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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拥有同一个经济

时间:2023-03-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大部分公众,也包括诸多政治家和企业领导人在内,从没有想过有人会严肃地反对经济全球化或者WTO清除世界贸易障碍的计划。抗议者出人意料地表明,他们有能力扰乱各国总统和首相们的议程,因此迅速登上了新闻头条。[1]他们确实可能是一个拥有各不相同观念的奇怪组合,可他们成功推动了一场关于世界贸易影响及WTO角色的全新讨论。
我们拥有同一个经济_如何看待全球化:写给每一个关心世界的人

-ONE ECONOMY-

如果你认为解决世界经济问题的方法就是终结资本主义,请自动跳过本章。我假定,无论我们喜不喜欢,资本主义在可预见的未来都将是主导性的经济体制。要挑战这一假设,资本主义的反对者们都需要证明两个主张。第一,他们需要说明针对我们这个世界、依据我们对人性的已知知识,还有哪一种经济体制能够更好地给人们提供食物、衣服、居所、医疗保健、教育及其他对我们的福利至关重要的东西。第二,关于哪一种经济体制将会如何取代当代资本主义,他们必须讲出一个可信的故事来。迄今为止,所有想要说服我相信以上两条主张之一的任何尝试都还没能令我信服。

在我们获得以上两个问题的答案之前,奢谈抛弃资本主义就是一种分心之举,会让我们忽视为让世界变得更加美好而可以在资本主义经济内部采取的若干办法。这么说,并不表明我是当前全球资本主义体制的积极拥趸。关于经济全球化应该走多远,存在着许多严肃的伦理问题,本章就是讨论这些问题的。我们将看到,当前运行的全球资本主义在许多重要方面是有缺陷的,而且我们应当为这些毛病寻求改善。对于顽固的现实主义者来说,我的一些建议可能看起来过分理想化,但这些建议至少有一个优点,即无须推翻资本主义本身就能做到。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存在源于这样一种观念:从平均和长远角度而言,自由贸易会让人们生活得更好。1999年,WTO计划在西雅图召开其第三次部长级会议。在会议之前,如果说大众媒体提到WTO的话,那都是以热情洋溢的语言描述WTO推动的世界贸易扩张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正如一个通俗比喻所说的那样:水涨船高,因此那时人们认为,这些利益必定同样会惠及最贫穷的那些国家。大部分公众,也包括诸多政治家和企业领导人在内,从没有想过有人会严肃地反对经济全球化或者WTO清除世界贸易障碍的计划。当4万美国民众走上西雅图街头的时候,他们震惊了。在游行抗议队伍中,美国工会会员和人权活动家反对由童工制造的廉价进口商品;消费者团体对进口商品的安全性表示忧虑;环保主义者打扮成海龟的模样,抗议WTO取消对某种特定方式捕捞的虾类产品所实施的进口禁令,因为这种捕捞方式也会杀害濒危海龟;穿黑色紧身衣的无政府主义者则视之为全球资本主义的代表,并向耐克和星巴克等门店的窗户扔石块。抗议者出人意料地表明,他们有能力扰乱各国总统和首相们的议程,因此迅速登上了新闻头条。而原拟于西雅图开启的新一轮贸易谈判最终出师未捷,这也进一步增强了抗议者的影响力。

媒体评论员的最初反应是感到困惑不解、可笑。《纽约时报》专栏作家托马斯·弗里德曼写了一篇言辞激烈的文章,开头就问:“今天的新闻里,还有比西雅图发生的针对世贸组织的抗议活动更可笑的吗?”紧接着,他又把抗议者称为“一群由地平论信徒、贸易保护主义工会和渴望找回自己在20世纪60年代地位的雅皮士(yuppies)(1)所组成的诺亚方舟”。[1]他们确实可能是一个拥有各不相同观念的奇怪组合,可他们成功推动了一场关于世界贸易影响及WTO角色的全新讨论。

可曾有任何其他非犯罪组织,像WTO这样,遭到过来自如此多国家的批评者基于如此广泛的理由所提出的如此尖锐的抨击?我们可以看看当时一些针对WTO而发的反对评论。在总部位于美国的全球化国际论坛(International Forum on Globalization)的环境项目部主任维克托·梅诺蒂(Victor Menotti)看来,WTO所建立的贸易和投资体制“释放出的全球经济力量,有组织地惩罚生态上合理的林业科学,奖励加快森林退化的毁灭性做法”。[2]而在英国领军地位的家畜保护活动组织世界农场动物福利协会(Compassion in World Farming)眼里,WTO是“动物福利如今所面临的最大威胁”。[3]设于马来西亚的第三世界网络组织(Third World Network)的领导人马丁·科尔(Martin Khor)则称WTO是“统治南方的一种工具”。[4]纨妲娜·希瓦(Vandana Shiva)——印度科学、技术与生态研究基金会(Research Foundation for Science,Technology and Ecology)的创始人及主席——在其专著《生物剽窃:对自然及其知识的掠夺》(Biopiracy:The Plunder of Nature and Knowledge)中写道,WTO的规则“从根本上而言就是带着数字和法律术语伪装的强盗规则”,而食品和农业的全球自由贸易则是“全世界最大的难民制造计划”。直白点说,它“通向的是奴隶制”。[5]总而言之,许多这类批评意见都会同意通常认为出自墨西哥农民组织萨帕塔运动(Zapatistas)的一句总结性判断:WTO就是“人类最大的敌人”。[6]

就在西雅图会议遭遇失败之后的几周,我受邀在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的年度会议上发表演讲。会上很明显可以看出,人们对于此前的抗议活动并无清晰认识。像墨西哥前总统埃内斯托·塞迪略(Ernesto Zedillo)这样的政治家和德事隆(Textron,一家每年营业额上百亿的公司)的前首席执行官刘易斯·坎贝尔(Lewis Campbell)这种企业领袖,我也听到他们很草率地将抗议者归为两类:一类意图很好,想要保护环境、帮助世界上的穷人,但过于幼稚,受到了自身情绪的误导;另一类则摆出捍卫人权、保护环境的愤世嫉俗姿态,实则只是想要保住他们自己在低效行业中的高薪岗位,而这是由高关税壁垒造就的,会抬高国内消费者的成本,并且会让较不发达国家的工人陷于极度贫困中不得脱身。

达沃斯论坛上也出现了一些不同意见。美国工会领袖约翰·斯维尼(John Sweeney)和马丁·科尔发言反对主流观点。英国前首相托尼·布莱尔和美国前总统克林顿都善于见微知著,均声称我们已经碰到了真正的议题,值得严肃考虑。尽管如此,会上并没有真正就这些议题可能包括什么及如何解决它们进行讨论。就好像是说,人人都知道全球化在经济上是有益的,而“经济上有益”的意思则等同于“总体上有益”。所以真正的问题只是如何才能将那些令人恼火的抗议者打发掉,并向着各国之间没有任何贸易或投资壁垒的单一世界经济的目标加速前进。用塞迪略的话说,另一个选项仅仅是一种“全球化恐惧症”(globaphobia)。[7]

后来的十年间,像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主要经济大国组成的G8集团等组织在召开重要会议时,都需要应付大规模有时甚至是暴力性的抗议,无论会议是在华盛顿、布拉格、墨尔本、魁北克城、哥德堡、热那亚、坎昆、日内瓦还是在巴厘岛召开。街头剧场反复上演的这种惯例活动却并没能催生出一种必要的讨论,以判断奔向单一化全球经济是否是一件好事。有些复杂的事实问题也需要澄清,但即便我们能够在事实议题上取得一致,有关经济全球化的讨论还是提出了重要的价值问题。不幸的是,经济学家总是过分关注市场,因此没能对那些市场难以应对的价值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

关于是否需要建立一种与近几年来存在的所有形式皆不相同的全球化经济,判断其必要性,在反对经济全球化更具体而言是反对WTO(消除贸易壁垒的领导组织)的诸多常见指责中,有四种指责居于核心地位:

1.经济全球化将对于经济的考量置于环境、动物福利甚至是人权等关怀之前。

2.经济全球化侵蚀了国家主权。

3.经济全球化影响所有人,但由富裕国家构成的一个极小集团,却主导着贸易谈判,促成的贸易协议都对它们有利。

4.经济全球化助长了不平等;或者(更严重的指责是)它让富者更富,最穷的人比想象的更穷。

在我们考虑这些指责之前,我们需要了解一些背景知识。WTO是由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简称GATT)的成员在乌拉圭回合谈判(Uruguay Round)中创设的。它于1995年1月设立,在本书写作时已经有大约160个成员国,占世界贸易总量的95%以上。[8]WTO宣称其工作成果是一个“更加繁荣、更加和平、更加负责的经济世界”。[9]这一信念基于一般的基本市场原理:如果两个人在生产双方都需要的不同产品上具有不同的能力,那么,假设他们能分别从事他们相对对方而言更为有效的生产领域,然后彼此交换产品,而不是完全自产自销全部产品,那么他们将会生活得更好。据说,无论他们是邻居还是生活在地球上遥远的两端,这一点都成立,只要进行交换所需的交易成本低于他们在生产成本上的差异。进一步说,这种交易应当特别有利于劳动力成本低的国家,因为与劳动力成本高的国家相比,他们能更廉价地生产商品。于是我们就可以预期,这些国家的劳动力需求会上升,而且一旦劳动力供给逐步紧张,工资也就会上升。因此,自由市场的效果不仅使得世界作为一个整体更加繁荣,而且特别能帮助贫穷国家。

设立WTO的协议赋予该组织执行一整套与自由贸易有关的规则和协议的权力,这类协议如今已厚达3万页。[10]如果一个成员国认为自己正因为另一成员国破坏这类规则的行为而遭受不利,前者可以提出申诉。如果争端调解失败,就会设立一个由贸易和法律专家组成的“争端解决小组”(Dispute Panel)来审理。争端解决小组是老的GATT和新的WTO之间的最大差别。用正式语言来表述的话,争端解决小组并不裁定争议,只是向全体成员国提供裁决建议。但在实践中,争端解决小组的裁决总是一律得到采纳。如果申诉得到认可,而成员国继续违反WTO的规则,那么它就有可能遭受严厉的惩罚,包括针对其产品的关税。

