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新技术时代传媒制度的发展趋势
(一)信息公开:记者俱乐部制度面临挑战
信息公开程度是一个国家政治现代化和政治民主化的衡量指标。随着日本社会民主化进程的进一步深化,公众要求更全面、更真实地获取信息。那么,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以记者俱乐部制度为代表的日本新闻发布制度也就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日本,信息公开法之所以迟迟没有制定,原因是日本政府想通过垄断信息,完全按自己的意图实行统治,如果实行信息公开,则意味着统治者的既得权力受到侵害,对省厅信息占有的既得利益是一个冲击。
一直以来,记者俱乐部制度将信息源的垄断权掌握在了自己会员的手中,只有成为记者俱乐部的会员才有权出席政府的记者发布会和其他会见。而记者俱乐部入会资格的前提被设定为该报社或电台、电视台必须是日本新闻协会或日本商业广播联盟的加盟会员。
记者俱乐部对于政府信息的垄断性使得俱乐部与政府二者之间不可避免发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记者原本该具有的客观公正的态度在政府面前逐渐失效,对于政府的揭露批评性报道也就难以发出,在一定程度上沦为政府的御用工具。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社会的价值体系发生了一系列变化。随着成熟市民团体的形成,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以及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呼声愈加强烈。在此情况下,日本独特的报业报道机制不得不做出相应的变革,记者俱乐部的改革便是其中一例。90年代后期,市民运动和非政府组织活动逐渐兴起,市民团体具备了不经过媒体,自力更生采集新闻的能力。为了使信息的收集获得法律的保障,市民呼吁政府制定信息公开法的呼声越发高涨。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截至1996 年,日本所有一级地方政府都制定了各自的《信息公开条例》。到2004年4月,中央政府所制定的《信息公开法》也被通过实施,从而为记者俱乐部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契机。
2002年1月17日,日本新闻协会就记者俱乐部问题发表了见解。协会在肯定记者俱乐部存在的意义的同时,也对今后记者俱乐部的运营手法以及记者室的利用表明了态度。在记者俱乐部的运营手法方面,日本新闻协会提出要使其成为一个更加开放的组织,政府主办的新闻发布会应该向所有的报道机关开放。记者俱乐部主办的新闻发布会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允许其他报到机关参加。在记者室的利用方面,作为组织的记者俱乐部和作为空间的记者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记者室应该向记者俱乐部成员以外的记者开放,在利用记者室时所发生的各种经费应该由报道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负担各自的部分。
目前,日本的信息公开法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明确规定了公开的对象,但是一些重要部门,例如国会、法院、特殊法人等依然被排除在外(特殊法人主要包括日本公团、事业团、公库、特殊公司等);再比如,个人信息的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的彻底实施等等。2008年7月2日,日本最大的电信电话及移动通讯网等两大公司,发生顾客信息外泄事件。在外泄的顾客信息中,包括与公司签约顾客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详细地址以及变换电话号码后的新号码,甚至还包括了顾客用于自动转账的存折账号以及所在工作单位、人寿保险的签约内容等等。关于行政信息将在多大程度上加以利用,还有待观察。例如日本野中官房长官在信息公开法通过的第二天就宣布,首相官邸自由使用的官房机密费明细不实行公开(1999年为16亿日元),等等。
日本的信息公开法从开始酝酿到公布,用了30多年的时间,这在日本法制史上实属罕见,这也充分说明日本的官僚体制堡垒是多么难以攻破。但无论如何,社会在前进,21世纪的日本,随着信息公开法的施行,各地方自治条例的制定、修改将迅速展开,日本官僚主导型政治在一定程度上将得到制约,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在中国,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报社、电台、电视台是国家开办的,通过党和政府对大众传播媒介的调控,掌握舆论武器和宣传工具,借助大众传播媒体发布新闻,以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实现社会发展、稳步繁荣的目标。重宣传、重正面报道是我国大众传播媒体的传统。这种基于政治体制的差异,是中国媒体与日本媒体最大的不同。不过,就信息公开化对传媒制度变革的影响而言,我国的新闻发布制度和日本的记者俱乐部制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也有相似之处。
