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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年司法体制改革报告

时间:2023-03-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云南省三级法院均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的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明令从2015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制度已经在全省三级法院全面实施。
云南省年司法体制改革报告_2015~2016云南政治文明建设报告

兰文华

20世纪70年代末,当代中国司法系统得以重新建立。但因为初创不够成熟,且被赋予沉重的非法律负担等因素,中国的司法体制从恢复重建的时候就处于一个不太稳定的、需要不断变革的状态。中国司法改革的真正起步则可以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回顾二十多年的改革历程,不难发现中国的司法改革已取得突出成就,这尤其表现在司法人员的职业化、司法程序的制度化、司法功能的扩大、司法独立性的增强等方面。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面临许多问题在现有的司法体制下难以解决,司法体制改革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的。面临的问题主要有:司法独立性仍然难以保证,司法权的地方化倾向明显;法院管理体制没有理顺,审判活动行政化色彩浓厚;法官职业的准入制度不严,相当一部分法官,特别是法院领导的法律职业化程度不够;司法活动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司法权威不足,效率低下;司法腐败成为社会公害,司法形象和法律尊严面临严重挑战。

基于司法体制面临的这些严峻挑战,中央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重要部署,继续推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根据中央关于包含司法体制改革在内的重大改革事项先行试点的要求,上海等第一批试点的6省(市)在司法人员员额制、审判责任制、法检人财物省以下统管等方面的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全面进入实施阶段;第二批试点省(市)也已于2015年上半年陆续展开。云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重庆、宁夏、贵州等省市自治区进入第二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名单。

一、云南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进展

作为全国第二批试点省份,根据云南省委政法委的部署,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初已确定昆明市、普洱市两个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西山、寻甸、思茅、景谷四个基层法院为司法改革试点单位。云南省三级法院均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的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2015年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还确定全省22家人民法庭作为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单位。

为尽快启动改革、推进改革,2015年4月1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杨为栋同志主持召开第四次司改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传达学习了省司改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并对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遴选章程及办法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研究讨论。会议讨论通过了《云南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关于开展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2015年司法改革重点任务及责任分解》《云南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章程》《云南试点法院法官遴选办法》等,并决定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刑一庭、民一庭、立案二庭进行司法责任制试点,启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的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至同年年底,云南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在以下几方面取得了相当的进展。

(一)立案登记制改革得以全面落实

变审查立案制为立案登记制,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明令从2015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2015年4月2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视频会议。会议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必须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实现公正司法目标的高度,深刻认识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重要意义。要以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为契机,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法律规定,从登记立案范围、登记立案程序、登记立案监督、提升诉讼服务水平方面,全面规范案件受理工作,确保立案改革措施落实到位。一是要强化改革理念,正确认识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重大意义。二是要强化改革规范,准确把握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重点。三是要强化改革措施,着力解决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难点问题。四是要强化改革保障,确保立案登记制改革顺利实施。

立案登记制度已经在全省三级法院全面实施。以临沧市为例,临沧市两级法院按照最高法院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2015年5月1~8日,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诉讼案件材料209件,当场登记立案207件,一次性释明告知当事人补证后待立案2件,当场立案登记率为99.4%,效果良好。

在实施立案登记制工作中,临沧市两级法院的主要做法是:

1.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临沧市两级法院成立了以院长或分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立案登记制改革处置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了全市法院立案登记改革动员会,起草制定处置预案和《立案登记实施细则》。在2015年4月,立案庭法官便着手准备工作,制作立案告知书、诉状格式、载有登记字号的接受起诉或申请材料凭证、退回起诉或申请凭证、限期补证材料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干扰诉讼流程登记表等材料。各院确立了专门人员作为工作联络员,负责上报立案登记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做好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工作衔接等。

2.坚持依法登记立案

依据诉讼法等规定,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临沧市两级法院管辖范围的案件,在诉讼材料齐全,不存在违法起诉、危害国家安全等不予受理登记的情形,均应当场受理,或进行登记立案。受理材料后,如存在需要补证等情形,立案法官一次性告知起诉人或申请人进行补证,避免当事人多次往返法院。在一次性补证告知当事人后,均能在第二次即办理完各项立案登记手续,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诉权,避免发生告状无门的现象,避免在立案环节产生当事人的诉累。