西雅图的抗议发生于WTO声势日隆的时候。当时的WTO貌似有能力按照主要发达国家所期盼的方向去塑造整个世界。今天,事情已经有所变化。2001年,之前未能在西雅图启动的谈判在WTO于多哈召开的又一次部长级会议上拉开序幕。多哈回合谈判在锣鼓喧天中开启。这次会议又被称为“多哈发展议程”(Doha Development Agenda),因为它提出的目标之一是改善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前景。在此后的14年里,这些似乎永无休止的谈判,均未能带来任何利好的结果。之所以如此,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发达国家已经无法再随心所欲。相反,巴西和印度之类的发展中国家站了出来,更加强硬地捍卫自身的利益。农业通常是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生产效益更高的领域之一,但由于美国和欧盟都在补贴自己的农民,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无法在世界市场上销售。发展中国家据此要求美国和欧盟削减农业补贴。尽管后者的大多数经济学家都认为,补贴农业既浪费纳税人的资金,也是自由贸易的阻碍,但某些出于政治上的考虑妨碍了补贴削减。因此,各国无法就贸易壁垒的新一轮消除达成一致。此后的五次部长级会议,次次都揭示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深刻分歧,但仍旧以“重申多哈发展议程”告终。终于,在2015年于内罗毕举办的部长级会议上,这一惯例终于被打破了:不再有什么表述支持再举办一轮已经被许多人认为早已死亡的谈判。未来,WTO似乎很可能会致力于达成一些有关特定议题的并且涉及面较窄的协议,而非旨在消除贸易壁垒的全球性协议。同时,许多国家也正在绕过WTO,加入双边和地区性的自由贸易协定。

WTO重塑全球经济的影响力或许日渐式微,但它的规则仍然会继续决定国际贸易的条件,所以在我们讨论反经济全球化的四种指责时,仍然必须检视这些规则所带来的影响。

大部分对于经济全球化的一般性反对以及对于WTO的特别反对都基于一种主张,即自由贸易会让国家更加难以保护环境、更难提高动物福利标准或推进人权。乍看起来,消除贸易壁垒为何会妨碍这三个目标,其间关系并不明显。WTO就宣称这完全是一种误解。在一份显然是面向大众读者的,名为《WTO可以做的10件事》(10 Things the WTO Can Do)出版物中,WTO正面回应了以下争议:

经常可以听到一种指控,认为WTO体系优先考虑贸易,牺牲环境和人道主义目标。

这是不实的。[11]

在解释这种观点错在何处时,该出版物指出,在前面提到的海龟案例上,WTO的“上诉机构”(Appellate Body)强调,WTO成员国“能够、应该而且确实已经采取措施去保护濒危物种以及保护其他方面的环境”。该出版物解释道,如果一项争端裁决认为某项旨在保护环境的措施违反了WTO的规则体系,这并不是说WTO将贸易置于环境问题之前优先考虑,而只是说上述措施“违反了贸易规则”,通常是因为它歧视了某些国家的产品,或对待他国产品比对待本国产品更加严厉。用该出版物的原话来说:“如果我们对待来自任何来源的产品均同样严厉(或同样宽松),那就是合法的。”[12]

听起来这像是一个非常合理的原则。WTO允许成员国保护濒危物种,只要它们能公平地做这件事,不要以环境保护为借口,行保护自身产业之实。因此我们可以说,美国可以禁止进口某种用溺死海豚的方式捕捞起来的金枪鱼,只要它同时也禁止销售美国船只以同样方式捕捞到的金枪鱼。如果这是对的,那么WTO批评者的上述指责就是错的,该组织并不反对保护环境的措施。WTO似乎只是反对以环境保护为掩饰、实则只是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国际竞争的措施。如果WTO因为这类理由要废除美国保护海豚或海龟的法律,那么错不在WTO,而在美国,是美国自己起草了偏袒本国生产者的法律。

这实际上与WTO众多文件的表述是一致的,包括《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20条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的序言部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从1994年WTO成立时开始生效,其序言宣称:

……认识到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13]

但是WTO的争端解决小组做出其裁决时,通常却并不是这么处理的。比方说,我们可以看看金枪鱼/海豚一案,尽管这一争端是在GATT而不是WTO主导下做出裁决的,但它提出了WTO将会继续使用的原则。以下就是WTO出版物《走向未来的贸易》(Trading into the Future)(相比《WTO可以做的10件事》来说,它对WTO如何运作的说明没有那么简单化)对这桩争议的描述:

美国《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案》(Marine Mammal Protection Act)为保护海豚设定了标准,对象包括美国国内的捕捞船只以及那些在太平洋部分海域(海豚群在金枪鱼群上方游动的海域)捕捞黄鳍金枪鱼的国家。如果向美出口金枪鱼的国家无法向美国管理机构自证其符合美国法律所规定的海豚保护标准,那么美国政府必须完全禁止从该国进口鱼类。本案例中涉及的出口国是墨西哥,它对美出口的黄鳍金枪鱼遭遇了禁令。[14]

换言之,美国《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案》并没有一边对外国生产商保持严厉,一边却对美国国内的生产者放宽松。它对所有人用的是同一种标准。实际上,美国国会已经说明:“我们认为在捕捞金枪鱼时毫无必要地围困并溺死海豚是错误的,我们不会允许用这种方式捕获的金枪鱼在美国出售。”所以,如果WTO确实只打算排除那些偏袒本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我们可以推测,当墨西哥因美国禁运而向GATT提出申诉时,GATT应当会否决这一申诉。然而,正如《走向未来的贸易》书中所提到的那样,GATT的小组判定:

美国不能仅仅因为墨西哥有关金枪鱼生产方式的规定不符合美国的规定,就禁止进口来自墨西哥的金枪鱼产品。(但是美国可以将其规定应用于进口金枪鱼的质量或成分之上。)这就是所谓的“成品”(product)和“过程”(process)争议。[15]

成品和生产过程之间的这一区分,对于理解WTO规则在诸多领域之影响至关重要。正如金枪鱼/海豚案例所显示的,WTO的运作基础是,一国不能因为产品生产的过程而对该产品实施禁令,它必须表明被禁产品在内在属性上与其他产品存在不同。根据《WTO可以做的10件事》,WTO禁止某些形式的环境保护,理由是要废除歧视性的贸易做法。但是,成品与生产过程之分与此有什么关系呢?乍看起来似乎风马牛不相及,但是《走向未来的贸易》提出了如下关联:

是什么理由支撑着……(金枪鱼/海豚案例)的判决?如果我们接受美国的论据,那么任何国家都可以仅仅因为出口国与本国具有不同的环境、卫生和社会政策,就禁止进口其他国家的产品。这事实上将给任何国家单方面施加贸易管制提供一条毫无限制的途径,可能会给保护主义的沉渣泛起打开大门。[16]

《WTO可以做的10件事》在为WTO的争端裁决辩护时提出的理由是,他们所禁止的只是那些令外国生产者比本国生产者遭受更严苛对待的环境保护措施。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当WTO审理一个案件时,如果某项法律被公平地应用于国内和国外生产者头上,争议就不再在于外国生产者是否确实比国内生产者遭受了更严苛的对待,而在于允许一国根据某种产品的生产方式来禁止进口该产品是否会为“保护主义的沉渣泛起”打开大门。即便确实会发生这种事,上述论证也已经假定,防止保护主义沉渣泛起这一价值要高于保护环境、动物和社会内心安宁的价值,前者价值要高于——比如,保护上百万海豚免遭残忍杀害和过早死亡的价值,也高于向公众提供他们在关心这类无谓死亡时所渴求的那种内心安宁的价值。有许许多多事物,我们很珍视,我们的政府也会认为应当保护,应当禁止进口以我们认为不可接受的方式所生产的产品,但这就会违反WTO的裁决,以上只是其中的两个例子而已。针对以违反人权的方式——比如强迫劳动或迫使原住民背井离乡——生产出来的产品的进口禁令,也无法通过这种“应当应用于成品,不能应用于过程”原则的检验。如果任何形式的保护措施,不管它在对待国内和国外企业方面多么公平,都会因为它所针对的是生产过程而不是产品这一事实而遭废除,那么一个国家可以用于保护其价值的手段就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遭到了剥夺。

无论如何,没有什么牢靠的理由能让我们相信,成品与过程之分是阻止保护主义立法的唯一途径。争端解决小组(WTO告诉我们,这是由贸易和法律专家所组成的机构)可以利用一些更加细微精致的办法,来区分伪装的、不合理的保护主义和旨在保护环境的合理措施。第一种检验方法应该是,如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序言所提出的那样,要看旨在保护环境或动物福利或一国可能想要的任何其他立法目标的措施,是否公正不阿地适用于该国自己的生产者和外国的生产者。若满足这一点,那么该措施初步看来就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有任何国家想要将其废除,就必须证明:按道理,本来没有必要将贸易限制到该措施实际所做的程度,就可以达成该项措施所意图实现的环境或其他目标。

在前面所引用的段落里,《走向未来的贸易》宣称,如果我们接受美国关于金枪鱼/海豚一案的论据,那么“任何国家都可以仅仅因为出口国与本国具有不同的环境、卫生和社会政策,就禁止进口其他国家的产品”。这句话里的“仅仅”一词值得注意,因为出口国“不同的……政策”,可能包括允许向海洋倾倒有毒废弃物、对待动物极端残忍,或者不承认工人加入工会的权利等。此处暗含的意思是,在禁止一项产品时,与那些跟产品内在质量有关的理由相比,以上理由相对不那么重要。对于前者,WTO会毫不犹豫地接受,只要禁令不对国内和国外生产者施加歧视性对待。然而,没有任何理由认为,相比保护本国公民免受劣质产品之害的渴望而言,我们对环境、动物和人权的支持就没那么重要。