近年来,在我国政府信息不断公开化的同时,新闻发布制度通过定期、定点、定人的新闻发布方式及时地向新闻媒体披露政府最新的政务信息,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我国的北京、上海、南京等媒体发达、行政受到更多关注的城市已于2003年开始,率先设立了政府新闻发言人。2003年一场突如其来的“非典”对此也起到了一定催生作用,使中国的防疫系统和信息通报系统都得以完善。政府通过新闻发布,把“非典”情况告诉老百姓,这不仅仅是通报,而且也是预防工作的一部分。我国现在各地建立的新闻发布制度与以往有些地方对公共信息的封闭堵塞、对传媒所持的回避做法相比,无疑是开放进步的体现。同时,这也是我党宣传工作的重新调整。
以往的宣传一直讲究内外有别,但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之后,外宣和内宣工作在宣传区域、宣传对象、宣传内容上的区别越来越难以界定。同时,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通讯、交通更加便捷,资讯更加广泛。技术的进步大大缩短了人与人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国与国之间的距离,传统意义上的宣传领域内外有别的界限在很多方面都变得模糊起来。所以各地区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这种内外宣传的传统模式,是在主导性、全面宣传架构下进行内外兼顾的整合。它立足于实事求是,按新闻规律办事,全力与世界接轨,以展现中国政府自信、务实、开放、负责的形象。
从发布信息的层面上比较,在日本,《报道协定》是报道机关自主制定的对某些报道和采访内容进行限定的协定,同时也是记者俱乐部制度一个不可忽视的特征。《报道协定》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加盟新闻协会的所有报道机关进行限制的《各报社、电台及电视台之间的协定》,这是一种制度化的协定,各报道机关都必须无条件遵守。例如,日本1970年所制定的《有关诱拐报道的协定》以及1979年制定的《有关地震预测报道的协定》等都同属此类。此外,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在面对某些突发性事件时,相关机构也会制定出一些临时性的协定对媒体的行为加以约束。例如,关于日本皇太子妃候选人的报道和海湾战争中解救日本人质的报道等,因为涉及个人的隐私权以及生命安全等问题,新闻协会便制定出临时协定,对报道的内容作出了限制。另一类是在各个记者俱乐部内部形成的《俱乐部协定》(又称《黑板协定》)。为了确保本俱乐部成员的采访都能够顺利进行,俱乐部的负责人会在与官方人员进行沟通之后,将确定的新闻发布的日程和进行报道的时间写在记者室的黑板上,记者俱乐部的记者都会自觉遵守。这种内部协定已经成为日常化的行为,通过这种方式制定的协定可以使政府不必担心在政策出台之前会被“走漏消息”。由于协定规定了报道的“解禁时刻”,即可以公开报道的时间,这样各新闻单位的记者可以在报道解禁的时候同时对事件进行报道,不会出现报道时间上的差异。然而,对于报道协定的认可,实际上意味着记者放弃了自由报道的权利。
在我国,新闻发言人制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也存在合理操控媒体的问题。由于我国政府和企业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时间尚短,一些工作环节还不规范,造成对记者的采访要求不知所措或者一味回避。设计工作流程,有计划、有组织地制定媒体传播战略,大量的日常工作能有效进行,这些都是合理操控媒体、掌握主动权的重要步骤。
(二)与通信互融:广播电视制度管制进一步放松
当今日本,由于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宽带化、电视媒体的多样化及数字化的发展,广播电视和通讯手段已经走向互荣,传统的通信和广播电视概念无法定义的介于两者之间的服务形态开始出现。这种被称为“广播电视和通信的互融”的现象不仅表现在服务形态上,也表现在各自的传送途径、终端甚至是运营上。具体来说,服务形态上的互融,体现在网络电视、Data播放上;信号传送途径的互融指利用共同的传送途径来提供通信服务和电视服务;用户终端的互融指同一个终端既可以利用通信服务也可以利用电视服务;运营的互融体现在有线电视运营商同时经营通信业务和电视业务,也就是说有线电视运营商既提供电视信号的传送服务也提供互联网的上网接续服务。
伴随着传媒新技术的发展以及广播电视与通信技术的融合,日本政府对广播电视的政策与制度也作出了一些调整。然而这种调整与其往常的惯用手法相同,即对原有的制度体系不做太大的改变,而是在维持其基本内容方面,作出必要的修正。正是因为采用了这种方法,日本的广播电视制度才得以保持长期的稳定。进入21世纪后,在互联网普及、宽带技术的应用和广播电视数字化发展趋势下,日本总务省为了制定广播电视数字化时代的切实有效的管理政策,于2001年5月至2003年4月这段时间内,组织广播电视业、市民团体和学者等各界代表分别召开“关于宽带网时代的广播电视恳谈会”和“广播电视政策研讨会”,从数字化时代的广播电视走向和产业发展两个方面进行了集中探讨。
