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水县率先在红河州实施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并取得一定成效,其做法和经验可为全省其他州(市)、县(市、区)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提供借鉴。
(一)自愿申请成立机构
由条件成熟的村(居)民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广泛征得社员的意愿后写出成立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的书面申请,并逐级上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批复后,在村(居)委会的直接领导下,通过召开村(居)民大会选举产生由组委会、村民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党员、群众代表等组成的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二)清产核资制订方案
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是核清现有家产,理清历史遗留旧账问题,因此是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工作的重点,也是群众关注的焦点。为了保证公平公正公开,清产核资工作需要成立专项审计小组,此专项审计小组成员由县、镇两级审计部门和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联合组成。专项审计根据村(居)民小组提供的各类凭证,明确小组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情况,对资金、资产、资源及负债情况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存在的问题和相关账务的处理意见,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同时,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清核结果以群众大会和村务公开栏的形式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的质询,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最终结果经村民代表签字确认后,形成最终审计报告,并备案。审计报告明确可量化资产的数量。
股份制改革方案,包括股份合作社章程,是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包含股权设置、股东资格认定、股权管理、股东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与管理以及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重要内容。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在股份合作社内部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在股权设置上,建水县9家股份合作社都设立了集体股和个人股,但个人股根据村民小组的具体情况细分基本股与村龄股、土地股与人口股。在股东资格认定上,9家股份合作社都将属本社户口、在股份制改革确定的时点以前出生或正常迁入、享有分配权且健在的人员认定为股份合作社的股东。在股权管理上,9家股份合作社不约而同地要求不得退股,但可以在股份合作社内部进行继承、转让、馈赠,且股权固化后,遵循“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原则。个人股的股份不随人口的增减而变化,个人股本不得超过合作社股本的5%。在股东权利和义务上,明确股东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知情权、分红权等权利及遵守章程、维护集体利益、承担风险等责任。在组织机构和管理上,9家股份合作社都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明确了各个机构的产生方式与职权,明晰了董事长的职责。在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上,股份合作社的财务依然采用委托乡镇财务中心代管模式,而收益则在缴纳各种税费和弥补亏损后,多有多分、少有少分、亏损不分,集体股的分红用于村(居)民小组发展集体经济和扩大再生产,个人股的分红直接分配给股东个人,但股东一旦有劳教、服刑、戒毒等特殊情况,分红全部归本社集体所有。此外,各股份合作社还规定了现金股的购置办法,董事会提出发行比例和数量的方案,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即可增资扩股,购置现金股仅限于股份合作社内部的全体股东。
(三)公示公开认真实施
股份制产权改革与村民和集体利益息息相关,必须严格遵循公示、公开、公正的原则,而且在资格认定、股权管理、利益分配等具体操作过程中要反复公示、不断宣传,力求使每一位村民都知晓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力求使股份制产权改革实现村民、集体双满意。股份制改革方案一旦通过,就要严格执行,成立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各负其责,随着集体经济收益的增加,严格实施收益分配制度,维护好村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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