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管理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也是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工作。国家公务员局的成立,标志着公务员管理工作有了一个新的起点。在这个新的起点上,公务员管理工作将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公务员法的贯彻落实将进一步深入,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将得到进一步坚持,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将进一步完善,充满生机与活力、体现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体系将不断健全,公务员队伍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将不断加强,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和能力将会有效提升。
一、我国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公开平等原则
公开平等原则。其基本涵义是行政行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所以公开原则包括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当依法公布,并允许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公开的主要要求包括两点:一是法规、政策公开;二是行政行为公开。公务员管理也要贯彻体现公开的原则。主要包括:向社会公开有关公务员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开公务员的任职条件和报考条件;公开考试内容和成绩;公开录用结果;公开公务员考核、奖惩、职务升降、工资福利、辞职辞退,以及退休等工作的标准、依据和程序。所有这些公开,是实现公务员平等竞争的基本前提条件。没有公开,暗箱操作,平等竞争就成了一句空话。有了公开,普通公民不仅有了知情权,而且为其参加公务员录用竞争和对公务员进行监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有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所有的公民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予以平等保护,任何公民个人或者组织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务员管理的平等原则,是宪法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公务员制度中的体现和反映。在公务员录用和管理中,每个公民都有被录用为公务员的平等权利,在公务员队伍中,每个公务员也平等享有晋升、任职等方面的权利。平等即机会均等。即在承认人的知识、能力等差异的基础上,允许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参加公务员考试,所有公民都享有按照个人能力和成就依法担任公务员的权利和机会。每个符合条件的公民均有申请报考公务员的权利,并有同等的机会参加公务员的录用考试,以同一标准决定是否被录用,不因种族、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性别和教育程度等受到歧视或享有特权。在进入公务员队伍以后,在考核、培训、奖惩、职务升降、工资福利、退休等方面,同样是机会均等,即依照法律规定的不同情况,平等地享有权利,在同等条件下享受同等待遇。
2.竞争择优原则
竞争的目的是为了择优,而择优的前提是必须竞争。竞争择优是公开平等的目的和必然结果。只有在公开、平等的基础上,实行竞争择优,优胜劣汰,优升劣降,才能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使公务员队伍保持生机和活力,从整体上不断提高公务员的素质,提高行政效率。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公务员法中体现在多个方面: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调任、选任中、高级公务员也要经过严格的考核挑选。同时,在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培训等环节,也遵循和体现了这一精神。
3.依法管理原则
依法办事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体现在行政管理领域,就是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简单地说,就是法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并接受监督。行政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的赋予,应当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并接受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的监督。公务员管理坚持法治原则,既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客观需要,也是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必然要求。无论是公开平等,还是竞争择优,都需要通过法律来予以保障,也需要通过法律来统一对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认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最终要体现在法律上,也就是公务员管理机关按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管理。关于公务员管理机关的管理权限,公务员法第十条规定,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公务员主管部门要严格按权限进行,做到职权法定。要坚持按法定的条件和标准选人用人,关于公务员录用的条件、晋升的条件,关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的标准,法律、法规和政策都有规定,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员的管理还要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程序和实体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仅有实体的标准和条件,但没有程序来保障标准和条件的实施,实体的标准和条件可能得不到实施,甚至有可能被扭曲滥用。
4.分类管理原则
分类管理是公务员制度中一种科学的管理方法,也是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尽管各国对公务员分类的具体内容并不完全相同,但分类是客观存在的,从各国公务员制度的分类情况看,主要表现为两种分类标准:一种是因事而分的职位分类,分类主要依据职位或岗位的客观需要。美国是实行职位分类较早的国家,随后是加拿大。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韩国等都相继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另一种是因人而分的品位分类制度,即主要依据公务员个人的条件如学历、年龄、资历等进行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实际上,每个国家的公务员分类都不完全按某个单一标准进行,往往是以某一分类为主,兼顾其他分类形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分类管理进行了积极的探索。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要改变集中统一管理的状况,建立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改变用党政干部单一模式管理所有人员的现状,形成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可以说,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本身是推行干部分类管理的结果。
我国公务员法既按照职位进行分类,也按照级别进行分类。如公务员法第14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公务员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这种划分强调的是职位,以事和工作性质为标准。同时公务员法也按职务级别进行分类。如公务员法第16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职务层次从上到下包括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等12个层次,其中科员、办事员为最基层的两个层次。公务员的职务还要对应相应的级别。此外,还有领导职务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领导成员公务员和非领导成员公务员、选任制公务员、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等划分。这些分类,一方面是按事和岗位进行的纵向划分,另一方面是按职务层次和级别进行的横向划分。一纵一横,可以准确定位每个公务员的职责、任务、待遇等,为科学管理提供了制度保证。
5.监督与保障并行原则