无论如何,说进口国通过对那些以危害环境、危害动物或危害工人的方式所生产的产品施加禁令,是在试图对出口国施以治外法权,这种说法是误导人的。这种情况确实有可能发生,而且它并不必然是错误的——我们在下一章将看到,为了防止其他国家发生明目张胆的侵犯人权事件,进行军事干涉有时候是有理有据的,所以试图用贸易措施来防止此类侵犯事件几乎不能说总是错误的。这一说法的错误在于,基于产品生产过程而对其他国家的产品实行禁令,这并不一定是试图施以治外法权。一国可以禁止销售杀虫剂,无论其来自国内还是国外,因为杀虫剂对野生动植物有毒——对此WTO不会反对;与此同理,如果一个产品的生产过程对野生动植物有毒,那么一国也可以禁止销售该产品,无论它来自国内还是国外。野生动物不一定是某特定国家的财产。生产产品的过程有可能会杀害候鸟,或者在海豚或海龟之类的案例中,杀害的是生活于海洋的动物。即便被杀害的动物完全生活在生产某产品的一国国境之内,寻求禁止该产品的另外一国也可能认为,对动物的死亡和痛苦保持冷漠是错误的,而且它还可能认为,允许那些在生产过程中以这种冷漠方式生产的产品在本国管辖范围内销售,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促成本书其他章节的一个伦理论证在这里同样适用:正如没有可靠的理由证明一国公民可以只关心自己同胞的利益、无须关心任何地方的所有人的利益那样,也没有可靠的理由证明一国公民只有在动物生活于自己国家疆域范围内时才需要关心动物的福利。因此,如果一个国家认为以围困并溺死海豚的方式捕捞金枪鱼是残忍的、不道德的,并且在自己的国界内禁止经营以这种方式捕获的金枪鱼,那么这种做法完全符合传统上得到承认的一国在自身领土范围内的主权。如果在自己国界内禁止销售道德上不可接受的产品会违反WTO的贸易规则,那么一个国家将如何才能合理地禁止进口那些展现违反个体意愿的真实性暴力行为的影片呢——其中一些性暴力行为有时甚至会导致死亡(比如所谓的“情色虐待电影”)?禁止此类影片是一国试图“以治外法权形式”来防止对妇女儿童的性侵与谋杀,但是没有人会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可接受的。然而,这一禁令的理由同样针对的是“过程”。就最终成品而言,它也许跟那些由不会受到伤害的专业演员出演的电影没什么差别。如果我们所关心的只是对治外法权的主张,那么在禁止色情虐杀电影和禁止以围网捕捞、伤害海豚的方式捕获的金枪鱼之间,我们难以找出原则性的差别。

当然,如果我们倾向于削减国家主权的重要性,并且认为应当由全球性或跨国性机构来裁定类似环境保护、动物福利和人权等议题是否可以接受,那也是可行的,并且与本书的整体论证也相容。但这需要此类机构成立、程序得以设定,并且最好是程序具有民主性并能回应公众意见;在此之前,这种想法并不行得通。

尽管WTO的争端解决小组使用的是成品/生产过程这一区分,但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仍有一条明确允许基于各种理由实行进口禁令,目的包括环境保护及动物福利。第20条的相关内容如下:

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方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a)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

(b)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

(g)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

对这一条最自然的解读应当是:允许一国可以基于若干理由禁止进口那种获取方法会威胁海豚或会给动物造成巨大痛苦的商品。其中,b款允许为保护动物生命而实施例外;g款允许为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而实施例外。禁止进口以非道德的捕猎方法或残忍的围网生产出来的产品,也可以依据a款得到辩护,该条款涉及的是维护“公共道德”。如果这是指人们“实际所拥有的”道德观念,那么在许多国家里,过分滥杀动物(尤其是濒危物种),都违背了一般公众所广泛持有的道德标准。源于此种杀害行为的产品进入流通销售过程,这种做法在某些国家对公共道德所形成的冒犯,与赤身裸体对公共道德的冒犯并没有什么差别。而在另一方面,如果涉及公共道德维护的这一条款意图指涉的是“合理的”道德价值观,与他们在多大范围内为人所接受无关,那么反对以残忍方式所获产品的理由,将比反对单纯的赤身裸体还要更加强有力一些。

在海龟一案中,美国提出的理由是,它对用未安装海龟筛除装置的渔船所捕获的虾类实施的进口禁令可以根据第20条b款和g款获得许可。争端解决小组依据与金枪鱼/海豚案一致的理由拒绝了上述论据。此后,美国提出上诉,但上诉同样被驳回了。这一次,WTO的上诉机构不承认保护濒危物种的措施属于例外情形。它用以否定美国虾类禁令的理由是:这一禁令实质上要求其他国家采用美国国内船只用以筛除海龟的方法,而没有允许它们采用其他也许更加适应当地情况的方法来避免对海龟的杀害。上诉机构认为,这种做法是歧视,美国实施这一禁令的方式中也还有其他一些方面的歧视。因此,上诉机构发现美国没能满足第20条开篇的限制性条款的要求,后者要求例外情形必须满足限定条件,即“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上诉机构用以下语句为判决书做总结:

185.在形成结论时,我们想要强调我们在这一上诉中没有做出什么判决。我们没有裁定环境的保护与维持对WTO的成员无关紧要。显然,它很重要。我们没有裁定作为WTO成员的主权国家不可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濒危物种,如海龟等。显然,它们可以而且也应该这么做。我们也没有裁定主权国家之间不可以在WTO内部或其他国际论坛上采取双边、诸边或多边的合作行动,以保护濒危物种或在其他方面保护环境。显然,它们应当这么做,而且也确实在这么做。

186.我们在这一上诉中做出的判决仅仅是:尽管美国在此次上诉争端中所涉及的措施要实现的是一种环境目的,且这一目的在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20条g款之下被承认为合法,但是美国实施该措施的方式在WTO的成员之间构成了武断且不合理的歧视。[17]

听起来挺不错,但是这一裁决的性质表明,任何贸易限制想要通过上诉机构的审查都将变得极为困难。在判决书的某个地方,上诉机构提到,“有必要注意到,进口禁令通常应是各成员贸易措施军械库中最重型的‘武器’”(第171段)。这一意见明显会让它采取一种观点,即允许采纳进口禁令的一个前提是,所有其他能够达成意图目标的途径都必须已经被穷尽过了。

上诉机构判决以后,美国开始与其他国家进行谈判,以求达成一个关于使用海龟筛除装置的多边协议。同时,它也维持了其对未使用此类装置的船只所捕获虾类的进口禁令。于是对这一禁令又产生了争端,2001年11月,上诉机构终于承认美国确实是在全力施为。只要美国一直“持续、严肃且有诚意地”寻求达成一项有关海龟保护的多边协议,它的进口禁令就可以维持下去。[18]

海龟案例的最终判决是GATT和WTO整个历史上第一次认可一国基于环境理由而实施的单边的、治外法权式的贸易限制措施。也许这一裁决能够说明西雅图抗议确有效果,让WTO对于外界对其环保表现的批评变得更为敏感。观察家有必要再等待数年,需要再看看以后的判决,才知道WTO的法学理念是否确有改变。最明显的标志出现在2014年,案件涉及欧盟对捕猎海豹所获产品(包括皮毛、肉类及油脂在内)的进口禁令。动物福利组织多年来一直在反对加拿大的海豹捕猎,并向世人展示小海豹在冰面上被棒打至死的视频。实施禁令的动议在2009年欧盟选举期间成为了一项普遍关注的议题,随后被欧洲议会采纳。禁令为原住民群体捕猎的海豹产品以及为海洋资源管理之目的而捕杀的海豹留有有限的豁免。加拿大和挪威质疑这一禁令,宣称它是一种贸易壁垒,违反了WTO规定。欧盟则辩称禁令属于第20条a款之列,即它是“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

尽管如何对待动物毫无疑问确实会引发道德议题,而且动物福利在许多国家,包括组成欧盟的那些国家也是公众的道德关怀之一,但考虑到WTO迄今为止所做判决的性质,对于WTO是否会赞同欧盟的主张,最初很难有什么自信。令人惊讶的是,争端解决小组采纳了欧盟为其禁令所提出的辩护意见。它认为,维护公众在动物福利方面的道德关怀是“一种重要的价值或利益”。[19]尽管争端解决小组发现为原住民群体所设计的例外情形在起草方式上存在一些问题,但它总体上仍然支持了对海豹产品的禁令。加拿大和挪威对这一判决提出上诉。加拿大代表争辩说,争端解决小组关于禁令是“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意见是错误的,因为它没能明确指出禁令寻求维护公共道德时所想要回应的风险。如果该上诉被采纳,这一论点就可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对第20条的援引使用。上诉机构驳回了该次上诉,并做出以下裁定:“禁令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要件并不包括确切指出所面临的需要提供防护的风险到底是何种具体风险。并且,上诉机构还裁定,成员国应当“拥有若干余地,以根据自身体制和价值标准,来自主界定和应用它们对公共道德的定义”。[20]

在西雅图抗议发生的15年之后,WTO似乎采纳了抗议者和一部分WTO成员国的呼声。通过对维护公共道德之需要进行较为宽泛的解释,它在海豹产品一案上的裁决,极大地扭转了天平:从旨在推动自由贸易及防止任何可能引发“保护主义沉渣泛起”的措施,转向了允许成员国自行决定如何才能最好地维护对它们而言最为重要的价值,只要它们这么做时并没有在国内和国外的不同生产者之间造成歧视。

面对宣称WTO践踏国家主权的言论,该组织支持者的标准回应是:WTO仅仅是主权国家政府自由加入的一系列协议或条约的管理机构。WTO的任何成员国之所以称为成员,乃是因为该国政府决定加入WTO,并且此后也没有决定退出。另外,除争端判决之外,其他事务上的决策通常都是基于成员一致同意。由于WTO是主权国家政府决策的表达,它就无从干涉国家主权。

