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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结构研究

时间:2023-03-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宏观结构研究主要围绕市民社会和法团主义两大理论模式展开。何包钢则提出改革后中国虽然并没有出现一个西方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但政府依靠社会组织实现社会控制,社会组织依靠政府权力来实现自身的发展。中国的现代化的特点要求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强有力的推动。这些都是该理论在中国社会本土化过程中的重大缺陷。
宏观结构研究_公共服务购买中的政府与社会组织互动关系研究

宏观结构研究主要围绕市民社会和法团主义两大理论模式展开。

(一)市民社会理论[2]

20世纪80年代,社会主义国家进入全面改革,不少西方学者开始在东欧寻找市民社会的要素,并视之为这些国家社会变迁的主要特征。东欧剧变之后,他们进而把市民社会的发育看作是自由民主制度在那里得以巩固的关键。怀着同样的期待,20世纪90年代以后,海外学者开始用市民社会理论来解释中国的社会组织热潮,此派代表人物有怀特及其同事(White,1993;White et al.,1996)、何包钢(He,1997;He,2003)、弗洛里克(Frolic,1997)等。怀特通过对萧山各类社会组织的研究发现:与改革引发的社会经济变化相契合,在国家和经济行动者之间,一种非官方的、非正式的民间组织正在出现,它们与国家体制的界限日益明显,活动日益扩大。怀特断定这是基层社会向市民社会过渡的标志,意味着国家和社会的权力平衡正在发生变化,一种新的权力平衡开始出现。何包钢则提出改革后中国虽然并没有出现一个西方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但政府依靠社会组织实现社会控制,社会组织依靠政府权力来实现自身的发展。在中国的现实中,无论是国家进入社会还是市民社会成为国家的要求,两者的边界是清晰可见的。由此中国将孕育和发展一个“半市民社会(semi-civil society)”[3]或“初级的市民社会(nascent civil society)”。[4]弗洛里克通过对希望工程、萧山社会组织、农村选举和厦门商业组织的分析,指出在中国基层社会出现了“国家领导的市民社会(State-Led Civil Society)”,尽管短期来看与真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还有不小的差距,但不能因此就对市民社会的长远发展作否定性的判断。[5]可以看出,持市民社会研究取向的学者一般都承认中国社会组织及其活动所营造的市民社会不同于西方,但大多相信这种组织是通往民主的必要条件。“准”市民社会或“半”市民社会正在形成,而且可以对它未来发展做某种直线预期(V. Nee,1996;Martin K.Whyte,1992)。[6]

与此同时,在国内也有很多学者对社会组织能促进市民社会的发育持认同态度。理论研究方面,邓正来是将市民社会理论引入国内的先行者。他(1996)主张用“国家与社会的二元观”来解释中国改革后社会的发展与变化,指出“中国现代化两难症结真正的和根本的要害,在于国家与社会二者之间没有形成适宜于现代化发展的良性结构。确切地说,在于社会一直没有形成独立的、自治的社会结构性领域。”“在中国改革开放必然向政治领域纵深发展的过程中,市民社会通过发展市场经济和培育多元自治的结社组织,能够为实现民主政治创设社会条件。”[7]并提出要建构“良性互动的国家与社会关系”,[8]认为“透过这种互动,双方能够较好地抑制各自的内在弊端,使国家所维护的普遍利益与市民社会所捍卫的特殊利益得到符合社会总体发展趋势的平衡。”[9]在实证研究方面,朱健刚(2004)通过对上海市某街区社区权力结构的个案研究,认为在城市基层社会,国家与社会正往强国家与强社会的方向发展,中国的民间社会正处于前公民社会状态。夏建中(2003)通过对北京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分析认为,城市小区业委会在自组织过程中已经具有“公共领域”的特征。张磊、刘丽敏(2005)通过考察某市的“清水苑风波”,认为小区维权过程已经在改变着原有的总体性结构,城市社区里有实实在在的市民社会发育。

