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角洲文化市场一体化水平研究
顾 江(1)
【摘 要】 文化产业的发展既是大力转变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又是产业结构升级的需要。但由于体制转轨和历史遗留等原因造成长江三角洲文化市场一体化水平程度不高,且这些市场分割因素将会严重阻碍长江三角洲文化产业的进一步快速发展。本文从文化产业经济学视角,采取层次分析法(AHP),通过准则层、领域层、指标层三个层次指标的划分来确定指标体系的结构,并结合德尔菲法请有关专家确定各项指标的权重,构建长江三角洲文化市场一体化综合评价体系对长江三角洲文化市场一体化进程和水平进行研究,进而提出若干政策建议。
【关键词】 文化市场 一体化 指标体系
一、文化市场一体化的背景分析
文化产业作为具有可再生性和高附加值的新兴产业近年来在我国迅速发展。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报告都明确把发展文化产业、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市场放在重要位置,并作为重点工作常抓不懈。特别是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建设和谐文化,重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事业的发展,重视城乡、区域文化协调发展,这更是对建设文化市场一体化的积极鼓励与支持。
相对于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由于经济转轨和体制变革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的省域市场间隔却越来越大。桑德拉·庞赛特(Poncet,2001)指出:在中国改革政策实行的过程中,一大批互相隔离的地方性市场已经形成,它们受到诸多非贸易壁垒的保护,如发放许可证制度和“只允许购买本地产品”的规定等。同时,在诸如工商等市场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造成市场壁垒的因素。在中国加入WTO及对进口产品开放国内市场之后,大部分国内产品(包括外国公司在中国投资设厂生产的产品)的销售仍然面临各省之间大量贸易壁垒的重重阻碍。庞赛特认为“中国各省的国际一体化是与其国内市场逆一体化(分隔化)同步进行的”。庞赛特认为,在1997年,中国的跨省商品流通所遭受的贸易壁垒,相当于被征收了高达46%的“税制”;而在10年前,这一数值为35%,而由此计算出来的中国跨省贸易的高达46%的税制率,几乎与欧盟成员国之间进行贸易时的税制率是同一水平,也几乎同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税制率持平。从这一角度而言,中国几乎不存在一个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其各个省份之间的贸易壁垒之高,和许多主权国家之间的高税制水平不相上下。通过这一研究结果表明,中国在不断降低其进口国外商品税制的同时,国内各省份的贸易壁垒却持续提高,从而造成了严重的地区市场分割。
而在文化市场领域,由于部分文化产品如旅游产品等存在着天生的不可转移性,文化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就更加困难,且这种不可转移性大大地增加了市场一体化水平评价的困难度。同时,长三角文化市场的趋同性也使得对文化市场某类产品(如同样级别的旅游景点)进行通常意义上的价格比较缺乏科学根据。鉴于此,本文构建长江三角洲文化市场一体化综合指标体系,并采取德尔菲法,从专家的专业分析角度与普调数据相结合对文化市场一体化做出较为科学、客观的评价分析。
二、长江三角洲文化市场一体化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一)构建指标体系的理论背景
波特在《国家竞争优势》一书中正式提出产业集群(industrial clusters)概念,并将其定义为:在特定领域中,一群在地理上临近、有交互关联性的企业和相关法人机构,以彼此共同性和互补性相连接,并认为产业集群与区域市场的一体化之间存在紧密关系。正如长江三角洲区域一样,悠久的手工艺传统使得长江三角洲几乎各个城市都有其具有代表性的文化手工艺民俗产品,这也就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当地文化手工艺品市场一体化的发展。
中心地理论是市场一体化研究的另一重要理论基础。克里斯泰勒(W.Christaller)研究认为高等级的中心地周边总是有低等级的中心地作为其发展的支撑,同时高等级的中心地为周边地区提供较高等级中心商品的供给。但对于一个经济良性发展的区域而言,其内部的城市在数量、规模、空间结构等方面理应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保持一定的系统性。长江三角洲区域即为典型的中心地结构,形成了以上海、南京、杭州为顶点城市的完整的系统。
