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上提一级审查逮捕是中央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部署,对于优化检察权配置、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具有重要意义。2010年7月这项改革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积极探索,通过不断深化逮捕权程序改革,积极创新工作机制,经过近一年的实践,已经取得初步成效。最近我们对永州市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上提一级改革司法实践进行调研,通过座谈讨论和查阅相关资料,对改革实践状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理性分析与对策思考,以期使这项改革得到更好地落实。
一、自侦案件上提一级改革的实践及成效
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据高检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共受理下级院报请逮捕自侦案件131件140人,决定逮捕128人;决定不予逮捕12人,其中证据不足不捕9人,无逮捕必要不捕3人;捕后变更强制措施13人;办理延长羁押27人次;立案监督案件1件1人。通过对一年运行情况与改革前3年同期的数据对比分析,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成效。
(一)加大了自侦办案的监督制约力度
一是不捕率有了一定幅度上升,改革后共对12人决定不予逮捕,不捕率为8.5%,较改革前三个年度同期分别上升了0.7、1.34、0.5个百分点。不捕率的上升说明了改革后上级院对逮捕条件的把握更为客观全面,对自侦报捕案件把关更严。二是捕后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的人数占逮捕总人数的比例下降。改革后,共有16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刑罚,占逮捕总人数的12.5%。较改革前三个年度同期分别下降了15.8、11.23、2.5个百分点。因逮捕权审级调整,下级院在逮捕条件的把握上更为全面,主动将一些犯罪情节较轻,无逮捕必要的案件适用其他强制措施。三是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数占逮捕总人数比例下降。改革后,有13人捕后改变强制措施,占逮捕总人数的10.15%,比改革前三个年度同期下降了12.47、4.66、3.51个百分点。因有了上级院的监督,有效地克服了以捕代侦,同级监督不力的现象。
(二)促进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平稳健康发展
“上提一级”改革实施以来,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在监督制约的基础上相互配合,加强内部协调,形成了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打击合力。通过完善提前介入侦查、侦捕联席会议、捕中“两见面”等工作机制,使全市职务犯罪案件数量稳中有升,质量准中求好,杜绝了职务犯罪捕后撤案、绝对不诉和无罪判决,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共有50人,占立案查处人数的26.59%,比改革前三个年度同期分别增长了3.76、4.59、2.87个百分点。撤案率的下降,反映出立案标准不严、大立大撤的现象得到有效扼制,立案更加规范。调查中,也发现改革后各基层院共立案查处职务犯罪人数较改革前有所下降,但经过深入调查,我们认为,改革对案件数量的影响并非决定性因素,不会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造成实质性影响。自侦案件上提一级增强了打击的针对性,进一步规范了办案,有力地促进了侦查工作的健康开展。
(三)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保障
改革后下级院对27人报请延长羁押,占逮捕总人数的21.09%,延长羁押人数及占逮捕总人数的比例较改革前三个年度同期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在人数上比前三年分别少22人、26人、17人,在比例上分别下降了13.91、6.95和1.27个百分点。自侦案件久侦查不结的现象有了改观,办案效率也有了一定的提高。另外,上级院在审查决定逮捕中,坚持每人必提,独立讯问,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全面把握逮捕条件,尤其是强化了逮捕必要性的审查,不捕率也有了提升。不捕率的提高和延长羁押率的下降,有效减少了不必要的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相应的保障。
(四)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进一步提高
改革后没有捕后撤销撤案和无罪情况发生,而改革前三年捕后撤案情况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其中2006—2007年度、2007—2008年度各1人, 2008—2009年度3人。上级院通过行使对下级院立案侦查案件的逮捕权,加强了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促使下级院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改进办案方法,提高侦查能力和水平。同时,上级院在行使审查逮捕权过程中也帮助下级院有效排除了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切实提高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正性和执法公信力。
二、自侦案件上提一级改革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随着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的逐步深化,一些问题和矛盾逐渐凸显,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改革实施的效果。这些问题和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自侦办案规避监督的现象时有发生
改革后一些地方对上提一级工作的重要性重视不够,出现一些违反《规定》的行为。个别院未经上级院的同意,变更强制措施。擅自延长办案时间的现象仍有发生,个别院将犯罪嫌疑人刑拘后,在报捕时间届满后既不报捕,也不释放,私自借用审查决定逮捕的时间,直至14天期满后,才将犯罪嫌疑人释放,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有些院以保密为由,只报送部分案卷,对一些有瑕疵、违法、违规的案卷材料故意不报,逃避上级院的监督。
(二)办案时限紧张,侦捕联动不够畅通
由于侦捕分离导致异地报捕,提前介入侦查、报送案件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送达法律文书等也大都需要异地进行,占用了更多的人力和时间,增加了路途时间,审查逮捕部门办案压力明显增大,办案成本也大幅上升。在重大疑难案件介入上,有的侦查部门应当通知审查逮捕部门适时介入而不通知,使得引导侦查取证作用没有得到应有发挥。在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的审查过程中,由于审查逮捕部门与侦查部门相互沟通不够,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的分歧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和消除,影响了案件办理的效率和效果。
(三)工作程序不够规范,相关机制不够健全
