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鲸类到卷尾猴,很多动物物种都有一种或多种形式的社会传递,这些传递需要某种形式的社会学习。而最具有文化性的非人动物当属类人猿无疑,尤其是黑猩猩和猩猩。野外的观察发现,这两个物种有相当大量的种群特定行为,这些行为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而且这些行为都涉及社会学习(Whiten et al.,1999;van Schaik et al.,2003)。实验研究也证实了,这两个物种具有一些社会学习技能,如学习使用一种新异的工具,并且在之后的野外生活中可以代际传递下去(Whiten,2002)。
但是,类人猿的这种文化并不是人类的文化。托马塞洛(Tomasello,2011)认为,类人猿的文化以“掠夺”(exploitive)为主要特点,即个体学习他人时,被学习者可能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在被观察。而现代人类文化则相反:它是以合作为基础,成人会主动地、利他性地教导儿童,儿童则主动地遵从成人,这是一种适合文化群体合作的方式。这种文化的合作形式,可能正是由早期人类高度合作的生活方式而产生的,同时也正是因此,类人猿的社会学习才会转变成真正的文化学习。教导正是借鉴了合作交流的基本结构,即我们会告诉他人一些事情以帮助他们,而一致性则是因为希望与群体的规范期望保持一致的模仿。现代人类并不是从头做起的,而是起源于早期人类的合作。人类文化是早期人类合作的放大。
早期人类小范围的合作觅食是一种暂时稳定的适应性策略。根据托马塞洛等人(Tomasello et al.,2012)的假设,其最终会因为两个本质上的人口因素而失去平衡。
第一个因素是与他人的竞争。这就意味着,这些组织松散的合作者必须形成一个适当的社会群体,以保护他们的生活免于侵略者的入侵。早期人类的这种松散的社会群体,在压力之下,会转化成为一个凝聚的合作群体,这个群体有共同的目标——群体的存活(群体中的每个成员都需要与其他人合作来进行觅食和战斗),同时为了这个共同目标,群体内会进行劳动分工。就早期人类的小范围合作来说,这意味着群体成员是有动机来帮助他人的,因为他们现在始终是与他人相互依赖的:“我们”必须共同与“他们”竞争,以免受“他们”之害。因而,个体开始将他们自己理解为特定社会群体的一员,有着特定的群体身份,这就是所谓的文化,这种理解是基于整个群体都具有的“我们”这一意图性。
第二个因素是增加的人口规模。随着人口数量的增长,人类倾向于分割为更小的群体,逐渐形成了所谓的部落组织;部落组织中,包含了许多不同的社会群体,其中每一个都是单一的超群或者说“文化”。这意味着,辨认其他人是否属于自己的文化群体就变得非比寻常了,当然,我们也需要确保他们能认出我们来。这种双向的识别是很重要的,因为只有我们自己文化群体中的成员,才可以与其分享技能和价值观,才能成为一个好的、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当代人类有多种标识自己群体身份的方法,但最原始的方式主要是行为上的:如果个体说话像我们,像我们一样准备食物,和我们用相同的方式捕鱼,也就是说与我们分享共同的文化实践,那么这些个体很有可能是我们文化群体中的一员。
