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化是当今时代的大趋势。随着信息技术在经济、文化、社会、政治、国防等领域的广泛应用,互联网在社会生活中逐渐扮演了无所不在的角色。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人,手机网民规模达5.57亿人,全球规模最大的网络社会已在我国形成。而且,到2014年12月,我国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占比达85.8%,表明我国已经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
网络社会的快速崛起对社会的经济形态和生活方式产生了显著、持续的解构与重构的双重效应,因此,对传统的治理体系产生了极大的冲击,这集中体现在网络社会由于其具有超越地域性、隐蔽性、复杂性等特点,使得在公共舆论、社会意识形态、社会组织、社会集群行动、隐私安全、网络犯罪等方面对传统的公共治理秩序产生了极大的挑战。一些传统的治理模式在迅猛发展的网络社会面前暴露其局限性;因此,亟待建立较为系统有效的网络社会公共治理体系。
在这种情况下,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健全网络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形成正面引导和依法管理相结合的网络舆论工作格局”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议题之一,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
然而,当前无论从研究角度还是从实践角度,对于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的研究和探索还远远不够。原因之一是由于网络社会发展变化很快、远未成型,我们治理模式的探索赶不上变化的速度。原因之二是当前对于网络社会治理的一些重大问题还远未形成共识,难以形成大家都接受的治理体系。
因此,在网络社会的崛起进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进程交织的时代背景下,为推动网络社会尽快从“发展与乱象”并存状态向“发展与治理”同步状态转变,加强网络社会与社会治理研究,无论在理论建构还是决策咨询实践上都成为一项必要而迫切的任务。
一、互联网对传统社会治理的巨大冲击
互联网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技术进步,更是人类社会全面而深远的变革,它正在导致包括人类生存方式、思维方式、组织方式、交往方式在内的社会全面变革。正确认识计算机和网络的力量对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产生何种影响,是探讨网络社会发展对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间关系的前提。
(一)网络将推动社会生产力以更快速度发展。人类社会经历好几次技术革命,而计算机网络时代的到来,宣告了一场新的科技革命的到来。通过计算机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将会空前加快,人们了解信息、传递信息的渠道将增多、速度将变快,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也将会变得更强。在计算机网络时代,信息将会变成一个重要的社会资源,将会成为社会发展所要依赖的综合性要素,借助于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将得到极大释放、提高生产力。
(二)通过使用计算机和网络,人类工作和劳动方式会发生巨大改变。随着计算机网络时代的到来,人们可以足不出户地完成工作和学习任务,可以让大家节约出更多的时间去处理更多事务,使人们在行动乃至观念上得到解放。借助计算机网络把我们的工作思维和方法输入到机器里面,完成本来我们必须亲手完成的任务。通过网络进入生产过程,可以把原先大量的人力支配的生产环节节约出来,让他们去从事更为灵活的创意活动,这也可以说是人类生产发展史上的一个飞跃。
(三)计算机网络将提高政府管理效能与公信力。通过计算机网络,将会给政府部门的管理工作带来新的方式和方法,电子化政府管理模式成为现实。通过网络,有关部门可以及时了解相关的信息和基层群众反映的情况,能及时做出政策调整,使政府管理工作更加清晰、透明度增加,使政府行为更能受群众监督。可以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决定相关政策的出台和重大决议的推出,将极大提高公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保证政府与群众的有效联系。
(四)网络社会发展对人们社会交往产生积极影响。通过计算机和网络,我们可以拥有一个新的公共和私人空间,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出现了崭新的形式。网络使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更加方便,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使世界的距离变得越来越小。网络为我们提供任何我们需要的服务,网上购物、网络交易,以及过去在线下难以完成的、众多复杂的工作和学习任务等。总之,高效的网络系统将会为我们解决我们所需要解决的各种问题。
当然,我们在描述互联网发展给我们社会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网络发展可能给社会治理造成的负面影响以及一些不确定性后果。
(一)原有的社会结构被打破,社会结构发生变化
在网络公共空间构建的同时,原先层级的社会结构被网络社会逐渐所吸收和消融,各种传统的社会边界开始变得模糊,不仅行为的时空边界变得越来越模糊,而且不同社会阶层和团体之间、工作和生活之间的边界也变得越来越模糊。整体社会呈现出复杂的网络特征。
与现实社会相比,在网络空间中,不同声音、意见、话语和价值观之间的权力争夺尤为明显,不同声音、话语和价值观之间的相互制约、控制和力量对抗,形塑和建构了网络空间中的微观权力格局。然而网络赋权并不必然导致民主化,而是有可能导致社会风险甚至分裂。因为网络社会中以意见、话语和价值观为核心的权力,没有稳定的形态,在本质上是不确定和流动的,这种流动权力的凸显,使社会规范、个人隐私、社会安全等的维护,面临前所未有的风险。
(二)社会认同碎片化,难以形成社会共识
在网络社会中,主体的多元化导致利益的多元化,社会认同往往呈现出一种拼贴、流动、跳跃、断裂、碎片化的状态,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普遍存在信任度低、心理冲突严重的状态。互联网内容隐含的价值观形形色色,有“主流”、有“支流”,还有不少违反法律、违背道德底线的“逆流”。各种意识形态在网上交流、交融、交锋,在许多问题上缺乏共识,产生冲突,甚至矛盾尖锐。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网络空间中的边缘化社会认同,常常借助悲情、戏谑等进行情感化表达,这些表达容易引发群体极化、负向认同积累等社会问题的产生。
(三)社会发展多元化,风险监管困难
网络社会改变了社会中经济运行和社会组织的基本方式,以及人们基本的生产生活的方式。比如经济活动的改变包括异地办公、虚拟企业、远程生产、电子交易、虚拟货币,网络社会通过高度的跨时空性使得人们的社会交际行为能够不受地域和时间限制跨地域即时地进行等。此外,经济与社会活动的网络化还增加了经济交易与社会交际的隐秘性。这就使得对传统的社会行为的监管产生了极大的困难。
(四)网络舆情引导难,有害信息监管难