WTO只是一整套多边协议的行政机构,这种说法也许在书面上是正确的,但遗漏了某些非常关键的操作细节。一国政府一旦加入WTO,它本身及其后继各届政府就都面临着保持成员身份的巨大压力。基于自由贸易的出口工业的发展,雇佣了大量本国劳动力,而如果一国退出由WTO所执掌的条约,这类行业所面临的崩溃威胁将会变得非常巨大,以至于国家会自行其是几乎是不可想象的。WTO争辩说这是一种好事。在《WTO可以做的10件事》中,第五件就是“鼓励好的政府治理”。其中的论证是,政府需要“得到武装,以对抗来自狭隘利益集团的压力,而WTO体系对此能有助益”。这类狭隘利益集团可能会寻求保护那些为本国市场生产产品的本地企业,但保护主义意味着消费者需要支付更高的价格,而且可能会引发贸易战,从而不利于本地从事出口产品生产的企业。而一旦该国成为WTO的成员,它就可以指出身为成员的总体利益,而且可以表明如果实行保护政策,受保护企业的获利将赶不上其他人所承担的损失。[21]

只要付出一定代价,国家可以自主选择不加入或者脱离WTO,这当然是对的,但是一国一旦成为WTO的成员,它们的主权确实可能受到很大约束。这远非小事。因是否可以使用非专利药物(generic drugs)治疗非洲艾滋病而起的冲突,就能表明能否正确理解上述事体实在非常重要。至2001年底,仅仅在南非就有400多万人,也就是该国成人总量的20%感染了HI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这种导致艾滋病的病毒。那个时候,如果一个人生活在富裕国家,携带这种病毒已经不再等于接到死刑判决,因为能够有效抑制感染的抗逆转录病毒药物(antiretroviral drugs)已经面世。但这类药物每年须花费1万美元,几乎所有受感染的非洲人都无法承担。面对这种绝望状况,南非政府考虑实施一种想法,即许可药品在南非生产。这种做法被称为“强制许可”(compulsory licensing),是处理健康危机的公认手段。药品生产本地化意味着每人每年只需花费约350美元。对于许多非洲人来说,这个价格也依然非常高昂,因为他们生活的国家每年在卫生保健上的人均花费大约只有10美元。但每年350美元对一些人确实是个比较现实的数目,特别是对南非人而言。

当南非政府开始考虑许可药品在本地生产的可能性时,美国的回应是威胁将实行贸易制裁,以保护其国内药品制造商的知识产权。面对来自艾滋病活动群体的压力,克林顿政府后来撤回了这一威胁。于是,世界上主要的制药企业一起走上法庭,意图阻止南非政府为其人民提供能够买得起的救命药物。来自公众的愤怒,让这些企业在2001年4月放弃了这件起诉,转而达成协议,向非洲国家免费或以很大折扣提供他们的产品。同年10月,事情又发生了新的变化,因为美国发生了一起生化恐怖主义事件:有人将含有炭疽孢子的信件寄送给了数家新闻媒体和两名美国参议员,导致五人因吸入炭疽孢子而死亡。在随后的恐慌时期,加拿大政府宣布将要强制许可生产西普罗(Cipro)——治疗炭疽热最有效的抗生素。部分美国政治家呼吁美国政府学习加拿大,但美国卫生部部长则选择要说服持有西普罗专利的制药企业拜尔(Bayer),要求它大幅降低该药品的价格。他清楚地提出,如果遭到拜尔拒绝,美国就将购买一种更加便宜的非专利药。可以想见的是,由于当时美国政府仍在试图限制非洲国家获得非专利抗艾滋药物的途径,上述要求很快就引发了一场强烈抗议:美国政府对美国人是一套标准,对非洲人则是另一套标准,而且感染炭疽热的美国人只是很少数,而感染艾滋病毒的非洲人则估计有2500万人之多。[22]

尽管这次炭疽热爆发对少数不幸的受害者是一场悲剧,但对数百万渴求更廉价药物的人来说,时机真是再好不过了,因为紧接着WTO就要在多哈召开其2001年度的部长级会议。因遭受双重标准指责而尴尬不已的发达国家同意发表一项宣言: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又称《TRIPS协定》)“没有也不应当妨碍成员国为维护公共健康而采取措施”。宣言还提到,各成员国“有权决定构成国家紧急状况或其他紧急情况的条件”,而且特别将“艾滋病、结核病、疟疾以及其他传染病”包括在内,以代表允许国家对必需药品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23]

尽管结果尚好,但上述问题表明,贸易协议可以多么强有力地侵入一国政府所面临的至关重要的决策领域。南非作为一个自由的主权国家,确实并非必须要加入最初的《TRIPS协定》。但选择不加入,可能会带来非常大的经济损失。然而,国家一旦加入WTO就将在许多重要领域丧失国家主权,如果它们长期背负着要维持成员身份的压力,那么认为WTO对主权毫无威胁的观点便过于简单化了。

如果我们的结论是国家所面临的维持WTO成员身份的压力会削弱其主权,这本身并不构成指责WTO的理由。为了获取该组织所带来的好处而付出一点主权丧失的代价,可能是值得的。国家所面临的选择是要么加入协定,要么不加入,而那些决定加入协定的国家领导层应该做出了一种判断,认为这么做会对他们自己一代及以后的世世代代都有好处。所以,在我们批评WTO侵蚀国家主权之前,我们应该追问一个问题:国家及其公民要获取这样的好处,是否还有其他不同办法?

传统上而言,左派一直都是世界主义者,而保守派则是民族主义者,它反对向国家自主权施加任何限制。正是由于WTO表现得要将自由贸易既放在环保价值之前又放在国家自主权之前优先考虑,才将来自左右两边反对WTO的火力都聚集在了一起。如果WTO能够实施改革,使自己有能力保障工人权利和环境,上述两派的联盟就会解体,因为这种修正会让WTO具备更多而非更少的全球治理能力。因此,改革虽能抵消来自左派的一些批评,但同时也会进一步点燃右派民族主义者的怒火。WTO的左派批评者之所以支持国家立法机构的优先性并起而捍卫其立法保护环境的权利,是因为其相信某国的立法者至少还向它们的人民负责,全球性的公司就不是这样了。而在左派的眼中,WTO却为全球性公司的肆意行为大开了方便之门。这就表明,如果WTO能够宣称它提供了令全球性公司受民主规则约束的可能性,它就可以回应来自左派的批评——不过依然无法回应保守派的发难。在像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这样的社会契约理论家的哲学体系中,组成政治共同体的人们会放弃其一部分个人自由,以获得在整个共同体运转过程中的发言权。同样地,加入WTO的国家也是放弃了它们的部分自主权,以获得在全球经济运转过程中的发言权。

以一致同意的方式进行决策,可能会是一个非常困难的过程。在实践中,直到西雅图抗议之前,WTO的议程都是由主要贸易大国的非正式会谈确定的。这个团体被称为“四大国”(the Quad):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在重大问题上,一旦这四方势力达成了一致,那么成果就会被提交给正式会议,但通常它们都已经是既成事实了。[24]根据加拿大驻GATT以及随后驻WTO前任大使约翰·威克斯(John Weeks)所言,直到2003年才出现了美国和欧盟已同意的一项提案遭WTO其他成员国否决的情形。[25]该提案是关于农产品贸易的,遭到了以巴西为首的一批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像巴西、印度和中国(直到2001年才成为成员国)这样的国家越来越渴望在谈判中坚持自己的权利,从而突破了“四大国”的势力圈,同时也让WTO减少贸易壁垒的新一轮谈判遭遇了更大困难。

然而,要在WTO内部听到最贫穷国家发出平等的声音,这仍旧非常困难。它们甚至连在WTO总部所在地日内瓦维持一间办公室的经费都捉襟见肘,因为那是世界上物价最为昂贵的城市之一,而且即便它们能够做到这一点,其员工也必须及时兼顾同样驻在那里的许多联合国机构正在做什么、对他们国家有什么影响等相关事务。WTO认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并且会向发展中国家的官员提供一些技术帮助和训练。

迈向同一方向的另外一个步伐则是设在日内瓦的WTO法律咨询中心(Advisory Centre on WTO Law)的设立。该独立机构成立于2001年,旨在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低成本的法律咨询,并在WTO争端解决过程中为其提供支持。(尽管设立一个此类咨询中心的提议早就已经讨论过,但也只是在西雅图抗议发生后这一积极倡议才变成了现实。)在咨询中心运行十年以后,WTO的前总干事帕斯卡尔·拉米(Pascal Lamy)承认,该机构的存在对在争端解决过程中实现公平与公正至关重要。他提到,WTO规则的“惊人体量”和案件“日益增加的复杂程度”已经让许多成员国选择雇佣私人律所来协助处理自身案件。拉米还承认,较为贫穷的国家无力承担这么做的费用,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从没有进入过争端解决程序,只有一个例外。他提出的解决办法是,咨询中心要更加努力,以覆盖那些最不发达的国家。说起来当然容易,但拉米在同一讲演的另外一段也承认,咨询中心的资金只由很少一些国家提供,而且不可靠。因此,事实上,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于最不发达国家的公平和公正就维系在一个独立组织头上,而该组织连运作资金都缺乏足够的保障。[26]

总而言之,WTO已经不再由“四大国”主导,但要保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能像较富裕国家那样捍卫自身利益,那仍将是一场长期的斗争。

小布什总统曾说过一句话,表达了全球自由贸易的绝大部分拥趸的立场:“反对自由贸易的人并不是穷人的朋友。反对自由贸易的人想要掐灭脱离贫困的最大希望。”[27]而在另一边,经济全球化的批评者却认为经济全球化导致富者越来越富、贫者越来越贫。哪种观点是对的?

