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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巡逻民警的发现率、

时间:2023-03-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盘问检查是警察最常用的警务行为, 也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管理社会治安的最有效职权之一。巡逻民警必须严格依据这一规定, 通过敏锐细致的观察分析, 从不确定对象中发现、 确定形迹可疑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二是民警盘查选择嫌疑对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
提高巡逻民警的发现率、_公安机关视野下的社会治安管理创新研究

盘问检查是警察最常用的警务行为, 也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管理社会治安的最有效职权之一。 盘查权作为一种集防范、 打击、 控制等多种职能于一体的职权, 是动态社会环境下公安机关控制社会治安最有效、 最基本的手段, 尤其在打击预谋犯罪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 但由于受法律法规调整执法环境变化、 民警实战技能欠佳以及传统警务观念等因素的影响, 目前巡逻工作中部分民警在落实“以巡为本, 重在盘查” 的工作策略上还存在着差距, 巡逻民警在巡逻执勤中发现率、 盘查率、 抓获率(以下简称“巡逻执勤‘三率’”) 还不高, 直接影响和制约了巡逻控制效果。

(一) 发现率是指巡逻民警在执勤过程中通过观察分析, 初步识别和判定形迹可疑、 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能力及机率

通俗地说就是指巡逻民警的“眼功” 和“脑功”, 是通过敏锐的眼光和缜密的思考去发现疑点、 判定疑点, 也可以说是“识疑” 与“辨析”的能力。

从巡逻民警发现疑点的对象和范围看, 应包括可疑的人、 事、物(含车辆、 物品), 也可以理解为巡逻民警视线范围内的一切带有疑点的事物。

从认识和实践的角度理解, 初步识别和判定疑点都必须有参照物, 是在与参照物的“异” 与“同” 的比对中形成对疑点的认识的。具体地说: 异, 即与正常有别。 这里的“与正常”、 “有别”, 应是法律上的概念, 也就是不合法、 不合理, 有悖于法律与常理、 常规的一切异常现象。 同, 即与通常的犯罪特点相同或相似, 与已发生的某类犯罪行为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特征, 其内涵也应是法律意义上的。

把握“异” 与“同” 的重要标准是法与理, 不能简单地以巡逻民警的个人主观意志为标准。 因此, 可以说“识疑” 与“辨析” 的能力是巡逻民警的看家本领之一。 “世事洞明皆学问, 人情练达即文章”, 巡逻民警必须把“识疑” 与“辨析” 的功夫练精、 练深, 提高巡逻执勤时的发现率。

1.准确把握法律依据是提高发现率的基础。 《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明确规定: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经出示相应证件, 可以当场盘问、 检查。”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 有关问题的解释》 中做出了“‘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包括‘形迹可疑、 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的定性。 巡逻民警必须严格依据这一规定, 通过敏锐细致的观察分析, 从不确定对象中发现、 确定形迹可疑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 要正确理解。 一是人民警察在盘查中发现可疑人员, 确定盘查对象是一种相对的准确。 “违法犯罪嫌疑” 的判断不需要具备像立案那样严格的证据要求, 只要有合理怀疑就可以了。 二是民警盘查选择嫌疑对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 实践中存在这样的现象, 民警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往往想尽可能地不放过一个违法犯罪嫌疑人, 在“判断” “选择” 盘查对象时往往存在多多益善的想法, 只重盘查数量, 不重质量, 单纯为完成工作指标而盘查, 因此有的单位发生过盘查一千余人, 却只发现一名犯罪嫌疑人的现象, 这不仅造成执法上的随意性, 引起被盘查人员不满, 同时, 浪费了时间、 降低了工作效率。 因此必须坚持盘查行为要以有违法犯罪的可疑性为前提条件, 尽可能地提高选择盘查对象的精确度, 增强防控打击犯罪行为的精确度。