因而,早期人类的模仿技能变成了现代人类积极地与群体内的陌生人进行更有效的协调活动,积极地显示自己的群体身份以使他人挑选自己作为一个有知识的、可信赖的合作者。教导他人做一些事情,尤其是教孩子,是一种很好的方法,可以帮助他们在群体中发挥作用,并且这一过程使这个群体更一致。教导和遵从会导致累积性文化演化,也就是所谓的棘轮效应(ratchet effect)(Tomasello et al.,1993;Tennie et al.,2009;Dean et al.,2012):文化实践会一直保持不变直到某一个体发明了一些新的、改进的技术,进而教给别人使他人遵循,直到再有新的发明出现,从而推动其继续向前迈进。托马塞洛(Tomasello,2011)认为,类人猿的社会并不会出现这种棘轮效应或者说累积性文化演化,因为他们的社会学习是基于掠夺性的,而不是人类的这种通过教导和遵从而表现出的合作性。正是这种棘轮效应,使得个体不会倒退。
现代人类的这种群体认同不仅在空间上外延到了组内的陌生人中,还在时间上外延到了群体的祖先和后代之中:这就是“我们”通常做事情的方式,也是“我们”是谁的一部分。随着文化实践在代际间合作性地流传下来,即成人教导、年轻人信任甚至遵从,这种累积效应的结果就是,“我们”变成了我们(过去的、现在的和未来的)都认同的不朽文化(正如早期人类都致力于其不间断的、小范围的合作那样)。人类因而不再只是组织松散的合作者,他们成了自我认同的文化,拥有自己的历史。再次,我们并不关心这一切究竟是何时发生的,但是人类文化的第一个分界点就是晚期智人(homo sapiens sapiens)的出现,也就是所谓的现代人类,这一切大概开始于20万年前。
人类开始认为他们的群体是一个由相互依赖的个体组成的“我们”,也就是说,人类认同他们的群体,这是一个已经确定的心理事实。最基本的是,人类是有内群体/外群体这一心理的,而这很有可能是人类所独有的。很多研究表明,人类在所有方面都更喜欢内群体,而且他们更看重自己在内群体中的名声(Engelmann et al.,in press[1])。而且,人类不会像猿和早期人类那样,把外群体成员看作陌生人,而是把他们看作异乡人,并且常常看不起他们。或许,群体认同最显著的现象就是群体性内疚、羞愧和自豪。如果个体所在群体中的一员,做了一件值得注意的事情,而这件事情如果这个个体也会这么做的时候,该个体就会感到内疚、惭愧或者自豪(Bennett & Sani,2008)。当代社会中,在同一种族、同一语言环境、集体责任制中,都会看到这种群体认同与群体性内疚、羞愧和自豪,甚至在某个球队的球迷之中也会看到这一现象。目前就我们所知,类人猿和早期人类都是完全没有这种群体认同感的。
因而,随着人口规模的增大以及人们与他人的竞争,人类群体中的成员开始将他们自己以及群体内的成员(无论是认识的还是不认识的,现在的还是过去的),看作一个大型的、相互依赖的合作性活动的参与者,而这一活动的目的在于整个群体在与其他群体的竞争中得以生存和繁荣。群体成员最有可能通过特定的文化活动而被认同,因而教导和遵从群体的生活方式就成了这一过程中十分关键的一部分。这种新形式的群体意识造就了人类社会生活的集体化,在整个群体中形成了文化习俗、规范和制度,而这些再一次改变了人类的思维方式。
群体认同意味着每个群体都有自己的传统文化习俗。传统文化习俗是那些“我们”做的事情,是那些我们都知道在文化共同基础中我们所做的事情,是那些我们期待群体中其他个体在适当的环境中所做的事情。因此,在一个开放的食物贸易市场中,存在一套传统测定对等的方法。如果我用一个非常规的容器盛蜂蜜,其他人就不知道如何和我做交易,也不知道我这些蜂蜜的数量。有了传统文化习俗,这种差异性本质上并不会被惩罚,而只是简单地将你隔绝在这个群体之外。但还有一些习俗,人们是无法不遵从的:一个人可以穿这件衣服,也可以穿那件衣服,或者不穿衣服;但是无论穿什么,其遵从还是违背群体其他成员的预期都是一个文化选择。