3.充实窗口人员改进工作方式

临沧市属于边境少数民族欠发达地区,两级法院受理的案件基数不是很大,立案部门与其他州(市)法院也一样存在程序性事务多、工作繁杂的特点,法院工作重心在于审判与执行。实行立案登记制后,立案难的问题解决了。但是,可能带来新的诉讼效率问题和服务便捷问题。预计单个案件在窗口接待办理时间可能会延长。面对此种新情况、新问题,临沧市两级法院对立案窗口及时进行了人员调整充实,改善办公设施,改进诉讼材料流程操作方式,在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同时,以更加高效、便捷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

(二)员额制改革试点取得实质突破

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此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数量和案件数量等因素,以全省法院现有中央政法编制总数为测算基数,确定过渡期后云南省法院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员额比例。法官数量控制在39%,司法辅助人员数量控制在46%,司法行政人员数量控制在15%。目前,云南省法官约占法院工作人员的一半左右,这意味着改革后,法官的数量将大幅减少。对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来说,目前法官人数占法院人员的58%,意味着改革后,法官人数势必要缩减近20%。

显而易见,云南省法官员额制的改革难度不小。很多工作人员根据以往的要求,按部就班地学法学、过司考、当了法官,现在要将其法官的头衔“拿掉”,阻力是非常大的。这是改革的最大困难之一。但是必须要走法官少而精、专业化的道路,一部分法官是不办案的,应该要分流,一部分业务精进,但被管理事务缠身的应该抽身回来,提高待遇,让他们好好地做法官,充实一线审判力量。为平稳过渡,在试点法院,严格法官的任职条件,建立法官遴选制度,规范法官选任程序,并且设置了3~5年的过渡期。

2015年9月29日,省内6家司法改革试点法院的340名法官在昆明统一参加员额内法官选任考试的笔试,迈出云南省首批员额内法官产生过程中的第一步。考试是根据《云南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首次法官、检察官遴选工作办法(试行)》和《云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首批法官初选办法(试行)》等规定,在云南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的。为体现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笔试过程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组织实施,命题和阅卷委托第三方负责。考试的重点是考查拟任人选的实际办案能力、经验、技巧,内容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审判实务。

按照《方案》要求,云南试点法院首批入额法官选任工作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为基数,本次首批法官员额比例不超过25%。在核定的法官员额内,入额法官除要求符合法官任职基本条件外,还要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职业素养、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与职业相适应的审判能力和一定年限的审判经历等。鉴于少数民族法官占有相当数量的实际,《方案》还明确首批初选要有适当数量的主体少数民族法官。同时,《方案》还规定了不得参加初选和暂不参加初选的相关情形。

经过自愿报名、法官岗位承诺以及对是否存在任职回避情形等进行资格审查后,6家试点法院对符合初选资格条件的具有审判员以上法官职务的人员,按照等额比例确定拟任人选,对符合条件的助理审判员,按1∶1.2的比例确定拟任人选,最终从370个报名者中确定出340人参加首批入额遴选。

整个初选工作采用考试与考核考查相结合的办法。考试成绩合格后,各试点法院将启动考核考查工作,对参选人员从政治素质、办案履历、办案实务、办案质量、司法作风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查,并按既定程序产生拟入额法官人选,根据云南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要求上报进行确认和遴选,最终选拔出业务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的优秀法官纳入员额管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严格落实责任,确保了试点法院首批法官初选工作优质高效完成,为全省司改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提供了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

(三)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运行机制改革继续推进

法官助理制度落地运行,行政领导“回归”审判岗位,引领审判权去行政化,促进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运行机制改革继续推进。

1.法官助理制度落地运行

法官助理岗位与职能设置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一环。其工作内容包括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诉讼参与人、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协助法官调查取证、保全执行、开展庭前调解、起草法律文书等工作职责,几乎涵盖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虽然法官助理的所有工作都是在主审法官的指导、监督下完成,但又不是完全依附于主审法官、被动接受主审法官指令,而是由法官助理发挥主观能动性、独立完成该工作。法官助理参与庭审模式的实行,将会更好地协助主审法官完成审判事务性工作,让主审法官从繁重的程序性事务中解脱松绑,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更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升司法公信力。

