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绩和经验
通过上述描述,我们可以发现,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社区居民真正享受服务。政府和居民对服务提供者进行评估和监督,社会组织在服务提供的过程获得自身的发展。
社会服务中心的建立和良好运行对政府、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三个不同主体都产生了巨大成效。政府方面,一方面是街道节约了人力和财力,委托专业的社会组织进行管理,以政社合作的方式,政府购买专业社会组织的服务,有效地提升了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满足了居民不同层次和个性化的需求;另外一方面是居委会从繁复的社区公共事务和活动中解脱出来,致力于居委会自治能力建设。社会组织方面,社区为他们提供了必要的办公场所以及很好的组织管理与服务,这是其建立和运行的前提条件,与社区的良好合作以及自主承接项目为社会组织的良性运转和发展提供了必要营养,这两个方面使得社会组织具备了发挥自身价值的可能性。社区居民方面,各种社会组织的不同层次的个性化的专业服务有效满足了他们的公共服务需求,居民们在这里得到生活服务,得到文化享受,满足了作为人的基本需求和精神需求,很好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管理和服务理念。
关于延吉睦邻中心的经验是否可以进行推广,存在这样几个问题:
一是政府有没有足够的购买服务的能力;
二是社区是否拥有建立类似于睦邻中心这样的组织的公共用地、办公场所资源;
三是是否有合适的社会组织愿意进驻到社区提供服务;
四是如何处理居委会与中心的关系;
五是如何计算社区是否具有消费政府所购买的服务的能力即政府购买服务所花费的成本对于社区居民所享受到的服务所产生的效益是否匹配。
笔者认为上述五个问题处理好了,就可以根据延吉睦邻中心的经验进行推广。
(二)亟需解决的问题
在上面的描述过程中提到过这样一个问题——居委会出现了“出工出力不拿工分”的窘境。虽然居委会属于居民自治机构,并不具有政府的性质。但是这个问题所体现的矛盾就是我们常见的如何处理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关系的问题。
“像居委会也要实事求是,不管是谁。这个社会组织发展到现在,其实我们和有关部门的合作是伙伴关系,不是伙计关系,他们总是把我们当伙计。(S7)”
“从统一的目标来看,是为社区在做,而有的人认为我们把他的饭碗抢了,抢他们的镜头。实际上我们的目标是一致的。成绩都是你们的。因为我们都是老百姓,我们不可能成为科长、处长,成绩都是政府的。近两年,我们还有轻松的感觉,现在,不管是组织部也好,宣传部也好,各个部门大力宣传,包括社会实践办,大力宣传我们社会组织在社区的独特功能,为社会建设做了一些事情。(S11)”
一方面,社会组织开展服务项目需要充分了解社区居民情况和掌握各种基础性的资源;而另外一方面社会组织所需的信息和资源掌握在居委会的手中,同时,由于社会组织发展的阶段性和不完善以及大的社会环境,社区居民对于社会组织尚未形成完全正确的认识、缺乏足够的信任。如此一来,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过程必然需要居委会的协助和支持,但是这种协助和支持是不是在其职能范围之内呢?通过上述访谈资料,我们可以知道显然不是的。同时,社会组织还存在和他们“抢功劳”之嫌。对于理性的居委会而言,这项协助和支持工作的边际效用完全就是负数。而长期以来,对于服务的提供者——社会组织、团体,在没有居委会的协助和支持的情况下开展服务工作举步维艰。这种困境亟需政府采取一定的措施,诸如把为居委会的协助和支持工作折算成一定的工作量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充分调动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志愿积极性。从而使得居委会摆脱“出工出力不拿工分”的窘境,同时使得社区居民真正享受到优质的社会服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