不同于早期人类与合作活动中的另一人所创造的第二人(second-personal)共同基础那样,这种共同基础是克拉克(Clark,1996)所说的文化共同基础:群体中所有的成员都知道成员们都知道的事情,即使我们可能并没有共同经历过。事实上,崔(Chwe,2003)认为,文化中公共事件的主要作用就是使这类事情成为公众知识,如酋长的加冕或者其女儿的结婚典礼:这种事情是文化共同基础的一部分,每个人都可以由此预期他人都知道了,没有人可以否认知道这件事,而且这个知识可以用以检验某个个体是否是群体内成员。有趣的是,儿童在两岁的时候就已经能够与文化共同基础保持一致了。利贝尔等人(Liebal et al.,2003)发现,如果一个内群体的陌生人,在同时看圣诞老人玩偶和一个儿童自己做的玩偶时,询问儿童这是什么,2~3岁的儿童会告诉他,这个新奇的玩偶叫什么,而不是告诉他“这是圣诞老人”;儿童之所以会这么回答,是因为即使这么小的儿童都知道,这个群体内的人,即使是一个完全陌生的人,都不需要问谁是圣诞老人(如果这个陌生人看起来是问一个他知道的玩偶名字时,儿童会告诉他是圣诞老人)。这个年龄段的儿童还知道,群体内的陌生人知道一个物体的惯用名称,而不知道关于这个物体的一个新奇的、主观任意的事实(Disendruck et al.,2010)。
一些传统文化习俗是由明确的协议而产生的。但这并不是事情的开始;关于社会习俗起源的社会契约理论假定,协议的达成需要很多其他事情,如高级沟通技巧。路易斯(Lewis,1969)提出了另一种可能的开始路径。我们最开始要协调一个问题,如每天早晨几点钟在新营地前集合,一起去捕鱼,假定第一天的时候,我们碰巧是在正中午出发的,因为刚好这个时候人够了。假定如果没有高级的沟通技巧,我们在第二天会怎么做呢?根据谢林(Schelling,1996)、路易斯(Lewis,1969)的假设,人们会在第二天的时候从所有可能的时间中挑选一个时间,而对于人类来说,做这件事情的自然方式是根据以往经验,即我们之前是怎么做的,所以第二天会再次在中午出现。所以我们就习惯于此了,而新人就会模仿和遵从我们。而任何不遵从的人,就会不再是一个参与者。
但有了交流,我们还可以教他人习俗,并鼓励他们遵从习俗,以参与到文化实践中。对理解集体意图性更为重要的是,成人教导儿童如何进行文化实践时,儿童并没有将其当成对当前事件的交流,而是将其看作关于世界的一些普遍状态,适用于诸多类似的事件(比如,捕鱼要在中午)。因而,成人告诉儿童那边水里有条鱼时,这就是一种交流,而非教导。当成人想要教儿童时,他会这么说,“这类鱼会生活在这样的地方”,而这样可以促进儿童的捕鱼能力(Csibra & Gergely,2009)。这种合作交流的教学模式隐含了这样一件事情:这种类型的客观现实是一个普遍的规律(通常是这种鱼,通常是这类地方),而当前的场景仅仅是这类客观现实的一个例子。教导的背后是这种对待事物的这种集合的、客观的观点,而这一观点是由文化群体发展出来的。
现代人类儿童就这样从成人那里学到事物应该如何工作。尽管我们并不能完全理解其中的路径,但成人的这种隐含式的“应该”教学可以促进儿童客体化和具象化所学的一般事实,使之成为客观现实,即关于世界众多观点中成为最终裁定者的一般观点。这一过程对人类思维有很多影响,但其中最突出的是对错误信念的理解(类人猿很显然是不能)(Tomasello & Moll,in press[2])。因此,我们之前引用了类似戴维森对于社会三角的见解,来解释早期人类是如何理解其他人的观点会与自己的观点有所不同。但要理解信念,包括错误信念,我们必须知道,关于客观现实的普遍观点是独立于任何一个特定观点的。这类事情不仅需要判断这些信念是否与自己的不同,还需要判断是否是错误的,因为客观现实才是最终仲裁者。很有可能,年幼的儿童一旦在婴儿晚期能够有涉及两个视角的联合注意,就开始从多个视角考虑问题(Onishi & Baillargeon,2005;Buttelmann et al.,2009);而且我们可以假设早期人类也是如此。但是儿童不能理解“客观现实”[3],就不能完全理解信念,尤其是错误信念;早期人类大概就是如此。
