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通过开展“民调进所”、 “大走访开门评警”、 “执法规范化建设” 等多项活动逐步完善矛盾调处工作机制,努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而且收到了一定的成效。 但不容忽视的是,各级公安机关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过程中的一些固有观念和现实做法还存在一定问题, 一些受客观条件限制的困难亟须解决。
目前, 公安机关对矛盾纠纷的分类方式主要以其形成原因作为标准, 如分成土地征用、 房屋拆迁、 企业改制、 环境污染、 劳资纠纷、 医患纠纷、 交通事故等。 该分类方式有其合理性, 适用于党委、政府层面从宏观角度了解矛盾的性质和涉及的领域, 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完善相应政策。 但从公安机关对各类矛盾纠纷排查、 化解、 处置的角度看, 存在分类过于简单而找不到工作重心的弊端。 对此,我们认为, 可以打破原有的思维定势, 以矛盾纠纷产生的时间节点、显隐程度、 演变规律、 工作重点等作为标准, 探索更趋合理的分类方法, 将矛盾纠纷分成发展类、 突发类、 潜在类三种类型。
发展类矛盾纠纷, 主要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 包括征地拆迁、 环境污染、 企业改制、 政策遗留。 该类矛盾纠纷往往涉及人员众多, 具有显性特点, 一般不需要排查, 但政策性较强, 解决的过程较为复杂, 需要依靠党委、 政府才能化解。 若久拖未决、 化解未果, 经过酝酿发酵、 激化施压等演变过程, 极可能转化成围堵机关、 企业, 堵塞交通要道等群体性事件。
突发类矛盾纠纷, 主要是由非正常死亡事件所引发的, 包括医患纠纷、 交通事故、 工伤事故、 溺水事故。 该类矛盾纠纷具有突然性, 大都为肇事方希望通过闹事来扩大影响、 引起注意, 期待大闹大解决, 小闹小解决, 一般不需要排查, 化解需要公安机关为主导。若化解未果, 经过人员聚集、 激化造势等演变过程, 极可能转化成群体性事件。
潜在类矛盾纠纷, 主要是一些不易被排摸掌握的矛盾纠纷, 包括邻里纠纷、 家庭矛盾、 民间借贷。 该类矛盾纠纷较为琐碎, 量大面广, 具有隐性特点, 有时即使能发现也较容易忽视, 化解主要是以调解中心为载体的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为主, 但公安机关必须掌握。 若化解未果, 极可能行凶伤害、 报复社会, 引发诸如命案等个人极端暴力事件。
将矛盾纠纷分成上述三类, 有利于公安机关进一步认识矛盾纠纷的形成演变规律, 在排查、 化解、 处置环节中明确工作重心, 并采取相应手段, 实施分类调处, 从而提高对矛盾纠纷排查、 化解和处置工作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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