互联网创造了一个公共空间,网民实现了更快捷方便的信息生产与传播,特别是自媒体大大提高了网民的自由度,逐步形成了多维、交互的舆论生产与交流的系统。并且在中国的特殊的国情下,网络社会的政治性表现得更加明显。可以说,互联网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各阶层利益表达、情感宣泄、思想碰撞的重要舆论渠道,多元多样多变的舆论和思潮在网络上交流交融交锋,不同的社会认同、话语逻辑、价值信仰之间的冲突,会因为话语权的争夺而变得十分尖锐。与此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网民交流的跨时间空间性,以及网络身份的匿名性,使得一些“网络意见领袖”可以在短时间内以极低成本掀起舆论热潮。而网民有可能因为某一公共事件或议题而聚集在一起,形成规模庞大、边界模糊、聚散迅速的意见群体,又随时会因为事件和议题的变化,迅速消散或重新聚合,其群体边界极度模糊和不确定,因而非常难以引导。
自媒体和各种应用程序的发展改变网络内容分发渠道,有害信息监控难度进一步加大。一些企业和个人突破信息内容界限,违规发布不良信息,色情、暴力等信息传播泛滥,污染了网络环境,甚至还有境内外利用互联网的匿名性、隐蔽性、跨国际性、惩治难度大等特点传播民族分裂主义、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信息,严重危及国家安全。而这些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难以被监控和清理干净。
(五)社会动员能力转移,群体性事件频发
传统社会结构的打破,社会权力的转移,使得原有政府单一具有的社会动员能力被分散和转移。而网络本身具有的便捷性和隐秘性导致了网民行为不确定性的加剧,当人们认为别人不知道自己是谁的时候,更倾向于放松自己的行为,其网上行为容易变得肆无忌惮。
尽管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有着深刻的现实根源,与社会实际治理问题有着高度的联系,然而,网络环境容易激发个人的表达和表现欲望,甚至被偏激的网络情绪所感染,引发情绪的无原则宣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网络空间中,极有可能因为个体行为的微小差异,引发群体行为的巨大变动,导致公共事件的涌现和突变。
越来越多的群体性事件与互联网的动员和传播能力结合在一起,导致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变得更加频繁,其社会影响力更大,且连锁反应突出,具有明显的即时效应、蝴蝶效应和全域效应。
(六)网络犯罪与网络暴力行为频发
网络社会里,人们在使用网络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使个人信息和隐私暴露在网络中,增加了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个人的信息往往极易泄露,从而产生经济和其他的损失,侵害了个人的财产权等;二是由于信息泄露和发布所导致的侵害隐私权、名誉权等针对个人的网络暴力行为也频频产生。
(七)对政府的不信任感被放大
网络社会的兴起极大地增加了网民对政府的监督与诉求,使得政府需要面对大量的来自网络的质疑。尤其是一些腐败官员相继被曝光和落马,客观上消解了政府的公信力。再加上网络独特的信息放大和扭曲效应,使得政府面对的不信任被无限制地放大。政府面对越来越大的负面压力。
(八)国家安全面临威胁
在网络社会加速和便利了经济与社会的活动与交流后,并使经济与社会活动变得对网络高度的依赖和更加脆弱。在网络上,拥有技术优势的一方更容易对处于技术劣势的一方产生攻击。在此基础上,由于各种经济、社会以及科技、军事等关乎国家安全的活动也高度依赖于网络,也因此变得更加脆弱。大量的国家网络安全事件由此引发。
二、网络发展推动了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理念变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网络和信息安全牵涉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我们面临的新的综合性挑战。从实践看,面对互联网技术和应用飞速发展,现行管理体制存在明显弊端,主要是多头管理、职能交叉、权责不一、效率不高。同时,随着互联网媒体属性越来越强,网上媒体管理和产业管理远远跟不上形势发展变化。特别是面对传播快、影响大、覆盖广、社会动员能力强的微客、微信等社交网络和即时通信工具用户的快速增长,如何加强网络法制建设和舆论引导,确保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突出问题。”
(一)从管理到治理的变迁
《决定》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社会治理”、“政府治理”等概念中,将以往通常使用的“管理”改为“治理”。“治理”和“管理”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内涵和外延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第一,主体发生变化。“管理”偏重于以政府为主体,纵向的从上到下去解决社会需求和问题。而“治理”强调多主体横向协调运作,是特定范围内各类权力部门、公共部门、社会组织。民众围绕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平等参与、协商互动。第二,权力发生转移。实施“管理”的一方往往拥有“垄断”的权力,而“治理”强调是国家与民众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不再是中央集权,而是权力分散。
总的来说,治理是运用政府、社会、市场等资源,协同解决问题,其着眼点是促进社会参与、激发社会活力。其核心是人,重心在基层,基础是法治,出路是创新,体现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的理念。
(二)善治的内涵
善治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治理过程。俞可平认为善治的基本要素有以下十个:
第一是合法。指社会秩序和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和状态。它与法律规范没有直接的关系,从法律的角度看是合法的东西,并不必然具有合法性。只有那些被一定范围内的人们内心所共认的权威和秩序,才具有政治学中所说的合法性。所以,善治要求有关的管理机构和管理者最大限度地协调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利益矛盾,以便使公共管理活动取得公民最大限度的认同。第二是法治。法治的直接目标是规范公民的行为,管理社会事务,但其最终目标在于保护公民的自由、平等及其他基本政治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既规范公民的行为,但更制约政府的行为。法治是善治的基本要求。第三是透明。指政治信息的公开性。每一个公民都有权获得与自己的利益相关的政府政策的信息,包括立法活动、政策制定、法律条款、政策实施、行政预算、公共开支等,以便能够有效地参与公共决策过程,并且对公共管理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第四是责任。指人们应当对其自己的行为负责。管理人员及管理机构由于其承担的职务而必须履行一定的职能和义务,否则就是失职。公众也同样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在这方面,善治要求运用法律和道义的双重手段,增大个人及机构的责任性。第五是回应。公共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必须对民众的要求作出及时的和负责的反应,不得无故拖延或没有下文。在必要时还应当定期地、主动地向民众征询意见、解释政策和回答问题。第六是有效。其中一是治理规则设置合理,治理程序科学,治理活动灵活;二是最大限度地降低治理成本。第七是参与。善治实际上是国家的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表示国家与社会、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以及公民对权威的自觉认同。第八是稳定。稳定意味着国内的和平、生活的有序、居民的安全、公民的团结、公共政策的连贯等,对于公民的基本人权、民主政治和经济发展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第九是廉洁。主要是指政府官员奉公守法,清明廉洁,不以权谋私。严重的腐败不仅会增加交易成本,增大公共支出,而且会破坏法治,腐蚀社会风气,损害社会的公正,削弱公共权威的合法性。第十是公正。指不同性别、阶层、种族、文化程度、宗教和政治信仰的公民在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上的平等。