2.及时掌握违法犯罪特点的最新信息是提高发现率的关键所在。违法犯罪的特点是变化的、 动态的, 巡逻民警必须适时掌握最新的违法犯罪信息, 这对于发现犯罪嫌疑起到重要的制约作用。 换句话说, 情报信息工作已逐渐成为当前巡逻、 乃至公安工作的重要生产要素和战略资源, 谁抓住了信息, 谁就当然地占领了战略资源的制高点。 因此, 各单位、 各部门要有“警力未动信息先行” 的观念,用及时、 准确的情报信息, 为一线巡逻民警发现嫌疑提供科学依据和准确导向。 各级巡逻部门要及时整合各职能部门散在的违法犯罪信息、 社会治安状况信息、 重点人员信息, 通过组织专门人员分析研判, 形成实用性强、 针对性强、 预警性强的信息和防控打击对策,及时指导一线开展对高发案地区、 高发案类型、 高发案时段和系列案件的防控打击。 分析研判警情要切忌一般化, 要最大限度的详细准确, 尽可能地刻画出犯罪特征, 要围绕案件具备的发案时间、 部位、 手段、 侵害对象、 体貌特征、 作案工具等串并条件和情况线索,刻画犯罪嫌疑人外貌特征和行为轨迹, 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控打击意见, 使巡逻民警“带着案情上岗, 带着案子巡察”, 明确应该在什么时间、 在什么地点巡逻, 应该重点发现什么样的可疑人员, 从而增强巡逻民警盯可疑、 察可疑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勤” 是提高发现率的重要保证。 巡逻民警的主战场在街面,犯罪嫌疑人往往混迹于茫茫人海中, 同时千方百计地隐藏自己。 要在人海中发现可疑, 必须以“眼勤”、 “脑勤” 为前提。 只有看得多了,才能练就“识贼” 的好眼力, 才能成为“一眼准”; 只有想得多了,才能掌握“识贼” 的真功夫, 真正做到不漏过可疑。 近年来, 广大一线巡逻民警刻苦实践、 努力探索, 总结出许多实战性强、 可操作性强的经验。 如北京海淀巡逻民警总结的“三挂相, 三不符” 的识别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方法, 即对“表情挂相” (表情紧张, 语言慌乱或所答问题与实际情况不符)、 “衣着挂相” (短衣薄裤, 衣着轻便, 与季节和常人打扮不符)、 “行为挂相” (三两成伙, 左顾右盼, 无所事事, 相互呼应, 与正常行人行为不符) 的三种可疑人员进行重点盘查工作法。 再如北京西城分局巡警支队通过对已查破案件的分析调研总结了对10类犯罪行为、 46种应依法盘查的可疑人员情形, 这些经验既有对传统的继承, 又有大胆的创新, 都是对提高巡逻发现率实践的高度概括, 是每个巡逻民警应该念好的“业务经”。

(二) 盘查率是指巡逻民警在对可疑人员盘问、 检查和对可疑物品的检查中初步锁定犯罪嫌疑人、 发现犯罪证据的能力及几率

盘查的总原则是逢疑必查、 查疑必细。 盘查包括现场盘查和留置盘查两种形式。 现场盘查的时间不宜过长, 应当场做出排除或留置盘查的决定; 留置盘查将嫌疑人带回公安机关作进一步的盘查,留置盘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巡逻民警在实施盘查中要强化“三个意识”。

1.法律意识。 要注重程序正义和人权保护, 不得随意执法、 滥用职权。 首先应当依法告知, 巡逻民警当场盘查应对被盘查人表明身份, 出示相应证件, 使用法言法语告知法律依据。 其次, 由于盘查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措施, 因此在盘查中必须严格依法实施。 当前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慎用查验居民身份证权。 查验身份证必须以盘查对象有违法犯罪嫌疑为必要前提或者在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性事件时等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时使用。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法律没有规定公民必须随身携带身份证, 因此切忌滥用行政处罚权, 对拒绝查验身份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是慎用武器警械。 民警在巡逻设卡堵截、 处置突发事(案)件过程中, 要严格遵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慎用警械武器。 被检查人如驾车闯卡, 应立即通报下一设卡地点做好拦截准备; 在设卡、 堵截、 检查嫌疑车辆时, 对拒不服从命令, 弃车逃跑或拒不停车接受检查闯卡逃跑等未遇暴力抗拒和暴力袭击的情况不得使用枪支。 三是慎用留置盘查权。 由于继续盘查的终局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因此要严密执法程序, 对法定时限内不能认定违法犯罪嫌疑的, 要立即释放被盘查对象, 并做好解释工作, 维护公平、 公正,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2.重点意识。 盘查的目的在于发现犯罪嫌疑人, 因此在实施盘查时要把握重点。 一是锁定重点人群。 如针对“骑抢” 案件的规律分析判断, 为了遏制骑抢犯罪的高发态势, 在盘查中应坚持“五个必查”, 即两名成年人合乘一辆摩托车的必查; 外地牌照的摩托车必查; 金融网点、 商场门口、 24小时便利店前停车未熄火的摩托车必查; 牌照倒置、 模糊不清或被遮掩的摩托车必查; 在禁行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必查。 二是锁定重点时间段。 如为打击“两抢” 犯罪,坚持“四个在夜间必查”, 即对夜间两人以上结伙在路上闲逛、 逗留人员必查; 对深夜在公交候车亭、 公用电话亭、 过街天桥、 地下通道内长时间逗留人员必查; 对夜间在24小时便利店周边闲逛、 逗留人员必查; 对夜间在花园绿地内逗留的人员必查。 以此来有效挤压犯罪空间。

3.证据意识。 证据在打击犯罪中的地位至关重要, 它是发现犯罪, 认定犯罪, 审判犯罪的依据。 提高打击处理力度要从提高证据保全的意识入手, 研究利用巡逻盘查打击街头犯罪要循序渐进, 要由了解发案、 分析案情、 制定措施、 组织打击等先期工作, 不断向注重证据保全意识, 提高打击处理力度的方向发展。 一是要特别强调在抓获嫌疑人后, 全面、 细致、 及时的搜集证据。 比如: 在盘查中对携带物品的嫌疑人, 要采取人物分离的措施, 对隐藏赃物和作案工具的要进行仔细搜查, 以免证据灭失; 要对嫌疑人进行有必要的检查, 注意发现随身携带的凶器和赃物。 二是要规范接处警工作,做好对案件第一手证据材料的搜集。 多发性侵财案件中, 由于能够取得的直接证据不多, 在第一时间能够获得的证据往往只有各种言词证据, 因此, 巡逻民警制作抓获经过务必具体详尽, 不但要详细记录现场提供证词人员的具体情况及联系方式, 而且对案件的具体事实必须严格按照案件的“七何要素” 作出详尽的记录, 客观全面地反映案件的事实以及有什么证据可以证实案件的关键情节。 通过获取物证、 书证将犯罪分子的罪行发现和认定下来, 使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从而提高打击处理率。

