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绵城市的核心和内涵,业内或相关专业领域内有不同的理解和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对海绵城市的定义和范畴有明确的表述,即“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事实上,海绵城市不仅仅是某一个专业的工作,而是需要给排水、水利、风景园林、城市规划、建筑、道路等多专业协同完成的系统工程②。毫无疑问,海绵城市建设是由城市雨水所带来的安全、污染和生态问题“引起”,海绵城市建设之核心就是要妥善处理城市雨水及其相关的城市水环境和生态问题,通过“渗、滞、蓄、净、用、排”来实现城市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和水安全的综合目标②③。海绵城市的建设与稍早前推行的城市排水防涝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是一个具有延续性的整体。更具体来说,在排水防涝方面,对于城市管渠(小排水)系统,要实现2—10年重现期的排水要求;对于超过管渠排水标准的暴雨,还需要通过地表或由地表通道和地下大型调蓄设施组成的大排水系统来实现20—50年甚至更高重现期的防涝要求。在源头控制方面,其主要的目标是进行总量控制,主要针对总量占70%—85%的中小降雨事件,实现径流总量减排、资源利用、径流污染控制等目标④。
两年前开始推行的城市排水防涝规划编制工作,仍有很多问题没有厘清,需要进一步探讨。例如,对于已建成城市排水系统的“提标改造”,是否意味着需要“满城挖”,是否有条件短期完成“提标改造”?对于实施排水防涝工程的区域或者目前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区域,在实施相应工程改造和配套管理措施后就真能保证不再涝吗?如果再出现内涝积水,责任主体是谁,如何进行追责?对于已经建成区域的“大排水”系统建设,蓄排关系/行泄通道如何实施和保障等也存在不明确的问题,在城市缺乏合理的开放空间作为行泄通道的情况下,能否以道路作为行泄通道,相关的道路设计规范和标准如何进行协调?一些城市的规划仅以河道作为行泄通道或调蓄设施是否能保证汇水区场地内不发生水涝等问题,都需要给出清晰的回答和明确的安排。地面多功能调蓄设施和排放通道的合理衔接和空间优化布局,排水防涝规划或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如何与城市总体规划、竖向规划、绿地规划、道路规划等相关规划进行合理衔接等,也急需顶层系统性的指导和管理策略,以强化规划的针对性和可实施性。
城市雨水源头控制设施——低影响开发(LID)的适用性,多年来在国内一直存在“不同声音”。结合国外数十年的研究和实践经验,以及国内近20年雨水领域的探索和工程实践,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水文地质条件、景观植物条件等都不应成为限制LID推广和实施的理由,因为在任何水文地质条件下,以雨水为基本元素,包括地上和地下的水文循环都是存在的,而且也都会受到城市开发的严重干扰甚至破坏⑤。通过合理的设计,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多种功能,LID的理念和方法原则上完全可以有条件地、因地制宜地在任何水文、地质条件下应用。在2015年美国的LID大会上,也有专题报告阐述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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