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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知识体系的历史生成

时间:2023-03-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法学话语层面还比较欠缺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道路自信,而在具体的法律体系建构方面则表现为法律理论对法律实践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知识体系的历史生成_国家治理现代化丛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并不仅仅是建章立制的法制建设,也不仅仅是国家及社会等的管理必须依法管理的问题,而是一项有步骤循序渐进地进行一种政治形态建设的复杂的科学事业。这就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坚强的领导核心和坚定的发展意志及充分的科学理论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在坚强的领导核心和坚定的发展意志已经确定的情况下,科学理论的作用就显得至关重要。正如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行动一样,没有系统的法治国家建设的理论也就很难说能够建设一个比较成熟发达的法治国家。成熟的法治国家与发达的法治理论往往遥相呼应,相辅相成,而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虽然充满了各种经验性偶然的影响与作用,但是法治理论的及时发展与充分发挥作用也确实必不可少,特别是在后发现代化国家的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系统先进的法治理论更是起着举足轻重的决定性作用。这一方面是因为法治国家建设是一门科学,其中存在着普遍的规律与原则,揭示规律与原则,对于科学认识和合理解决有关的理论认识与实践难点必不可少,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国家建设需要遵循的普遍规律和一般原则等确实离不开法治理论。另一方面,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国家建设都有其特殊性,实践的特殊性必须在理论层面得到揭示,这就决定了揭示普遍规律和一般原则的法治国家理论也必然存在着诸多特殊性的内容,因而每一个比较成熟发达的法治国家的背后都有一套拥有自身特色的独到理论。独到的法治理论既要揭示法治国家建设的普遍规律与一般原则等,也要以理论创新的方式解决普遍规律、一般原则的本土化问题,还要解释和解决某国法治国家建设需要解决的一系列独特问题。这就要求建构一个与本土法治国家建设相对应的学科化了的法治话语体系,“用中国的法学理论研究和话语体系解读中国法治实践,在学术上提出具有中国特色和风格的法治新概念、新范畴,自觉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并最终形成能与西方自由主义法治话语相竞争的话语权”[12]。比较成熟的法治国家都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学科化了的法治话语体系,一个比较发达的法治国家在形态及特征等方面均有自己的独到方面,这些独到方面往往与特定形态的学科化的法治话语体系相对应,纵观东西方各发达的法治国家,概莫能外。

中国传统固然有一套关于律法的话语体系,也有自身的司法传统和法律文化,但自西学东渐开启传统中国的现代转型以来,关于法律的话语体系却大多数都从属于西学,即使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话语体系也从属于西学。由于中国传统社会的现代转型已经面临并身处世界两大阵营对决的环境中,因而中国在诸多方面的话语建构均受到了世界两大意识形态体系的决定性影响。马克思主义恰恰是在这样的环境中来到中国,并与中国的传统及现代转型相结合而中国化,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并支配了中国传统社会的现代转型道路及其结果。鉴于中国传统社会现代转型已经受到了西方世界的决定性影响,并在这种影响中曾经深度失落了自身的情况,马克思主义在指导和支配中国社会继续转型的过程中必须首先完成民族革命和阶级革命,从而在法律的话语体系上受到了来自共产国际等的影响,形成了特定传统的法律话语体系,该话语体系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得到了较大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也中国化了。阶级解放、人类解放、阶级专政等在革命和建设时期的法律话语中居于目的性的重要定位。中国在革命和建设时期的法律话语体系在某种程度上是从属于政治话语体系的,法律话语体系更多地是服从和服务于特定的政治目的,革命党在法律话语中的地位较为突出,法律在价值倾向上更多地服务于阶级专政和革命的价值,而个体或个人的权利及法律的普遍平等性等在法律话语中却并不十分突出。因此,尽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已经有了自身的法律话语体系及相应的司法传统,但在革命和建设时期的法治屡屡为人治打开了方便之门。法律话语在缺乏自身体系的情况下,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也因为人治的泛滥而失去了必要的秩序安排,“文革”期间的法治秩序完全让位给了任意的人治。正是由于“文革”提供的足够沉痛的教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才重新回到了人们的话语体系中,开启了改革开放时期社会主义法治的新篇章。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市场化转型,西方现代化的经验、技术、管理等伴随着资本引进而广泛进入中国腹地,西方话语体系也通过教育文化等的交流开始渗透进了恢复发展的法律话语体系中,从价值理念、立法技术到具体规则等都受到了西方法治话语体系的重要影响,而法治话语的诸多概念、判断及命题等也都是西方话语的汉译版,法治的现代化往往开始于概念等的西方化。法律西方化(西化)“作为世界近代史总体趋势的一个组成部分,无论是表现为法律殖民化还是表现为强制性的法律西化,均构成了非西方国家法律现代化的起点”[13]。尽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本质在法理学领域有着较大的影响力,但是在各部门法学领域却充满了自以为是的技术理性的一系列概念,而这些概念多数移译自西方,西方法律话语体系在当代中国的专业工作者中间具有明显而强烈的话语优势,而且西方法律话语中的许多概念、命题与方法等都是被作为一种普遍有效的东西予以确认的。在看起来是一个自成体系的法律话语中其实隐含着西方特定的价值观念与特定的政治国情。从专业的法律话语来看,一个看上去很美的法律似乎在中国很难实现,而中国也总是存在法律不能有效实施管辖的情况,阶级分析方法逐步从法律话语中退出来的结果之一,就是法律价值理性的普世性及工具理性的普遍化。部门法学分门别类地分别引进各自的西方法律话语,在法律话语的分析理性得到长足发展的同时,也助长了法律话语中单纯部门法观点的流行。部门法的技术理性趋向,一方面导致了来自西方话语的概念工具的纯粹与完美,另一方面又从特定角度扩大了部门法实践的瑕疵与不足,部门法不能如其概念那样纯粹而完美的原因则被归结为国情,而国情最大的特点则被归结为人治。这固然也有中国社会法治程度总体上仍然欠缺的原因,但也与法律话语体系的过分西方化密不可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法学话语层面还比较欠缺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道路自信,而在具体的法律体系建构方面则表现为法律理论对法律实践的影响乏力。理论不能有效地指导和引领实践,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屈从于实践,按照实践的情况掰弯理论。中国的法学知识体系处在意识形态、西方话语和丰富法律实践的夹缝中,即没有获得来自意识形态的统一性,也没有获得西方话语衍生的统一性,更没有获得与丰富的实践水乳交融的统一性,在基本的法律理论话语与部门法之间甚至还不能找到比较明显的逻辑连贯性。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展开,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缺陷和不足将更加明显,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知识体系及话语体系的任务也就变得更为急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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