法官助理参与审判工作有两种模式。一种是“1+1+1+1”模式,即1名主审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1名陪审员审判,大理等地采用该模式;一种是“1+1+1”模式,即1名主审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审判,红河、文山等地法院采用的就是这种模式。

2015年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全省22家人民法庭作为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单位,法官助理参与审判工作。其中,文山州砚山县人民法院平远人民法庭作为文山州唯一试点法庭。砚山县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在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按照1名主审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审判模式运行。2015年4月28日,砚山县人民法院平远人民法庭主审法官审判团队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标志着平远人民法庭应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审理案件正式拉开序幕。

而个旧市大屯法庭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红河州第一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庭。个旧市人民法院通过规章制度明确法官助理的岗位职责,建立符合法官助理工作特点的培训、待遇、奖惩、退出等机制,确保法官助理能迅速进入角色,适应岗位要求,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2015年5月,个旧市人民法院大屯法庭开庭审理杨某与吴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法官助理参与审判工作,这标志着其司法改革工作已进入实质性运作阶段。

2.审判权去行政化促使行政领导“回归”审判

审判权行政化的一大表现就是很多法院的领导基本脱离了一线审判实务。随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法院开始规定院、庭领导需要带头办案,院、庭领导带头办案将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新要求与新常态。院、庭领导办案常态化的举措使得优质审判资源重归审判一线,能够有效解决审判任务繁重、审判压力大的被动局面,迈出了审判权去行政化改革的重要一步。

以红河州和个旧市为例。2015年4月8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制定下发《红河州法院院、庭领导办案制度实施意见(试行)》(下简称《意见》),建立了院领导、庭领导带头办案制度。《意见》要求院、庭领导主动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以及社会影响力大、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案件,并明确了院、庭领导年均办案的数量和类型。其中,基层法院院长每年审理案件不少于5件;副院长每年审理案件不少于10件;不在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审委会委员,每年审理案件不少于12件,案件涉及刑事、民商、行政、执行等多个领域。同时按照《意见》规定,院、庭领导办案情况将纳入法院、部门及个人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司法体制改革后强调主审法官负责制,进一步强化院、庭领导的审判职责。个旧市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红河州法院院、庭领导办案制度实施意见(试行)》,让院、庭领导回归审判活动,不仅提高了院、庭领导的审判能力和管理能力,而且及时掌握了审判前沿的最新动态,增强了对重大疑难案件和新情况、新问题的掌控和调研能力,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果,同时也有助于发挥院、庭领导办案的指导示范作用,提高公正司法效率,带动全院法官的办案积极性。

(四)司法公开凸显阳光司法机制

司法公开既是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的举措,同时也是一项质效倒逼机制的新措施,对于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之下运行,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也是树立司法公信的选择。改革要求我们要不断将司法公开推向纵深,从庭审公开扩展到全方位公开,把司法活动置于当事人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目前,云南省司法公开的工作重点是完成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依托专网、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化设施建设,当事人可以获取立案、审理、执行等阶段的流程节点信息,掌握工作进展;建立生效裁判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依法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全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接受监督;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实现执行信息全程留痕,并通过与工商、银行等信息系统对接,强化执行措施,着力构建社会诚信体系。

以保山市隆阳区法院为例,目前三大公开平台已经运行,是云南省司法公开的一个缩影。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公正,结合工作实际,2015年8月1日,隆阳区法院出台了《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司法公开的标准和要求,从立案到执行,从审判到管理,将整个司法活动过程置于社会公众面前,以“阳光司法”建设促进了公正司法、廉洁司法。

1.在立案公开方面

隆阳区法院通过设立诉讼服务中心,加强立案释明工作,完善来信来访接待机制,加强判后答疑等工作;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的导诉、咨询、立案、查询、调解、接访、司法救助、判后答疑等功能,打造“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通过设立电子触摸屏、公告牌、隆阳法院网及诉讼指南等载体,依法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诉讼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和条件、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通过司法信息网强化审务信息公开,当事人登陆时输入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即可生成查询密码,用于查询所涉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通过电子邮件,为有条件的当事人提供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

