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即服务, 这是现代管理学的核心理念。 以人为本、 服务为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的核心理念。 在社会治安管理中,把服务融入管理当中, 积极建设服务型公安机关, 是顺应社会发展潮流、 转变公安职能的现实需要。
(一) 以人为本、 服务为先是社会主义社会管理的核心理念
以人为本、 服务为先是社会主义社会管理的本质要求。 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 是做群众工作的。 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国家和人民赋予的, 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 为人民谋福利,接受人民监督。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群众工作和群众路线, 中央领导也多次在重要场合反复强调“以人为本、 执政为民” 以及“立警为公、 执法为民” 的理念。 2004年2月, 温家宝在中央党校省部级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专题研讨班结业典礼上, 正式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 的要求。 在2005年《政府工作报告》 中, 温家宝提出“努力建设服务性政府, 创新政府管理方式, 寓管理于服务中, 更好地为基层、 企业和社会公众服务”。 2006年10月,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进一步明确要求“建设服务型政府, 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服务型政府的理念第一次写入党的重要指导文件中。 2007年10月15日,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 再次把“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建设服务型政府” 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涵和任务予以强调。2008年12月23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 胡锦涛总书记主持学习时强调建设服务型政府, 是坚持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根本要求, 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也是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任务。 他指出, 建设服务型政府, 首先要创新行政管理体制, 把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努力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 在服务中实施管理, 在管理中体现服务。 服务型政府体现了我国人民当家做主的性质, 彰显了政府“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社会管理价值观, 有助于“让人民生活得更幸福、 更有尊严”。
(二) 强化以人为本、 服务为先理念, 把服务融入社会管理之中
1.把服务融入社会管理之中, 需要站稳群众立场。
将管理寓于服务之中, 意味着社会治安管理最终的目的是为人民服务, 而绝非僵硬刚性的社会治安控制, 应树立以人为本、 服务为先的理念, 着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幸福感。 社会治安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 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 执政为民, 切实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不断实现好、 维护好、 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把群众满意度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创新社会治安管理, 归根结底也是为了更好地服务群众、 维护群众利益。 以群众的视角去看问题, 就能真正明白群众在想什么、 关心什么, 就能发现管理中的不足, 找准问题的症结。 时时、 处处替群众着想, 尊重并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才能得到群众支持。 把服务融入社会治安管理之中, 消除社会成员在生存和发展中遇到的各种困难, 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增进各阶层之间的沟通与理解。 使人民群众获得的治安服务范围不断扩大、 质量不断提高, 安全感、 幸福感不断增强。 因此, 社会治安管理一定要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 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依法管理、 科学管理、 人性化管理, 使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切实感受到权益得到了保障, 秩序安全有序, 心情更加舒畅。
2.把服务融入社会管理之中, 既是治理更是服务, 融社会建设和民生工作于一炉。
社会治安管理要搞好, 必须贴近群众, 加快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 加快发展各项社会事业, 着力解决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 就业、 收入分配、 社保、 医疗、 住房等民生问题, 使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全体人民。 要落实诸多社会政策, 若仅从管控的角度解决问题, 让群众被动接受、 被迫服从, 这样的政策执行成本高、 效果差, 甚至成为社会矛盾的触发点。 相反, 强化服务意识, 让群众感受到政府的诚意, 多获得方便和实惠, 社会管理工作就会事半功倍。 特别是那些直接接触群众的“窗口” 部门、 “街头” 部门, 更应如此。 实际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从来都是密不可分的, 把公共服务搞上去了,社会管理就会水到渠成。
3.把服务融入社会管理之中, 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的权利。
社会管理是以增强人民权利为价值取向, 权利是人民群众都应该享有的作为社会成员的基本资格。 在社会管理中, 必须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004年3月, 我国现行《宪法》 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载入其中, 强调了保障公民权利、 规范国家权力, 这是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理念, 宣示了我国宪法的人权关怀。 这就要求各级各类党员干部增强人权观念, 慎用手中权力, 在社会管理过程中自觉尊重和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平等权利、 政治权利、 精神与文化活动的自由、 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社会经济权利以及获得救济的权利, 其中, 政务公开是实现人民群众当家权利的需要。 人民要行使社会管理的权利, 其前提条件是要让人民知情。 2008年7月发生在云南的“孟连事件”,源于当地胶农与橡胶企业的利益纠纷。 胶农对原来分配方案的不公开不透明不满, 感到利益被侵害, 而基层政府没有及时督促企业公布方案。 全国人大代表、 云南省委常委孟苏铁说:“藏着掖着惹祸端, 公之于众得平安。” 他参加了“孟连事件” 后续处置工作, 在与胶农对话时, 他明确表态, 要组成一个有胶农代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 对橡胶利益调整算一笔明明白白的账, 最后拿出让大多数胶农接受的方案。 新的分配方案出来以后, 绝大多数胶农感到满意, 当地干群关系也渐趋弥合。 人民群众在社会管理中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 监督权, 积极利用各种信息渠道, 及时发布群众关心的公共管理信息, 不仅能满足群众的知情权, 而且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 赢得群众信任, 增强政府公信, 形成社会管理良性互动、 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良好局面。
管理与服务是紧密相连、 密切相关、 相辅相成、 有机统一的。正如胡锦涛同志讲的, 我们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 促进社会和谐、 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说到底, 加强社会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践行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就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为人民做好事, 满足人民需要。 而管理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手段和途径。 从这个意义上看, 胡锦涛同志所强调的“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 实际上是讲社会管理的手段与目的的有机统一, 不能将二者割裂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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