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影响涉法涉诉信访处置的难点分析
涉法涉诉信访,是指当事人对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的执法司法活动不满,或是认为受到了不法侵害或不公平待遇,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进行投诉、提出建议并要求处置的事项。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转型,社会个体经济活动日益频繁,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不断加快,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体和组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生矛盾和摩擦的概率增大,纠纷解决难度增大,涉法涉诉类信访的发生数量、诉求类型、处置难度等方面也呈现出了易发生、难处置的局面。
(1)数量上,不断增加。改革发展进入“深水区”,受社会转型发展、利益多元化、诉求多样化等因素影响,优胜劣汰加速,竞争更趋激烈,大量矛盾进入司法系统,造成政法部门不堪重负,包括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受理案件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态势。办理案件基数的增加,导致群众对政法部门执法司法活动、对干警工作作风的不满等因素引发的信访数量也随之攀升。即使有关部门积极采取预防、化解等针对性措施,但此消彼长,高位运行是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今后的总体态势。
(2)诉求上,利益多元。除了传统的反映法院执行不力、裁判不懂、公安破案不及时、干警作风不佳等问题外,近年来,因拆迁赔偿、资产管理、破产分配、政府赔偿等涉及巨大经济利益调整而引发的诉求日益增多,从普通信访转化为涉法涉诉信访的情况增多。部分当事人认为“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动辄策划集体访、无理信访,给有关部门施加压力。个别当事人认为如果不信访则会在案件处理上吃亏。个别人以“懂法”、“敢叫板”为幌子,在背后“出谋划策”,组织、煽动、串联信访,出现了以信访牟取利益的职业信访人。
(3)时间上,前后延伸。部分当事人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既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又对法律和政法部门公正执法办案缺乏信任,感觉不是“胜券在握”,往往“提前”信访施压,干扰办案。有的借助媒体、网络片面披露有利于自身的信息,给政法部门造成舆情压力。部分当事人对政法部门做出的决定、裁判不服,不是寻求法律规定程序主张权利,而是通过信访寻求“权力”干预司法程序。有的是在法律程序穷尽后,以案件裁判错误为由,仍旧反复进行申诉,要求撤销生效裁判,重新审理。
(4)对象上,多头信访。为了使信访迅速“见效”,部分当事人会分别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等上级单位及部门投诉。不少当事人认为“直属上下级关系密切,只会相互袒护”,对执法结果不够信任,纷纷以越级访、进京访等形式寻求“公平正义”,甚至以闹访、缠访等形式扩大影响,引起媒体关注。尤其是涉诉类信访,由于二审终结后最低已到中级人民法院层面,如果要再进行申诉,则只能选择向高院、最高院申诉,如到全国人大、中纪委等中央部门投诉,更容易造成越级访。
(5)成因上,错综复杂。客观上,由于自媒体的高度发达与自由,通过网络肆意炒作对政法部门执法办案的不信任,也导致了司法公信力的无形缺失。主观上,政法部门的纠纷解决能力、政法干警的个人素质成了纠纷解决的“瓶颈”因素,机械执法、简单执法成了引发涉法涉诉信访的一大原因。对于信访人本身而言,受传统的“唯官”、“唯上”观念影响,使其习惯于通过“非常上诉手段”解决问题,认为法律存在漏洞和弹性,或是认为自己情况特殊,期望在法律框架外解决问题。
(6)化解上,难度增大。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大都经历过人民调解、普通信访等纠纷解决过程,也包括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程序。因此,绝大部分的涉法涉诉信访生成路径一般是普通信访—转诉司法程序—不服司法结果—穷尽司法程序—转变成涉法涉诉信访。从中可以看出,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所涉案件大都已有定论。对于基层政法部门而言,上级部门的结论较难推翻,处置难度增大;而对于信访人来说,纠纷解决经历程序多、时间长,使其心理、诉求、期望值均发生明显变化,导致化解难度增加,成本上升。
综合上述涉法涉诉信访处置的难点,比对基层政法部门的职能权限、工作负担,可以说,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不仅浪费了群众的大量精力财力,更是牵扯了政法部门大量精力,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建设进程,也间接导致部分干警滋生了不想办案、不愿办案、不敢办案的消极思想,对疑难复杂和当事人扬言信访的案件不敢处理、不敢下判,最终导致矛盾上行和积累。对于当事人来说,则认为如果办案人员怕信访、怕监督,肯定是案件有猫腻,进一步激发了其信访的动力,形成涉法涉诉信访易形成、难处理的恶性循环。
二、涉法涉诉信访处置的法治化是现实的必然选择
多年来,各级国家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历来重视妥善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全力支持政法部门独立行使职权,保障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想方设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积极采用集中交办、限期化解等方式,解决多年沉积问题,特别是近年来中央政法委连续组织开展涉法涉诉信访积案集中交办工作,使一大批矛盾在短时间内得到妥善处理,有效防止了矛盾的碰头叠加,有力地维护了当地社会的和谐稳定。
但从某种程度上说,集中交办、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等工作方式,是借鉴了普通信访处置办理的有效模式,对于涉法涉诉信访的处置模式,缺乏适应性和针对性,也渐渐受到学界和实务操作部门的质疑。通过实践证明,涉法涉诉信访除了小部分诉求是对政法干警的工作作风不满外,绝大部分的诉求是要求改变生效判决。但是众所周知,政法部门的决定、裁定和判决是通过法律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做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动,如果以行政命令硬性改变,或采用其他方式软性抵触,则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违背了法治精神,破坏了法治信仰。
