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建中国的“维稳”体制
就本质而言,“维稳”是一套旨在强化即有冲突管理制度安排的效力,推动不同冲突管理制度间的协调和对接,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稳定战略目标的手段、策略和方法的总和。群体性事件的管理起初被纳入建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简称“综治”)体系中。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将群体性事件与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和流氓恶势力等并列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135]群体性事件的管控因而带有鲜明的公安工作的特色,比如“无直接利益的群体性事件”在实际工作中常被称作“治安性群体性事件”。将冲突管理与公共安全混为一谈,可能是导致中国的冲突管理将“刚性稳定”[136]设为目标的主要原因之一。
和其他所有的中心工作一样(比如招商),“维稳”超出了单个政府机构或部门的工作范畴,成为多个机构和部门要共同承担的一项职责。在学者们看来,“维稳”是压力型体制在社会稳定问题上的具体表现,基于压力型体制而形成的“维稳”体制被称作“压力维稳”,它是“刚性稳定的维持机制”。[137]根据杨雪冬,压力型体制包括如下的三要素结构:“①数量化的任务分解机制,体现为在制定了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接到上级任务后,党委和政府把它们进行量化分解,通过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层层下派到下级组织及个人,要求在确定的时间内完成。②各部门共同参与的问题解决机制。一种是各部门的工作要围绕党委和政府的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进行安排,另一种是各部门抽调人员或者整个部门一起行动,完成上级的临时性任务或工作。③物质化的多层次评价体系。对于完成指标任务的组织和个人,除了采取授予称号这样的传统精神激励外,还增加了包括升级、提资、提拔、奖金等物质激励。在惩罚上,对一些重要任务实行的是一票否决,即一旦某项任务没有达标,就视为全年工作成绩为零”[138]。
1998年3月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先后由尉健行(1998.3—2002.11,时任中纪委书记)、罗干(2002.11—2007.10,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和孟建柱(2012.12—,现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等人担任组长。由于公安干警处在冲突控制的第一线,他们在“维稳”体制中的地位逐渐凸显。2000年5月中央维稳领导小组在公安部设立了“办事机构——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39]党的十六大后,公安部部长开始由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担任。2003年11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提出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由同级党委常委或政府副职兼任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各地公安厅(局)长由同级党委政法委书记兼任,逐渐成为普遍现象。[140]
专项的“维稳”资金被普遍设立,用来支撑各地的“维稳”任务。据报道,2011年8月广西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基金会成立,基金会由自治区党委政法委主管。在启动仪式上,有15家企业现场捐款累计达1420万元。仪式结束,基金会捐款及达成捐款意向款额共计2000万元。[141]2013年武功县颁布了《武功县维稳专项资金、见义勇为、涉法涉诉和信访疑难案件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42]《办法》明确,“维稳”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突发事件的处置和紧急救助;涉法涉诉基金主要用于“特殊”“疑难”“紧急”涉法涉诉信访个案。就全国层面而言,清华大学的一个课题组用公共安全支出对应于“维稳”投入,2009年我国用于此项工作的预算达到5140亿元,接近国防开支。[143]
在此过程中,群体性事件也开始由一个治安概念逐渐升级为政治概念。二者的差别在于:
在治安概念中,群体性事件被看作是局部社会失序的表现,无关大局;而在政治概念中,则被认为是社会发生全局性异动的结果。如果掉以轻心,会危及整个政治和社会系统的安全。相应地,前者认为,处置群体性事件主要由公安部门出面恢复、加强或优化社会管理即可;后者则认为,群体性事件不是公安部门一家能够应付的,它是整个政治系统都必须面对的重大议题,必须由国家出面重振社会结构,包括调整阶级阶层关系,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一言以蔽之,群体性事件从治安概念到政治概念的变化,意味着国家对问题的定性更严重,从而应对更积极,卷入的国家部门也更多、更复杂。[144]
(二)“维稳”体制下的信访与司法制度
在“维稳”体制下,司法实践的首要任务是服从并服务于“维稳”的政治大局。为了防止信访人在敏感时期上访,法院能够在政法委的协调下找信访人的“篓子”以达到“维稳”目的。[145]河北省政府将一票否决警示范围由党政机关扩大到政法机关,对59个政法队伍建设、涉法涉诉问题比较突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了一票否决警示;对信访问题突出的4个县级政法委、8个县级公安局、1个县级检察院、6个基层法院给予了一票否决警示。[146]和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一样,司法部门也开始设立了相应的信访机构,用于处理本系统的信访事项。根据最高法2003年的工作报告,在过去的5年中,各级法院共处理了4200万件的信访,而同期受理的正式法律案件大约是三千万件。[147]司法信访也逐渐呈现与行政信访类似的规律。2012年全国各级法院共接待群众来访60.1万人次,比2007年下降75.5%。但在总量减少的同时,上级法院来访数量显著增加。2003—2009年间,全国各级法院来访总量减少了187%,但最高法的来访量却增加了231%。[148]
可能是意识到依托群体性事件所表达出来的社会冲突与危及社会稳定的治安案件间有着本质区别,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角色面临重新定位。2008年时任公安部长孟建柱指示“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要明确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现场秩序,化解矛盾,制止过激行为,防止局面失控”,坚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149]与此相应,另一套更多体现“人民内部矛盾”处置方法和思路的、由信访部门主导的“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制度”被搭建起来。信访被当作化解群体性事件的主阵地。为了强化信访工作的地位,激励乃至强迫地方官员将更多的资源和精力投入到信访工作中,信访目标管理责任制、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度得以建立并不断强化。中央层面先后出台了《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2008年)、《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09年)等规范性文件,信访工作成为官员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直至被增列到“一票否决”的指标中。作为这些努力的结果,20世纪90年代以来延续十余年的信访高发态势得以遏制。目前,我国每年党政口(不含人大及法院、检察院、纪委等系统)的信访总量维持在一千万以上。[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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