事实并不容易澄清,而且经济全球化的反对者们在这个问题的某些方面意见也并不统一。有些人说富裕国家没有为贫穷国家提供公平竞争舞台,所以自由贸易并不有利于穷人;另有一些人,比如在西雅图抗议WTO的美国工会成员之所以反对自由贸易,是因为这意味着工作会从发达国家转移到诸如中国、印度等工资低得多的地方。如果工作确实会从富裕国家流向贫穷国家,可以预料,那将抬高许多人的收入,而这些人当前福利水平平均而言可是比富裕国家失去工作的工人要差得多。因此,那些赞同在全球范围内,而不仅仅是本国范围内削除贫困的人,应当视此为好事一桩。

另一个相关问题是,自由贸易是否意味着更为廉价的商品,以及这对于穷人是否是件好事。在发展中国家中反对WTO最著名的人士之一纨妲娜·希瓦曾在一篇文章中写道:印度的贸易自由化意味着更多的食物出口,结果是“食物价格翻倍,穷人不得不将其消费量减少一半”。任何人如果对贸易自由化之前印度的贫困状况有所了解,就很难相信印度穷人在食物消费量减半之后还能活下去,所以这类主张很可能会招致怀疑。如果往下再读一页,这种怀疑并不会减轻,希瓦在下一页又写道,印度农民失去了市场,并且不得不关闭其磨坊,因为“廉价的、得到补贴的进口大豆倾销到印度市场上……从而使得该国的国家收支平衡状况更加恶化”。[28]如果降低贸易壁垒确实意味着大豆变得比以前更加便宜,那么宣称同样的贸易壁垒降低会导致整体食物价格翻倍就很奇怪了。另外,希瓦所称的由于贸易自由化而产生的大量食物出口,也应当会提高农民们所获得的粮食价格,从而改善该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对于这一明显自相矛盾的主张,也许还有一种解释;但即便确实有,希瓦也没能向我们提供。

要评估近期以来贸易改革的影响,对以下两个问题进行区分是有益的:

1.在全球经济自由化的阶段,不平等是否增加了?

2.穷人是否变得更加悲惨了?

这两个问题并不相同,因为存在这样一种可能:绝对而言,穷人的状况有所改善,即他们可能吃得更好、饮水更安全、教育和医疗保健的机会更大等,与此同时,富人的状况改善更大,从而使得贫富之间的收入和财富差距比以往更大。(以下我在使用“富裕”和“贫穷”时,指的分别是人们收入的高低,而不是指他们所拥有的财产的价值。高收入的人一般更加富有,反之也如此,这自不必说。但这种关系并不完全成立。)当然,我们还需要追问,可以观察到的这些变化是否是经济全球化的结果,而并不仅仅是碰巧与之同时出现的。

自1990年以来,世界银行就一直在跟踪全世界的贫困状况。它的做法是计算一个人满足其基本需求(如食品、住所、衣物等)需要多大收入。最初的数字是每天1美元,以后随着物价的变化一直在修正,到2015年9月已经是每天1.9美元。这里有必要对这个数字解释一番。我们可能认为,在像印度之类的地方,美元的购买力比在纽约的购买力要高出很多。所以这些人虽然很穷,但也许并不像我们最初所想象的那样穷到了极端。但是,这个数字实际上已经将购买力的差异考虑了进去,是所谓的“购买力平价”数据。它的意思是,在美国用1.9美元能够购买的货物量,以当地货币来购买需要多少。另外,世界银行的数字采用的是2011年的美元价值,如果我们把通货膨胀考虑进来,那么极度贫困线的购买力相当于2015年的2.03美元。然而,这只是极度贫困人口的上限。处于极度贫困状态的人们的平均收入远远低于这一数据。[29]

一个好消息是,处于极度贫困状态的人数自1990年(当时有19.5亿人)以来一直在减少,而且2000年以后减少速度还进一步提高了,因此到2015年底,极度贫困人口大概是7.02亿。如果用极度贫困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百分比来描述,上述变化就会更加显著:在1990年,世界总人口中将近37%的人生活在极度贫困之中;而到2015年底,这一比例首次低于10%。[30]如果生活于极度贫困之中的人数比例未曾发生变化,那么现在将还有27亿人处于这一状况,或者说比如今的实际数据多出20亿。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发展中国家的劳动中产阶级(以4美元以上为生活标准)在发展中地区劳动力总数中的占比只从1991年的18%上升到了如今的50%。同一时期,发展中地区营养不良人数的比例也从23%下降到了13%。[31]

1990年,出于对此前仅仅用人均收入来衡量国家进步的狭隘经济观点的不满,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提出了人类发展指数(Human Development Index),将对健康、教育和收入的衡量一起考虑了进来。这在2010年又引出了多维贫困指数(Multidimensional Poverty Index),也是旨在同时考虑健康、教育和收入,不对国家进行排位,只评估贫困的范围和严重程度。在2013年,根据这种评估贫困(不是极度贫困)的新方法,有15亿人生活于贫困之中,另有8亿人处于贫困边缘。[32]

对发展中国家贫困的评估,依据的是与基本需求相关的绝对标准。这并不是富裕国家通常使用的那种相对贫困——可以同时拥有安全饮水、卫生、医疗、电力、足够食物,拥有电视、汽车和空调等家具的那种贫困。尽管趋势有所好转,但世界范围内仍有7.95亿人长期营养不良或长期饥饿,有25亿人缺乏相对较好的卫生设施(其中10亿人必须露天排便),有18亿人使用的饮用水源受粪便污染,有数亿人不能用肥皂和水洗手。在富裕国家,在5岁以前夭折的儿童低于1%,但在贫穷国家,这个数字是1/12。也就是说,每天有16000个孩子死于可以避免的原因。在最贫穷的国家里,超过1/3的儿童相对或严重发育不良,原因就是营养条件或卫生条件太差。而在富裕国家,发育不良几乎闻所未闻。在富裕国家,每1万个人拥有28名医生,贫穷国家则不到2名。富裕国家的居民出生时预期寿命大约是80岁,而最贫穷国家只有58岁。[33]

像这样的贫困,已经被人描述为:“这种以营养不良、文盲、疾病、环境肮脏、婴儿死亡率极高、预期寿命极低为突出特征的状况,低于对人类尊严的任何合理界定。”[34]然而,我们现在所思考的问题并不是极度贫困的大面积存在是否是件坏事——它当然是——而是它是否能支撑我们正在考虑的对于经济全球化的指责。经济全球化导致或增加了我们刚刚所描述的这种贫困吗?

2014年,乐施会(Oxfam)(2)报告称,全球最富裕的80人所拥有的财富相当于最贫穷的35亿人的总和,而且全球1%的最富有人群拥有全球财富的48%。[35]这些数据看起来令人震惊,它们表明了,最富裕的亿万富翁能够且(我在第五章将会论证)应当为帮助最贫穷的人做更多事情。尽管财富的不平等如此悬殊,但这既无法表明世界现在正在变得越来越不平等,也没能表明经济全球化导致了穷者变穷或无法脱贫。

世界正在变得更加不平等吗?我们很可能想要通过考察富裕国家和贫穷国家之间的差距是在增大还是缩小来回答这个问题,但这可能会误导人。中国自1981年以来的强劲经济增长,使得7.53亿人脱离了极度贫困,从而为缩小全球不平等做出了重要贡献。[36]而新加坡的经济增长,由于人口只有540万人,显然对全球不平等的影响就要小些。这表明,在评估全球不平等是否有所增加的时候,我们需要使用其人口总数来衡量国家财富的变动。如果任何国家的任何人的收入都是平均数,那么我们就能得到正确的答案;但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如果我们要追问的是在经济全球化阶段全世界的整体不平等状况是否有所增加,那么以下问题就会有很大影响:中国的经济增长利益主要是流向了该国的穷人还是富人,还是以某种其他方式分配了?

因此,我们需要掌握的信息,乃是个体而非国家的收入在经济全球化阶段发生了什么变化。我们并不能找到所有国家的这方面信息,特别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尤其如此,但是世界银行的布兰科·米拉诺维奇及其研究团队对可以找到的数据进行了细致的收集和分析。米拉诺维奇提出,关于工业革命至20世纪中期以前全球不平等程度的状况,对其最合理的猜测是正在逐步加大,此后至20世纪80年代一直维持在很高水平,之后我们能找到质量更高的数据表明,在经济全球化的数十年间最富裕1%人群的收入增加了60%。但是,最富裕的1%收入增长百分比并非最高。中位收入或接近中位收入者——具体来说,就是在全球收入分布中处于第50个和第60个百分位之间的人——的收入增加了70%~80%。(他们包括2亿中国人,9000万印度人以及印度尼西亚、巴西和埃及的各3000万人。)从全球不平等的角度来说,比这更有意义的是,对全球人口中收入处于倒数第二梯队的人群来说,他们的收入也增加了40%~70%。当然,这个好消息并非完美无瑕,最贫困人口(即收入分布中最后5%的人)的收入没有什么变化。[37]

与上述收入数据相一致,其他人类发展指数也有所改善。在1990~2012年,出生时预期寿命的全球平均值增加了6年,而且增幅最大的是低收入国家。低收入国家平均增加了9年,利比里亚(增加了20年)和埃塞尔比亚(增加了19年)成就特别惊人。[38]这些成就的取得,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儿童死亡率在这一阶段减少了一半,从每1000名活产中有90人死亡降至43人,每天得救的儿童大约有1.8万人。儿童死亡减少现象的最大部分也出现在最贫穷的家庭。[39]全世界忍饥挨饿的人数占比在1990~2015年也减少了一半。[40]发展中地区有更多的儿童能够上学。2000年,入学注册率为83%,2010年则达到了91%。[41]

现在,我们已经回答了第一个问题。在过去的至少20年中,经济全球化是否增加了全球不平等?回答这个问题取决于你如何理解不平等这一词汇,但我们至少有理由争辩说情况并非如此。经济全球化确实让富者更富了,但也帮助到了穷人。尤其是如果我们关注金钱以外的指标的话就会看到,不平等确实得到了减少,因为以健康和生命质量(如预期寿命)来衡量,穷人得到的好处比富人更多。世界人口中收入处于倒数第二梯队的人们的收入在过去20年经济全球化的时期有了大幅增长这一事实,也为我们所面临的第二个问题提供了一种答案。在我们掌握有必要数据的经济全球化时期,穷人并没有变得比过去更穷。除了最穷的5%以外,他们全都相对没有以前那么穷了。

因此,看起来我们似乎可以驳斥针对经济全球化的第四种指控。经济全球化确实可能济富了,但它并不是通过劫贫来实现这一点的,它是通过把蛋糕做大而实现的。经济全球化的水涨抬高了所有的船只。

但是,以上结论可能下得有点儿太快。首先,怎么理解世界人口中最贫穷的5%的状况?他们的船只并没有因为水涨而升高(无疑他们也穷得不可能拥有船只)。其次,即便倒数第二梯队的人们作为一个整体确实有所改善,但是他们中仍有许多人——而不仅是那最后5%——还是生活在极度贫困之中。如果富人没有将竞争舞台向他们自己的利益倾斜,难道不是本来可能有更多极度贫穷的人可以脱离这种境况吗?

