全面依法治国,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我国现代化尤其是政治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和现实迫切要求。正如习近平深刻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们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22]
法治政治,早已有之。中国古代就有“法治”还是“德治”之争,近代以来西方一些国家也都实行法治。问题的要害在于,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治、要走什么样的法治现代化之路。全面依法治国开辟当代中国政治现代化新境界的一个鲜明特点,是深刻厘清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它明确揭示,我们要坚定不移走以人民民主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道路。世界现代化历史进程表明,民主与法治不可分割,制度现代化与法治现代化相辅相成。现代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大成果,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正确处理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实行以民主为基础的现代法治,是建设现代国家的关键环节,是推进政治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都无不是较好地解决了法治与人治的关系、法治与民主的关系,实施民主基础上的依法治国;反之,一些国家在走向现代化进程中陷入这样那样的 “陷阱”,出现严重的政治危机,究其根源都无不是严重忽视民主和法治的结果。民主法治与社会主义发展史更是有着内在的密切联系。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之所以出现挫折甚至内乱,归根到底是囿于人治思维与模式,未能走上依法治国的政治现代化道路,人存政举、人亡政息。在社会主义中国走过的历史征途上,既有法治彰显带来的政通人和,也有法治懈怠造成的严重政治挫折。正是在深入总结历史经验尤其是世界社会主义正反经验的基础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决定,开启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新时代,开辟了当代中国政治现代化新境界。
民主是法治的灵魂,只有建立在高度民主基础上的法治,才是良法善治;法治是民主的保障,只有在法治规则引领与规范下的民主,才是真正民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制度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现代化的重大战略。这两次重要全会、两个重大战略,一脉相承、相互联系,深刻体现了我们党对当代中国政治现代化规律的深邃把握和能动运用,生动展示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抓住本质问题全面推进中国现代化的政治智慧和政治自信。
民主是法治的灵魂。现代法治离不开现代民主。民主是国家制度的本质,是民主国体和民主政体的内核,因而它对作为国家制度基本实现形式的法律和法治起着决定性作用。“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这也就是说,法律要由人民来制定,法治要为实现人的权利和利益服务。马克思将此称之为“民主制的基本特点”[23]。这正是我们今天深刻认识和把握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之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条基本原则,明确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24]习近平反复强调:“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25]“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26]这些纲领性论述,深刻揭示了人民民主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作用,是依靠民主的意志和力量全面推进制度现代化和法治现代化的根本指针。
民主是法治的灵魂,它内在地要求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各个层面和全部过程中,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人民民主本质、张扬人民民主精神。首先要坚持民主立法。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从哪里来?归根到底来自人民的利益和人民的意愿,这就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论,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其次要坚持民主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确保法律实施与效果的关键在于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而建设法治政府的直接价值导向和价值标准就是服务人民,由人民作主,让人民满意。再次要坚持民主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而司法公正的关键在于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民主立法、民主执法、民主司法的根本社会基础是人民的民主意识和法治精神。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这种拥护和信仰不是抽象的,更不是强制性的,而必须建立在人民的民主觉悟和对自我民主权利的自觉认同上。正是从这个根本意义上说,民主精神与法治精神内在一致,尊重民主与弘扬法治高度统一。
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法律的本质在于将人民的权利固定化、规范化。法律的实施即法治的推进,其根本之点在于为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提供根本保障。正如马克思指出:“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27]“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28]正是从法律的本质和法治的功能出发,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把发展民主与加强法治有机统一起来,不断推进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确保人民民主权利在法治化进程中的真实实现,这既是以往法治建设的最重要经验,也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要解决的最根本问题。全面依法治国,正是进一步深入推进当代中国现代化尤其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制度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正如习近平深刻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29]这样一种战略性认识,正是对法治本质和法治功能的精辟揭示,是对民主与法治辩证关系的深邃把握,是坚持制度现代化和法治现代化的有机统一,是整体推进当代中国政治现代化的根本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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