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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科技人才的政策要求

时间:2023-03-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人才离岗创业。另外,较大幅度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的人员费用支出水平,对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实行有效激励。
国家对科技人才的政策要求_上海科技人才发展研究报告.2017

(一)人才国际化促进人才集聚

国家要求实施促进科技人才国际化的政策,深入推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实施,要加快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为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华(回国)创新创业提供条件。依托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及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引进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战略科学家、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16]

(二)突出以用为本促进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和支持

国家要求改革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创新能力培养水平,注重知行统一、因材施教,提高本科生和研究生的科学素质和创新能力。突出以用为本,依托产学研合作平台,吸纳研究生直接参与重大技术研发,增强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落实《科技进步法》,实施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强科技人才继续教育工作,推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制定本单位科技人才培训计划[16]。另外,要充分发挥财税优惠政策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对科技人才创业的引导和扶持作用。同时,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人才离岗创业。

(三)探索多种分配方式激发创新创业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

国家要求健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国有企业等科技人才激励机制,建立健全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对科技人才试行多种分配方式;要鼓励企业探索建立知识、技术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实行技术成果、知识产权折价、股权期权激励等科技人才激励方式;同时,完善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经费管理办法。对从事基础研究、前沿高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类科研活动的优秀科技人才实行长期、稳定、充足的经费支持[16]。另外,较大幅度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的人员费用支出水平,对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实行有效激励。

(四)产学研协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国家要求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组织高校和科研院所梳理科技成果资源,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建立面向企业的技术服务站点网络,推动科技成果与产业、企业需求有效对接。通过研发合作、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投资等多种形式,实现科技成果市场价值[5]。另外,要引导有条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健全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加强市场化运营能力。

四、2016年江浙皖沪四省市科技人才政策新举措

2016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在“十二五”基础上,江浙皖沪四省市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国家人才规划纲要》和《国家科技人才规划》精神,科技人才政策上又有了比较明显的新举措。

(一)江浙皖沪四省市实施更具竞争力的人才集聚政策

1.江浙皖沪四省市人才集聚过程中关注点相同的地方

一方面,各省市深入推进中央和所在省市的“千人计划”。充分发挥各类海外机构及社会组织的网络优势,加大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特别是外籍专家的引进力度。同时,各地积极引进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海外顶尖科学家担任首席科学家,主持重大科技项目。另外,实施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增强对院士、专家的支持力度。另一方面,各地实行外国人人才分类管理和服务,推进外籍高层次人才永久居留政策与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的衔接。试点降低外籍人才申请永久居留、长期居留门槛,优化永久居留证申办条件,扩大申办范围;同时,简化创业创新的外籍人才入境、居留手续。整合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积极争取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创业就业。另外,各地还在住房、就医、子女就读等方面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

2.江浙皖沪四省市人才集聚过程中各自有特色的政策

1)江苏省推动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签证审批权下放

江苏省推动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外国人签证证件审批权下放,缩短审批期限;对在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创新活动、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可直接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6]。另外,江苏省支持众创空间整合技术、资本、市场等资源,吸引更多科技人员、海外归国人员等高端人才入驻并支持以核心技术为源头的创新创业[7]

2)浙江省引进共建大院名所汇聚人才

浙江省推进重点高校、学科建设,引进共建大院名所,支持建设西湖大学、浙江工程师学院。同时,突出创业创新需求导向,建立高校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例如,2016年12月10日,浙江西湖高等研究院在杭州揭牌,通过两次招聘,汇聚了一批海内外优秀的学术人才,并组建了理学、前沿技术、基础医学和生物学四个研究所,是中国内地第一所以基础性、前沿性研究为支点,以博士生培养为起点的民办科研教学机构[8]。另外,浙江省加强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开展院士专家工作站工程硕士培养试点,推广“先设站、后授牌”的建站机制。完善省特级专家制度,实施院士智力集聚工程[9]

3)安徽省加强引才用才平台载体建设

安徽省围绕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推进大科学工程、设施集群、高水平大学及科研机构建设,并加强与中直科研院所合作,围绕优势产业、企业及学科,建设各类研发平台,搭建科技攻关、产品研发和成果转化载体。同时,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海外建立办学、研发机构,吸引当地优秀人才,提升国际科技合作水平。另外,安徽省加大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平台的资助奖补工作力度,对政府或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形成的新型研发机构等平台,根据引才的数量和质量给予资助。对引才工作成效显著、引进人才作用明显、科研成果及转化效益突出的平台进行奖补[10]

4)上海市完善海外人才居住证制度

上海市对科技创新人才放宽海外人才居住证(B证)申请条件,发挥B证引才、留才的作用,提高持B证人员的市民待遇。例如,持B证人员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可按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可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本市时可提取或转移。其子女在学龄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的,可按规定在居住地就近入学。工薪收入所得及创办企业(法人)合法利润所得可兑换成外汇汇至境外[11]。另外,上海市还优化引进人才申请“社区公共户”审批流程,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先期审核、公安部门办理手续的工作机制。