在早期人类的小范围合作互动中,个体会主动地选择一些合作伙伴,并且回避一些人,在有些情况下还会奖励和惩罚合作者。但这些都是在第二人模式(second-personal mode)下进行的,也就是说,一个个体评价另一个个体。而对于具有群体意识的现代人类来说,这种评价是约定俗成的,因此是一种中立的、超越个人的模式,也就是说,所有人采用一种中立的、超越个人的评价标准来评价所有人,甚至评价者和被评价者没有直接卷入互动中也是如此。尽管类人猿会报复那些伤害了自己的个体,但他们不会因为个体对第三方所做的事情而惩罚他们(Riedl et al.,2012)。相反,即便儿童自身没有卷入其中,3岁儿童就已经可以对他人强调社会规范,使用那些规范性言语,即一个人应该做什么或者不应该做什么(Rakoczy et al.,2008;Schmidt & Tomasello,2012)。
因而,社会规范是在群体的文化共同基础内的一种相互期望,即期待人们特定的行为方式;而这种相互期望并不仅仅是统计上的,更多的是一种社会规范性的,即你会被期望做你应该做的事情。期望的力量来自这样一个事实,不遵从群体行为方式的个体通常会引发破裂,而这应该是不被允许的。事实上,如果个体的行为表现并不像是群体中的一员,或者感觉其并不愿意成为群体中的一员时,他们是不会被信任的。具有群体意识的个体会把不遵从看作对群体生活的潜在伤害。结果就是,人们会为了各种原因而遵从社会规范,如工具性原因(成功协同)、谨慎的原因(避免群体的责骂)和考虑群体的原因(为了群体的利益,毕竟不遵从可能会破坏群体的功能)。
就像一般习俗一样,社会规范的运作也不是一个第二人模式,而是一个中立于行动者并超越个体的一般模式。首先,最基本的、社会规范采用的标准是一般性的,其会依据客观标准来评价和评判个体的行为。在早期人类的社会评价中,个体只知道谁做的是无效的或是不合作的,但现在则是不基于个人的标准。这些客观标准来自对特定习俗文化活动的相互理解,即在这一活动中,每一部分是如何运作的,哪些人又从中获利了。因此,如果在具有某个文化共同基础的群体中,采集蜂蜜需要一个人必须以正确的方式用烟把蜜蜂熏出来,而如果这个人没有这样做,那整个群体就只能空手而归;此时,该个体的行为就会根据其工作表现的客观标准而被评价。
社会规范在其来源上也是具有一般性的。社会规范并不源自个体自身的偏好和评价,而是整个群体对某件事情的一致性评判。因此,当个体实施社会规范时,她只是整个群体的一个使者,她知道整个群体都会支持她。具有群体意识的个体会执行社会规范,是因为他们对于社会规范的共同承诺意味着,他们不仅仅要自己遵守社会规范,也需要看到他人也如此做;这是为了我们自己和群体中其他与我们相互依赖的个体的利益(Gilbert,1983)。个体执行社会规范时,典型的做法类似于这样,“一个人不能这样做”“必须这样做”,这很像是教导时所使用的一般模式(事实上,规范的实施和教导可能是同一个现象的两个版本,是个体适应群体做事情和思维的方式)。规范执行的一个前提是,这是一种群体的集体观点和评价,或者甚至可能有些事情是基于宇宙中一些神祇或外显的规范性事实,也就是说,只是在我们的世界中,这么做就是对的,那么做就是错的。