这十条关于善治的理解同样可以作为指导网络社会治理的目标。如果网络社会治理能够达到这样的境界,就可以说形成了和谐的、可持续发展的网络社会。
三、未来全球网络社会发展的趋势
互联网的发展不仅对社会结构、生活方式带来深刻变革,并可能重构国际政治态势、颠覆思想意识形态、推动社会制度的更替。
(一)网络霸权主义
从国际关系的角度看,任何重大的人类社会转型,都意味着国际政治格局的重新划分。因为,社会结构改变必然会打破原有的力量平衡。全球网络社会的形成决定了人类政治势力的较量从实体物质力量硬实力为主逐渐转移为以信息网络技术等硬实力以及基于此的政治、文化影响软实力的较量。
1.基于技术优势的霸权主义
对核心信息网络技术享有控制力的国家完全可以凭借技术优势实施信息霸权,从而严重威胁其他国家的安全。网络逐渐成为各国变相军备竞赛的场域,落后就要挨打的危险在网络上时刻存在。
以美国为例,从网络诞生以来,美国掌控着互联网先发优势,握有互联网核心技术。目前支撑互联网运转的根服务器全球共有13台,其中1台是设在美国的主根服务器,另外12台副根服务器也有9台设在美国,其余3台分别在英国、瑞典和日本。美国政府通过“互联网域名与地址管理公司”掌握域名系统最终控制权,在国际冲突中侵害别国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
奥巴马政府“21世纪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是利用互联网实现外交目标和国家利益。2011年5月,美国政府出台的《网络空间国际战略》是迄今为止美国最为全面和详细的网络空间战略规划。在互联网早期,美国政府强调网络管理应该是由社群组织主导,政府部门只是参与,不应起决定作用。从这新战略我们可以清晰看到,美国政府对互联网理念、政策的调整,即主张政府应该主导互联网发展。[2]作为美国网络政策的顶层设计,该战略指导美国网络空间的政治和外交行为,对世界网络空间发展和国际政治交往产生深远影响。事实证明,网络国际战略是美国国家整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网络空间和信息技术维持美国霸权地位、实现美国国家利益是网络国际战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2013年6月,斯诺登事件已经将美国政府的信息霸权战略赤裸裸地揭示在世人面前。有学者甚至大胆预言:网络问题将取代核问题成为中美战略竞争的核心。
2.基于传播能力的霸权主义
网络为西方发达国家的强势思想文化传播和文化霸权的出现提供了最为有效的手段。网络使全球思想文化交流不存在技术障碍,使思想文化资源流向了技术更强、市场更发达的地方,从而导致思想文化传播上的“马太效应”。同时,本土文化的传播方式——本国语言,在全球文化交流中的自然屏障作用大大降低,英语正在成为世界性的公用网络语言。
托夫勒在《权力的转移》中提醒道:“世界已经离开了依靠金钱与暴力控制的时代,而未来世界政治的魔方,将控制在信息强权的人手里,他们会利用手中掌握的网络控制权、信息发布权和英语这种强大的文化语言优势,达到暴力和金钱无法实现的目的。”在权力已超越“资本密集”阶段进入“信息密集”阶段的信息时代,信息就是力量,信息权力是最核心的软权力。
而事实上,西方发达国家也正是借助其强大的信息网络技术优势和传统的政治经济文化优势,向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输出文化和意识形态。在对待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时,美国处心积虑地推行“网络自由”战略,大力输出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和美国政治价值观。美国前国务卿奥尔布赖特曾经说过:“中国不会拒绝互联网这种技术,因为它要现代化。这可是我们的可乘之机。我们要利用互联网把美国的价值观送到中国去。”
3.基于政治影响的霸权主义
思想文化和价值观的较量直接导致政治影响力的较量,即哪个政治制度体在网络空间所获取的认同度更高,那么它就会在更大范围产生实际的国际政治影响力。
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其现实政治的制度化建设在网络技术大范围普及和应用之前就已经发育和运行得相对完善,而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网络技术的普及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政治渗透同步进行,网络为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民主”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渠道。2010年末,突尼斯爆发“茉莉花革命”,而后引发了阿拉伯世界的埃及、约旦、利比亚、叙利亚等国家政变的连锁反应,即所谓的“阿拉伯之春”。至今,这种通过网络实施政治渗透而引起的重大政治变革“颜色革命”正在继续。
(二)网络无政府主义
1.网络的多中心特征导致分权
在传统社会中,无论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形式,都是具有明确的、少数的、稳定的权威中心和层级划分,而互联网无论从静态技术架构还是动态运行模式,都是一个多中心的结构,而且具有隐匿性。网络社会发展初期也被认为是一种超越政治、政府和法律控制的自由空间,不少网民将网络作为不受约束的另类空间,价值观念深刻变化使网络社会面临的挑战与风险与日俱增。人们的道德、法律、政治等观念弱化,基本的社会操守疏离,自由主义的思潮泛滥。
网络社会的多中心导致整体上无中心,几乎所有的政治体在网络社会的结构中都面临着政治权威被削弱和消解的威胁。这种社会结构最大的特点是分权,它加强了公民政治沟通的能力,提高了政治表达的自由,虽然分权是民主化的基础,然而网络分权并不必然导致民主化,而是有可能导致无政府主义。
2.社会意识多元化削弱了传统政府体制
在网络社会中,多中心型的社会结构必然产生多元化的社会意识,社会意识的多元化削弱了对传统政府制度体的认同性,从而对国家原有的实际治理模式产生冲击,改变了原先传统的中心型社会的治理基础。
网络无政府主义等一些极端的社会意识趁机产生和蔓延,不仅扰乱了网络生活,还严重影响现实生活。如在我国,网络无政府主义的蔓延对现实社会具有巨大的离心作用,影响社会成员之间的认同和文化凝聚,极大地影响了人们对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思想认同。
3.网络的开放传播助推无政府主义蔓延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导致网络文化、网络舆论、网络信息良莠不齐,加之网络传播的迅捷性,对网络文化和信息难以进行有效的引导和监督,不良文化和信息极易产生“蝴蝶效应”,这种现象加剧了网络文化的无序化、自由化和无政府主义的倾向。一些本来是孤立的、个人的对于社会秩序的不满,通过网络的发酵很容易成为非理性的无政府主义思潮。
(三)网络社会主义
互联网对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等社会制度的发展也产生了深刻影响。
回顾历史,我们可以发现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掀起了新一轮科技革命的高潮。而这次革命不同于蒸汽机革命和电气革命之处在于,信息革命从根本上改变了生产力的各个要素,不是在“量”上积累工业时代的成果,而是从“质”上使文明跃升到信息时代。
表1 工业时代和信息时代生产力各要素对比
1.“互联网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工具?”