(1)就国家而言。涉法涉诉信访处置的随意性和无规则性,使公权力设定的权利救济既有途径被打破,当“信访不信法、以访压法”成为社会普遍现象时,就有可能出现信访救济取代司法救济的趋势,造成原本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的矛盾纠纷全部涌入信访这一渠道,造成信访救济超饱和,其他救济途径却相对虚空,无法得到充分利用的尴尬局面。
(2)就社会而言。政法部门决定、判决的“朝令夕改”,致使法治信仰难以建立。个别信访人“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现象,难免在群众中形成法律具有随意性的错误认识,轻则阻碍法治信访的树立,重则影响社会稳定和政权安全,存在重大隐患。甚至诱使矛盾从具体的冲突向抽象的冲突转化,从分散的冲突向集聚的冲突转化,从人民内部冲突向民粹化冲突转化,如“厦门公交爆炸案”、“冀中星案”等个人极端暴力行为都反映了这种抽象转化趋势。工作中我们也接触到个别信访人因长期信访导致认识“钻入牛角尖”,扬言过激行为以引起关注。
(3)就司法秩序而言。涉法涉诉信访处置“高于法律”,容易导致司法救济途径被挤占甚至边缘化。信访人可能会直接回避司法救济途径而选择信访,放着既有的法定途径不适用,而选择用信访推翻政法部门执法办案的法定结论,恶性循环,从而使执法司法环境日趋恶化,执法司法工作开展更为艰难,工作质量难以提升,“案结事不了”增多,信访问题增多。
因此,无规则性、无终局性、缺乏法治制约等处置方式无法确保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彻底解决,并且可能会加剧问题的严重性。因此现实的实际要求,必须选择一个合法、合规、科学性的解决模式。正如权力定律而言,如果权力高于法律,那么人们就会向权力求助,于是发生信访问题;如果法律高于权力,那么人们就会向法律求助,通过规则解决。
(1)涉法涉诉信访处置的法治化,有利于维护司法公信。司法公信首先来自于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政法部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以形式逻辑推理得出的司法结论亦应具有权威性。信访人对生效的决定、裁定或判决反复申诉,可能最终达到与先前决定截然相反的处理结果,甚至不菲的“经济补偿”后方“息诉罢访”。因此,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强化对生效的决定、裁判本身的质量控制,而非通过信访人的“吵”、“闹”改变通过正当司法程序做出的决定。如前面所述,部分办案人员不敢办案、不敢下判,不能公正判决,久而久之,就会使社会失去公认的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
(2)涉法涉诉信访处置的法治化,有利于明确行为指引。法治化要求政法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和信访事项进行处理,为未来当事人行为模式提供正确行为指引。涉法涉诉信访的法治化处理,就是要为当事人提供行为指引:合理、合法的诉求,只要依照法律程序办,就不需要上访,就能得到公正、及时解决;不合理、不合法的诉求,即使重复信访、闹访,也会被坚决驳回。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处理与是否信访之间的因果联系必须要切断,建立法治逻辑,信访人必然从成功和功利角度选择是否信访、闹访。
(3)涉法涉诉信访处置的法治化,有利于树立价值导向。经过多年的法制宣传,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大大增强,遇到纠纷大多会想到运用法律手段诉讼维权。但诉讼维权不等于法治观念,它是把法律仅仅当作维权工具而不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载体,只要结果稍不如意就转而寻求“青天”解决,而罔顾生效法律裁判,甚至对干警个人、司法制度进行攻击。涉法涉诉信访的法治化处置就是要求政法部门敢于维护正确结论,敢于纠正错误结论,使群众能够自觉接受政法部门做出的最后结论,实现司法裁判和群众诉求的良性互动。
三、关于实现涉法涉诉信访处置法治化的对策建议
将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制轨道内解决,从理论上说,就是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立起对程序和规则的信赖。从实践上说,就是要实现对涉法涉诉信访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处置,依照法律规定,既突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的。
(一)要抓好案件质效,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
1.全面推行阳光执法司法
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也是促进公平正义最好的“推进剂”。对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而言,执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是源头,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法律底线,杜绝任何超越法律、歪曲法律以及其他违法枉法裁判现象的发生。要全面推进执法司法公开,除了法律禁止公开的环节和事项,均应向当事人公开,以公开促公正。要主动接受社会评判和公众考验,切实消除群众对司法不公、不正、不廉的合理怀疑。要加强执法办案的说理性,杜绝粗暴执法、简单执法,加强与群众之间的联系沟通,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让群众能够理解接受政法部门的决定和裁判。要积极创造条件确保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让打得赢官司且有执行条件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逐步建立和实现法治信仰。
2.增强干警群众工作能力
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契机,选准特色载体,突出工作成效,扎实提升政法干警尤其是青年干警的群众工作能力。要加强和改进干警作风建设,积极推进“文明窗口”、“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促使干警尽快学会正确面对群众,用群众语言做好群众工作。要推动政法干警深入乡村社区、田间地头,倾听群众呼声,不断加强对社会生活的调查研究,认真了解各类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的主要方式与规则习惯,善于总结和运用人民群众公认的常识与经验,努力使执法司法过程和处理结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贴近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强化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强化判后答疑、释理说法工作,确保“案结事了”。