下面让我们来考虑这些问题,不过先要记住我们已经知道的有关1988~2008年经济全球化阶段的以下结果:

1.全世界收入最低的5%人群(约3.6亿人),收入没有什么变化。

2.全世界收入处于倒数第二梯队者(约24亿人),收入增长了40%~70%。

3.中位收入或接近中位收入(约3.8亿人),收入增长了70%~80%。

4.收入最高的1%人群(约0.72亿人),收入增长了60%。

如果首先要考虑的是受经济全球化影响的所有人的福祉,我们应当视以上几点为好消息。将不平等本身当作一种核心价值来关心,这是不对的。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果一个社会几乎所有人都能达到挪威人的平均生活水准,同时还有很少数人是亿万富翁;而另一个社会则是平等主义的,所有人的生活水准一律相当于厄立特里亚(3)人的平均水平,那么前者要比后者好得多。我们是应该对推进社会全体成员的福祉保持平等关怀,还是应该对社会中最穷困成员的福祉给予某种优先性,这个问题可以争论,但无论我们做出何种取舍,真正重要的是人们的福祉,而不是富人与穷人之间差距的大小。

不平等的增加可能会意味着整体福祉的减少,这是对的。不必奇怪的是,与高度不平等的社会相比,在一个相对平等的社会中,同样幅度的经济增长能够消除更多的贫困。[42]此外,有证据表明,不平等还会妨碍经济增长,而程度适中的再分配却对增长没有负面影响。[43]

不平等还带来了其他我们不想要的后果。如果少数人可以利用其巨额财富帮助他们中意的候选人赢得选举,那么一人一票就会丧失意义。民主会遭到破坏。与收入处于中等以下水平的数量多得多的选民之意愿相比,政治家们对于其富裕支持者的意愿将会更加敏感。人们经常引用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Louis Brandeis)曾经说过的一句话:“我们可以选择民主政治,要么也可以选择任凭财富集中于少数人手中,但两者不可兼得。”[44]如果金钱可以被排除在选举以外,这样说也许并不准确,但没有迹象表明美国会这么做,而对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对于用金钱来攫取权力的做法的限制更是少之又少。

不平等还可能会摧毁社会中生活水平相对较低的人们的尊严,让他们的感受与在一个更为平等社会中依赖同样收入生活的情形相比更为糟糕。在这里,由于人们倾向于拿自己与周围的人相比较,因此国家内部的不平等比国家之间的不平等更为棘手。

不过,其他一些因素也会让不平等的重要性大打折扣。对于那些在绝望中挣扎,只求能给自己的孩子提供足够食物以及住所和衣物的人来说,追上自己的邻居就不如追上那些毫不费力就能满足自身基本需求的人来得重要。对那些收入接近维持生存所需的绝对最小值的人来说,收入上的很少一点提高,就能让他们的福利有很大的改观,即便他们邻居的收入以美元来计算增加得更多。而且他们所生活的社会也许本来就不是民主制,所以收入的不平等可能也并不会很大幅度地加剧他们被迫忍受的权利不平等。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对资产阶级的影响进行了描绘,这些表述或许也能应用在当今的全球贸易扩张上:

它把人的尊严变成了交换价值,用一种没有良心的贸易自由代替了无数特许的和自力挣得的自由……一切固定的僵化的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素被尊崇的观念和见解都被消除了,一切新形成的关系等不到固定下来就陈旧了。一切等级的和固定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一切神圣的东西都被亵渎了。[45]

自由贸易的卫道士们可能不会接受其中感情色彩过于浓厚的词汇,如“没有良心”,但他们也许会同意说全球自由市场会消除“素被尊崇的观念和见解”。他们会视此为好事一桩,因为这类偏见会限制个体创造性的发挥,而个体创造性既有利于生产者的创新,也让消费者拥有了接受与否的选择权。经济全球化对传统社会具有革命性的影响。不管我们认为这是好是坏,我们都可以追问:是否有办法让它运转得更好,或至少不那么坏?即便是对于那些接受全球自由市场带来经济利益这一总体论证的人来说,他们也应该追问自己:如果缺乏任何一个全球性的权威来为某些议题(如虐待儿童、劳工安全、组建工会的权利以及环境和动物福利保护等)设定最低标准,全球自由市场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良好运转?

根据标准的经济模型,如果满足许多不同假定——包括假定人们的行为总是完全理性,并且其行为基于充分的信息——在一个治理良好的国家中实行自由贸易将会形成一种名为“帕累托效率”(Pareto efficiency)的情势,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势下,如果不减少另外至少一人的福利,那么没有任何人的福利能够改善。这是因为,国家的法律将会令私人的生产成本与生产的社会总成本相一致。倾倒废弃物导致河流污染的企业,将会被要求进行清理并补偿那些受到损害的人。由此,保持环境清洁的成本就成为生产成本的一部分,而为了节省成本而不对其废弃物实施清理的生产者,就无从获得相对其他竞争者更多的经济利益。但正如上一章考察温室气体排放问题时我们看到过的那样,全球自由贸易的情形与此并不相同,因为缺乏全球性权威来管理污染,也缺乏国际民法强制要求对污染受害者提供有效救助。一国政府很可能对强迫生产者将其对全球环境(如海洋、大气,或鲸目动物、鱼类及候鸟种群等)的损害内部化一事兴味索然。尽管所有国家共享着同一个全球环境,但公地悲剧的逻辑在此处也同样有效,与限制本国渔船从而让他国捕捞更多相比,一国允许本国渔船尽情捕捞的得利更大。所以,严格以经济学的理论来判断,由于缺乏全球性的环境保护,我们没有理由预期自由贸易会达成帕累托效率,遑论将整体的福祉最大化。

即便我们忽略海洋和大气这种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美好事物,而只关心各国内部的生活质量,由于政府并非完美无瑕,所以毫无限制的全球化也可能会导致经济上的无效率。如果统治精英并不关心工人阶级,或者不关心领土范围内特定地区的人民,统治者可能就不会考虑大气或水污染给他们带来的成本,或不会考虑他们被强迫长时间低薪工作的问题。由此,由这种精英统治的国家将会战胜那些为其工人提供某种最低保障标准的国家。于是,正如赫尔曼·达利(Herman Daly)所言,“世界上更多的生产转移到了那些成本算术做得最差的国家——这种做法一定会降低全球的生产效率”。[46]结果是,人类福祉和全球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即便在最好的时期也尚不完善,如今却还将遭受更进一步的侵蚀。

我们是否需要一个统一的全球环境标准和劳工标准,这个问题通常会在来自较贫穷国家的自由贸易支持者和来自富裕国家的劳工和环境活动家之间引发争执。人们害怕发达国家会利用高标准来将贫穷国家的产品拒之门外。希瓦宣称:“社会条款让北方国家工会和他们的企业联起手来一起插手和破坏南方国家的社会运动。”[47]这可能会发生,并确实已经发生了,但还有其他办法吗?

2013年,孟加拉国一座名为拉纳购物中心(Rana Plaza)的8层建筑的倒塌,形象生动地例证了在劳工权利和职业健康与安全方面建立国际标准的必要性。这栋大楼里有许多服装厂,主要制造国际知名品牌服装,总共雇有5000名工人。在灾难发生的前一天,大楼已经出现裂缝,而且工程师已经提醒大楼需要疏散人群。低层的银行和商店都关门了,但没有组建工会的服装制造工人被要求继续上班,而且有媒体报道说他们还受到威胁,如果拒绝上班将失去一个月的薪酬。第二天大楼倒塌时,有1136名工人遇难,还有2000多人受伤。另外媒体报道,大楼之所以能得到建筑5~8层的许可,是源于大楼所有者的政治影响力。孟加拉国工会游行示威要求修改劳动法,以让工人们组建工会更加容易,并要求改善健康和安全条件。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派遣了代表团到孟加拉国,以求改善建筑的安全标准和职业安全和健康。[48]

在这种背景下,发达国家工会人士和组织要求企业发挥更大社会责任的行动似乎不像是要试图“破坏”发展中国家的社会运动。与此相反,他们试图支持那些寻求改善发展中国家工作条件的努力。问题在于,如果孟加拉国的服装工人拥有跟富裕国家工人一样的工作条件和工资水准,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将失去工作,因为衣服将会在富裕国家里制造。

因此,在我们认为所有工人都应当享有的权利(如参加工会、最低标准的职业健康和安全等)和其他可以且应当根据一国生活标准有所不同的事务(如薪酬水平)之间进行区分,将是非常重要的。在工业化国家,国家的法律和规定最终被理解成了是防止19世纪自由放任(laissez-faire)资本主义的那种不人道的残酷的必要措施。与此相似,在未来,某种基本的全球性劳动标准将是应对可能同样不人道的、放任的全球资本主义的唯一手段。

