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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探索

时间:2023-03-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和高检院的精神,精心组织,积极探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巩固和发展检察机关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良好势头,我们对近年来的情况进行了梳理和综合分析,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省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组织开展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
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探索_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实证调研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从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也是“十二五”规划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和高检院的精神,精心组织,积极探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巩固和发展检察机关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良好势头,我们对近年来的情况进行了梳理和综合分析,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察机关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涉检信访处理机制,源头化解矛盾纠纷

把涉检信访工作和消化处理积案作为化解社会矛盾重中之重,制定实施《关于加强涉检信访工作的决定》,全省共办理中政委、高检院交办信访案件48件,办结43件,息诉41件;办结刑事赔偿案件146件,给予赔偿139件;清理消化进京重复访98件、涉检信访积案142件。2011年,全省涉检进京上访总量在全国检察机关排名从2007年的24位下降到29位。株洲市院率先推行了涉检信访点名接访、专家办理机制,有效地化解了一批疑难复杂涉检信访案件。其次,在全省实行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成立了由检察长任组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主要成员的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预警工作格局。长沙、湘潭等市院还建立了预防和处置重大紧急涉检信访工作预案。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确保了去年以来我省无涉检进京上访案件发生,确保了涉检信访工作态势的总体稳定。

(二)探索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机制,有效实现案结事了

积极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下发了《湖南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关于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理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确立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原则,规范了程序,明确了要求,建立了配套机制。与省“三调联动”办公室、省司法厅相关部门多次研讨和协调,联合指导各地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部门协调建立检察机关与人民调解组织等调解组织衔接、配合的常设工作制度试点,会同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在全省建立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积极推进“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建设。省委政法委牵头省公、检、法、司联合下发《关于实行刑事和解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实现检察环节的调处工作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对接,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全省适用和解办理的9169件轻微刑事案件基本上实现了“四无”,即:无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后重新犯罪,无因对刑事和解不服而与被害人再次产生冲突,无被害人因权益保护不到位而进行刑事自诉,无因对刑事和解不服而进行申诉、上访,得到了中政委、高检院发文肯定。

(三)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全省检察机关根据中央、高检院和省委的要求,积极推动参与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综合治理和排查整治,深入开展打黑除恶、禁毒禁赌、集中整治网络赌博违法犯罪等专项行动,扎实做好提前介入侦查、督办重大案件、指导敏感复杂案件办理等工作,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有效落实检察环节的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2011—2012年4月,全省共批捕黑恶势力犯罪8924人,起诉10839人;批捕杀人、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19351人,起诉23521人;批捕抢劫、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39925人,起诉43827人;批捕涉黄赌毒犯罪17927人,起诉22664人。严把事实、证据、法律关,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4195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批准逮捕;对不构成犯罪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40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不起诉;对符合逮捕条件而未报捕的698名犯罪嫌疑人依法追加逮捕;对有事实证明犯罪且必须科以刑罚,但没有移送起诉的569名犯罪嫌疑人依法追加起诉,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四)创新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加强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全省检察机关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依托,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决策建言等方式,积极探索从源头上弥补社会管理漏洞的有效方式,促进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完善。如加强新农合医疗管理的检察建议,经省长批示启动了全省的专项治理活动。省院推广了宁乡县检察院在查办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中,把查找管理“漏洞”放在与查办案件同等重要位置,把就个案原因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与就社会管理漏洞向党委政府提出决策建言结合起来,有效探索执法办案“双查双建”工作机制。“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的检察机关在查办重点工程职务犯罪案件时,注意查找征地拆迁中存在的管理漏洞,通过提出检察建议和决策建言,促使相关部门完善规章制度和征地拆迁制度;在查办滥用职权违规减免规费案件时,注意寻找导致发案的行政审批漏洞和机制原因,通过检察建议和专题调研,促成发案单位认真整改、建立健全了行政收费和基金征收制度。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检察“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活动,通过案件剖析、警示教育、举办论坛等方式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全省共开展预防调查2295件,撰写犯罪分析报告2731件,提出预防建议6857件,为有关单位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0676次。