(二)江浙皖沪四省市完善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和支持政策

1.江浙皖沪四省市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和支持过程中关注点相同的地方

一方面,各省市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做大做强产学研用对接平台。鼓励企业建立高校、科研院所实践基地,联合培养研究生。同时,各地推进产学研一体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利用人才、技术等资源,引入市场主体共建创业载体、共享创新收益。另一方面,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与单位签订离岗协议,明确离岗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社会保险、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事项,并保留人事关系。原单位在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内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2.江浙皖沪四省市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和支持过程中各自有特色的政策

1)江苏省实施管理、技术“双通道”晋升制度

江苏省发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中的主体地位。实施管理、技术“双通道”的国企晋升制度,鼓励设立首席研究员、首席科学家等高级技术岗位。充分发挥企业家在把握创新方向、凝聚创新人才、创造新组织等方面的作用。另外,积极培育各类专业社会组织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职能[12]。另外,江苏省减少对创新项目实施的直接干预,赋予创新人才及团队更大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转化成果,作为其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同时,强化青年人才创业支持,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

2)浙江省进行创业人才培养试点

浙江省建立市场导向的人才聘用、激励制度,以购买服务、服务外包等形式利用专业人才提供服务[13]。同时,鼓励高等学校设置数据科学和数据工程等相关专业,培养“互联网+”应用创新型人才。建立更加开放的人才引进使用机制,招才引智。另外,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选择若干高等学校进行“2+1”“3+2”“4+2”创业人才培养试点。另外,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职创业并获得报酬。同时,担任公益类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职务且从事教学科研任务的科研人员,经本单位批准可以在企业兼职。如果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14]。另外,事业单位科研人才可以与单位签订离岗协议,并在原单位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

3)安徽省对青年科技人才采取普惠性支持

安徽省实施高层次人才特支计划及科技人才团队支持计划。构建科学、技术、工程专家协同创新机制,推动人才工程项目与各类科研、基地计划相衔接,并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同时,协调竞争性经费及稳定支持经费投入机制,实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后期资助和事后奖励制。另外,安徽省加大教育、科技人才工程项目对青年人才培养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自然科学基金作用,促进应用基础性、前瞻性研究,促使青年科技人才快速成长。同时,实施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吸引国内外优秀青年人才从事博士后研究,并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科技人才兼职[15]

4)上海市长期稳定支持基础研究人才

上海市建立高校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不低于同类型在沪教育部直属高校,增量部分向重点发展学科和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倾斜。鼓励人才自主选择科研方向、组建科研团队,并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评价考核周期。同时,上海市设立资助青年科技英才的扬帆计划、科技启明星、浦江人才、优秀学科带头人计划等。扬帆计划、启明星计划、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项目执行期三年,浦江计划项目执行期两年[16]。2016年,上海市自然科学基础研究项目及启明星人才计划的资助标准较上年提高了一倍,对“公开竞标”的基础研究项目经费中的人员经费(劳务费)列支比例,从原来的20%提高到了50%。

另外,上海市聚焦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等技术创新平台,构建科学、技术、工程专家协同创新机制,培育造就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战略科学家和创新型科技人才,并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聚焦科技创新领域,开展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专项培训。推动产业技术研究机构、高校、重点园区、重点企业联合建设工程师学院,大力培养卓越工程师[17]

(三)江浙皖沪四省市激发创新创业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政策

1.江浙皖沪四省市激发创新创业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过程中关注点相同的地方

一方面,各省市提出放宽劳务费的比例限制,加大对科研人员劳务费的资助力度。同时,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科技人员中长期激励措施,鼓励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管理和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另一方面,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从事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科研人员,弱化中短期目标考核,建立持续稳定的财政支持机制。

2.江浙皖沪四省市激发创新创业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过程中各自有特色的政策

1)江苏省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

江苏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时重点向一线科研人员倾斜,突出工作实绩,体现人才价值。另外,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18]

2)浙江省提出“四个不纳入”政策

浙江省提出“一个增加、四个不纳入”政策,即业绩突出的单位或团队,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高层次人才的收入分配、科研人员承担企业科研项目所获收入、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经费绩效奖励,均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另外,浙江省试点国有企业高层次人才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对作出重要贡献人才的奖励支出,可在单位工资总额外单列。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税款[19]。另外,在科研经费方面,提出放宽横向课题经费使用限制,明确由人才和企业自主约定。

3)安徽省建立市场化人才薪酬制度

安徽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并以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时,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不适宜实行股权期权激励的可采取其他激励方式。同时,探索高校、科研院所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才获得现金与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另外,安徽省将专利行政执法权下移到县。对专利权人维权诉讼费,省、市或县(市、区)按比例给予资助。同时,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机制,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支持,并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20]