2.在庭审公开方面

隆阳区法院想方设法为群众旁听庭审提供便利,加大案件审理公开力度,搭建信息化庭审公开平台,实行审判公开延伸。允许当事人的亲属、公众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办理旁听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行业专家及公民代表等参与旁听案件,每个审判业务庭每年不少于两次。通过本院网站、电子公告屏公告每周开庭信息,包括庭审案件的案号、案由、审判人员姓名等内容。逐步配备审判法庭同步录音、录像功能,在数字化法庭审理的案件,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可以申请查阅录音录像。对于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犯,可邀请其所在地或暂住地学校旁听宣判及参加法庭教育。

3.在执行公开方面

隆阳区法院通过网下、网上各种渠道实现执行措施公开、执行进程公开、执行监督公开。在本院网站设执行事务中心网上辅助系统,下设执行公告、悬赏执行、执行指南、执行案件查询等栏目;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执行流程、执行裁判文书、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执行依据、执行风险、执行流程、执行文书样式、收费标准、执行费缓减免交的条件和评估、拍卖及其他社会中介入选机构名册等。

4.在文书公开方面

明确文书公开范围,在裁判文书中,对立案时间、开庭时间、重大程序事项的变更、管辖权异议、审限延长、回避申请的决定等全部公开;在裁判文书中,公开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裁决的判断取舍过程,认真对待并全面回应当事人提出的意见主张及其举证,充分说明采纳或不采纳该证据与意见的理由依据,不得刻意回避或断然否定;推行生效裁判文书网络公开。可公开的已生效的一审、刑罚变更和执行中止或终结的裁判文书一律上网;严格执行未成年犯前科免除报告制度,裁判文书上网、档案查阅均隐去未成年犯的姓名、住址、学习或工作地点等个人信息。

5.在审务公开方面

设立公众查阅平台,完善诉讼档案公开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按照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印相关卷宗档案;在诉讼服务中心免费提供诉讼指南,设立电子图书阅览区,提供法律法规查询和免费电子图书下载服务;主动通报工作,每年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座谈征询意见不少于两次,通报开展审判工作的情况并听取建议。通过《隆阳审判》《法院新语》等,总结并通报本院各项工作的情况。通过手机“期信通”短信服务平台主动向全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报送工作月绩、重大案件信息;每年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等不少于两次,对本院审判、执行工作和司法服务保障情况予以发布,对社会关注的问题予以回应;加强与媒体互动交流,合办法制宣教节目;畅通沟通渠道,每年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不少于四次,加强与律师协会的交流,征求和听取关于司法业务和司法作风的意见和建议。

(五)诉讼服务工作有很大改善

2015年年初,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进一步提高诉讼服务和接访水平向全省法院提出新的要求,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加强便民利民工作,着力化解矛盾纠纷,积极推进立案信访改革,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的诉讼服务。通过一年的努力,全省各级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切实以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导向,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从四个方面入手,提升了诉讼服务工作:一是强化服务意识,不断加强便民利民工作;二是强化问题意识,着力化解矛盾纠纷;三是强化创新意识,积极推进立案信访改革;四是强化纪律意识,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

特别是各法院积极推进立案制度改革,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引导和支持人民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同时,很多法院加强诉讼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构建了网上诉讼服务大厅、网上诉讼服务平台、12368司法服务热线“三位一体”诉讼服务中心,建立完善网上预约立案、送达、公告等工作机制;部分法院推动了网上申诉信访、远程视频接访的应用,进一步拓展司法为民的广度和深度,并通过购买服务、引入第三方、招募志愿者等方式,依托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平台,为公众和当事人提供形式多样、方便快捷的诉讼服务。

二、对云南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建议

(一)总体来讲,要巩固并扩大此前改革的成果,跟进部署后续任务

要全面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法发〔2015〕3号),即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提出的任务和时间要求,检查需要在2015年落实完成的任务,巩固并扩大此前改革的成果,及时跟进部署需要在后续年度完成落实的改革任务,在保证效果的基础上宁快勿慢,全力推进云南省法院系统司法体制改革。

(1)建立与云南省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要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体现司法公正的要求出发,探索建立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司法管辖制度。争取到2017年底,在云南省初步形成科学合理、衔接有序、确保公正的司法管辖制度。

(2)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尊重司法规律,确保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到2016年底,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

(3)优化人民法院内部职权配置,要优化人民法院内部职权配置,健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各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相互衔接机制,充分发挥一审、二审和再审的不同职能,确保审级独立。到2016年底,形成定位科学、职能明确、运行有效的法院职权配置模式。