然而正当市民社会论者在研究中欣喜地发现市民社会的雏形时,对于这一源于西方,长于西方的理论框架在中国的适用性讨论却成了热点。很多学者认同市民社会是一种新的社会变迁的动力,但也对其西方式概念的直接移用提出质疑。因为该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的假设就是,国家与社会是二元对立的,两者之间有一个很明显的边界。国家是强大的,有很多天然的权力,如果不对其进行界限约束,国家很可能会干涉社会的权力;而社会应该是不受国家支配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存在大量的社会组织,这些社会组织是自主的、独立的,不受任何其他权威的支配,社会还要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从理论内涵上看,市民社会理论采取的基本上是一种以社会为主的视角,主张社会从国家那里争取权力,获得更多的资源,达到与国家的对等。对比中国的现实发现,中国的市民社会与西方市民社会有许多明显不同的特征。最明显的差异在于,中国社会的独立性是非制度化、非正式的,它的存在依赖于国家的默许,可能因为政治形势的改变而消失(Rosenbaum,1992;Whyte,1992)。另外从目标导向上看,中国的经济和政治改革的基本目标的确是要改变过去那种国家对社会进行全面控制的状况,但这毕竟不能等同于在国家之外形成一个独立于国家又能向它施加压力的社会活动空间。中国的现代化的特点要求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强有力的推动。这些都是该理论在中国社会本土化过程中的重大缺陷。

同时,实证研究者也开始对此理论的解释效力产生了质疑。裴敏欣(Pei,1998)对在中央、省或市等各级政府登记的社会组织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后认为,中国大量社会组织的出现,的确改变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格局,但并不意味着一个完全具有自主性的公民社会已经出现。布鲁克和弗洛里克(Brook&Frolic,1997)认为,目前的中国市民社会还不太可能实现;马秋莎(Ma,2002)也认为中国的社会组织未能像发达民主国家那样获得很多的自主性。内维兹(Nevittze,1996)则质疑传统的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体制对立的说法,认为在中国,市民社会不是脱离并对抗国家,而是处于国家开放的空间之内。霍威尔(Howell,1998)也回应说,中国社会组织的关键性差异就在于国家在其中的作用。

(二)法团主义理论[10]

与市民社会理论不同,法团主义在理论上认为社会与国家不是对立的,国家的权威要予以保护。“法团主义,作为一个利益代表系统,是一个特指的观念、模式或制度安排类型,它的作用,是将公民社会中的组织利益联合到国家的决策结构中”,“这个利益代表系统由一些组织化的功能单位构成,它们被组合进一个明确责任(义务)的、数量限定的、非竞争性的、有层级秩序的、功能分化的结构安排之中。这些功能单位得到国家的认可(如果不是国家建立的话),它们被授权给予本领域内的绝对代表地位,作为交换,它们的需求表达、领袖选择、组织支持等方面的行动受到国家的一定控制。”[11]