(二)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根据文化市场一体化的概念与内涵,遵循指标体系构建的科学性、指导性、系统性、层次性等原则,结合有关专家的征询与反馈意见以及本文的研究目的,本文采用了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方法,分准则层、领域层和指标层构建综合评价体系。具体而言,准则层包括文化市场基础指数、文化市场分割指数和文化产业壁垒指数。在文化市场基础指数准则下本文分别列出了经济指数、环境指数和文化市场基本参数;在文化市场分割指数准则下,提出了文化市场同质化指数、文化市场价格指数和文化市场成本指数;在文化市场壁垒指数准则下,提出了经济壁垒指数、制度壁垒指数、其他壁垒指数三个领域层指数。最后,为了加强数据的搜集容易程度和可操作性,在每个领域层指标下列出了指标层的细化指标。
经过德尔菲法和层次分析法,确定长江三角洲文化市场一体化水平评价指标体系及其权重(如表1)。
表1 长江三角洲文化市场一体化水平评价指标体系
(续 表)
三、长江三角洲文化市场一体化实证及分析
(一)数据标准化
由于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指标数据的单位和量纲不同,为了使数据间具有可比性,就要对原始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以消除量纲的影响,常见的标准化处理方法有总和标准化法、标准差标准化法、极大值标准化法和极差标准化法,本文采取标准差标准化法,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Z表示标准差标准化后的值;Xi为第i项指标值;X为第i项指标的算术平均值;S表示样本标准差。
(二)数据来源及统计处理
鉴于研究的时效性,本指标体系选取2006年作为研究年份,指标体系中数值型数据见表2。
表2 长江三角洲文化市场基本数据(2)
(续 表)
同时,为了更加客观地显示长江三角洲地区文化市场一体化程度,本研究共邀请32位专家对本指标体系中的非数值型数据进行打分,通过三轮的专家咨询和反馈对所有指标进行了科学赋值。对所有数据进行标准差标准化处理后的无量纲数值如表3所示。
表3 长江三角洲文化市场一体化水平评价指标体系
(续 表)
(1)领域层指标测算(以经济指数为例):
经济指数=X1×66.7+X2×85.2+X3×86.6+X4×72.7=76.71
(2)准则层指标测算(以文化市场基础指数为例):
文化市场基础指数=Y1×76.26+Y2×76.48+Y3×76.37=73.46
(3)长江三角洲文化市场一体化水平综合指标测算:
经过指标层、领域层和准则层三层指标由下往上的层级汇总可知:
长江三角洲文化市场一体化水平的综合评价指数
=Z1×41.5%+Z2×24.5%+Z3×34%=63.91
(三)区域比较
鉴于数据的限制,本文仅对欧盟和美国—加拿大之间的文化一体化水平进行测算以作比较(表4)。
表4 三大区域文化市场一体化程度比较分析
四、长江三角洲文化市场一体化评价
通过对无量纲数值的比较分析,我们可知,一方面,长江三角洲地区在一些基础性指标上表现优异,诸如交通便利程度、年度旅游人数指数、文化产业增加值和文化产业营业收入等。这说明长江三角洲地区有较为深厚的工业基础和国民经济基础,并形成了较强的文化消费能力,也就是说,长江三角洲地区文化市场一体化有其较为优越的基础条件。另一方面,长江三角洲文化市场一体化水平远远落后于欧盟地区以及美国—加拿大这一区域。长江三角洲文化市场一体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文化市场分割和文化市场壁垒这两个方面。问题的原因主要在:
(一)江南文化长久以来的同质性
文化市场一体化进程中,同质性将不利于区域之间的市场联合。同质性越强,市场竞争越激烈,市场分割则越严重。对于消费者而言,同质产品带来比较强烈的边际效用递减效果,会降低消费者对同质品的偏好,因而产品之间的竞争较为激烈,合作关系薄弱。长三角地区都隶属于江南文化,作为一个文化的整体,长三角地区具有很强的同质性。从表3可以看出,旅游产品同质化程度、民俗工艺品同质化程度和旅游景点门票价格指数都很高,分别为70.0、65.9和62.7,文化上的同源性导致了这一地区的文化市场呈现明显的同质化趋势。仅就文化旅游一项来说,一方面,环太湖流域的常州、无锡、苏州、嘉兴、湖州五市的旅游文化特色同质化现象十分严重。另一方面,以“江南水乡”为题材的文化旅游景点就包括周庄、同里镇、甪直镇、乌镇、木渎镇等。而欧盟成员国之间旅游各有特色,不管是希腊的宙斯神殿遗址、巴黎的凯旋门还是意大利的古罗马斗兽场,景点与景点之间具有很大的异质性,区域市场间具有很高的交叉弹性,各国旅游市场互补性很强,从而欧盟之间形成一个整体的区域旅游市场。而长三角文化旅游市场这种同主题的宣传使得地区各自作战,缺少合作,同质性竞争严重,从而文化市场缺乏统一有效的协调,一体化进程较为缓慢。
(二)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带来的市场分割