(三) 抓获率是指巡逻民警在第一时间制服、 缉拿犯罪嫌疑人的能力及几率

对巡逻民警而言, 抓获行动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是在现场盘查时初步发现确凿的犯罪证据后, 当场制服、 抓捕犯罪嫌疑人; 二是接“110” 布警或群众报警, 快速出击, 抓获现行犯罪嫌疑人。 当前, 提高巡逻执勤中的抓获率, 应着力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

1.注重提高抓获质量。 巡逻民警现场处置的案(事) 件的类型诸多, 既有刑事类, 又有治安类, 还有群众求助类, 且每日的接报警量很大, 巡逻民警经常处于疲于出警状态。 另一方面, 有的巡逻民警单纯为完成抓获任务, 到自己的责任区以外执勤, 或以一般的赌博人员等充数, 导致在一些单位出现了抓获数不少, 真正作刑事处理的不多, 该防的没防住, 该打的却打偏了, 街头发案不降的现象。也就是常说的, 抓获与发案错位、 抓获与打击错位。 因此, 在强调提高巡逻民警抓获率的同时必须强化提高抓获质量的观念, 控制住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一般刑事案件。 在实践中,要强化“三个为主” 的观念, 即以提高辖区内、 尤其是高发案地区的抓获率为主; 以抓获刑事违法犯罪嫌疑人、 尤其是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刑事违法犯罪嫌疑人为主; 以提高“110” 快速反应、 尤其是第一时间的抓获率为主。 通过提高抓获率, 真正达到有效控制街头发案, 有效打击犯罪行为的目的。

2.注重把握时机、 协同作战原则。 抓获行动是一个时机性、 战术配合性很强的行动。 实战中, 警情千变万化, 现场环境复杂, 必须善于把握好抓捕时机, 强化团队的配合意识。 在选择抓捕时机上,要充分考虑三个因素: 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反抗、 逃离的环境及时机;不易伤及周围群众的环境及时机; 不易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环境及时机。 当然, 在紧急时刻必须果断出手, 以免对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更大的损失。 抓捕行动的另一个关键环节就是车组之间、巡逻民警之间的相互配合问题。 一定要有团队意识, 要充分运用技战术。 行动中分工要细致, 有搜有堵、 有查有控, 关键时刻能扎紧“口袋”, 形成内查外堵的合围控制之势。 为了提高抓捕的技战术水平, 要通过经常化的、 不定期地组织以追踪、 堵截流动目标为主要内容的多警种合成模拟演练, 培养巡逻车组默契合作、 合围抓捕的意识。

3.注重自我保护、 减少损失原则。 巡逻民警的抓捕行动与刑警锁定目标后有针对性、 有预案的“追缉行动” 和刑事诉讼中的“逮捕”有明显的区别。 巡逻民警打的是遭遇战, 犯罪嫌疑人的不确定性、反抗的突然性、 袭警的残暴性, 使得巡逻民警抓捕行动具有更大的危险性, 尤为需要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和措施。 总结经验教训, 在实施抓捕行动时必须重视三个环节。 一是保持警力优势、 装备优势。民警在日常执行盘问、 检查、 抓捕任务时, 警力比不得低于2∶1; 夜间设卡堵截, 每个卡点不得少于4人, 应严格按规定携带武器装备,穿戴防护器材, 携带通信工具, 夜间执勤必须携带照明器材。 二是及时请求支援。 当出现警力悬殊、 民警负伤、 犯罪嫌疑人逃离及犯罪嫌疑人持武器、 凶器、 爆炸物等异常情况时, 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 应当立即将案件情况报告指挥中心请求支援, 同时尾随跟踪,切忌盲目出击, 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是依法果断使用武器、 警械及其他防护措施。 在犯罪嫌疑人直接威胁巡逻民警生命安全的情况下, 要果断依法使用武器、 警械及巡逻犬等措施, 制服犯罪嫌疑人。在采取行动前, 有条件的要及时请示、 事先发出警告, 紧急情况下果断依法处置。

综上所述, 提高巡逻执勤“三率” 问题, 不仅仅是一个巡逻盘查技能层面的问题, 而且事关警务理念的转变、 社会面防控效果的大局、 巡逻工作的根本, 必须统一思想认识, 真正把握其战略和现实意义。 同时, 应强化巡逻民警业务技能和战术培训, 提高整体实战能力, 真正实现在巡逻执勤中“盯得准、 查得实、 抓得住” 的目标, 有效控制刑事发案, 有效打击街头犯罪, 始终掌握对社会治安控制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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