公务员是国家公职人员,掌握和行使公共权力,代表和反映机关的形象。权力的本质是为公众服务,为公众谋取福利。但权力又必须由有血有肉、有个人利益和偏好的个人来行使。如果不对行使权力的个人加以限制和监督,就会滋生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的腐败现象。权力的运行规律表明,有权力,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没有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我国的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是为人民服务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公务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有的作风粗暴,态度蛮横,官僚习气严重。这些都严重地损害了公务员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声誉。因此,无论是对权力监督制约的需要,还是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各种工作作风问题,都需要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公务员法确立的对公务员的监督机制主要有:第一,明确了公务员的义务和纪律,规范公务员的行为。包括公务员要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清正廉洁等;公务员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第二,加强对公务员的考核,通过定期考核和平时考核,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促进公务员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工作质量。第三,确立了惩戒制度。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四是确立了引咎辞职制度。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
在加强对公务员监督的同时,还应当对公务员给予激励保障。公务员队伍是国家各项管理工作的执行者、实施者,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我国公务员队伍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国家的长治久安,做出了重要贡献。有的公务员长年工作在艰苦边远地区,做出了巨大牺牲。同时,从总体上来看,公务员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相比还比较低。这就需要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完善各种激励保障机制,吸引各种优秀人才加入公务员队伍,并有效地稳定公务员队伍。公务员法确立的激励保障机制主要有:第一,明确公务员的权利,公务员享有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等权利。第二,规定了公务员的奖励制度。公务员个人和公务员集体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不同形式的奖励。第三,在公务员的职务晋升上,注重工作实绩,鼓励公务员在工作岗位上勤奋努力工作。第四,规定了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制度以及退休养老制度,保障公务员的工资报酬。第五,规定了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当公务员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公务员可以向处理机关、上级机关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申诉控告。
6.功绩制原则
注重工作实绩是功绩制原则的具体体现,也就是以公务员工作实绩作为评价的主要依据。它排斥以往人事管理制度中按年资高低、亲疏关系、党派关系、家庭背景等条件作为公务员录用和提升的标准,进而以个人才能、道德品行、工作经验等综合素质的考察结果作为公务员录用、晋升的重要衡量标准。注重工作实绩就公务员个人来说,还包含着不仅仅是凭公务员个人口头说的,更重要的是要看公务员个人是怎样做的,效果如何。
7.德才兼备原则
任人唯贤是党的干部路线的体现和要求,也就是说对于公务员的任用,要注重才能、学识,唯才是举,要搞五湖四海,不要搞小圈子。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是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一贯坚持的原则。公务员制度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就是要求公务员既要有德,又要有才,二者同时具备,不可偏废。录用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考试主要是测试适应工作的能力,考核主要考察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公务员的晋升,要考察公务员在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中的表现,注重工作实绩。晋升领导职务的,还要注意考察社会管理的理论水平,专业知识,以及组织领导才能。在考核方面,坚持对“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这些都体现了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二、公务员的管理机构的设置
公务员管理机构是根据管理公务员事务的需要,代表国家或政府依法对公务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工资、辞退、退休等实施管理的机构。
1.公务员管理机构设置方式
我国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从横向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央公务员管理机构,一类是县级以上地方公务员管理机构。从纵向看,按条条划分,有不同类别公务员管理机关,如法院、检察院等按系统对本系统公务员进行管理的指导、监督等。
(1)从纵向来看,我国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可以分为两类:第一,中央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即国务院国家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以及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即国务院各部、委、办、直属局、部委归口管理局等内设的人事司(局)。第二,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局(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主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局,计划单列市、社区的市、盟、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局,县、市、旗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局等,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设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即各部门内设的人事处、科等。
(2)从横向来看,我国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也可以分为两类:第一,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性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即各级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局;第二,各级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设立的执行性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即其内设的人事司(局)、处、科等。
根据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务院统一领导各部和各部委员会的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公务机关的工作。”以及“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等原则,上级政府设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与下级政府设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之间,以及各级政府设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与其各部门内设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之间,均是一种业务指导和监督的关系。
2.公务员管理机构职能定位
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职能,即对公务员管理机构所担负的任务和所起的作用的规定。具体说来,公务员管理机构作为公务员事务的管理主体,它的任务是代表国家和政府行使公务员管理权限,对公务员实行统一管理,它的作用就是通过对公务员事务的具体管理,促进加强政府机关及公务员队伍的自身建设,帮助政府实现其行政目标。
三、国家公务员局的设立及其职责