在实证研究方面,很多学者也认为法团主义强调国家控制和自上而下的垂直结构与强调社会自主性和横向联系的市民社会相比更适用于对中国的研究。索林格(D.J.Solinger,1993)通过对武汉市商人同官员的互相依赖、融合的研究认为中国近年的变迁不是型构或分化了国家与社会,而是混淆并模糊了这种分野。安戈和陈佩华(Chan, 1993;Unger&Chan,1995;Unger,1996)指出中国改革与转型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国家主导,“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市民社会在中国的发育不仅是困难的,而且可能是充满冲突的,而法团主义可能是一条出路,它可以继续原有社会体制的路径,同时通过法团主义团体在中国的双重地位获得自身的发展,这是一种通过统一结构增进组织利益的方法,沿着这个路径发展的结果,是‘社会主义的社会法团主义’模式(socialistsocietalcorporatism),它的最终发展趋势不是从国家当中分离出市民社会,而是一种新形式的国家与社会的制度化联结,而这一模式,能够将中国改革的代价即转型所导致的冲突减少到最低限度”。[12]皮尔森(Pearson,1994)发现,中国的社会组织具有二重性,既不是完全自主的,也不是完全由国家所统驭,而是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同时为国家和社会服务的。她认为“社会主义法团主义”(socialist corporatism)能更好地解释中国社会组织所具有的二重性特征;迪克森(Dickson,2000)从体制适应的角度分析了法团组织在中国的发展,国家通过吸纳新生的社会精英并重建国家与社会的组织联系将新的社会要素“容纳”到体制内,以增强体制对环境的适应能力;许慧文(Vivienne Shue,1988)认为中国形成了一种“自身独特的、互相分割的、类似细胞状的地方结构”,[13]这种“蜂巢状的地方分割结构”显然与市民社会相去甚远,而与法团主义更近;戴慕珍(Jean C.Oi,1999)在对财政改革激励下的地方政府行为进行经验描述的基础上提出了“地方性的国家法团主义”理论;裴敏欣(Pei,1998)也认为,改革后大量民间组织的出现改变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格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个具有完全自主性的市民社会的出现,而是具有明显的国家法团组织特征;同样赛奇(Saich,2001)也运用法团主义概念分析了改革过程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国内的学者利用法团主义理论对国家与社会结构进行实证研究的有:张静(2005)指出,“法团主义是中国社会权力结构的一种新组合形式。法团主义者倾向于认为,在原有体制的惯性下,社会原子正在以另一种新方式组织到国家体制的某一部分中去。从宏观结构上说,其整体的特征不是分立,而是多边合作、混合角色及互相依赖的发展。这种观察视角同市民社会论相反,它的结论是中国近年的变迁不是型构或分化了国家与社会,而是混淆并模糊了这种分野。从这一判断出发,研究中国的关注重点,就不应是新的社会行动者或组织的出现,以及它们如何从国家支配下获得自主性的问题,而应是原来体制中的不同部分之重新组合的问题。”[14]康晓光(1999)以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为案例从转型时期权力的转移入手,指出社会组织发展的历程预示着中国正在形成类似于国家法团主义或准国家法团主义的结构。在这一结构演变过程中,社会组织的地位将由官方控制逐步过渡为官民合作,最后实现民间自治。顾昕和王旭(顾昕,2004;顾昕、王旭, 2005)指出,198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标志着中国社会组织监管体系正式建立,1998年,此条例得到修订,并同时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从而为社会组织的建立确立法律框架,这种监管框架即是国家法团主义,并确认中国的社会组织已经完成了从国家主义向国家法团主义的转变。何艳玲(2007)使用了“权变合作主义”这一分析框架展示了城市社会社区中的国家社会关系。张仲汝等(2009)从国家法团主义理论出发,指出很多社会组织通过自愿的倚靠政府,形成了“庇护性的国家法团主义”和“层级性国家法团主义”,并且国家和社会关系正经历着一个由“直柱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状态”向“漏斗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状态”的转变过程,这种转变多少显现了国家与社会关系已经出现了模糊的分界。徐建牛(2010)通过对大涌商会的案例研究发现由企业自发组建和自愿参与的经济社会组织的发展并未走向独立于国家之外的市民社会,而是表现出典型的地方性国家法团主义的特征。当然,还有些研究者在断定当前是国家法团主义之后,又觉得这种模式似乎在现实模式中不够理想,认为应走向社会法团主义(Chan,1993;Chen,2003;王向民,2008)。

法团主义,可以说是在中国社会组织“半官半民性”事实基础上对市民社会理论的一种否定。法团主义不强调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社会领域,而是强调国家与社会领域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不强调社会组织的多元竞争,而是强调功能性组织的垄断性。很多学者都认同法团主义试图提供的是关于社会结构的若干理想类型,用来描述国家和社会不同部分的制度化关系。但是中国的现实情境是,并非每一个利益部门都有一个垄断性的社会组织,即便是有垄断性的社会组织,该组织也未必获得组织成员的认同。因为人们的结社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大多数的垄断性组织并非基于人们的自愿结社,而是基于政府的要求,所以这些垄断性组织并不真正代表其成员的利益,而更多的是代表政府的利益。国家为了对改革后新出现的社会空间进行管理和控制,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种社会组织的创建和发展,并赋予它们一些参与管理的权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出现了一个与国家保持权利分立和权力对峙的市民社会,同时这样的社会组织也并不具备法团主义团体所具有的独立性及政治活跃性,它们即使表现出某些法团主义制度特征,那也只是边缘性的而非本质性的(Dickson,2000)。福斯特(Foster,2002)对烟台商会的研究发现,尽管其中有类似法团主义的制度结构,但本质上不是法团主义,因为商会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利益代表及政治参与作用,商会不过是国家试图将私营企业家吸纳和整合进体制的载体,并指出,在今日中国,法团主义只具其形,而不具其实,因为大多垄断性组织并不真正代表组织成员的利益,而更多的是代表政府的利益。贾西津(2008)也认为,法团不能解释当今中国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一方面,社会与国家密切合作的‘合作主义’是建构在发达的利益集团博弈的基础之上的,它在一定程度上是强政府、强社会的表现,而这个基础在中国并不存在;另一方面,中国社会部门内部的差异性巨大,甚至不亚于社会部门与政府之间的差异,社会部门与政府之间可以看到多种互动效应,包括自下而上的民间组织、政府、自上而下的民间组织之间的相互作用。”[15]吴建平(2012)就详细总结了法团主义理论的问题指向、观念基础、制度特征和社会基础,最后指出,“尽管改革以来中国的社会空间得到了较大发展,社会群体日渐活跃,并且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益呈现出与法团主义高度相似的制度特征,但这并不足以表明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已经是或正在走向(国家)法团主义,因为缺乏相应的社会组织基础,这种制度相似性呈现出来的不过是一种‘形似神不是’的法团主义表象。总之,法团主义作为一种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并不适合用来理解、解释或预测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16]本书也认为,对于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原有的、制度化的、相对稳定的关系模式正在被逐步打破,而新的制度化的关系形式还未形成,或是正处在酝酿当中,抑或就是一种不确定的、不断变化着的非制度关系形态,运用法团主义理论对这一切可能性的关系趋势加以解释,的确是有待商榷。