我国现阶段正处于新旧经济体制的交替时期,一方面,新的体制没有完善建立起来,国家对一些经济活动仍采取直接行政干预的方式,政府职能的改变仍需时日,社会保障体系虽然已经建立,但受国家财力、物力、人力的限制,只能保证最低的要求;另一方面,旧的体制还在发挥作用,从上级到地方、从政府官员到普通百姓,观念和意识的转变非一朝一夕可完成。从经济体制的角度讲,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大转变,是一个由“放”到“收”的阶段,“放”是指计划经济体制的转变和政府机关改革及职能的转变,“收”是指逐步对市场进行规范化的管理。从表3可以看出,长江三角洲地区税制壁垒指数、贸易体制壁垒指数、文化特色壁垒指数分别仅为62.2、56.6、34.4;而行政制度壁垒指数和地方政策壁垒指数也分别仅为30.7和41.2。这表明在目前两种体制的冲突和摩擦不断,刺激着地方政府或生产经营者从自身利益出发,利用这些漏洞和机会谋求利益,导致了地区间较高的制度壁垒。在中央一级开放和进行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地方政府的机构改革及职能转变并未同步跟上,权责未明确,各地方文化市场的开放时间和程度也各有不同,地方政府在这种转变中扩大了自身权限填补了中央政府退出后的权力真空,拥有了更多为自身谋取利益的保证,同时中央的一些加强地方政府责任的政策,在加大地方权力机构责任的同时,也使之为获取自身利益有了更多的借口和机会。然而相应的约束机制还没有完善起来。这些现实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区域文化市场一体化实现的难度。
(三)区域间经济实力差异导致的市场分割
区域间经济实力的差异也是造成市场分割的重要原因之一。经济水平的差距将在教育、市场观念、创新机制等各个方面影响经济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进程,导致区域经济差距呈现指数性放大。这种区域间经济实力的差异一方面诱导了各种稀缺资源从欠发达地区流向发达地区,另一方面对于文化产业这种收入需求弹性较大的产业而言,经济的差异会带来较大的需求差异,进而引发当地企业的生存危机。目前,在现有区域合作机制、收益成本划分的权责机制和法律政策体系尚不完备健全的情况下,欠发达地区的政府只好采取违反市场规律的行政强制性措施来保护本地利益。在文化产业市场上,本地政府为了保住这一刚刚起步的新兴产业,通过诸如专营制度、市场准入制度等各种行政壁垒对区域外厂商加以限制,导致了市场一体化进程严重受阻。以江苏为例,苏南、苏北地区经济的差异明显造成市场的分割现象,苏南地区和苏北地区的文化市场属于两个不同的文化市场。欧盟成员国之间也存在经济的差异,但是一方面,其成员国之间的差异不似中国长三角地区差异大,另一方面,欧盟加强了一体化政策的实施,其目的在于重视欠发达地区的发展,缩小地区间的差距,促进欧盟内的合作,以可持续的方式提高欧盟的整体竞争力。2000—2006年六年间,欧洲地区发展基金(ERDF)、欧洲社会基金(ESF)等投入2350亿欧元,占欧盟GDP的0.45%,促进了一体化政策的实施。美国、加拿大之间虽然没有欧盟这种组织,但是由于美国、加拿大之间的经济实力差距远远小于欧盟内部和长三角地区,也为其文化市场一体化水平创造了经济基础。
(四)财税体制改革造成的市场分割
20世纪80年代实行的“财政分灶”作为我国财力分配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使得过去那种财政统包统支的集权模式被打破,地方政府财权得到大大的扩张,这些改革的措施最终促成地方政府成为一个既有强烈追求经济利益动机,又有行为能力的经济主体。财政包干和各种地方税种设立后,财政状况好坏直接关系到地方的经济利益,因而地方政府必定会千方百计追求地方财政的最大化。对地方政府来说,向企业征税是其税收的主要来源,而企业能否向地方政府多交税又主要取决于企业的经营效益。这样,地方政府和地方企业尤其是地方的国有企业不可避免地在相当多的方面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这个利益共同体的存在是造成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分割的另一重要原因。在文化市场的一体化过程中,地方政府对本地区文化市场的控制以及区域之间合作的缺失,地方政府在其中是主要原因。
五、政策与建议
(一)建立跨区域型的行业协会
文化市场一体化需要很好的组织与协调,统一性的行业组织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协调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如果单纯寄希望于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不仅成本太高,也难以达到目标,而与地方政府直接接触的跨区域的机构和团体,能够及时了解个人和企业群自发产生的创新意图,因而跨区域机构协调下的地方政府间合作所提供的制度安排更能满足制度需求;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权力尤其是经济权力的扩张,改变了它们在政府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和角色,使它们由集权体制下单纯的中央政府的派出和代理机构,转而成为相对独立的行为主体,使地方政府具有了追求本地经济快速增长以及响应获利机会进行政府间合作的权力和动机。但政府之间公文式的协调程序将严重影响一体化的速度和质量。因此,以跨区域市场协调统一机构为引领,促进地方政府间合作应该成为协调地方政府间利益矛盾、走出“囚徒博弈困境”的最优选择。
(二)增加产品互补性和区域整体性