(4)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严格遵循司法规律,完善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审判责任制,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到2015年底,健全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5)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要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到2015年底,形成体系完备、信息齐全、使用便捷的人民法院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立覆盖全面、系统科学、便民利民的司法为民机制。

(6)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以法官为重心,全面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提升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分类科学、分工明确、结构合理和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

(7)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推动完善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各项制度,优化司法环境,树立司法权威,强化职业保障,提高司法公信力。到2018年底,推动形成信赖司法、尊重司法、支持司法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具体来讲,还需要重点推进以下事项的改革

2015年法院系统的司法体制改革事项,有些正在部分法院进行试点,有些已经在全省法院铺开。因此,下一步的改革工作重点就是把在试点法院取得良好效果的措施尽快推广到其他法院,其他还没有开始的改革事项,尽快展开试点或前期调研工作,争取早日落实。按照《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对七大改革任务及其时间安排的意见,结合云南省司法体制改革进展的情况来看,以下具体改革事项需要也有条件可以尽快推进。

1.建立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机制

加强科技法庭建设,推动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建立庭审录音录像的管理、使用、储存制度。规范以图文、视频等方式直播庭审的范围和程序。

2.规范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

明确人民法院处理涉案财物的标准、范围和程序。进一步规范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推动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财物信息公开机制。

3.完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

建立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废止违反司法规律的考评指标和措施,取消任何形式的排名排序做法。强化法定期限内立案和正常审限内结案,建立长期未结案通报机制,坚决停止人为控制结案的错误做法。依托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发挥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服务、研判和导向作用。

4.改革法官选任制度

针对不同层级的法院,设置不同的法官任职条件。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遴选委员会,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任程序。确保品行端正、经验丰富、专业水平较高的优秀法律人才成为法官人选,实现法官遴选机制与法定任免机制的有效衔接。健全初任法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人民法院任职机制。配合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改革,健全预备法官训练制度。适当提高初任法官的任职年龄。建立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遴选产生的工作机制。完善将优秀律师、法律学者,以及在立法、检察、执法等部门任职的专业法律人才选任为法官的制度。健全法院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院人员互聘计划。

5.完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

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符合规律的法官业绩评价机制,完善评价标准,将评价结果作为法官等级晋升、择优遴选的重要依据。建立不适任法官的退出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6.完善法官在职培训机制

严格以实际需求为导向,坚持分类、分级、全员培训,着力提升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和裁判文书写作能力。改进法官教育培训的计划生成、组织调训、跟踪管理和质量评估机制,健全教学师资库、案例库、精品课件库。加强法官培训机构和现场教学基地建设。建立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网,依托信息化手段,大力推广网络教学,实现精品教学课件由法院人员免费在线共享。大力加强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和少数民族双语法官的培训工作。

7.完善法官工资制度

落实《法官法》规定,研究建立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工资制度。

8.建立防止干预司法活动的工作机制

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执行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案件全程留痕的要求,明确审判组织的记录义务和责任,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批示、函、记录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机制,相关信息均应当存入案件正卷,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询。

9.健全法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合理确定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明确不同主体、不同类型过错的甄别标准和免责事由,确保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完善法官申诉控告制度,建立法官合法权益因依法履职受到侵害的救济机制,健全不实举报澄清机制。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定公开、公正的法官惩戒程序,既确保法官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戒,又保障其辩解、举证、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

10.理顺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关系

科学设置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机构,规范和统一管理职责,探索实行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的相对分离。改进上下级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机制,明确上级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部门对下级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的监管职能。

11.推动人民法院财物管理体制改革

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云南省地方法院经费统一管理机制改革。完善人民法院预算保障体系、国库收付体系和财务管理体系,推动人民法院经费管理与保障的长效机制建设。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罚金、没收的财物,以及追缴的赃款赃物等,统一上缴省级国库。加强“两庭”等场所建设。建立人民法院装备标准体系。

12.推动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

按照科学、精简、高效的工作要求,推进扁平化管理,逐步建立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的法院内设机构设置模式。

13.推动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

着力整合现有资源,推动以服务法院工作和公众需求的各类信息化应用。争取高级人民法院主要业务信息化覆盖率达到100%,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主要业务信息化覆盖率分别达到95%和85%以上。

(作者单位:云南省社会科学院马列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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