(五)以加强法律监督为重点,参与和推进社区矫正

省院推广醴陵市检察院以法律监督为重点,积极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经验。针对社区矫正工作相对薄弱的现实状况,启动了强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专项行动,重点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多头负责所造成的管理不严格、执法不规范等问题,有效遏制了因配套法律细则尚未出台所导致的责任不明、工作不力现象。各级院推行社区矫正(监外执行)检察信息化管理,加强社区矫正网络化、信息化建设,建立社区矫正(监外执行)检察数据库,提高检察监督的效率和质量。如浏阳市院牵头研发了含看守所、法院刑事审判庭、司法局等50余家单位联网的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在规范社区矫正工作、防止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等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省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组织开展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自2007—2011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对社区矫正(监外执行)中的监管改造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或者建议6353人次(其中无监管措施1028人次,脱管失控1267人次,建议收监71人次)。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协助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转化工作和对解矫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长沙市天心区院与有关部门建立“联名送达、联合督查、联点帮教”三联工作机制,增强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工作实效。

(六)建立涉检网络舆情监测机制,促进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

各级检察机关依法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深入整治互联网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等整治活动,维护网上秩序,净化网络环境。积极推进数字检察工程建设,拓展信息化应用领域和范围,扩大信息化在社会管理方面的应用,及时掌握处理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与涉检矛盾纠纷,检察环节矛盾纠纷排查处置机制进一步健全。长沙、株洲等地计划在三年内建设完成“数字检察”工程,促进检察信息化的发展。积极参与网络虚拟社会的监督管理,运行全省涉检网络舆情监测技术平台,建立网上舆情监测研判机制、重大案件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如郴州、衡阳、怀化等市院先后出台了涉检网络舆情引导处置办法,制定多项机制加强对涉检网络舆情的监测、研判和引导工作,提高检察机关网络舆论应对能力。省院建立新闻网站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通报重要信息,及时沟通民意,发挥舆论引导的重要作用。

(七)大力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构筑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线平台

省院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作为基层院建设的评价标准,出台《基层检察院建设综合分类考核办法》,突出强化了不同地域类型、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县市区检察机关在同一类属中的工作可比性与考核科学性。坚持“抓两头、促中间”,树立70个示范院,确定39个重点联系院,实行省院领导挂点、业务部门对口指导、先进院结对帮扶等措施,主动帮助破解难题。去年以来,全省130个基层院围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共推出“双查双建”,“三抓三促”,“五个下移”等各类机制创新项目150余项,在乡镇、街道设立检察联络室582个。基层检察室在畅通农民群众诉求渠道、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查办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如望城县院所辖7个乡镇检察联络室,建立了与村委会对接、与乡镇综治中心对接、与镇办队所对接、与派出院业务部门对接四项职能对接机制,有力地促进了各种社会矛盾的化解,成为检察机关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线平台,得到了高检院、省院的充分肯定。

二、检察机关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存在的问题

全省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在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检察机关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认识不统一

在思想认识上,“无关”论、“无为”论不同程度地在一些检察干警中存在。检察机关是否为社会管理的主体?检察机关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是属于协助的“分外事”性质,还是履行检察职能的“分内事”性质?一些检察干警对以上诸多问题还存有疑问。调研中发现,多数被调查者认为“检察机关是社会管理主体,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势在必行”,部分被调查者认为“检察机关有协助政府机关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的职责”。但也有部分被调查者持消极、否定或不清楚的态度,在这部分人中,有的认为检察机关的职能是执法办案,社会管理是各级政府部门的事,社会管理创新与检察机关无关;有的认为检察机关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只是政绩工程,没有实际意义;有的认为检察机关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切入点不多,难有大作为;有的则因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检察机关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持存疑态度,怕“越位”,缺乏主动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意识。