有学者认为,如果把信息网络技术和资源看作是一种生产要素,从目前在全球信息网络产业的发展情况看,苹果、微软、IBM、谷歌、英特尔、三星、思科、甲骨文、脸谱、阿里巴巴、亚马逊、腾讯、百度、ebay、Priceline、AT&T、SAP、雅虎、京东等IT类硬件、软件、互联网企业雄踞全球大企业排行榜前列,这些企业搭建起了网络社会的基本架构。
从这个角度看,在网络社会,主要的产品之一是信息,公司(或者国家)为用户提供和传递信息产品,在这个过程中创造价值和获取利润,在资本主义国家,信息网络对生产方式的改变只是生产方式的再结构过程。
2.在较长历史时期中互联网将助推社会主义发展
但与此同时,从较长的历史时期看,互联网对社会主义的发展也会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从生产方式来看,网络社会中,信息生产资料的产权属性与传统资本主义社会中物资资料产权属性发生了重大变化。人们可以以零边际成本共享信息、数据等重要的生产资料,抛开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是私有或公有不论,网络社会客观上已经实现生产资料共享。
从社会需求与分工来看,每个人都有个性化的需求和个性化的生产能力,互联网可以实现每个个体之间的互相连接,亿万人的千差万别的消费需求和复杂的生产供给能力能在极短的时间内自组织匹配完成,真正实现各尽所能、各取所需。也就是说,互联网为人类的经济发展方式步入社会主义提供了技术基础。
从意识形态来看,互联网以共享、奉献、协作为核心的思想理念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契合,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脱钩,是未来共产主义的基础。因此,我们可以大胆设想,网络社会未来将朝着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形成“信息社会主义”或“数字共产主义”。因此,社会主义要在同资本主义长期共存的历史性竞争中保持优势,就必须同信息化相结合。可以说,社会主义的历史命运将取决于社会主义国家能否尽快跨进并融入新的信息网络时代。
四、当前网络社会治理的关键问题
(一)网络社会治理的内涵和目标
网络社会最基本的特性当属网络社会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所谓复杂性是复杂系统理论的专有术语,特指网络社会本身的构成高度复杂并且由于高度复杂所具有的不确定性特点。那么,网络社会就不能沿用传统社会的治理方式来从根本上实现治理。面对当前的多种网络社会产生的挑战时,当前最大的压力是现有对网络社会的治理策略以及相应的治理体系特别是法律法规体系均严重缺乏。准确地说,面对网络社会的快速发展,当前公共管理的实践者和研究者在一些重要的理论和手段方面准备不足,实践上也缺乏探索。此外,网络社会的“善治”又是一种什么形态?这决定了治理体系建设的目标。
笔者认为,秩序是任何社会存在的前提,网络社会同样不能例外。网络社会治理,是在借鉴并适当沿用现代社会治理的价值理念、制度设计、体制建构和手段方式等的基础上,以互联网和网络社会为主要对象,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多方主体和多种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彼此通过协同努力来实施的社会治理的一种实践。公共治理的目标是指通过治理来实现和谐社会。对网络社会的治理不仅要实现网络社会的群体生活秩序和正常运行状态,促进网络社会文明的健康持续发展,还要实现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和谐。
(二)网络社会治理与网络社会发展之间关系
在网络社会治理方面,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强调“互联网监管”的理念与思路,大量的法律法规多为禁止性条例,既限制了网络信息流动,也未能向网民权利提供相应保障。那么对于网络社会的治理会不会损害和抑制正在蓬勃发展中的信息化进程,尤其是蓬勃发展的网络经济?再比如,网络社会中个体的言论、信息获取等权利到底是什么?政府或者其他组织有没有权力对公民的网络信息和活动进行监控,应该在什么水平和范围内监控,应该履行哪些程序?网络社会治理与个体权利保障之间的边界在哪里?
笔者认为,在网络时代,新内容、新技术、新产业、新市场不断出现,既难以预见和穷举,也难以清晰界定和分类,政府部门对监管边界、监管目标的认识存在诸多困惑与分歧。过严的监管可能会导致政府出台的“规范”由于不适应现实情况,很难落地执行,政府公信力受到损害,而各种新事物在网民的推动下“野蛮生长”。对新事物治理能力的不足导致政府、社会、民众“多输”的局面。因此,需要在设计和研究网络社会的治理策略和机制时考虑,过严的限制和管制必然会伤害网络社会的繁荣和发展。宽严相济的治理措施才能既实现网络社会的发展,又保障网络社会的安全。同时,也要考虑,完善网络治理体系既要能保护网络空间中的权利,也能够起到限制权力的作用。
(三)网络社会治理和现实社会治理的关系
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并存交织、互动融合发展,整个社会成为双重存在。网络社会形式上是虚拟的,功能上则是现实的,网络群体性事件清晰地展现了这种网络社会的现实社会性。但网络社会又有其不同于现实社会的跨时空、深度广度传播等特殊性,造成网络社会有许多特殊的问题,如人肉搜索、网络谣言等。那么网络社会治理到底是现实社会治理的延伸,还是要创新一种社会治理方式?