从1988年组建人事部,设立相应内设机构负责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到2008年组建国家公务员局,在国家一级设置综合管理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工作的职能机构, 20年的体制变迁,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公务员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
1.国家公务员局的设立
2008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成立国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国家公务员局内设5个机构:综合司、职位管理司、考试录用司、考核奖励司、培训与监督司。
组建国家公务员局,是中央根据新的形势发展要求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在探索实行大部门体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为更好地推行依法治国方略和实施人才强国战略而采取的重要举措。国家公务员局的成立,将公务员群体独立出来进行专门管理,把中国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带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使公务员的管理将更为科学。
(1)国家公务员局的设立,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需要
一方面,公务员是国家重要的人才资源,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者,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另一方面,公务员作为公共行政、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主体,承担着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对于整个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社会秩序的维持、公民权益的维护,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国家公务员局的成立,无疑有利于进一步健全领导体制、完善工作机制、充实工作力量,统筹推进公务员队伍建设。
(2)国家公务员局的设立,是不断健全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体系的需要
随着公务员法的施行,我国公务员管理已纳入法制化轨道,这标志着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的形成。然而,这一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仍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成立国家公务员局,有利于在公务员法这个制度平台上,逐步健全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体系。
(3)国家公务员局的设立,是更好地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需要
公务员的管理是党和国家依法治国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迫切需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建设一支能牢牢把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秀人才密集、善于治国理政的公务员队伍。组建国家公务员局,有利于强化公务员管理工作职能,在公务员管理的相关环节中真正体现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进一步提高公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水平,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为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2.国家公务局的七大职责
(1)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辞退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3)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4)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负责组织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5)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6)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家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草案,审核以国家名义奖励的人选,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审核以国务院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
(7)承办国务院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部门公务员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部门公务员管理机构作为设立在政府各部门内部的人事机构,受本部门行政首长的领导,并对其负责,是行政首长在“用人”方面的助手和参谋,同时接受同级政府国家公务员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在本部门执行公务员管理的职责。部门公务员管理机构主要执行如下管理权:第一,录用权。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经批准为本部门录用公务员;第二,考核权。组织对本机关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执行诸如晋升考核等专门考核;第三,奖惩权。依法对本部门公务员实施奖惩;第四,升降权。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对本部门公务员实施职务升降和级别升降;第五,任免权。根据任免机关的决定办理对本部门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事宜;第六,辞退权。依法对本部门公务员予以辞退;第七,其他人事决定权,如办理本部门公务员的转任、轮换、回避、退休等事宜。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范围在原来基础上扩大后,公务员主管机关和原来有所不同。从中央层面来讲,公务员的主管部门主要是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两家,各自在职责权限范围内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草拟公务员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如职位分类、考试录用、考核、职务升降、培训、奖惩、工资格利、退休退职、权利保障和工作纪律等,负责中央机关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的组织工作,管理公务员的工资,管理公务员的离休、退休和退职工作。其中,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对高级公务员进行管理;国家公务员局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管理部分高级公务员。实行双重管理的机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本系统的公务员管理负有指导、监督的职责。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公务员管理机关,分别对本系统公务员的管理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中共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负责对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其管理的业务范围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同。不同之处在于,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比较多的任务是制定公务员管理的政策,拟订相关的法规草案,指导地方各级公务员管理机关去实施、执行。就地方公务员管理机关而言,执行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其主要职责,制定政策法规的任务则相对较轻。
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还包括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也包括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如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对中央各部委的公务员管理,实施指导、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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