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 经济体制的变化带来社会结构的不断分层化,不同的社会群体有不同的要求, 那么社会管理的主体是多元化的,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和日益繁重的社会管理任务, 仅靠单一的管理手段已远远不够。 因此, 适应社会管理内容的现实要求, 社会管理要达到理想的效果, 其方法与手段绝对不是单一的, 在运用行政手段进行管理的同时更多地运用法律规范、 经济调节、 道德约束、心理疏导、 舆论引导。 既要保证社会的安定有序、 规范运行、 调控有力, 又要有利于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 降低社会运行成本, 提高社会运行效率, 从而最广泛、 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促进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
(一) 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和日益繁重的社会管理任务, 要求我们强化依法管理、 综合施策的理念
作为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的社会管理, 依法管理是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 依法管理是依法治国在社会生活领域的具体体现。 2003年6月20日, 国务院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对农村人口的城市化采取了更为积极的推进政策, 以城乡居民身份平等为最终目标的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动。 2003年“非典” 之后, 为完善应急机制, 我国出台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等法律法规。 为解决农民工问题, 国务院2006年出台《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各级地方政府也出台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此外, 中国正在研究制定《社会保险法》, 将对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多个险种及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 管理、 监督作出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在社会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总体上看, 还远远不能满足当前社会管理的需要, 尤其是在社会保障、 新社会组织管理、 社区管理、 村民自治等方面尚缺乏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 许多社会管理事务无法可依, 或虽有法可依, 但法条高度概括, 无实施细则, 裁量权过大。 还有些法律法规过于老化, 与多样化的社会现实严重脱节。 所以, 我国的社会管理面临着立法和修订已有法律法规的双重任务。
此外, 传统的一元社会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的变革。 面对社会管理领域出现的新问题、 新情况, 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很难有效完成社会管理的目标。 刚性的管理手段运用较多, 柔性的管理手段运用较少; 公民参与社会管理不够, 缺乏有效的平台和途径; 社会管理容易搞运动, 缺乏制度常态化; 社会管理的信息和资源不够公开透明, 社会管理手段存在着“行政方法不能用、 经济方法不好用、 法律方法不会用、 思想教育不顶用” 的尴尬。 今后的社会管理应当是参与型的社会管理, 不同的利益群体或者代表参与到社会管理当中, 充分发挥各种力量的优势, 实现由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向综合运用行政、 经济、 法律、 政策、 道德、 科技等多种手段进行社会管理的模式转变。 因此, 社会管理主体除了政府, 还有社会组织, 它既用正式制度的手段也用非正式制度的手段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 例如道德、 伦理、 习俗、 宗教等, 具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二者结合的特点。 近些年, 由于城市化速度加快, 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组织上千人的执法人员, 进行大规模的拆迁活动, 遭到部分群众的抵抗, 激发了与被拆迁群众的矛盾。
(二) 强化依法管理、 综合施策的理念, 创新社会管理手段
1.依法管理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法制保障。
实施社会管理离不开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要强化依法管理理念,依靠法律来规范个人、 组织的行为, 协调社会关系, 监督和保护公共权力,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防止公共权力对人民群众权利的侵犯。政府在社会管理中责任重大, 依法管理是社会管理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一方面, 行政机关的职能范围最广, 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 政府权力涉及经济、 政治、 文化、 社会等各个领域。 社会管理中能否依法管理, 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依法保护, 直接关系社会是否和谐。 另一方面, 行政机关处于社会管理的第一线, 行政权力则存在自我膨胀、 扩张的倾向和被滥用的可能性。 因此, 行政机关在承担广泛的社会管理职能中真正做到严格依法办事、 依法行政, 就可以逐步建立有效的社会资源整合机制, 合理分配社会利益, 实现公平正义, 增进社会的诚信友爱, 激发社会的发展活力, 并通过调节、 矫治作用, 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 更好地促进人与人、 人与社会、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前些年, 曾有个别地方党委和政府超越职权责, 令当地人民法院采取不予立案、 强迫原告撤诉等措施来配合政府搞土地开发、 强制拆迁,许多地方出现假借公共利益之名压价征收征用、 变相剥夺农民土地,以及由行政领导个人直接批出土地, 赤裸裸地与民争利的做法。 这就摆错了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 司法机关的位置, 滥用了行政权力,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权益, 大大损害了政府形象, 这主要就是缺乏法治观念特别是权力界限意识所致。 因此, 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 在社会管理中要履行义务, 承担责任, 不得为了管理的方便, 损害人民群众的权益; 同时, 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参与社会管理必须依法有序, 同时对党委和政府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共同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2.以德治理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供良好社会风尚。
改革开放以来, 社会越来越开放, 人们的价值观念趋于多样化,人们的自主意识也越来越强。 在这种情况下, 人们之间的物理距离越来越近了, 交通便捷了, 通讯工具发达了, 但是心理距离有的时候却变远了。 所以, 年轻人孤独、 无助、 无奈, 富士康事件的发生就是一个典型事例。 道德在规范社会行为、 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着持久性的基础作用。 要善于运用道德力量, 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发挥道德力量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要重视解决社会转型期道德失范问题, 充分借鉴吸收人类优秀道德传统, 大力弘扬时代新风, 努力塑造新型伦理道德。 要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 使之转化为全国人民的自觉追求。 建设和谐文化, 加强社会公德、 职业道德、 家庭美德、 个人品德建设, 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社会责任、 家庭责任, 努力形成讲秩序、强责任、 守诚信、 重包容的文明风尚。 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 形成男女平等、 尊老爱幼、 互爱互助、 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
3.引导群众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 密切党群关系,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温家宝指出: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 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 坚持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制度, 服务群众, 化解矛盾。 健全社会稳定预警机制, 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 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诉求, 就是引导群众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通过制度化、 规范化、 程序化的途径, 表达自己的正当利益要求。这对于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把一切积极因素充分调动起来,实现好、 维护好、 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从而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在我国, 人民群众利益要求的表达, 既有多种途径和渠道, 也有宪法、 法律和制度的保障。 多年来, 人民群众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 通过多种途径, 表达了自己的利益要求。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新闻媒体、 社会组织、 信访部门都可以为民众反映诉求, 表达利益; 领导干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开门接访, 上网听取网民意见, 也是了解民意、 反映民情的手段和形式;公共政策制定登报公示、 网络征求意见, 邀请市民和专家召开听证会和论证会, 也是听取民意的手段和形式。 但是, 越级信访洪峰久高不退、 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 充分暴露出社会管理中利益表达和矛盾调节处理机制有缺陷, 甚至是严重的缺陷, 制度化的、 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和矛盾调节处理机制尚未完全建立。 这些都不利于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有的甚至会激化社会矛盾, 损害党群关系,动摇党的群众基础。 只有规范、 畅通群众的利益表达方式和渠道,才能进一步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4.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我们的信息化社会建设已经取得了较大的发展, 通信信息基础设施已经与国际先进水平相当, 基本具备了以信息化带动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条件, 比如利用科技手段提供便民服务, 实现网上办公、网上审批、 视频信访, 方便群众诉求。 利用一些科技手段, 来实现社会管理和具体信息的获取。 互联网信息化在开展便民服务、 社会管理方面, 给群众提供了很多方便, 为政府减轻了压力, 也减少了行政成本。
社会治安管理的加强和创新须着眼于时代的特征, 着眼于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 在依法管理的框架之下, 通过对社会治安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创新, 以人为本, 公平正义, 促进社会管理观念的转变, 实现社会治安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和社会治安管理方式的多样化, 完善社会治安管理的法律体系,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体制,促进社会和谐, 实现社会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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