文化市场一体化进程中一个有力的促进因素是区域文化市场组成既有整体性,又有各自地区特点的文化市场联盟。在市场一体化的进程中,更应该注重的是本区域内的专业分工与协作,建立科学合理的专业分工与协作机制。主要的工作包括:①协调实施跨行政区的重大基础设施联合建设、重大战略资源联合开发、生态环境联合保护与建设;②统一规划符合本区域长远发展的经济发展规划和文化产业结构;③以专业分工的角度,协助各市县制定地方性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使局部性文化产业规划与整体性文化市场一体化规划有机衔接。
(三)创新新型投融资体制
打破所有制壁垒,取消一些对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投入文化产业领域的限制,鼓励和放宽各种资本介入文化产业,形成多种形式的文化经济利益关系。增加对文化产业的投资比例,尝试建立文化产业基金,鼓励民营资本和外资向文化产业领域流动,形成以政府资金为引导、以企业投入为基础、以银行信贷和民间资金为主体、以股市融资和境外资金为补充的多元化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弥补文化产业跨越发展中的巨大资本缺口。对于市场前景和创新型的文化产业项目实行低息或贴息贷款。鼓励组建各级各类文化产业组织或文化投资公司,实现文化产业投资市场化、社会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
(四)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统计监测体系
当前,有关文化产业的统计调查工作依然停留在部门统计的层次上,造成获取统计资料的渠道不畅,获取的资料也不完整和系统。这种状况与促进区域文化市场一体化发展极不适应。因此,必须加大投入,从长江三角洲文化市场实际出发,建立文化产业统计监测体系并及时准确地开展文化产业统计核算数据分析研究,为区域文化市场一体化评测提供信息支撑。
(五)组建跨区域的文化市场的资源配置中心
文化市场中的很多资源具有不可转移性,建立跨区域的资源配置中心将会有助于文化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文化市场中的生态资源较多,且具有不可再生性。通过资源的统一协调配置将文化资源的损耗与重生控制在合理的水平。同时,发挥“长三角”现代物流业发达的优势,以现有的物流集散地和高速公路、铁路的交叉点为中心和顶点,打造3~5个在区域内领先、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的文化资源集散配置中心。发挥地方文化市场特色,以文化产品和资源的配置中心为起点,发挥配置中心的集约化、规模化的优势,开拓区域外的市场,增强区域文化市场共同体的发展实力。
(六)打造区域性文化市场公共服务平台
21世纪是网络全面覆盖的时代,网络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将会极大地加速“长三角”市场一体化的进程。以文化市场领域的信息资源整体开发利用为切入点,汇同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文化产业协会等为企业提供各类服务资源,建成一个以政府部门、文化企业、市场研究机构和跨区域协会四类群体为服务主体的长江三角洲文化市场公共信息平台,实现区域内主体间互动互联。
(七)积极设立专项扶植基金
为促进“长三角”区域文化市场一体化的发展,为文化企业提供专项扶植基金非常必要。在市场一体化的背景下,文化市场一体化专项扶植基金应积极从区域内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中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出资,从经济规模、跨区域发展、创新性等各个角度对文化企业进行考核并列出基金扶植对象。并尽可能地提高专项资金的扶植面,采取多种方式发放专项基金,如直接补助、无息或减息贷款等。
(八)积极促进区域内的文化市场各专业团体的市场联合
进入WTO以后,我国经济开放度越来越高,必然对我国文化产业带来较大的冲击。为了提高文化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应促使行业之间的联合,在报业、新闻、广电等以行政区域划分的行业中,联合各区域的经济实体,以统一的组织形式对外,增强在原材料采购、产品推广与销售等各方面的竞争实力,发挥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的优势,在与国外文化企业巨头的交流与竞争中促进文化产业的整体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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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顾江,江苏南京人,南京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大学国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南京大学文化产业发展研究所所长。
(2)数据来源于全国及各地区年鉴公报以及国家统计局对部分省、市的文化产业经济普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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