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作用方式来看,高等学校的质量管理是直接的,可以直达教育教学的各个具体环节,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理念就是如此。政府利用法规制度和行政权力实施的强制性调控也是直接的,这是由政府作为公共管理机关和作为组织统治工具的双重属性决定的。高等教育属国家公共事务,同时也具有上层建筑的属性。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中,政府为确保高等教育实现国家的意志,使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既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也符合统治阶级的需要,一般也会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来推行其政策,对高校的办学和质量实施影响。这种影响在我国目前的高等教育体制下多是直接的、强制性的。
社会的质量调节,既不同于高校对教育质量实施的直接管理,也区别于政府利用法规制度和行政权力实施的强制性调控。社会对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作用的发挥,主要是依靠市场的引导力和文化的渗透力实现的,是一种调适性力量。这种力量的质量影响是间接的,需要通过高等教育系统的内化才能发生作用,具有软制约、软控制的特点。
社会对高等教育质量施加的间接调节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一是影响政府质量政策的制定。政府的质量政策对高等教育质量产生重要影响。社会不能制定质量政策,但却可以影响政府的质量政策制定,进而影响和调节质量。社会影响政府质量政策制定的方式主要有:通过人大、政协的院外活动施加压力;通过媒体造势、讲座、召开研讨会等影响舆论;采用书信、递交研究报告等合法途径和方式对有关的政策制定者进行劝说;结盟游说等方式给政府决策施加压力;通过各种途径寻求与政府官员的接触,使自己的利益诉求引起决策者重视,等等。二是参与高校的质量管理。人才质量是高等教育质量的集中体现,它主要由高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实现,社会并不直接承担人才培养的职责和任务,但可以通过参与学校的质量管理来实现自己对高等教育质量的影响和调节。这主要表现为:以董事会成员身份参与高校质量规则制定、以社会观察员身份参与高校的质量过程管理、从用人单位角度参与高校的质量评价等。
也许有人会说,作为社会调节方式之一的社会组织评价具有直接性,是一种直接调节质量的方式。表面来看是如此,但深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我国,高校对待来自政府的评价从来都不敢有丝毫怠慢,而对待来自社会的评价,有时重视,有时并不当回事,对待大学排行榜的态度就是这样。为什么?政府评价是通过法规制度和行政权力实施的强制性调控,而社会评价主要是通过市场的引导力和文化的渗透力来施加影响的,同为评价,两者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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