笔者认为,网络社会以现实社会为基础,是现实社会的一种独特延伸。其社会关系的形成基础、动力机制和影响结果都具有现实社会性,但它又有自己的特殊性,因此,网络社会问题的根源在于现实社会问题。比如,没有因失职导致的“7·23动车事故”,就不会引发网络舆情风暴。没有现实中的官场腐败和监督渠道不畅,就没有铺天盖地的网络反腐。要从根本上解决网络舆情问题,关键是要解决好现实问题。但网络又有其特殊的放大和扭曲效应,一些现实社会中很容易解决的小事,可能会被网络无限放大,不可收拾,如“郭美美事件”。因此,对于网络社会的治理,一些要“网上来,网下去”,一些要“网上来,网上去”。
(四)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民在网络社会中的角色和关系
网络社会中重要的特性就是由于网络社会颠覆了原有相对固定的层级关系,使得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各种主体都以大致平等的身份来参与到网络社会的互动中。那么,在网络社会中,这些在原本真实社会具有明显层级地位和力量不平衡的主体在网络社会中应该扮演什么样的位置和角色。是否在网络社会中还应该保持原先的固化的层级关系和力量对比?
笔者认为,要以“伙伴”关系培养和引导非政府网络治理主体。目前,我国社会组织有较高的行政依附性,治理现代化理念需要重新定位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两者不应是一种附属或对抗的关系,而应是一种温和型的伙伴关系。互联网治理有赖于多主体协同,需要建立政府部门、网络企业、网民个体、网络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多元化合作治理关系,尤其要培育“有能力的”的非政府网络治理主体。
五、关于网络 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构想
(一)通过“引导—协商—立法—自治”路径构建网络社会治理体系
由于网络社会的治理是一个还远未形成共识的领域,因此只是勾勒出大的治理格局与框架。在以上关于网络社会若干重要问题的解决基础上以及网络社会若干治理准则下,网络社会的治理最终需要建立起“引导—协商—立法—自治”四位一体的综合治理体系。其中,引导—协商—立法—自治既是一个完整的治理体系,也是逐步完善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的过程。
所谓引导,就是指在网络社会治理初期,由于缺乏可以借鉴或者成形的制度和经验,政府和权威机构对网络社会的运行主要通过宣传教育,以道德约束的手段来对网络社会的基本行为进行规范,并逐渐形成关于网络社会内部价值和运行规范的基本共识。
所谓协商,从对象来看,既包括政府与网民之间关于网络社会治理的协商,也包括网络社会中各个主体之间的互动协商。从内容来看,既包括对网络社会基本伦理价值,治理体制等软性约束要素的协商,也包括对关于网络社会行为立法的硬性约束的协商。
所谓立法,就是要通过法律体系的手段形成对网络社会基本行为规范的硬约束。网络空间的公共性决定了网络社会不可能是法外之地。网络社会的法律体系不仅仅包括对真实社会中的行为人的网络行为约束和权利保障,也包括网络社会本身内部对虚拟的网络主体的行为约束和权利保障,从而形成跨越真实与虚拟社会的共同的法律体系。
以上关于网络社会的共同伦理价值的软约束以及法律体系的硬约束形成后,网络社会内更多是要通过在法律体系引导与协商机制,形成各个网络社区以共同信仰、价值和利益为基础的内生性自治,并最终促进整个网络社会治理结构的形成。而在自治过程中,不仅仅需要法律体系的规范与保障,也需要协商机制的建立和政府以及权威组织对网络社会个体的引导。这种内生性自治模式让公众、社会、政府之间能充分协商,促使网络社会自发地在竞争发展中注意风险的化解和预防,充分发挥各主体的内生动力,以实现政府、社会、公众的“共赢”。
(二)建立“制度—道德—教育—技术—组织”功能整合综合治理体系
必须将制度规范体系、道德规范体系、教育保障体系、技术保障体系、管理组织体系依据协同管理的原则整合,形成一个网络化、功能互补的整体性治理体系。
网络制度规范体系指有关网络社会行为规范的正式、非正式制度规范,包括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网络群体的自治性规章制度和自律性公约。它的功能是为网络社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规范网络主体行为。
道德规范体系作为一种软制度,它通过各主体的自律提供网络社会秩序支撑力量。教育保障体系包括政府、学校、社会和媒体等教育主体,以网民素质提高为根本目的,发挥各主体合力,提升网民媒介素养,提高网民是非判断能力、善恶评价能力、美丑区分能力。网络社会是新技术催生的空间,必须保证网络信息传输技术、网络侵害防控技术、网络侦查技术、网络舆论监控技术等众多技术体系协同发展。网络管理功能由多元化的组织实施,各个主体要达成治理权利清晰、责任分工明确的协定,才能保障网络社会治理结构有效运行。
(三)建立“政府—社会—网民”权责明晰的多元共治体系
网络社会治理必须建立多中心协同治理结构,同时发挥各主体不同的功能。
政府要切实转变治理理念,推动政府、社会、网民等多元主体通过平等的协商、谈判与合作解决网络社会中存在的各类矛盾与纠纷,努力推进网络社会自律自治。要不断丰富治理手段,搭建起政府与大众快速沟通的各类微博、微信、客户端等网络平台,使民众更加高效、便捷地参与社会治理。要努力提升网络舆情能力,通过“网络问政”等方式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强对网络舆情的及时监测、有效引导和积极处理。要着力加强网络法治建设,完善网络社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网络执法队伍建设,既维护网络社会秩序,也最大程度地保障网民的权利。
社会组织在网络社会治理中,要反映群众呼声、理性表达诉求,影响和引导网络舆论。要传递公共服务、普及专业知识,利用自身特长和专业背景,合理进行议程设置,服务社会公众。要引导网络社群建立有序的运作机制,培育网民自觉的规范性行为习惯,降低网络社会治理成本。要利用网络平台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模式,充分扩大社会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空间,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网民要培养自律精神,特别是意见领袖要发挥积极作用,自觉以严谨自律的形象参与社群活动,对普通网民的网络活动起到良好示范和引导效果。
六、加强网络社会治理的政策思考
(一)参与“全球治理”
1.政府、企业、学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全球网络秩序构建
在互联网的主要技术特征中,全球性是其首要特征。互联网已经把世界变成了“地球村”,让国际社会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习近平主席在中美互联网论坛上指出:“一个安全稳定繁荣的网络空间,对中国乃至世界和平发展都具有重大的意义,所以如何治理互联网、用好互联网都是各国的关注,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置身事外。”
网络时代是开放时代,任何国家与制度体都不能期望仅通过自我封闭就可以适应或回避整个人类社会的历史转型。任何试图自我封闭以回避社会转型的行为只能导致在未来整个人类社会的影响力与生存空间越来越狭窄。