(二)检察机关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尺度把握不准

调研中不少检察干警反映,如何找准职能定位、到位而不越位?如何在不脱离检察职能的基础上,找到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切入点?怎样更好地处理社会管理创新与检察工作的关系?如何衡量检察机关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对诸如此类问题,较难把握。尤其在延伸检察职能、配合其他单位进行社会管理时,应如何把握参与度?有的社会管理创新项目虽然开展了,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推进中争议较多,又该如何把握分寸?对这些问题都存在困惑。因而在检察机关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实践中,有的囿于思维定势,沿用老思想、老方法开展工作,缺乏开拓精神,在服务大局、执法办案、法律监督中缺乏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自觉性、主动性,更缺乏探索和建立相关有效机制的积极性。有的不能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管理与服务、基础与延伸、促进与引导、加强与创新的关系,检察介入社会管理的切入点、时机、方式不恰当,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有的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手段单一,思路狭窄。有的虽然出台了一些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措施,但缺乏可操作性,没有一种全面推进的效应;还有的在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中等待观望,寄希望于“上级领导”或“上级检察机关”,改革能自上而下推进,或在外地实践基础上照搬照抄。

(三)检察机关内外协作配合有待进一步加强

社会管理创新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格局,进一步强化资源整合,加强协作配合。但检察机关在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实践中,与其他单位的协作配合、检察机关内设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都有待进一步完善,需要形成长效机制,以促进检察机关服务大局,共同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避免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职责重叠,信息不畅,工作重复,难以形成社会管理创新的合力。比如,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中,检察机关与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协同配合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检察机关与群众直接接触机会较少,一些群众甚至机关工作人员对检察院的性质、工作内容仍持疑惑态度,相关部门对检察工作的配合力度仍有欠缺。以社区矫正工作为例,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脱管、漏管等问题发送的检察建议,非但不能得到及时回复,有的还认为是检察院在小题大做。一些检察机关在推行社会管理创新措施时缩手缩脚,既想大胆创新,又怕其他部门抵触,有的还特意放低姿态,以协助、配合的方式倡导推行社会管理措施,制约了管理创新措施效应的发挥。

(四)一些检察干警知识储备的局限性,制约了创新工作的深入开展

检察机关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不仅要求检察干警有较强的法律专业素养,还对干警的群众工作能力、应对突发性事件能力以及掌握全局的能力提出了要求。但由于一些检察干警平时多注重埋头办案,服务大局的意识不强,对上述方面能力要求与培养不多,加之平时对党政机关工作不熟悉,对虚拟社会建设管理认识不足,因而在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中,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制约了创新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检察机关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几点建议

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全省检察机关要与时俱进,按照中央的要求,强化“为大局服务,为人民执法”的核心司法观,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积极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主动把检察工作更好地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不断完善社会管理创新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统一思想,增强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自觉性

1.检察机关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是职责所在

社会管理通常是指以政府为主导的包括其他社会组织和公众在内的社会管理主体在法律、法规、政策的框架内,通过各种方式对社会领域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从广义上看,社会管理主体并不限于政府,还包括其他主体。因为国家是一个由其内部机构有序组合、良性运行而又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在我国国家权力体系中,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平行的国家机构,后两者又同为我国的司法机关。司法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管理中最具国家强制力的管理方式。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通过执法办案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监督公权力依法运行,保证统一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身就是社会管理的一个方面。所以,无论从国家机关、司法机关还是法律监督机关的层面看,检察机关都是社会管理的主体之一。

2.检察机关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法律监督保障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法治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法治的关键是依法治权;同样,科学社会管理的前提是有完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效社会管理的关键是管理好管理者本身。在法治社会,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不仅要求有完备的社会管理方面的立法,而且要求社会成员切实遵守相关法律,要求有关管理主体依法行使管理职权,要求司法机关依法介入社会管理,司法能够通过确认、保护、监督、制约等功能,为社会管理任务的完成和有关社会管理主体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公正、有效的法律保障,从而提高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和科学化水平。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一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肩负着制定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职责,其他各级检察院负有提出立法与司法解释议案、单独或联合其他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职责,能为社会管理提供普遍遵行的规则。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通过发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对社会管理领域违法执行公权力但尚未构成职务犯罪的行为进行柔性监督;通过查办职务犯罪对社会管理领域公权力的实施进行刚性监督,不仅能促进社会管理,更能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从而保障社会管理依法有效运行,确保政权稳固和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依法治国。

