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问题发生的复杂性决定了社会治安防控必须坚持系统原则。 坚持这一原则要求社会治安防控的具体工作要从全局出发,把涉及社会治安问题的各个领域和相关因素都纳入治安防控的视野,并尽可能地把各项措施有机结合起来, 充分发挥各项措施之间整体性的功能。
(一) 系统原则的含义和价值
系统原则是系统论发展的产物, 在20世纪40年代, 因自然科学、 社会科学、 思维科学和工程技术的互相渗透和交融, 产生了具有高度抽象性和广泛综合性的系统论、 控制论和信息论。 系统论的首创者是美籍奥地利生物学家和哲学家贝塔朗菲(Berta1anffy, Ludwigvon), 他提出的“一般系统论” 认为系统是由若干互相联系的基本要素构成的, 它是具有确定的特性和功能的有机整体。 我国著名科学家钱学森等对系统科学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 钱学森提出,系统论是系统科学和哲学之间的终结理论。 它的基础科学是系统学,它的技术科学是运筹学、 控制论、 信息论、 大系统理论等, 它的应用科学是系统工程。 我们认为, 创新社会治安管理之所要坚持系统原则, 就是要将社会治安的各个要素在一个整体范畴内统筹起来,发挥各要素的优势和长处。
坚持系统原则, 能够避免理论与实践脱节, 能够避免在各相对独立章节的论述时各自为政, 能够将有利于社会治安状况改善的因素综合运用。 系统原则的一个关键作用在于将创新社会治安管理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建设, 与中央提出的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理念相契合。
(二) 系统原则的基本要求
1.概念内涵和外延的基本统一。
在创新社会治安管理时, 要做到理论的系统性首先要做到在同一平台考虑问题, 而同一平台的搭建关键在于概念的界定统一, 基本内涵和外延不能因所处语境而发生较大的改变, 这样才能做到理论的统一, 阐述的内容连贯, 逻辑的严密性。
只有做到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基本统一, 我们才能从整体上对创新社会治安管理进行研究和实践, 这也是整个工程的整体性特性的必然要求。 根据整体性的这一特点, 我们在研究任何一个社会治安要素时, 不能仅研究宏观上的整体, 也不能仅研究各个孤立的要素, 而是应该了解整体是由哪些要素组成的以及在宏观上构成整体的功能。 也就是说, 必须从整体出发, 从组成系统的各要素间的相互关系中探求系统整体的本质和规律, 把握住系统的整体效应。
2.理论研究和实践安排的层次性。
系统就是若干相互联系、 相互作用、 相互依赖的要素结合而成的, 具有一定的结构和功能, 并处在一定环境下的有机整体。 任何较为复杂的系统都有一定的层次结构, 其中低一级的要素是它所属的高一级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 系统与要素、 系统与环境是相对的,就自然界而言, 从宇宙大系统到基本粒子系统, 存在若干层次, 各层次之间又相互交叉, 相互作用。 理论研究应当从基本的要素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 做到总论和分论的区分和错落有致。 在实际操作中, 区分重点防控和非重点防控对象, 安排合理, 分工合作。
一般而言, 系统的运动能否有效, 效率的高低,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分清层次。 因此, 研究系统的层次性对于实行有效的社会治安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我们面临一个复杂系统时, 首先, 应搞清它的系统等级, 明确在哪个层次上研究该系统。 其次, 运用分析和综合的方法, 根据系统的实际情况把系统分为若干个层次, 然后把系统的各个部分、 各个方面和各种因素联系起来, 考察系统的整体结构和功能。 在此基础上, 进一步明确层次间的任务、 职责和权利范围, 使各层次能够有机地协调起来。 具体到创新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 我们更应该分清楚理论的层次性和工作的轻重, 不可“眉毛胡子一把抓”, 工作无重点, 理论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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