最后,社会规范的目标也是具有一般性的:群体的反对,原则上是以一种中立于人的方式,针对任何人,也就是说,任何认同我们群体生活方式的个体,都相互知道和接受其文化共同基础中的社会规范[其他群体中的个体、年幼儿童和心理不健全的个体并不受共同基础中的社会规范所约束(Schmidt et al.,2012)]。这种应用上的中立性最好的例证是,个体会把这种社会规范应用到自己身上,即表现出内疚和羞愧。因此,如果我拿了别人需要的蜂蜜,我会因为关于反对偷窃的规范而感到内疚,或许还会因为对受害者的移情而加深这种内疚。更能说明问题的是,如果我们的一些非法爱好公之于众,我会因为社会规范而感到羞愧,即使我们可能完全不觉得这是错的。因此,内疚和羞愧就特别清晰地表明,所做出的评判并不是基于我个人对事物的感受(我想要蜂蜜和那个爱好),而是基于群体的,这在羞愧的情况下尤为明显。作为群体的使者,我是会制裁自己的。内疚和羞愧是有一些第二人基础的,我会因为我伤害了另一个个体或者没有符合某些重要他人的预期而感到难受,但是完整的内疚和羞愧还需要我知道我违背了集体规范。也就是说,这并不仅仅是受害者感到难受,或者我冒犯了其他人的权威,更为重要的是,这是包括我在内的群体所不赞成的。
因为我知道事情是以这样的方式运作的,我会通过社会规范来自我监控和调节我的行为,以使其符合群体的预期。在这种规范性自我监控中,一个人经常会尽力保护其公众名誉和其在群体中作为合作者的地位(Boehm,2012)。也就是说,由于现代人类的合作是在整个文化集体中展开的,而在群体的文化共同基础中,我在不同情境中的行为会被看作一个整体。这意味着,早期人类对自己评判的担忧,已经转化成了现代人类对自己公众名誉和社会地位的担忧。而且,名誉地位并不只是许多社会评价的总和,而是一个赛尔的地位功能(Searlian status function)(见下一部分),我的公众身份是由集体所创造的具体化的文化产物,而集体可以在瞬间将其拿走,就像那些令人反感的现代政治家所经历的那样。
在极限情况下,有些文化习俗活动会变成成熟的制度。很显然,这个分界线是很模糊的,但是基础的先决条件是,这种文化实践不是个人的活动,而是有些合作的感觉,其中有很清晰的、互补的角色。但是,区分文化制度最关键的特征是,必须包含某类社会规范,其不仅能调节现存的活动,还能创造新的文化实体(规范不仅是管制型的,还必须是制定型的)。例如,一个群体可以通过简单的内部讨论,来决定接下来去哪里旅游、如何筑造防御设施等诸如此类的事情。但是如果很难做决定,或者在多个联盟之中混战,那么群体就必须制度化这一过程,使之成为某类管理委员会。创立这种委员会,会使一些正常个体拥有一些超常的地位和权力。那么委员会可能会任命一个领导者,并赋予其做这类超常事情的能力,如把个体从群体中驱逐出去。这时候,委员会和领导者就是文化的产物,群体赋予其权利和义务,也可以将其夺回,使委员会和领导者回归到普通人。制度中的角色很显然是中立于个体的,因为理论上,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扮演任何一种角色。
塞尔(Searle,1995)已经明确了这一过程是如何发挥作用的。首先,群体中的成员会达成某种共识,如都同意某人成为领导人。其次,必须存在某类象征性能力,以满足塞尔的著名公式——“只有在C情境中,X才能被当作Y”(只有在做群体决策时,X才能算作领导人)。与此相关的,应该有些实物的象征来以一种公开的方式造就一个新的地位,如皇冠、权杖、总统徽章等。事实上,制度的公开性意味着,每个人都知道所有人都知道这个事实,没人能够在如此明显的象征前表示自己不知道。这也是为什么新的制度和行政官员会公开其新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隐秘地进行。个体是不能在某个政府官员刚刚就职时,就忽略其身份地位而对其做一些不好的事情的。类似地,正式的、书面的规定和法律认为:他们的公开性意味着,没有人能够以不知情为借口而摧毁他们。