3.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有利于检察功能充分发挥

人民群众对社会平安、公共服务、公平正义的需求越来越强,对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日益迫切,社会管理的难度也不断增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可以进一步增强检察活力,能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执法办案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通过执法办案、法律监督,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保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检察机关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可以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能力,更好地履行重大政治、社会和法律责任。第三,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影响法律监督工作顺利进行的各种问题,通过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检察机关可以进一步明确自身职能定位,找准制约检察工作的症结所在,并在实践中进行制度和体制上的创新,更好地破解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难题。

4.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要求加强检察工作管理、推进检察改革

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按照中央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已经取得了有目共睹的阶段性重要成果。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进一步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改革意见中的许多项目,都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密切相关。检察机关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就要深化检察改革,创新制度机制,使检察工作始终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就要主动适应服务科学发展和自身科学发展的新要求,为检察业务、检察队伍和检务保障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就要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期待,创新强化法律监督和自身监督的工作机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就要适应司法文明进步的要求,坚决破除司法神秘主义,创新司法民主机制,保障人民群众切实享有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二)立足职能,找准进一步深入推进我省检察机关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切入点

1.坚持立足点: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创新和完善社会矛盾源头化解机制

一是突出办案重点,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要狠抓社会管理领域犯罪案件的办理,依法严厉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等破坏现实社会管理的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利用手机、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实施的犯罪活动,净化网络社会环境;依法严肃查处社会保障、医疗教育、资源开发、征地拆迁等社会管理领域的职务犯罪,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权益、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二是改进执法办案方式,促进矛盾纠纷和谐化解。化解社会矛盾是新时期检察机关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性工作,检察机关要努力在执法办案中探索化解矛盾纠纷的新举措新机制。要拓展涉检诉求表达渠道。通过建立统一的12309语音、短信、邮件举报平台,利用互联网门户网站开展网上举报和在线接待,完善和落实下访巡访工作机制等多种方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要加强社会矛盾排查研判和执法办案风险应对。建立健全集中研判、定期研判制度和线索评估机制,加强对重特大、疑难敏感案件的跟踪监督和风险评估,健全内部、外部联动的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控制矛盾。要加大涉检矛盾调处。推行法律监督说理,促进执法规范和案结事了;全面建立“检调对接”工作机制,重点加强涉检信访息诉和解机制、刑事和解机制、民事行政申诉和解机制与大“调解”机制的对接,以更和谐方式有效化解检察环节各类矛盾纠纷。

三是完善办案机制,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权并重。要构建涉罪外来人员合法诉讼权益平等保护机制。规范完善对涉罪外来人员逮捕必要审查机制、取保候审评估机制等工作机制,保障其被不捕不诉的平等诉讼权利。积极推动建立管护帮教基地,加强对不捕、不诉的涉罪流动人员的帮教和监管。要深化完善未成年人办案机制。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专门办案制度、逮捕必要审查制度、非羁押风险考察制度、相对不诉范围适当扩大制度和量刑建议制度等未成年人维权机制,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性处罚。通过诉前引导、庭审感化、案后帮教等规范程序活动,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专门帮教机制,开展教育矫治工作。

2.创新联动点:以解决社会管理中突出问题为重点,建立社会协同对接平台

一是共同加强对重点人群的服务管理。一方面,创新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犯罪预防机制,会同有关部门以及企业、社区,采取上法制课、开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加强对重点人群的法制教育;重视对重点人群犯罪的研究,分析管理上的原因,促进健全生活环境和管理环境,预防犯罪发生。另一方面,积极参与社区矫正监督。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在相关单位之间建立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全面推进联动管理机制,履行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防止和纠正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转化工作和对解矫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二是积极参与“两新”组织服务管理。依法打击少数新社会组织以“维权”为旗号开展的渗透破坏活动、少数新经济组织实施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劳动者权益等方面的犯罪行为,促使其依法活动。建立与“两新”组织的联席会议、定期走访、挂钩联系、党建共建等经常性联系机制,帮助解决“两新”组织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开展业务活动、协调劳资关系等方面存在的涉法问题,引导其规范发展,服务其有效发挥社会管理主体作用。