治理在全球层面上一直被主要视为政府间的关系。但现在则必须看到它与非政府组织、各种跨国公司、社会组织有关。因此,对全球网络的管理和社会控制,就应进入国际公共管理的视野,采用全球治理的视角来考虑,使主权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乃至企业、公民自组织和有影响的个人作为国际社会行动主体,来共同应对全球性问题。2015年6月30日,全球互联网治理联盟首次全体理事会在巴西举行。来自五大洲的政府、企业、民间组织、技术社群等四个领域的代表在巴西共同讨论建立一个开放的线上互联网治理解决方案讨论平台。联盟委员会的20名委员中,我国有国家网信办主任鲁炜和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马云还成为联盟理事会联合主席之一。
今后,我们要大力促进我国相关方面机构和人才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对全球网络秩序的构建,从而在未来人类新的历史阶段中,占据有利和重要的位置并发挥积极作用。
2.积极促成全球治理共识形成
全球合作治理的基础是共识,当前,“安全”“隐私”“权利”“发展”成为全球互联网治理关注的重点,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很难只靠一个国家或一个企业来完成,应该在更大的范围内达成共识,让更多的人加入进来发挥力量。
首先是形成对风险和责任的共识。面对网络空间中网络病毒和黑客的攻击以及网络色情和暴力信息的泛滥,世界上任何国家和地区,不管其信仰和价值观如何,都难以独善其身。因此,国际社会应该共同认识到网络风险的存在,并承担起自己的责任,确保全球信息网络的安全。其次是形成对基本伦理规则的共识。对具有不同价值观的人来讲,认同相同的标准还是有可能的,如诚信、真实、公正等。各国在信息伦理探寻的基本准则上应达成全球共识,求同存异,这既有利于信息的无国界传播和全球共享,也有利于网络社会的全球治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际共识的形成过程中,既包括先进科技与思想的交流,也包括跨国间的政策与法律的交流。实际上,正是由于网络空间中行为的超地域性乃至全球性,而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某一行为的解释存在着法律上的差异性,这才是目前难以形成共识的重要原因之一。虽然互联网具有高度全球化的特征,但每一个国家在信息领域的主权权益都不应受到侵犯,我们所寻求的共识不能突破国家主权的底线。
3.处理好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关系
从全球网络治理的角度纵观国家关系格局,可以看到,中美两个大国在网络上免不了要进行各种博弈。我们要达到在全球网络治理中占据一席之地的远期目标,其核心和难点是在网络空间处理好与美国的关系。近年来美国网络空间战略正在深刻调整,表现出跨界协同和威慑强化的态势。我国应积极推动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多边共同治理的网络空间新秩序形成,网络的国际事务,不能由美国一家说了算,我们要利用自身的互联网市场优势和不断发展的信息网络技术,积极与美国制定一些共同规则。而对于各国国内网络政策,应主张各国制定符合自身国情的国内网络公共政策。
(二)强化“价值治理”
网络社会的基础要素是信息、文化,作为一种信息传播工具,其实质是精神产品的供给。从信息、文化层面上讲,如果网络上低俗的信息大量存在,如标题出格、言辞粗鄙、内容恶俗、恶意营销、虚假炒作、侵犯隐私等,那么这些内容对社会民众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其负面影响非常巨大,会导致高雅的东西被边缘化,好的互联网信息、文化内容被排挤,形成“劣币驱逐良币”效应,造成整个网络社会的健康度下降。
从价值观、意识形态治理层面上讲,构建网络空间的社会共识、政治认同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网络社会治理的核心。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精神文明建设与物质文明建设的不匹配,导致互联网上审丑、拜金、暴戾、色情等假丑恶的文化泛滥。
因此,网络社会治理的基础是信息的治理、文化的治理、价值观的治理、意识形态的治理。当前,网络成了各种思潮的“跑马场”,政府往往只强调思想意识形态领域的控制权、领导权和话语权,而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在网上缺乏与时俱进的创新,对中国民众价值取向的主导力和辐射力不够。面对网络社会的价值困境,我们在思想和制度上准备还不足。如何在网络上进行主流价值重塑和再造,是网络社会治理的重大课题。
1.以网络核心价值观引领多元价值
在网络“负能量”不可能完全消除的情况下,当前迫切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观引领网络文化建设,持续为互联网输入“正能量”,以消除网络不受社会道德制约和政治治理限制的自由领地,消除网络空间的无政府化。各级宣传、网信部门、媒体机构都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网络文化建设的准则。
但网络社会价值治理的目标不是形成一元化价值体系。因为我们无法忽视的事实是:当前我们整体的价值取向是多元的,其中主流的价值也是多元的。如今的主流价值不仅从政治价值那里获取资源,还从社会精英的价值、大众平民的价值中吸取资源。而且,由于网络主体是年轻人和大众平民,因此,网络价值观更多地来源于年轻的精英和大众群体。
面对这个事实,我们需要一种开放、包容的心态。应该弘扬正确的网络核心价值观,以网络核心价值观引领多元价值,允许更多的“支流”价值观在网上“和谐”共存,而将其冲突对抗的烈度控制在较低水平。
2.促进网民身心健康发展
促进网络主体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是网络社会治理目的。网络成为另一个社会空间,其根本目标应是促进人们向更好的生存条件和目标去发展。但网络社会也出现了各种影响人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的现象或问题,如沉迷于网络游戏、网络社交的青少年群体,其身心健康和人生发展目标受到严重影响。说到底,人的思想阵地,主流文化不去占领,不良文化就会去占领。在网上要用主流文化、主体文化、主导文化来引导青年人的发展。此外,还要不断提升网民的网络素养,重点人群是青少年网民。青年群体的网络参与具有以下特点:参与立场属于“活跃的沉默者”;参与模式呈现“新社会运动”的“非政治性”倾向;参与方式趋向封闭化、“圈群化”;参与逻辑容易陷入“信民不信官”的“塔西佗陷阱”;“参与意愿高,权利实现低”,参与渠道的优势尚未显现。因此,应将“网络素养教育”作为中小学生学校教育的必修课,并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将思想教育和网络素养教育结合起来,不断提升青少年的网络素养。
3.处理好“价值”和“利益”的关系