WTO接受了这一理念,至少在理论上是如此。在1996年于新加坡举办的WTO部长级会议上,部长们重申了此前的一项承诺,即“遵守国际公认的核心劳动标准”,并申明支持国际劳工组织作为设定这些标准的机构。2001年,在多哈,部长们又重申了这一宣言,并且注意到“国际劳工组织在全球化的社会层面已经开始工作”。[49]不幸的是,在两次声明之间的五年中,并没有出现什么具体动作,此后的进展也是微乎其微。WTO的网站上写着:“WTO的协议并不涉及劳动标准本身”,然后提到有些国家想要改变这一状况,以刺激成员国改善工作条件,但另有一些国家则相信把劳动标准带入WTO贸易谈判的种种努力,不过是“贸易保护主义的烟幕弹”。[50]

至少在此前不久,WTO都一直由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想所主导。有一些迹象表明,WTO想要反思这种取向,而且我们也可以设想,在一个经过改革的WTO中,对自由贸易的主导信仰将会被对一些更为基础的目标的信仰所取代。那时候,WTO就可能成为追求这些目标的工具。甚至在GATT的协定中,也有一些条款是设计来帮助最不发达国家的,可以之作为贸易平权行动的基础。在第36条第3款中,缔约各方同意“需要做出积极努力,以保证欠发达签约方在国际贸易的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当的份额”。但是,多哈发展议程在2001年以来进展寥寥,这至少部分是因为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和欧盟,没能在最能让较不发达国家最大获利的领域削减它们的贸易壁垒。正如《纽约时报》所言,最富裕国家的一些保护主义举措“正在嘲弄着这些国家支持自由贸易的言辞”。[51]WTO本身也已经指出,富裕国家对其农业生产者的补贴达到了每天10亿,或者说6倍于他们给予贫穷国家的发展援助。[52]2014年,农业补贴再次成为谈判症结,印度威胁要阻挠WTO一项简化贸易程序,从而有望恢复处于困境的多哈回合谈判的协议。该协议可能相对而言更有利于富裕国家,印度希望拿到回报,在一个得到许多发展中国家支持的提案上取得进展——该提案意在保证从当地农民手中购买食品再分配给穷人的政府计划不会被当作不合法的农业补贴。印度工商部部长尼尔马拉·西塔拉曼(Nirmala Sitharaman)表示非常遗憾,称WTO无法就如何对待印度向穷人提供食物一事达成一致,“而富裕世界却能一点儿不少地继续补贴它们的农民”。[53]前述贸易便利化协议最终获得通过,因为根据一项似乎由印度政府获胜的解决办法,美国同意不挑战印度的食品安全计划,而印度则撤回其反对意见。[54]然而,在2015年WTO的部长级会议上,发展中国家反对发达国家对其农民提供农业补贴的事项没能取得任何实质进展。如果多哈回合谈判已经死掉的判断是正确的,那么多哈发展议程似乎也将只剩下空言,别无其他。

可能还有一些其他办法能让WTO帮助发展中国家。我们已经提到,从2001年11月的多哈部长级会议到2014年上诉机构针对欧盟海豹产品禁令的判决都显示,已有迹象表明,WTO中已经有人在重新考虑此前给予自由贸易的优先地位。如果WTO开始严肃对待有关维护公共道德和人类及动物生命的第20条,以及关于帮助发展中国家的第36条第3款,我们迟早会看到WTO为我们提供一个平台,在其中,全球贸易的自由放任政策有可能被一种推动设立环境保护、劳工安全、工会权利和动物福利的最低标准的全球管理制度所取代。如果WTO不能回应上述事态,那么最好能由另外一个不同机构对其能力施加一些限制,这个机构应当愿意承担起设立全球性环保和劳动标准并令其有效运作的责任。

为避免WTO的谈判进程遭遇挫折,我们还应当考虑非政府组织行为的力量。比如,乐施会国际联会(Oxfam International)已经启动了其名为“品牌背后”的倡导活动,意在让消费者了解世界上最大的10家食品饮料公司——如雀巢、百事、联合利华、亿滋(Mondelez)、可口可乐和玛氏食品(Mars)——在一些议题上的表现,包括它们如何对待供应链上的农业工人和小生产商。该活动已经取得一定成功,说服这些大公司为其供应商的工作场所行为负责。[55]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日益强化,如果能与消费者的意识觉醒结合起来,将能转变劳动惯例。

人们可能会认为,如果一个发展中国家发现了石油或矿物,这会促进其繁荣,提高其生活水准。然而,这样的进展通常恰好总是事实的反面,以至于对此已经形成了一种固定称呼,叫作“资源诅咒”(resource curse)。在一项针对采掘业对穷人之影响的研究中,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政治学家迈克尔·罗斯(Michael Ross)发现,在依赖矿物和石油出售的国家里,大众的生活水准和质量比人们根据该国的人均收入所做的预期要低得多。矿物依赖与贫困程度高之间存在很强的相关性,也与腐败程度奇高、威权体制、军费开支和内战之间存在很强的相关性。罗斯的这一发现与杰弗里·萨克斯(Jeffrey Sachs)和安德鲁·沃纳(Andrew Warner)更早些时候关于自然资源与经济增长的极富影响力的研究结论是一致的。[56]

撒哈拉以南非洲第二大的石油出产国安哥拉就是遭受资源诅咒的一个例证。尼古拉斯·克里斯托弗(Nicholas Kristof)在描述安哥拉时,说它“满载着石油、钻石、开保时捷的百万富翁和快要饿死的蹒跚幼儿”。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将安哥拉列为在5岁以前的儿童死亡率方面最糟糕的国家。安哥拉也是全非洲最富有的女人伊莎贝尔·多斯桑托斯(Isabel dos Santos)的祖国,她的资产多达30亿美元。她是该国独裁统治者若泽·爱德华多·多斯桑托斯(José Eduardo dos Santos)的女儿,根据《福布斯》杂志所说:“伊莎贝尔·多斯桑托斯持有的每项重大的安哥拉投资,看起来有两个来源:一个是来自想在安哥拉做生意的公司的大额股份,另一个是总统大笔一挥让她直接介入投资。”[57]这意味着,任何石油公司只要从该国国有石油公司手中购买了这种宝贵的资源,那么它的头顶上就都将悬着一个巨大的伦理问号。

排在安哥拉后面的撒哈拉以南非洲的第三大石油出产国,是赤道几内亚。由于该国人口只有73万,所以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位列非洲第一。然而,赤道几内亚也是资源诅咒的受害者,人类发展指数在187个国家中排名第136位,有很高比例的人口仍生活于极度贫困之中。[58]自1979年起,该国一直受特奥多罗·奥比昂·恩圭马·姆巴索戈(Teodoro Obiang Nguema Mbasogo)统治,此人被民权组织“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形容为全世界“仍在世的最腐败独裁者”之一。奥比昂通过军事政变夺得大权,迄今已折磨和处死过众多政治对手。他所主导的选举被国际观察人士认为远远未能达到民主标准。[59]奥比昂与他的儿子即法定继承人特奥多林·奥比昂(Teodorin Obiang)拥有数个私人机场,拥有众多豪车,包括兰博基尼、法拉利、宾利等,而且在马里布、波托马克、马德里和加纳利群岛等地拥有诸多豪宅。2005~2007年,特奥多林·奥比昂总计向一家美国银行存款7500万美元,后来为摆平对其违背反洗钱法规的指控,又支付了2500万。与老奥比昂的政府有生意往来的公司,包括雪佛龙德士古、埃克森美孚、阿美拉达赫斯和马拉松石油等。[60]

民主政府常常会一边与某国做生意,一边谴责其政权。只有在极端状况下,比如针对种族隔离时期的南非,这种中立态度才会受到质疑。美国批评中国的人权纪录,但同时与中国的贸易量也在不断扩大,它在谴责俄罗斯干涉乌克兰、支持其东部分离主义者时,仍然继续与俄保持贸易关系。我们通常假定,贸易在伦理上和政治上是中性的。然而,有些时候,与某国进行贸易,包含了一种应当交付公众审核的道德判断。

如果公司与多斯桑托斯或奥比昂之类的政府进行贸易,这一行为就暗示,它们承认这一政府有权出售位于其境内的资源。它们没有停下来问一问:是什么东西赋予了某人以出售他/她所统治国家的资源的道德权利?涛慕思·博格和列夫·维纳等哲学家已经开始探讨这一问题,仅限在学术期刊上。博格是耶鲁大学的教授,兼任全球正义项目(Global Justice Program)主任。他还是学界反贫困组织的创始人,该组织致力于为全球贫困问题出力。博格还著有《世界贫困与人权》(World Poverty and Human Rights)一书。[61]维纳是伦敦国王学院的伦理学教授,是《血油》(Blood Oil)一书的作者,是“清白交易”(Clean Trade)运动的创始人,这是一个无党派运动,旨在改变那些让消费者无意间资助了压迫、冲突甚至是种族灭绝的国际贸易规则。[62]维纳如此描述当前的情形:“消费者每天都在购买赃物”,因为从汽油到手机等各种产品的原材料均是“有时用偷窃,有时用暴力”取自世界上最贫穷的一些人。随后,这些赃物“在流通中进入全球商业体系,而为之提供保护的规则最多不过是偷窃罪的掩饰之物。”[63]

石油和矿物等资源丰富的国家拥有很高程度的腐败和独裁。这并非偶然。掌控如此庞大财富的可能性,对于军方官员和其他能够推翻民治政府的人而言,就是一种持续性的诱惑。如果对石油或矿物出口这一庞大财源的控制并不会随着推翻政府而取得,那么推翻政府的诱惑就会小得多。[64]