拉克兹和托马塞洛(Rakoczy & Tomasello,2007)提出了一种简单的模型来理解文化制度,就是规则游戏(rule games)。当然,个体可以在跳棋盘上以任何他喜欢的方式,来移动任何一块像马一样的木头。但是如果一个人想玩国际象棋,那么他就必须知道这个像马一样的棋子被称为骑士,而且只能以特定的方式移动,其他棋子也必须以特定的方式移动;而如果要赢得比赛,必须使棋子摆成某种样子。这些棋子被规范或规则赋予了其自己的地位,而这些之所以会存在,是因为玩它的人遵守这样的规则。因而,我们可以认为这种文化地位功能之所以会出现,是年幼的儿童一起假装了什么,如假装一个棍子是蛇。这样做就为创造新的地位提供了实际的基础,因为这种制定是社会性的,是与其游戏玩伴公开达成一致的(Wyman et al.,2009)。重要的是,尽管这种假装的能力是演化而来,但早期人类创造这种假装现实的方法,是通过模仿他人而来,而不是具有群体意识和集体性的现代人类文化所创造的这种规范性。
当前最重要的一点是,现代人类世界中存在社会或制度性事实。这些是关于世界客观存在的事实:贝拉克·奥巴马(Barack Obama)是美国的总统,我口袋里的钱是20欧元,一个人把对方将死了就可以赢得棋局的胜利。与此同时,这些事实是与观察者相对应的,也就是说,它们是由社会群体中的个体所创造的,因而也很容易被消除或终止(Searle,2005)。只有我们同意,奥巴马才会是总统;只有我们如此做,欧元才是法定货币;国际象棋的规则理论上是可以随时改变的。而社会事实最特别的是,它们既是客观上真实的,又是社会所创造的,也就是说,它们既是客观化的,又是物象化的。事实上,如果个体给5岁儿童一个客体,什么也不说,那么儿童很快会以自己的方式来玩这个东西,而且会和新的玩伴一起用这种方式来玩它,就像它本该如此一样,也正是所说的“一个人必须先做”“那么它就是这样了”(Goeckeritz et al.未出版手稿)。有了成人的教导和规范的强化,这里的“必须”就意味着这是客观现实了,而且独立于任何人的观点或者愿望。
早期人类的社会活动都是第二人的。现代人类的互动是以群体为单位的,最开始主要是对自己群体的认同。特定文化群体中的个体知道,其群体的文化共同基础中的所有人都知道一些特定的事情,都知道所有人都认识他们等。对于事物的观点是集体性的(如森林中的动物如何分类,如何组成管理委员会),而且群体中的成员都知道,特定文化实践活动中应该或者说必须扮演何种角色,其中的标准又是什么。群体有其自身的观点和评价,而且我接受了这些。事实上,我自己也有助于这种观点和评价的产生,即便其目标是针对我的。
重要的是,在这种新型的群体思维中,普遍性并不仅仅是抽象性。这里,我们要探讨的并不是一个个体的观点是如何成为一般性的,也不是如何将很多观点进行简单的加总。我们要探讨的是如何将很多现存的观点进行概括,使之类似于“任何可能观点”,即使之具有客观性。这种所谓的“任何可能性”或者说“客观性”与规范性相结合,就促进了这类社会规范和制度成了外部现实的客观部分。在规范执行和教育中的交流意图,其本质上都来自内在的群体性思维和社会规范所管理的“我们”希望我“我们”做事情的方式,而这就使一切客观化了,也就是事情就是或就应该是这个样子的。
早期人类的这种关于联合性和个体性的双水平认知模型,就被放大成了现代人类的这种客观性和个体性的群体思维认知模型。人类的这种群体意识,反映了认知和行为方式的巨大转变。任何事情都被通用化了,以一种中立于个体的方式适用于群体中的每个人,而这引起了对事物的集体性观点,即一种对事物的客观性体验,即便这种客观性是由我们所创造的。这就是人类联合性意图的“集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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