在重塑和再造核心价值观的同时,我们不能忘记,网络社会从利益认同到价值共识,关键在于超越单一价值导向模式,处理好“价值导向”和“利益导向”的关系,以制度来整合社会利益诉求和价值取向。必须认识到,价值共识的基础在相当层面上是社会成员的利益认同,我们不能只求“高大上”的价值,而忽视关切到每个人的利益。应该以社会利益最大化这个公约数来削弱一些无谓的价值对抗。在网络社会的发展中,我们应倡导,把网络社会的发展重点转移到主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中来,减少无谓的价值对抗,以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认同来塑造价值共识。
(三)利用“规则治理”
在网络这个新型的社会空间,许多人不会自觉将现实社会中的规则移植到网络空间,网民群体还没有自觉和足够的耐心、时间和意愿构建网络规则体系和自律机制,在规则的真空地带,一些不符合社会常态运行的规则出现或大行其道。同时,由于现实社会中的舆论、道德、法律的赏罚机制对网络里匿名、隐身、流动、躲藏等特点无法发挥作用,在此背景下,网络成为了某些群体或个人时常违背社会规则的自由地。
1.互联网立法应尽快跟上发展步伐
网络社会不是法外之地,应构建网络空间规范规则,包括网络新法律和网络空间的伦理、道德。我国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20多年来,有关互联网的立法工作一直在推进。据统计,现行的已有170余部涉及互联网的法律法规。然而我国现有的互联网法律法规仍存在不少问题。
第一,互联网领域的专门立法整体层次较低。据统计,在现行的170余部涉及互联网的法律法规中,具有法律性质与行政法规性质的互联网立法不到21%,而法律效力层次较低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所占比例近80%。第二,立法主体间的系统性与协调性较差等。参与立法的主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工信部等20多个部门,导致政出多门,相关的立法技术尚待提高,需要建立起一套有针对性、系统性、可操作性的法律体系。第三,立法先天就具有的滞后和稳定的特点,与互联网创新快速发展的特点存在冲突。而“互联网+”战略的提出,更是对立法前瞻提出了迫切要求。因此,互联网立法需要在互联网技术的常变常新与法律的稳定性之间找到合理平衡点,制定出具有前瞻性的法律法规。第四,非规制性工具、保障性工具存在缺位现象。我国互联网法律法规中,规制性政策工具居于核心地位,立法多为监管性内容,但比较而言,自律性、调节性的政策工具比较弱化,保障网民或互联网业务经营者权利的立法还较为欠缺。现行的170余部涉及互联网的法律法规中,直接含“管理”字样的规定所占比例近64%,而立法目的中含“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类似权利保护的宣示性表述的所占比例不到35%。
2.利用先进技术,提升网络社会治理能力
大数据是网络社会发展的客观结果,依托于大数据的“数据治理”成为网络社会治理的一种新能力。纵观全球,美、欧、日等发达国家纷纷实施了“大数据”的战略部署。美国总统奥巴马在2009年上任后签署的他的首份总统备忘录《透明和开放的政府》中强调,建立一个开放透明、公民参与、多方合作的政府。具体包括:
政府应该是透明的。联邦政府所持有的信息是整个民族的资产。在与法律和政策相一致的情况下,将采取有效行动,使信息可以快速公开,并可以轻易地获取和使用。各行政部门应该使用最新的科技将各自的运作和决策公开在网上,以使公众畅通无阻地获取信息。各部门也应主动寻求反馈,以了解公众最关心的信息是什么。
政府应该是具有高参与水平的。知识是广泛地散播在社会中的,而官员应该能获得分散在社会各个角落的知识并从中受益。各行政部门应该向美国人民提供各种参与公众决策的机遇,使政府可以得益于社会全体的智慧和信息。各部门也应该征询社会意见,研究如何有效增加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机会。
政府应该是合作协调的。各部门应该运用先进的工具、方法和系统,在各部门之间、各级政府之间全面协作。此外,还要与非营利组织、企业和个人进行协作。各部门应该征询社会反馈,评估和提高合作协调的水平并辨别合作的新机遇。这份备忘录不仅强调了治理的原则,也蕴含了要利用整个社会的大数据来提高治理能力。而长期以来,我们对经济、社会进行研究的“实证数据”,主要源于抽样数据、局部数据、片面数据。但网络社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流动性和碎片化问题,传统的测量和控制工具、软件失灵了,而基于大数据分析的社会治理成为不断适应网络社会治理方式变革的一项新要求。
我国政府应顺应全球社会公共治理新趋势,大力鼓励和引导普通民众、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到社会治理的各个方面,共同促进“数据治理”的社会化发展。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大数据的资源效能,为广大民众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第一,以“数字政府”、“数字惠民”为切入口,促改革惠民生。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中指出,“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201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实现治理现代化,全面实行政务公开,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明确“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尽可能采用购买服务方式,第三方可提供的事务性管理服务交给市场或社会去办”。“互联网+民生”、“互联网+政务”,不仅是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力,持续推进民生改善的新途径,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可以先选择交通、医疗、教育、文化旅游、政务公共服务、网络政府建设等领域重点突破。既可以充分利用现有平台,如阿里系、腾讯系的支付、即时通信、生活类服务等,还可以整合“沉睡”的政府大数据资源,如公共交通大数据、医疗服务大数据、文化和旅游大数据、天气大数据等,推出一系列惠民服务。
第二,在政府数据资源和企业数据资源两方面推进大数据资源开放。政府数据开放需要打破各领域的信息孤岛,开放公共数据资源,推动全社会对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这项工作是政府思维的变革、体制的变革,是一项“一把手”工程,关键是需要强有力的领导体制。应提升政府大数据资源开放工程的领导和协调机构层级,并努力促进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升级为法律,更有效地推进数据开放。还要制定数据公开的“负面清单”,只要不是不可公开的,就全部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在通过技术手段处理后,也要尽量向社会开放。企业数据资源开放主要是市场行为。政府要鼓励和引导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创业者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
