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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非国家行为体共同分担国家义务

时间:2023-03-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非国家行为体,学界在定义上存在一定的分歧,总体而言,非国家行为体是指在国际事务中独立参与国际事务活动的,除国家以外政治、经济和文化实体,一般包括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寻求社会与非国家行为体共同分担国家义务,只是人们对国家履行义务形式的积极探索,国家也只有在不断地探索履行国家保护人权义务的过程中,证明自身存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与非国家行为体共同分担国家义务_国家义务研究:以公民基本权利演变为分析视角

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经济的全球化和政治的一体化使许多大型跨国公司、国际机构与非政府组织脱颖而出,全球治理等问题相继而生,这些机构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对传统的主权国家构成了威胁。人权保护的国际化发展,也为人们的权利诉求提供了新的诉求对象。这是时代发展对国家的挑战,也为国家的继续存在提供了机遇。在可以想见的时间范围内,传统的主权国家仍是国际社会的政治主体,国家仍是实现人权保护最为主要的义务主体。

不断扩展的权利要求对国家义务的履行确实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福利国家的困境也使人们意识到国家能力的有限性,尽管我们一直以防卫来自国家的侵犯作为自己最基本的权利,但实际上人们对国家的依赖却越来越多,国家如何既限制自身权力的扩张,又不断提高自身履行义务的能力,也成为国家在现阶段面对的最为重要的问题。

在人权国际化给国家主权带来挑战的同时,在人权保护的国际化过程中涌现的大量非国家行为体,在一定程度上,也承担着一定的保护人权的职能。所谓非国家行为体,学界在定义上存在一定的分歧,总体而言,非国家行为体是指在国际事务中独立参与国际事务活动的,除国家以外政治、经济和文化实体,一般包括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7]

国家一直是保护人权的最重要主体,但是自从社会权观念产生开始,我们说国家在履行自身义务的时候,已经暴露出种种弊端。这些弊端我们在探讨福利国家的困境时都已作过探讨,如国家财政负担的加重、对个人自由权的损害以及“贫困陷阱”等问题。除此之外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全球化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现象,所以纯粹的依赖国家进行权利保障已经明显暴露出不足,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手段和方式促进权利的实现。在国际人权保护的发展之下,对人权的保护主体也可以延伸到国家之下的社会与国家之上的政府间以及非政府间的非国家行为体。在国家内部,可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家庭、社区、朋友等的积极作用,不断强化个体的情感和责任意识,弥补个人对于国家在许多权利保护上的非即时性所产生的缺陷。在国家外部,人们可以借助各种政府以及非政府间的非国家行为体,促进人权的充分实现,人权保护不再单纯地依赖国家,而是形成政府间国际组织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等多组织、多层次、多方位的,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内,利用各种政治、经济与文化因素共同促进的人权保护模式。[8]

提倡由非国家行为体与国家共同履行人权保护义务,并非要取代传统主权国家在人权保护方面的责任,在我们可以想见的时间范围内,国家仍是人们最为可欲的政治共同体,对权利的诉求其最主要的义务承担者仍是主权国家。寻求社会与非国家行为体共同分担国家义务,只是人们对国家履行义务形式的积极探索,国家也只有在不断地探索履行国家保护人权义务的过程中,证明自身存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注释】

[1]罗豪才、宋功德:《人权法的失衡与平衡》,《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

[2]何志鹏:《人权国际化基本理论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

[3]孙世彦:《论国际人权法下国家的义务》,《法学评论》,2006年第2期。

[4]罗豪才、宋功德:《人权法的失衡与平衡》,《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

[5]罗豪才、宋功德:《人权法的失衡与平衡》,《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

[6]于亮:《国家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域外义务》,《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1期。

[7]李少琳:《全球化背景下非国家行为体与国家主权的互动相关性分析》,《山东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

[8]郑贤君:《全球化对公民社会权保障趋势的影响——国家中心责任向非国家行为体过渡的社会权保障》,《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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