尽管存在着研究对象和逻辑起点的不同,但市民社会和法团主义研究取向的学者得出的结论都有一些共通之处,即都立足于社会组织的发展而关注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不同方面;都建立在大量理论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似乎都能找到自己的案例[17];都认为国家与社会组织之间有着不稳定的、交叉的互动,这种互动既不能完全脱离制度所明文规定的关系,同时又有着独立化的趋势。但是,这两种研究路径又难以较为清晰地界定这种关系,主要原因在于:

首先,在研究视角上,宏观结构分析是一种宏观层面上的静态结构分析。无论是强调社会与国家的分离,还是强调社会对国家的依赖,这一分析框架下的两种研究路径都侧重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权力分配状态。概念庞大而模糊,适用于宏观分析,而对于关系如何得以生成的微观互动性分析却显出不足和缺陷。国家与社会两种力量在不同方向上的相互交织和作用,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这一过程充满了冲突和妥协。正因为如此,才导致了一个不断变化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因此,本书认为,不仅应该关注中国存在什么样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更应该关注国家与社会关系是如何互动和相互渗透的过程,最重要的是要关注各种影响着关系生成的因素是如何在具体的互动过程中促使这一关系机制的形成。还有市民社会理论和法团主义理论过多重视社会结构中的纵向协调机制,忽略了社会中参与者横向层面的相互协调,所以就无力在中观层次和微观层次上揭示复杂的因果关系和微妙的互动关系,应将宏观的层次下降到中观或微观层次,形成根据洞察力和分析效力的研究框架。这样的观点,李友梅(2012)在讨论中国社会管理新格局下遭遇的问题时就曾提出过。国家与社会之间作为一种关系状态来说,既不稳定,也不明确,而且越来越呈现出多元性和模糊性。通过分析关系建构过程中的微观互动,我们才能更全面,更细致地观察到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关系的生成、发展和变化。

其次,在研究内容上,宏观结构研究虽然为解释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提供了有益的视角,但依然存在明显的不足。市民社会理论一方面低估了国家的权力,国家仍然对社会施加着有效的控制;另一方面高估了社会组织的力量。尽管改革开放赋予了它们更多的权利,但并没有达到可以与国家讨价还价的地步。而法团主义理论又似乎只看到国家统合与控制能力的扩张与渗透,忽视了在国家与社会实际互动中社会组织的有限自主性。本书认为国家与社会之间呈现的始终是一种交织的模糊性状态,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既不稳定也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上述这两种分析模式可能都模糊了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变迁中的真问题。由此,我们非常有必要去了解社会组织在产生和发展的同时,国家在各层面是如何发生变化的,即采用双向视角,在关注自下而上的变化的同时也关注自上而下的变化。既关注它们各自动态过程,也关注它们相互关系的建构,这将有利于中国特色问题的描述和分析。

另外在研究对象上,诚如霍威尔(Howell,1996)所言,市民社会预设了与国家的对立和冲突性关系,讨论市民社会必然会关注其对国家的限制而忽视其与国家的合作。在中国探寻市民社会的研究者必然聚焦于有明确政治目标的社会组织,而那些缺乏政治目标的慈善与社会服务社会组织,尽管发展最为迅速却被忽略。同理,法团主义也只是关注某一类适合其理论框架的社会组织(如商会、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鉴于此,本书就关注基层社会中从事慈善与社会服务类的社会组织,既有自上而下型的,也有自下而上型的,此类组织虽不能涵盖所有,但其无论从数量、功能、发展趋势上都是近年来在中国现实中变化最大的一类社会组织,而目前学界对它的关注度却无法与其所发挥的功能相对应。

综上所述,宏观结构分析中的几点不足正是本书要努力的方向。同时本书也会积极吸收其中的分析优势,如市民社会理论中对国家与社会双方权力的分配变迁领域的关注;法团主义理论中国家的政策安排等相关制度性建构、社会组织的主动依附、利益表达等,将这些领域作为被重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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