三是积极参与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建立、健全与党委、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联动机制,促进形成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公众监督、社会教育相结合的互联网管理体系。构建全省一体的涉检网络舆情监测系统,制定涉检舆情监测、研判、处置机制,深化在线咨询、在线访谈、新闻发言人、网络评论员等多元对话交流机制,有效应对和正确引导网络舆情。

3.把握延伸点:以社会管理法治化为目标,完善法律监督延伸保障机制

一是加强基层检察室建设,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根据中央和省委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要求,以及当前基层尤其是农村现代化进程中对法律监督的迫切需求,在社情民意较为复杂、社会矛盾相对突出的乡镇街道加强基层检察室建设。在条件尚不成熟的地方,深入实践检察联络站、点、员工作,与基层检察室工作实现对接,进一步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同时,进一步规范基层检察触角履职内容、履职方式,创新工作机制,推动基层法律监督触角融入基层一线社会管理组织网络,有效发挥对基层执法、司法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二是探索行政执法监督、民事督促起诉等法律监督方式。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损害群众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纠正意见等形式督促依法行政。对行政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及时提出建议,督促有关单位消除隐患、建立长效机制。推行民事督促起诉,探索民事公诉。对于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疏于行使社会管理职责,并且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案件,积极督促和指导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提起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但处于社会管理盲区、提起诉讼主体缺位的情况,探索开展检察机关民事公诉。创新支持民事起诉制度。针对下岗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残疾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形,积极支持弱势群体提起民事诉讼,确保取得良好的法律监督效果。加强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衔接和互动。一方面,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另一方面,建立对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食品安全案件同步介入调查的工作新格局。

三是在原有法律监督职责范围内,对各项工作的入口或出口适度延伸。将法律监督向办案前延伸。一方面,建立健全执法办案提前介入长效工作机制;另一方面,积极创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参与重大公共政策和重大项目实施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行贿人档案查询系统,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等。将法律监督向结案后延伸。进一步建立健全对执法中发现问题的情况报告、反映、建议工作机制,完善法律监督跟踪落实机制,健全职务犯罪情况报告、分析研究制度,采用案件剖析、法制宣传等多种方式加强办案后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促进完善社会管理。

4.夯实基本点:以规范执法为抓手,创新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管理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办案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办案质量,是检验检察工作的硬标准。一方面,要注重“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质量标准引导,研究制定各项业务工作质量标准并形成相应的体系,制定全省统一的质量标准指导意见,并在考评体系中充分体现质量要求。另一方面,要注重质量管理的系统化构建,建立案件质量信息化管理平台,全面推进网上办案与质量管理,建立电子执法档案,形成纵横贯通的办案质量动态管理体系,实现全省检察机关对执法办案的动态监督与管理。

二是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管理。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离不开检察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既要加强思想纪律作风建设,也要加强业务素能建设,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进队伍管理方式的转变与完善。一方面,要强化全省一体的业务线人才以及知识产权、金融等类案件办理人才队伍培养、使用机制,提升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效果;另一方面,要围绕新形势下联络基层、检调对接、舆情引导等工作,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基层联络员队伍、调解员队伍、网络评论员队伍、预防讲师团队伍等机动性队伍,逐步规范调配使用机制,为相关工作开展提供人才保障。

三是进一步加强检察公信力建设。检察公信力是检验检察工作是否赢得人民支持、是否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要加强检察公信力建设,就要打造阳光检察,强化配合、加强沟通,形成社会管理合力。把检察开放日作为常规性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参与开放日活动,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和信任。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高效,对社会有疑问的重大、敏感、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实行公开听证,消除疑虑和对立情绪。同时,探索在检察互联网站开设专题,回答群众对热点案件、热点问题的疑问,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对社会反映突出的检察干警违法违纪具体问题,探索公开处理机制。通过检察公信力建设,将检察机关、检察干警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树立起检察机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1]* 本文是2011年5月为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关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关注而开展的专题调研,该报告经省院领导班子传阅后进一步加强了对此项工作的关注和思考。为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增强检察机关参与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省院于2012年4月召开“检察职能与社会管理创新”主题研究年会,引导全省检察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骨干群策群力有效发挥检察社会管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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