4)上海市建立绩效工资水平动态调整机制

上海市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引导科研人员创新创造。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通过公开竞标获得的科研项目中用于人员的经费等收入,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等所需人员经费,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同时,深化完善科研项目人员经费的相关政策,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完善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2016年1月,上海市财政局会同上海市科委印发新修订的《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教〔2015〕95号),改进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激发科技工作者的创新创造创业热情。

另外,上海市加大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经费使用自主权,进一步下放预算调整权限。一是直接用于科研活动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的预算调整权限交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二是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情况下可调剂使用;三是进一步下放对设备费预算调整的权限,上海市科委只保留科研项目预算中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增、单台/套/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设备用途和数量发生调整的审批权。同时,加大对科研人员劳务费的资助力度,一是提高劳务费支出比例,将劳务费支出占专项经费支出控制比例由原先的20%提高至30%,对基础研究、软件开发、软科学类项目提高到50%。二是提高劳务费支出标准[21],将原劳务费支出控制标准提高至8000元/人月以内,具体发放标准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技创新工作实际需要自行确定。

(四)江浙皖沪四省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

1.江浙皖沪四省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关注点相同的地方

一方面,各省市高校、科研院所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不断提高。同时,奖励计入当年该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该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计入绩效工资。另一方面,高校、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2.江浙皖沪四省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各自有特色的政策

1)江苏省允许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等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

江苏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提高到不低于50%。允许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的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且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30%[22]。同时,支持国有企业提高研发团队及重要贡献人员分享科技成果转化或转让收益比例,骨干团队和主要发明人的收益比例不低于成果转化奖励金额的50%。另外,江苏省建立科技成果项目库和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动态发布符合产业升级方向及产业带动作用大的科技成果包。并建立网上技术需求、创新供给市场服务平台,通过集聚技术资源、建立市场化定价机制,打造辐射长三角的技术资源交易平台[23]。同时,加快建设江苏(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苏南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实验区等一批综合性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规范、有序交易流转。

2)浙江省合理分配职务科研成果转化收益

浙江省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及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制度,合理补偿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要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研究制订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处置的具体实施办法[24]。另外,浙江省分配职务科研成果转化收益,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得低于70%[25]。对符合条件的、从事基础前沿研究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相对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对于基础前沿类重大科技计划(专项),可提供若干周期的项目经费支持。

3)安徽省参股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转化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

安徽省下放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自主权。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人员和团队的比例不低于70%。允许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转让转化[26]。另外,安徽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以技术入股、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并对实质参与研发的高校、科研院所具有领导职务科研人员,按实际贡献享受成果转化收益。同时,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引进培育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对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转化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其省市两级政府择优分别给予资金投入参股扶持[27]

4)上海市落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税收优惠政策

上海市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扣除其处置过程中直接费用后,其净收入的70%或者以上可用于奖励个人和团队[28]。同时,落实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高校、科研院所转移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取得分红或者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时,再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以现金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探索按照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上海市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协调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并建设一批协同创新中心和智库,加快推进创新成果有效转化。同时,大力发展和培育成果转移转化市场化服务机构和人才,完善工作制度和决策程序,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定价过程中,单位领导决策和实施过程合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因后续价值变化追究决策责任[29]

[1]作者简介:高显扬,博士,上海科技管理干部学院、上海科技政策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科技人才政策、科技统计实务、区域产业政策。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8年2月1日发布的《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所确定。

[3] 上海包括党政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三类。

[4] 上海是指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5]资料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20160421。

[6] 资料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16-08-15。

[7] 资料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2016-07-11。

[8] 资料来源: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2016-06-06。

[9]资料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一转四创”建设“互联网+”世界科技创新高地行动计划的通知》,2016-08-01。

[10]资料来源:中共安徽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2016-12-09。

[11] 资料来源: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2016-09-25。

[12] 资料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16-08-15。

[13]资料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一转四创”建设“互联网+”世界科技创新高地行动计划的通知》,2016-08-01。

[14] 资料来源: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2016-06-06。

[15]资料来源:中共安徽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2016-12-09。

[16] 资料来源: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修订〈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09-14。

[17] 资料来源: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2016-09-25。

[18] 资料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16-08-15。

[19] 资料来源: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2016-06-06。

[20]资料来源:中共安徽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2016-12-09。

[21] 资料来源: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1229。

[22] 资料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2016-07-11。

[23] 资料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16-08-15。

[24]资料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一转四创”建设“互联网+”世界科技创新高地行动计划的通知》,2016-08-01。

[25] 资料来源: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2016-06-06。

[26]资料来源:中共安徽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2016-12-09。

[27] 资料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08-05。

[28] 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2016-09-25。

[29] 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2016-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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