从上提一级案件办理情况看,不同程度地存在报捕案件材料不完备、文书质量不高、不按规定期限报送案件、捕后不及时向市院报送执行回执、捕后随意变更强制措施等问题,影响了审查逮捕的质量和效果。职务犯罪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具有特殊性,要根据不同类型职务犯罪的不同特点准确把握逮捕条件,使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既能最大限度地保证侦查工作需要,又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目前由于相关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定罪证据尚有欠缺,且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可能因束缚手脚没有及时做出逮捕决定,而丧失深挖犯罪的良机,而对于一些难以收集到定罪所必需证据的案件,仅为有利于侦查而做出逮捕决定,给后续工作留下了隐患,影响了案件质量。
(四)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审查要求不明
一是移送数量不明。有的院移送所有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而有的院仅移送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二是审查标准不明,对指供、诱供,侦查部门的讯问是否文明、合法无明确标准,实践中不同的部门尺度不一。三是审查要求不明,是否需要对报送全部录音录像进行审查未予明确。
(五)检察信息化建设尚不能满足实时改革的现实需要
目前专线网的速度和传输容量远远满足不了传送案卷材料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需要,案卷材料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目前还是依靠办案人员来回传送。视频系统也基本没有实现与看守所的联网,不具备实施远程讯问的条件,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也主要是采取当面讯问的方式。检察信息化建设尚不能满足实施改革的现实需要。
三、加强和改进自侦案件上提一级改革工作的措施
(一)强化上级院审查逮捕的职能责任
牢固树立以质量为本的执法观念,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和证据标准,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坚持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侦查,掌握逮捕工作的主动权。严格执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严格按证据规定要求审查、判断、分析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发挥逮捕对侦查活动的制约作用,同时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部门调查取证,侦查监督部门应发挥法律水平相对较高、办理逮捕案件经验丰富、对逮捕证据要求把握准确的优势,研究制定针对性强且具操作性的自侦案件常见罪名的逮捕证据规格及标准,细化必要性条件的规定,列明常见的有逮捕必要及无逮捕必要的情形,并明确规定能否适用逮捕。同时要重点加强对类案、疑难复杂案例、典型错捕案件、质量不高案件的研讨,不断修正、补充、完善证据的规格和标准。
(二)规范适用附条件逮捕适用,进一步细化附条件逮捕制度适用条件
虽然附条件逮捕制度事实上放宽了部分案件审查逮捕的标准,但如机械地坚持够罪才捕,则削弱了打击腐败的工作力度,因此不能因噎废食,而应在总结附条件逮捕的司法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附条件逮捕的适用条件,加强后续的监督和指导,积极发挥附条件逮捕制度的正面效应。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以下几种情形,应适用附条件逮捕:一是贿赂案件中一方已作有罪供述、相对方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二是贪污、贿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金额虽然较小,但有证据表明继续侦查可能会取得重大进展的;三是贪污、挪用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已作有罪供述,但缺乏其他证据印证,后续侦查中可以调取的;四是其他证据不足但有线索表明继续侦查可能会取得重大进展的。
(三)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协调机制
一是制订相应的工作办法,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适时介入的启动和方式、介入后的主要任务、双方的义务等做出相应规定,保证介入制度的规范性和执行力度。二是建立重大疑难案件协调机制。侦查监督部门应当重视同级院自侦部门意见,建立重大疑难案件协调机制,听取同级自侦部门的意见,必要时由协调小组召集进行集体磋商,保证指导的权威性和全面性。
(四)进一步明确同步录音录像审查要求,确保监督到位
同步录音录像是对侦查人员讯问过程的全面客观的记录,为切实加强对侦查人员讯问活动的监督,应移送全部同步录音录像,但没有必要对所有案件的录音录像进行审查。在这方面,可以借鉴法院的有关制度,根据案情对同步录音录像建立分类审查制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自始至终作有罪供述的案件,审查逮捕承办人只需审查录制时间是否与讯问笔录相符,讯问程序是否合法等,以提高审查效率。证据有瑕疵或者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案件,承办人需对同步录音录像进行细致审查。另外,加强和公诉、自侦部门及法院的沟通和协调,制订相对明确的规范标准,具体界定指供、诱供,讯问不文明、不合法等行为,为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依据。
(五)强化检务保障,增强办案的科技含量,提高工作效率
一是合理优化配置办案力量。适当增加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人员编制,配齐配强办案人员。条件成熟时应专门设立办理自侦案件审查逮捕工作的内设机构。技术部门要配备专人定期检查维护录制设备,确保录制时设备运行正常。二是结合科技强检的工作要求,加快建设三级网改造和建设,逐步推行网上案件讨论、请示汇报等,努力实现讯问、监控和指挥一体化,全面推行网上公文处理和远程传输应用,提高办事效率。
(六)切实增强执法办案能力
一要进一步提高侦查工作中突破案件获取证据的能力。自侦部门要改进查案方式,加大线索初查力度,着重提高指挥协调能力、案件突破能力、取证固证能力;要突出强调对办案程序、办案制度规则的遵守,依法开展侦查工作。二要提高审查逮捕工作中对自侦案件证据的分析判断能力。侦查监督部门组织开展针对性较强的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是加大对自侦案件的证据分析、证据标准的把握等方面的培训力度,尽快使办案人员熟悉自侦案件的特点和规律,熟练掌握相关法律规定及具体罪名的证明标准等要求,努力提高审查逮捕工作的能力。
[1]* 职务犯罪案件上提一级审查逮捕的改革自2010年7月实施一年之后,有什么新情况、新问题,是上级领导机关亟需及时掌握的。本文是在座谈讨论和查阅相关资料,并对永州市检察机关实践状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理性分析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主要观点成为省院领导2011年全省检察长座谈会议的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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