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标准FZ/T21007《山羊绒绒条》用于鉴定纯山羊绒纤维制成的绒条产品品质。
二、相关的术语和定义
(一)山羊绒绒条
纯山羊绒纤维经分梳、针梳、精梳等多道制条工序所制成的绒条产品。
(二)山羊粗毛
细度在30μm以上的山羊毛纤维。
(三)巴布长度
根据试样中不同长度的纤维所占质量的比例计算的纤维平均长度,也称为质量加权平均长度。
(四)豪特长度
根据试样中的纤维横截面比例计算的纤维平均长度,也称为根数加权平均长度。
(五)纤维损耗率
试验过程中纤维损耗质量与试样总质量之比。
(六)批
根据不同的目的,按产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划分的计数单位。
(七)批样
按规定从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的一个或多个包装单元,作为实验室样品的来源。
(八)实验室样品
按规定取自批样的产品单元或部分材料,作为试验用试样的来源。
(九)试样
取自实验室样品用以进行试验的部分。
(十)机械随机取样
将一个总体批中的n个个体(包、团、球)系统排列(例如按生产顺序),并编上1到N号,将这n个个体分成若干组(例如≤n10为第1组,n11~n20为第2组,n21~n30为第3组……)。每一组必须随机抽取一个样品,第1组随机抽到一个(例如n3),第2组随机抽到一个(例如n18)等。
三、技术要求
(一)分档、分等规定
(1)山羊绒绒条根据纤维平均细度分档。绒条的平均细度不符合其规定的指标范围时,应按其相应的细度作升降处理。
(2)山羊绒绒条的品等,按其物理指标和外观疵点的检验结果,分为一、二两个品等,低于二等品为等外品,等外品原则上不得出厂。
(3)绒条的单位重量及重量允差是生产厂的保证条件,不符合规定者,应按等外品处理。如供需双方另有合约规定者,可按合约规定执行。
(4)加权平均长度,30mm及以下短绒率、重量不匀率、粗毛率以及外观疵点(绒粒、皮屑、异色纤维)为定等指标,以其中最低品等为该批绒条的品等。
(5)绒条的细度变异系数和长度变异系数作为参考指标。
(二)山羊绒绒条质量指标(见表4-1)
表4-1 山羊绒绒条质量指标
注:异色纤维仅对白山羊绒绒条考核。
(三)山羊绒绒条的回潮率及含油脂率
山羊绒绒条成包时的回潮率不大于18%,含油脂率不大于1%。
(四)山羊绒绒条的含量要求
山羊绒绒条不得掺入其他纤维,山羊绒含量应达95%及以上“,疑似羊绒”应小于等于5%。
四、试验方法
(参见本章第三节)
五、检验规则
生产厂可根据各自的生产特点以每天或每班的连续生产量组成一个检验批。一个生产批可以由一个检验批组成,也可由多个检验批组成。产品按检验批定等。批号标记由供方自定,或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任何一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时,可提请双方同意的仲裁检验机构,按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取样复验,复验结果即为最终结果。
公定重量可按式(4-1)计算,山羊绒绒条的公定回潮率按GB9994的规定执行,公定含油脂率为1.5%。
式中:
m ——公定重量,单位为千克(kg);
m1——实测重量,单位为千克(kg);
W0——公定回潮率,%;
Y1——实测含油脂率,%;
W1——实测回潮率,%;
Y0——公定含油脂率,%。
验收时,如发现产品质量和数量不符合成品检验单和磅码单时,应在货到一个月内向生产厂提出复验。流通或存放超过一个月后,若全批产品的多数未经使用,除重量、回潮率等项目外仍可要求复验。生产厂在接到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答复,逾期即按使用单位意见处理。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检验单。
六、包装、标志、运输、储存
(一)包装
产品包装应完整,保证纤维不受损伤并便于储存和运输。
不同批号、等级和规格的产品应分别包装。
(二)标志
包装后,应于包(箱)两端处刷明显不褪色标志。包装唛头应明显清楚地标出商标、厂名、厂址、品名、规格、等级、出厂批号、包号、绒重、净重、执行标准号和生产日期。
(三)运输
产品运输中应不使纤维受损,并防潮、防晒。
(四)储存
按不同品种、规格、批号分别入库、堆放在干燥通风的仓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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