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针对矛盾纠纷主要是开展排查、 化解工作, 以及一旦激化、 升级为事件后的处置工作。 对矛盾纠纷进行重新分类, 掌握形成演变规律后, 可以围绕排查、 化解和处置三个环节, 研究更为实用的解决方法。
(一) 排查环节
排查是化解矛盾纠纷的前提和基础, 是“第一道关口”, 也是公安机关在化解矛盾纠纷中最重要的职责之一。 特别是大量潜在类矛盾纠纷处于隐性状态, 需要在走访排查、 信息员排查等传统排查方式基础上, 通过合作警务, 创新开展联动排查和网上排查, 拓宽矛盾纠纷获取渠道, 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
一是倡导合作共赢理念, 实施联动排查。 社会矛盾纠纷涵盖了方方面面, 涉及各行各业, 公安机关按照传统方法排查, 工作量很大, 而且很难全面掌握。 在实践中由政法委牵头, 建立矛盾纠纷联合排查会商机制, 定期召开由镇(街道) 分管领导、 信访员和县级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矛盾纠纷排查会商会, 通过公安机关与有关行业、 系统及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横向信息交流和沟通, 全面掌握源头性矛盾, 实现排查工作有力衔接、 有序联动, 并能通过会商及时商讨部署如何开展有效化解的相关工作。 同时, 通过深化公安机关推出的派出所民警驻企指导员机制, 通过警企合作, 能够全面排查掌握涉及企业的各类矛盾纠纷, 并进行联合调处, 及时解决矛盾纠纷。
二是畅通民意表达渠道, 实施网上排查。 潜在类矛盾纠纷在未演变激化前常处于隐性状态, 是排查的重点。 对此, 通过建立多层面、 多途径、 多形式的群众利益诉求渠道, 特别是发挥网络这一重要平台, 开展网上排查, 使隐性矛盾显现。
(二) 化解环节
矛盾纠纷的化解成功与否, 关系到矛盾纠纷是缓解还是激化。针对三种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 在化解主体上采取三种不同模式,进一步明晰各方职责, 防止公安机关大包大揽现象, 切实提高矛盾纠纷的化解成功率。
一是公安参与, 党委、 政府主导模式。 主要适用于发展类矛盾纠纷, 该类矛盾纠纷主要出现在党委、 政府的重大决策、 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中, 因此需要充分发挥党委、 政府总揽全局、 协调各方的作用, 建立健全由党委、 政府主导, 公安机关参与, 职能部门联动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格局。 采用这种模式, 公安机关主要是当好参谋。 一方面建议党委、 政府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风险评估机制, 在重大决策出台、 重要项目立项、 重点工程施工前, 组织相关部门联动开展项目和政策的合法性、 可行性、 可控性评估, 进行民意调查,充分了解群众意愿, 对有可能形成社会影响和危害的苗头, 早发现、早介入、 早防范, 提高社会矛盾的预知、 预警、 预防水平。 另一方面通过专案经营等渠道, 及时向党委、 政府提供矛盾纠纷诉求方的内幕情报。
二是公安主导, 相关部门参与模式。 主要适用于突发类矛盾纠纷, 该类矛盾纠纷因其突发的特点, 在产生的前期就会出现人员聚集、 激化造势等情况, 因此必须从有利于控制局势和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 建立公安主导、 相关部门参与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掌握信息, 迅速控制现场局势, 固定相关证据, 并积极协调卫生、 劳动、 安监等部门建立一对一的专案调解组, 全力开展化解工作。
三是公安掌握, 调解中心主导模式。 主要适用于潜在类矛盾纠纷, 该类矛盾纠纷量大面广, 相关方由于种种原因, 一般不愿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而公安机关又没有那么多精力解决。 因此, 需要倡导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相结合, 在基层派出所建立联合调解中心, 配备公安、 司法、 综治等部门的专职调解员, 实行多部门联合调解实体化运作。 重点对家庭纠纷、 邻里纠纷、 民间借贷等一般性矛盾, 以及因民间纠纷引发的一般治安案件、 轻微刑事案件和交通事故等依法可以调解的案(事) 件, 充分运用调解方式来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三) 处置环节
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未果后极易激化成群体性事件、 个人极端暴力事件。 对于事件的处置, 方法多种多样, 应树立“四个双到位”理念。
一是注重人员和装备双到位。 处突警力的迅速集结, 处突装备的有效配置, 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基础保障。 在事件处置时, 倡导警种间、 部门间的合作共赢, 形成“帮别人就是帮自己” 的共识,建立一套有效的警力集结增援机制。 即一旦某派出所辖区内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 其余派出所和相关警种在县局的统一指挥下, 由部门“一把手” 带队全力增援, 确保增援警力第一时间迅速到达现场,形成威慑力量, 同时, 应高度重视车辆、 通信等装备的配备。
二是注重赔偿和打击双到位。 当前, 在医患纠纷、 工伤事故、交通事故、 溺水事件等非正常死亡事件中, 受害方表达诉求方式激烈, 普遍存在“不闹不赔”、 “小闹小赔”、 “大闹大赔” 的错误认识, 进而事件激化成打砸行为。 对此, 从预防示范效应的角度出发,公安机关十分注重赔偿和打击双到位。 即在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全力保障的基础上, 对事件中个别蛮不讲理, 不听教育规劝, 采取打、 砸行为造成一定后果, 或公然闹事的, 果断出击,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对违法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让闹事者受到应有的法律惩处。对于一般参与者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以教育为主, 晓之以理, 动之以情。 采取这一办法, 可引导受害方考虑违法成本, 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诉求。
三是注重内部分化瓦解和外部正面引导双到位。 群体性事件参与人员较为复杂, 既有为追求诉求利益实现的挑头人物、 组织者,又有别有用心煽动闹事的趁机作乱者, 也有出于不同目的围观者。对此, 采用事发地原籍民警提前介入机制, 全力获取内幕性、 深层次、 行动性情报信息, 全面摸清事件的策划者、 组织者、 一般参与群众和趁机闹事者。 在此基础上, 处置时针对不同成分的参与者,采取区别对待的办法, 做到内部分化瓦解和外部正面引导双到位。对掌握的首要分子和骨干人员进行全面调查取证, 掌握其违法犯罪的证据, 并适时将其控制乃至依法打击。 对可能趁机闹事的非直接利益关系的重点人, 在前期全面排摸的基础上, 在事件发生时全力做好监控工作, 防止该类群体趁机闹事。 对一般参与群众立足说服教育, 帮助其分清是非, 引导其遵纪守法, 积极争取大多数群众,促成事件平息。
四是注重网上和网下双到位。 舆论引导是群体性事件的风向标,滞后的舆情引导将会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助推器”。 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统筹做好网上舆情和网下社情应对工作, 在依法妥善开展处置工作同时, 积极主动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把握突发事件发生后“黄金四小时” 的处置原则, 第一时间公布事实真相, 第一时间宣传政策法律精神, 第一时间通报政府部门处置工作措施, 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最大限度消除负面影响, 防止引起热点炒作。 对掌握的重点网络人群全面监控, 对在网上大肆造谣、 煽动、 散布不实言论和有害信息的, 及时一一落地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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