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大召开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立足中国国情与时代特征提出了突破我国当代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尽管不是原生态意义上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学,但却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坚持正确的政治原则和政治方向”[6]基础上的理性创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马克思主义与社会主义发展方向,坚持发展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党中央治国理政顶层设计与人民群众理性诉求的有机结合,其承前启后与与时俱进的双重理论特质既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等既有理论成果一脉相承,同时又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与方法分析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理论与实践难题,这样看来,作为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理性创新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本质上完成了对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历史发展的理性建构。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内涵的市场理性与人文价值追求两种本质规定性,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理性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在担任中共十八大报告起草组组长时指出,到2020年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体目标。对于小康社会,中国古代学者与西方近代学者都曾经进行过论述,如中国古圣哲孟子认为:“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孟子·滕文公上》);西方近代历史学家巴林顿·摩尔和政治学家李普赛特,将中国的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理解为“中产社会”,他们均强调“中产社会”的壮大对稳定社会民主政治具有重要作用。尽管中国古代学者与西方近代学者从不同角度诠释了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性,但由于他们没有也不可能站在马克思主义角度上去观察分析现代社会问题,因而他们所预设的理想蓝图还不属于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范畴。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小康社会概念,但他们的资本主义批判与共产主义展望理论,却为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7]奠定了理论基础。当前,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压力依旧存在,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仍然没有得到圆满解决,因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便同时被赋予了两种规定性:一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所要求的市场理性规定性;二是“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所要求的人文价值规定性。集市场理性规定性与人文价值规定性双重角色于一身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仅是一个经济概念,也是一个政治概念与社会概念。作为复合概念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构想,本身蕴含着以解决实际问题为中心推进马克思主义政治学中国化的实践逻辑、以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推进马克思主义政治学中国化的理论创新逻辑、以实现党的最高纲领与最低纲领辩证统一为重点的党建逻辑。从这个角度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无疑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发展的理性创新。
“全面深化改革”对市场与政府矛盾关系的深层次探索,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理性创新。我国古代社会为了维护皇权统治,曾经出现过与分利集团作坚决斗争的商鞅变法与王安石变法改革模式。分利集团是一种特殊利益组织,其长期存在不仅会降低经济社会发展效率,而且还会对正常的国家政治生活形成羁绊。近代社会西方国家不仅存在着分利集团(也有人称之为压力集团),而且还出现了大量的非理性选民,他们在院外活动中或者对国家政治过度热情,或者对之极度冷漠,其种种排他性行为,最终目的是通过操纵国家政治生活来实现对社会收入或价值的限制或分散。就中国来说,虽然经过三大改造从根本意义上消灭了阶级对立,但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不高,经济社会发展中结构性、体制性矛盾比较突出,因而需要围绕如何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一矛盾体进行深层次探索。在市场与政府矛盾体中,如果片面强调市场理性,就会陷入以旧唯物主义哲学为基础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对现代社会的片面理解之中;如果片面强调政府主导,则会使经济社会发展退去现代性而回归到前现代状态。鉴于此,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成立了多个由党和国家高层领导人担任组长的改革工作议事协调小组,在“全面深化改革”理念指导下,用全局观念和系统思维谋划改革,全力破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以此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体目标提供前进动力。具有中国特色的“全面深化改革”既能有效避免古代中国与西方国家政治生活中长期存在的分利集团与非理性选民的非理性干扰,又能清除制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纵深发展的体制机制羁绊。如此看来,“全面深化改革”理所应当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发展的理性创新。
“全面依法治国”对政治理性与“社会主义理念”的良性融合,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理性创新。纵观世界,任何国家要实现良政善治,都离不开法治支撑。曾经抛出“历史终结论”的弗朗西斯·福山认为,秩序社会至少需要具备具有严格时间顺序的强政府、法治和民主负责制三个构成要素。换言之,福山认为在社会层面实现不了良政善治,却试图实行民主化的政府都将遭受失败。中国历史上缺乏法治传统,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人身依附的宗法政治以及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文化价值,大致描绘出了一幅完整的皇权专制图。数千年封建皇权专制思想的负面影响,再加上新中国成立初期苏联高度集中的经济、政治治理模式对我国社会治理的影响,以及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党和政府对某些领域某些部门监管不力,导致目前部分领导干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还很突出,并在执政党与政府系统内部出现腐败滋生蔓延势头……所有这些都需要用“全面依法治国”来加以“零容忍”纠偏。从“要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到“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从“政法队伍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从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决议到2015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美国华盛顿州西雅图市发表演讲提出“法者,治之端也”,所有这些无不折射出习近平总书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全面依法治国”法治观。一般来说,“法”是对人性恶的限制,因此西方国家与古代中国的“法”便在一定意义上成为了建立在人的理性计算基础上的国家治理模式。而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理论认为,制度设计除了充满政治理性之外,还应该具备人文价值追求。这种人文价值追求,我们可以笼统理解为“社会主义理念”。从政治理性角度说,“全面依法治国”就要通过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同步推进,以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同步建设,在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与司法公平正义基础上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从“社会主义理念”角度说,“全面依法治国”就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所有这些,实际上都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理性创新。
“全面从严治党”既是对中国共产党人更高价值诉求的重塑,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理性创新。自从习近平总书记在总结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讲话中正式提出“全面从严治党”论断后,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六次集体学习时曾专门安排了“全面从严治党”等党建学习内容。“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曾经在历史比较的基础上得出结论,在处于现代化进程之中的国家,一党制度较之多元政党体制更趋向于稳定,多党制是脆弱的政党体制;就政治发展而言,重要的不是政党的数量而是政党制度的力量和适应性。”[8]从理论上讲,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对于现代化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是合适的,也是符合国家历史演进规律的,这一点与福山提出的强国家是构建良好社会秩序的首要条件论断相一致。从实践上讲,当代中国除了中国共产党还没有哪个政党有能力带领中国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转型并由此走向民族复兴。但是,一些党内领导干部在理想信念、廉洁从政、制度执行等方面认识不到位,或者以不同方式阻挠党中央推进的制度化、现代化政党治理,或者以党曾经领导中国人民先后实现了国家独立与民族富强为借口来阻挠或否认“全面从严治党”决议的推行,这着实给“全面从严治党”带来了一定难度。习近平总书记认为,治党不力是苏联亡国亡党的主要教训,而中共党内也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多种形式的潜规则,政治生态环境不同程度地受到了污染,之所以会出现这些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党”内含党纪与国法辩证张力:党纪对全体共产党员的更高要求源于中国共产党对解放全人类的更高价值诉求,而国法则是对一般国民的理性计算。有鉴于此,“全面从严治党”就要下大力气反对党内腐败“四风”,抓紧抓牢八项规定、六条禁令,认真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以此为完善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全面从严治党”是必要而紧迫的,唯有加强政党治理的现代化与制度化建设,中国共产党才能成为备受人民群众关心、支持、拥护的“最大公约数”政党。如此看来,“全面从严治党”也属于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理性创新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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