《自然资源的清白交易》(Clean Trade in Natural Resources)是“清白交易”网站上的一份政策简报,为各个国家列出了可以实施的具体步骤。[65]首先,它们应该在受资源诅咒之害的国家中明确出最糟糕的政权。然后,它们应该通过一项《清白交易法案》(Clean Trade Act),禁止自己管辖范围内的人与这些国家的资源出口商做生意。指望任何国家在这类问题上迈出第一步似乎有点儿理想主义,因为这么做很可能会增加该国购买资源的成本,而且除非其他国家也通过了类似的法案,否则这么做并不会有多少效果;但在《血油》一书中,维纳向我们举例说明,其他同样富于理想色彩的行动曾经成功过。其中包括英国放弃奴隶贸易的决策以及更近期的全球反行贿运动,后者使美国国会在1977年通过了《反海外腐败法案》(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此后又让更多其他国家通过了类似的或更强硬的法律。这一法律并没有根除贿赂,但它让个体和发达国家公司的此类行为面临了更大风险,从而减少了这一问题的规模。

拒绝购买贪婪的独裁政权所统治国家的资源,并不等于对该国施加全面的贸易抵制。这种贸易抵制有可能给被抵制国家的公民个体带来非常大的伤害。像农产品和工业品等可再生的资源仍然可以继续交易。但是如果一个公司或国家承认独裁者有权出售他们所掌控的国家的不可再生自然资源,这就是在承认独裁者对这些资源具有合法权威的主张。维纳论证说,这么做就是在合谋侵犯人民对他们国家资源的所有权。[66]

对“清白交易”提议的一种很显而易见的批评是,它会涉及对来自某些国家的产品的歧视,从而会违反我们已经在本章前面部分讨论过的WTO规则。在剑桥大学讲授WTO法律的罗兰·巴特尔斯(Lorand Bartels)已经论证说,情况也许并非如此。他的论证部分依赖的是本章前面提到的一个案例,即欧盟对猎杀海豹所获产品实施进口禁令,而这被承认属于WTO允许国家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禁止进口的规则之列。[67]正如我们之前所看到的,上诉机构裁定成员国应当“拥有若干余地,以根据自身体制和价值标准,来自主界定和应用它们对公共道德的定义”。因此,某一国并不难进行一种论证:如果公开接受与腐败独裁者(他会将绝大部分获利据为己有,而不用以增进本国人民的利益)进行贸易,公共道德就会受到威胁。一旦人们知道他们所购买的商品是怎样得来的,就会产生一种确实的危险——他们会变得更加犬儒,会对此类行为(比如在本国内收受金钱或赃物贿赂)更加宽容。

我们一直在讨论的问题的核心在于,如果一个政府被承认为合法,这种合法性就会自动授予交易该国资源的权利。在普通的用语中,“合法”一词似乎表述的是一种道德判断。比如,在讨论一个足球运动员是否应当判罚点球时,粉丝也许会说:“是的,这是个合法的判罚,因为对手在他打算射门时故意绊倒了他。”然而,这并不是一个政府被承认为合法时,其中“合法”的意思。长期以来的观点是,承认一个政府为合法与该政府如何获得权力以及如何进行统治都毫无关系。一个政府是否合法的唯一判断标准是它是否对其领土拥有有效控制。布拉德·罗斯(Brad Roth)如此说道:

在这样一种理解方式中,国际体系将统治机构视为权威的自足来源——或者毋宁说是认为他们的权威就来自他们能够以任何可能的手段确保民众默从的特有能力……一个政府仅仅因为它的存在是一种无可避免的事实,就会得到承认。[68]

国际机构,包括联合国和WTO在内,在接受各个政府为其成员国的代表时,使用的都是这样一种合法性概念。

这样一种理解的主导地位似乎让其他替代性的理解并不现实。但是,确实存在另外一种具有相当强的伦理资格的替代观点。1792年11月,伴随着法国国民公会(National Convention)发表建立共和国的宣言,美国国务卿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写信给美国驻法代表说:“承认建立在一个人民充分表达出来的意志之上的政府为正当,这符合我们的原则。”[69]我们不能根据这一表述就假定杰斐逊也赞同相反的说法:如果一个政府不能说明自身乃是根据人民表达的意志而建立的,那它就不是该国正当的政府。我们还可以依据其他理由来承认一个政府为合法,比如可能因为它长期维持统治而未曾遭遇反对,且没有使用压迫手段来扼杀异议。但是,杰斐逊的原则确实暗示,有些政府不可能会被视为合法——比如,一个通过武力夺得权力、驱逐民主获选的统治者、杀害出言反对者的政府。

有一种基本的人权,要求有份参与决定谁来统治我们,这样一种主张是拒绝承认那些无法证明自己代表人民意志的政府之合法性的原因之一。我们也可以使用古典功利主义为民主提出的论证来得出同一种结论:我们可以预期,与那些无须定期回应选民的政府相比,民主政府会更加关心他们所统治的人民。在国际法领域,这种关于合法性的观点近年来已经获得了一些支持,尽管它仍然不被视为主流观点。要捍卫这种观点,支持者可以援引许多国际文件,首先就包括《联合国宪章》的开篇:“我联合国人民……”宪章的签署者显然认为自己是其所统治的人民的代表,他们的权威也来自后者。同样有关的是《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其在第21条第3款规定: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世界人权宣言》并非一个具有明确法律效力的条约,但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则具有法律效力,其第1条规定:

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在第2条中,公约的缔约方要确保每个公民个体在其领土范围内都拥有公约所规定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将“政治或其他见解”也包括进来十分值得注意,因为第25条写道:

每个公民应有下列权利和机会,不受第2条所述的区分和不受不合理的限制:

(a)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

(b)在真正的定期的选举中选举和被选举,这种选举应是普遍的和平等的,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保证选举人的意志的自由表达。

如果我们严肃对待这些主张,我们就需要提出一种全新的关于合法政府的概念,其影响之深远不仅会涉及贸易,而且会涉及为人道主义目的而实施的军事干涉之类议题,关于这个话题我将在下一章继续讨论。而且,我们确实应该严肃对待这些主张。但我们应该如何确认什么情况下一个政府才是足够民主、足以被承认为合法呢?在2000年11月美国总统大选反复计算小布什和阿尔·戈尔的得票数期间流传着一个笑话,说联合国要派一个观察团来确保选举公平民主。这种笑话传达了一个严肃的观点。且不论对选举和计票过程中违规行为的诸多指责,也不提美国最高法院拒不允许对所有票数进行恰当统计的做法。美国候选人要想得到一点点获胜机会,那就必须筹集上亿美元资金,从而保证了富人比穷人对政治进程的影响力要大得多;对这一事实,我们也可以暂且不管。即便这些瑕疵全都不存在,仅仅是使用选举人团(electoral college)而不是大众投票方式来选举美国总统,就让生活在人口较少州的人的选票价值更高,而生活在人口众多州的人的选票价值就低一些,从而没能满足民主制对“一人一票”的要求以及《世界人权宣言》(4)第25条b款关于“平等选举权”的规定。[70]尽管如此,美国民主的明显缺陷并非那种要求我们撤销对美国政府合法性承认的类型。因此,我们需要一种最低限度的民主概念,否则我们就找不出多少合法政府了。一个有所助益的做法是,区分两种政府:一种是尽管不民主,但能够主张一种传统的、长期形成的权威,从而使该政府可以在人民的明显默认下实行统治,而无须对基本的公民自由实行严厉的钳制;另外一种政权则是以暴力攫取权力,用压迫性的手段来维持权位。传统的绝对君主制可能是第一种政府类型的例证,而通过成功的军事政变上台、不实行自由选举、杀害或关押反对者的军事政权则是第二种政府类型的例证。

如今已经有一些国际组织不得不面对一个政权何时才算充分民主、才算是民主制这一问题了。在2000年于华沙举办的民主国家共同体开幕会议上,来自106个国家政府的代表签署了《华沙宣言》(Warsaw Declaration),承认“民主价值的普适性”。他们一致同意“在既有国际和区域性机制中与民主有关的议题上通力合作,组成联盟和党团以支持旨在推进民主治理的决议及其他国际活动”,以求“创造一个有利于民主发展的外部环境”。[71]自华沙会议以来,民主国家共同体大约每两年举办一次部长级会议。每次会议之前都需要做出决策,判断哪些国家有资格参与;不完全符合民主制标准的国家可以参加,但只能作为观察员。[72]

如何才算合法政府的概念的变迁并不会很快到来。承认并与已经对其领土实行有效控制的政府打交道,这是具有很坚实的实践理由的。但是,我们也许可以向着一种双层体制(two-stage system)进行调整,即其中部分政府是因其有能力控制其领土而得到承认的,而另外一些政府被承认为合法的原因是它们的掌权是可以得到辩护的。目前,由于缺乏这样一种区分,像WTO这类组织就会自动采用前者那种更低的标准,来决定可以接受什么样的政府为入世谈判及贸易谈判的对象。然而,考虑到众多国际宣言和公约已经赋予民主制以极高的道德价值,从长期来看,这种状况也并非不可改变。到那时,WTO也可能会变成一个更合适的国际平台,可以决定哪些政府有资格出售它们所统治国家的国有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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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雅皮士,或称优皮士,是指西方国家中年轻能干、有上进心的一类人,他们一般受过高等教育,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和技能。他们的着装、消费行为及生活方式等带有较明显的群体特征,但并无明确的组织性。——译者注

(2) 乐施会(Oxfam)是一个大型国际发展和救援组织联盟,它由14个国家或地区独立运作的乐施会成员组成。乐施会的前身于1942年成立于英国牛津郡,目的是为被纳粹德国封锁的希腊人民输送粮食救济。——译者注

(3) 厄立特里亚(The State of Eritrea),非洲东北部国家,1993年5月24日从埃塞俄比亚独立,是世界上最不发达的国家之一,经济以雨育农业为主,80%的人口从事农牧业,生产力极为落后。——编者注

(4) 原文如此。此处文件名有误,应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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