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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规定

时间:2023-03-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逐步为乡镇、村计划生育干部办理人身安全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农村户口的计划生育干部参加养老金保险、经费由集体出大头,个人出小头。这些文件的出台,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规定_六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志

一孩生育政策:男女双方达到或超过法定的结婚年龄、依法办理了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孩子的,婚后即可生育第一个孩子。

【婚育年龄规定】

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条件为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双方均无生育史,就具有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权利,不需要许可或审批;只要达到或超过法定婚龄,在生育前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视为合法生育;各乡镇、街道及村居委员会按照信息管理要求,做好调查摸底,编报生育计划。

【一孩生育奖励政策】

对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家庭给予政策奖励。根据县政府六政发〔1982 〕7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后,表示不再生育,并落实节育措施,领取独生子女证。从领证之日起,享受下列奖励和待遇(:1)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均系国家干部和集体单位干部、职工(包括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临时工、合同工和县批准的长期缺额的代课教师),每年发给独生子女费40元,至小孩14周岁。父母系农村社员,每年发给独生子女费30~40元,由公社、大队、生产队统筹解决。 ( 2)产假九十天(难产者产假一百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调资、晋升和奖金。农村社员免除义务工二十天至三十天。 ( 3)独生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托、入园、入学、招工。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独生子女医疗费可全免或半免。农村未成年的,吃成人基本口粮,在分配宅基地和自留地调整时,按二人标准分给;在未分二份自留地时,按平均产量售给一份自留地的粮食。社队企业招工,在同等条件下,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优先招收。城镇住房分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照顾,并按两个孩子的面积安排。(4)领有独生子女证的夫妇,如系职工,在符合年龄退休时,退休金加发百分之五;如系农村社员,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可酌情给予照顾。 ( 5)终身无子女的男女职工,经审核发给“终身无子女审核证明书”,退休时退休金按本人的原基本工资发给。要切实安排农村“五保户”的生活,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五保户”生活水平。

【奖励计划生育干部政策】

1992年4月8日,县委、县政府下发《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规定》(六委发〔1992〕20号):今后凡有招干招聘指标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干部,无招干招聘指标的,由县劳动人事部门,每年在集体劳动合同制指标中安排一定名额给计划生育干部,以奖励工作先进、成绩显著的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同时具备在摘掉计划生育后进乡镇帽子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五年以上,个人获得县(含县)以上党委、政府表彰三次以上的;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单项突出贡献受到市以上肯定并被推广的计划生育干部可办理劳动合同手续。

【计划生育干部享受优惠待遇】

六委发〔1992〕20号文件规定,乡镇计生办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专兼职计划生育干部享受岗位津贴,每人每月10元。逐步为乡镇、村计划生育干部办理人身安全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农村户口的计划生育干部参加养老金保险、经费由集体出大头,个人出小头。

【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综合管理机制】

2004年6月10日,区政府下发《关于对独生子女特困家庭实施社会优助的意见》(六政发〔2004〕105号);2004年7月20日,区政府下发《关于做好独女户父母养老金发放的通知》(六政发〔2004 〕126号);2005年8月25日,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六政办〔2005〕74号);2010年5月18日,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等部门〈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10〕 28号)。这些文件的出台,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由于一孩生育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全区有90%以上的夫妇自愿生育一个孩子(见表3-2)。

表3-2 1979~2010年生育一孩情况表

续表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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