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过《滨州革除歇家批头记》及其他史料可以得出如下认识:明清之际的“歇家”是从事这一职业的人和组织的统称。另外,除常见的“歇家”之外,明清之际还有“务主歇家”“下官歇家”“跟子歇家”等多种类型。“歇家”和“批头”即能在清代的滨州同时出现,又同时被革除,这说明两者之间必定存在一定的联系。
首先从“歇家”出现的历史背景看,“歇家”的出现应当与《清代批头考——以〈滨州革除歇家批头记〉为中心》一文所探讨的“批头”相似,都是明清之际商品经济发展,尤其是商业活动日益民营化的产物。明清时期是中国经济变革最为频繁的时期之一,从明代开始推行了一系列经济改革政策和措施,在赋役领域施行了货币化政策,如“折色”“金花银”“一条鞭法”“摊丁入亩”等。在贸易领域则推出了“官牙制”“开中制”等措施。通过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明清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也使得当时的赋役征收方式和商业贸易形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43]。明清时期商业活动也逐渐由官营向民营化转变,“歇家”与“批头”相似,也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并在商业活动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桥梁作用。
其次,“歇家”和“批头”相似,作为中介的“歇家”也存在诸多弊端,如《滨州革除歇家批头记》所载:人民对于歇家“是一日哺之,而终岁偿之;荐席安之,而芒棘随之,势将衿捉肘露而不可止”。在此文中,“歇家”和“批头”被痛陈为“二弊”,最终“歇家”也无法摆脱被革除的命运,这说明,“歇家”和“批头”一样,也是清代商品经济的不发达,经济管理制度不完善的间接反映。
最后,从《滨州革除歇家批头记》及其他相关史料可以看出,“歇家”与“批头”在职能和人员组成上还有很多共同之处,如“歇家”“兼营多种业务和揽承大量的政府职能,与其人员构成有密切的关系。根据各种材料,开设‘歇家’的人主要有五类,即牙保、棍徒、矜监、巨室豪富(勋戚甲第)、衙门胥吏等”[44]。且上文已述,大部分“歇家”属于私人性质,只是与政府关系密切而已。而“批头”则是由“私人身份的牙户、积棍等组成,但他们又与官府联系紧密,他们不但能够得到政府的批文承担运解钱粮等事,且承担官府的其他一些职能,如赋役的征收、追缴,并且从事了大量的经济活动,其身份虽与有经纪人、中介之称的‘牙人’相类,应属于私人性质”[45]。从“歇家”与“批头”的人员组成、他们所从事的活动、与政府间的联系以及他们的私人性等方面看,“歇家”与“批头”极其相似,这说明“歇家”与“批头”能在一个地区出现并不是偶然的。
另外,“歇家”与“批头”又不能等而视之,他们之间又存在一定的区别。一方面,“歇家”的身份属性较之“批头”更为复杂。除了大部分“歇家”具有私人属性外,尚有作为政府职役的“歇家”存在,对于此役,上文已述。但目前尚未发现“批头”具有这种身份。明清时期还存在多种名称的“歇家”,但“批头”的名称却相对单一等等,从这一点看,“歇家”与“批头”有所区别。另一方面,“歇家”与“批头”相比,“批头”仅是从事办理批文(或批件)并携带批文(或批件)运解相关物资之人[46],但“歇家”参与的社会活动更多,如“歇家”不仅参与了商品经济的交易活动,而且还在诉讼司法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其职能范围更为广泛,因此对明清社会、经济、司法等领域的影响更大,这也许正是为何现存史料中“歇家”的记载远多于“批头”的一个原因。
总之,“歇家”与“批头”是具有一定联系又有所区别的两个概念,通过他们之间的这种区别与联系,我们可以进一步增进对于“歇家”的理解。
(作者:杜立晖,本文原刊于《历史档案》2012年第3期,收入本书时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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