3.规则的制定要处理好“安全”与“自由”的关系
当今的时代是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网络社会的规则核心是要尊重网络社会本身的公开性、参与性、自治性,保障网络个体的权利,维护保障网络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在规则的价值取向上,维护网络安全应是首要价值追求,同时要兼顾网络自由,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言论自由,实现网络安全和网络自由的协调。互联网领域的立法应多些权利保障的内容,应该秉持一种开放包容、鼓励创新的理念,不能管死了,丧失了互联网应该有的活力。
为了让整个网络空间晴朗起来,一方面,需要从法律法规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另一方面,网络社区也要有群体自觉和规范,从而进行网民自律。新浪微博“善治”的管理方式值得借鉴,它发动普通网民和专家学者进入微博社区委员会,接受普通用户的投诉,并进行判定和调解。这既区别于网络平台自己管理,也不是互联网管理部门直接管理,而是发动微博用户进行自我管理。这种网民自组织治理的模式符合互联网复杂系统的生态特征,要大力推行。
(四)推进“信用治理”
相比于规则治理的刚性手段,信用治理是多方共同参与的软性手段,其核心是网络诚信体系建设,其目的让守信者一路畅通,不守信者寸步难行。
1.建设网络文化,宣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互联网不仅是技术、工具、媒体、产业,更是意识形态和政治。网络社会治理规则作为网络共同体意志的反映,其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基础在于共同体成员的广泛认同与遵守。因此,网络社会治理方式应该从强制性控制转变为谋求社会的认同与共识。
而要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就必须看到在网上宣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作用。2010年至今的新华网“中国网事·感动年度网络人物”评选,2012年开始在互联网上涌现的“最美”人物风潮,2013年发起的光盘行动等,让我们欣喜地看到,由众多凡人善举的信息内容聚合而成的网络传播力量,可以成为在互联网上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巨大正能量。只要我们坚持网络正能量的传播,网络空间就一定能保持清朗,互联网也一定会成为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力量。
2.“运动式治理”模式和“常态化治理”模式相结合
国家网信办成立以来,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了一系列针对网络乱象的专项整治行动,如“扫黄打非·净网2014”专项行动、“移动即时通信工具专项治理行动”、“打击网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专项行动”、“净网2015”、“固边2015”、“清源2015”、“秋风2015”、“护苗2015”等。这些“运动式”的行动在短时间内取得重大成果,对扭转网络上的不良风气起到积极作用。
但运动式治理之所以不断地推陈出新,最根本的原因还是我国常态化治理能力的不足。而且运动式治理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追求是相悖的。第一,运动式治理常常是短期、临时的集体行动,缺乏稳定的组织、机制、资源支持,缺乏系统性,难以达到长治久安。第二,运动式治理会侵蚀规则与法律的权威,因为运动式治理往往伴随着从重、从严的惩治思维,同样的违规行为,与常态相比,在运动式治理期间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这种惩治思维与法治思维中的公平理念是相冲突的。第三,运动式治理助长违法者的投机心理与行为,让他们认为躲过这一阵风就会没事了。第四,运动式治理成本极高,常常是集中多方资源,以高强度的投入争取迅速见效。如果运动式治理减不下去,那么治理的成本就很难真正减下去。
但立刻禁止“运动式治理”也肯定是不可能做到的,也不是一项理性的选择。因为网络突发事件具有强烈的不可预测性,当新的问题到来,在缺乏常态化治理机制的前提下,运动式治理无疑是快速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
因此,合理的策略是对公共事务和议题进行分类,不同的问题采用不同的治理模式。对于经常性发生的事件,要加快探索将运动式治理转化为常态化治理,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乃至上升到立法立规层面;对于新问题,可以组成临时机构,整合不同部门,集中各类资源,以运动式治理的方式加以应对。
3.以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构建网络诚信体系
网络诚信体系的建设的主体是网络社会中的各类组织和网民,而它的客体也同样是这些网络社会的组织和个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信用建设”部分明确指出:建立网络信用评价体系,对互联网企业的服务经营行为、上网人员的网上行为进行信用评估,记录信用等级。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及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个人和企业线上线下的信用行为数据将实现整合和共享,将个人和企业的网络生活与现实生活联系起来。
衡量网民的网上信用与衡量现实生活中的信用一样,都需遵守诚信度、合规度和践约度。《规划纲要》发布后,个人在网上的不守信行为将会被记录,这些信用信息将在社会各领域推广应用,并且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被记录的内容有可能被披露,以此约束自身网上行为,督促个人遵守网上信用。
企业应借助国家开展网络诚信建设的契机,提升企业文化中信用管理的理念,练好信用文化的“内功”。同时,企业家应大力宣传本企业的信用文化,提高网民的认可度和接收度。网民有资格对企业进行评价。企业所在的行业组织也可对其进行信用评价。政府作为监管方也要承担对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及约束的责任。
4.发挥“第三方组织”参与治理的作用
对网民和企业的信用评价应积极发挥第三方社会组织的作用。当前,国家网信办社会工作局正大力推进各类网络社会组织的建设,努力构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网络社会治理模式,如对网站的诚信认证交由第三方诚信认证机构,就不失为很好的方法。
(2016年)
[1] 本研究系本书作者主持的“2015年度中国国经中心重大基金招标课题”成果。由杨雄研究员与唐涛博士撰写。
[2] 参见“中国网信网”:“美国网络空间国际战略的观察与思考”(201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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