3.强化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加强政法部门自身监督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充分利用当前科技手段,全面构建“点、线、面”多角度、全方位的案件质量控制体系,将执法办案的每个环节、每个步骤都置于实时管控之下和阳光之下。建立健全干警执法档案建设,明确错案标准,构建完善的追责机制,确保案件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之间由法律规定的相互监督作用,消除群众认为政法部门之间相互“包庇”的错误认识。主动接受党委、人大及社会各界监督,争取社会各界及舆论支持。
(二)要完善程序规则,提高信访处置准确率
1.明确事权处置主体
根据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律规定,涉法涉诉信访必须由政法部门决定受理、负责处置。党委、人大、政协等部门可以交办、转办群众来信来访,但除了干警工作作风、工作纪律之外,不能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党委、人大、政协等领导不能就个案作出具体批示,切实改变“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矛盾上行的局面。政法各部门要切实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精神,根据自身情况,进一步健全信访工作体系,畅通群众依法信访渠道,落实工作责任主体,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加大信访的处置力度,做到事事有回应,件件有落实。余姚市在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分离中,除了上述措施外,还健全了政法部门的信访工作体系,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通过设立政法部门联合接访组,将要求见市长的涉法涉诉信访群众引导至政法部门,确保了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的有效分离,从2014年3月试行以来,效果较好。
2.深化案件评查机制
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认真研究政法部门执法办案、工作作风存在的问题和瑕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准确回复群众诉求,建立涉法涉诉信访的办理制度,并将办理情况整理成档保存,备日后查询检查。全面深化案件评查机制,建立培养专业化的案件评查队伍,充分发挥交叉评查、提级评查、全面评查的有效作用,不断探索深化案件评查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使案件评查能够真实反映并促进政法部门执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对案件评查的结果应用,要将案件评查结果作为信访事项处置的有效依据,有效释放办案人员的信访压力,同时通过整改提高政法部门执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对确实存在瑕疵或错误的案件,要落实限期整改措施,符合法律程序规定的,及时导入法律程序予以解决;无法律救济途径的,要及时向当事人告知,说明理由后及时采用调解、经济补偿等合理方式予以有效解决。
3.建立信访终结机制
进一步畅通信访终结机制的有效运行,切实解决信访处置无时间、无次数限制的弊病,节约社会资源。对于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并经全面评查,确定信访所涉案件、信访处置本身没有问题的,或是相关瑕疵、差错已经整改到位、纠正到位的,则依法作出的法律结论为终结结论,并将结果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就同一事项重复信访的,各级有关部门不统计、不交办、不通报。坚决实行诉访分离机制,对可以依据法律既有渠道主张权利的,一律通过法律规定方式进行,统一纳入诉讼程序,逐渐减少通过信访程序启动法律程序的尴尬局面,严格依法办理。
(三)要加强综合治理,强化法定结果执行力
1.加大裁判执行力度
当今为何当事人会选择信访途径维护自身主张,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因为信访途径可以停止法律合法裁判的正常执行,比如有的地方党委政府出于维稳压力,而政法部门为了从大局稳定出发,最明智、最简单的选择就是停止判决执行。要改变“信访不信法”的局面,依法执行生效裁判是重要环节,不仅要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还要让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及时实现其合法权益,让无理信访、闹访、缠访的当事人无法从信访途径获得利益,以形成正确的社会导向:从遵守法律中获得利益,从违背法律中得到惩罚。
2.强化日常教育管理
对于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要及时将信访的终结情况告知信访人所在的当地党委政府,做好教育管控的移交手续,将后续的日常管理工作移交当地党委政府负责,政法部门从释法说理教育角度出发做好配合工作。坚决打击以维权为名,实则破坏社会安定秩序的闹访、缠访等过激行为,因依法打击非法信访行为引发的涉法涉诉信访,不列入涉法涉诉信访考核范畴。对一时之间难以接受裁判结果或信访终结决定的,要落实责任人员,加强日常性的说服教育、释法明理工作,疏导情绪,防止其作出过激举动。
3.完善社会救助机制
整合社会对困难群体的救助资源,建立健全规范化、日常性的救助机制,形成制度性规范。对于刑事案件丧失破案条件,民事执行案件无财产可执行,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按制度办法及时给予政府帮助、司法救助、民间互助,不因信访而救助,不为救助而信访,割裂“信访”与“利益”之间的因果关系。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全覆盖的社会保障机制,基本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从根本上克服单纯教育疏导或“花钱买太平”等应对乏力问题。
作者单位:中共余姚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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