2003年4月,“恳谈会”公开发表了展示广播电视未来发展方向的总结报告,认为在未来的5到10年中,广播电视与通信的区别将依然存在,因此,无线广播电视将会继续沿用“制播一体”的原则;在无线广播电视数字化的问题上,报告提出应该大力推进无线广播电视的数字化进程,并以此强化日本制造业的竞争力。此外,“恳谈会”还制定了《推进数字电视普及的行动计划》,规定了无线电视台、卫星电视和有线电视的运营商、电视制造业、销售商店和地方公益团体为实现数字电视的普及而必须采取的具体行动措施。根据“恳谈会”的建议,2003年5月,电视台、电视制造企业、销售商店、地方公益团体以及大众传媒组织等多个领域的业界代表以及总务省等主管部门联合召开了“推进无线电视数字化国际会议”,由此,官民一体的无线数字化推广体制正式形成。
2000年5月至2003年2月所召开的“广播电视政策研究会”则针对的是NHK和商业广播电视的发展问题。“研究会”于2001年12月提交了第一次报告,对NHK扩大经营和通过互联网播放电视节目的方法予以肯定。在商业广播电视的发展问题上,“研究会”肯定了先前所形成的《大众传媒垄断排除原则》在实现广播电视的多元化、多样性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同时也指出,在受众获得信息的手段日趋多样化的今天,对该原则的相关限制进行缓和也是有必要的。根据“研究会”所提出的建议,总务省分别于2003年6月和2004年3月对《大众传媒排除原则》进行了两次修改,大幅度放松了政府对于卫星电视和地方电视台的经营管制。
在日本,通信和广播电视的互融,必将促进基于传统的广播电视概念而制定的广播电视法规的全面更新,同时也将推进广播电视产业的结构调整。现阶段由于已经拥有一套完善且严密的广播电视法规和自成系统的制度体系,产业结构的根本性变化不大可能在近期内实现。但是,为了适应这一发展形势,日本广播电视制度朝着放松规制方向所进行的法规修改工作早已开始。
在我国,数字电视、网络电视、数字广播近几年的快速兴起,也给传统的广播电视业提出了新的挑战。一方面,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紧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来保障数字电视等项目的顺利推广;另一方面,在传统媒体都在抓住时机拓展业务的同时,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也成为政府和传媒业共同面临的紧迫问题。
(三)传媒产业化:提供文化产业发展的制度保障
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文化的力量,是一个民族生命力、创造力、凝聚力的重要体现。文化产业在世界各国正在成为或者已经成为最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而构成文化的各个部类中,大众传媒是一个起着顶梁柱作用、塑造国家形象和展示民族精神的重要部门。传媒产业是诸种文化产业中集聚着巨额资本、具有极强的产业孵化和资本增值功能以及可持续发展活力的大产业。
日本的文化产业在全球范围内居于领先地位。2002年,日本文化事业预算约为985亿日元,占日本整个财政年度的0.12%;而同年文化产业的市场规模达84万亿日元,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6.5%。日本是成熟的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发展文化产业,但政府主导的特点也很明显。大力支持和发展文化产业,为文化产业提供方便,制定相关鼓励政策,是日本文化产业得以发展的一个根本原因。
1.政府积极推动并倾力支持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经济长期低速徘徊,促使日本政府把文化和经济结合起来。1995年确立了日本在21世纪的文化立国方略;2001年全力打造知识产权立国战略,明确提出10年内把日本建成世界第一知识产权国;2003年又制定了观光立国战略,计划到2010年让到日本旅游的外国客人达到1000万人,比2001年提高1倍。为把文化立国战略落到实处,日本政府还通过设立战略会议、恳谈会、幕僚会议、审议会等形式,研究商讨具体对策,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在日本的政府系列中,经产省和文部省都具有文化的管理职能。经产省是从经济的角度管理文化产业,也称文化内容产业,其情报、信息、政策局专设文化产业政策关联课,负责制定相关规划和政策,并组织调研课题,研究文化消费和市场规模。2000年以前,文部省只负责公益文化的管理,不分管文化产业。但2000年以后,文部省也开始关注、研究文化产业的发展情况,并建立了文化产业年度统计制度。2001年日本内阁对中央省厅进行大规模的改组,为加强政府对振兴文化的立案职能,文化厅内设置了文化审议会。日本在文化产业发展中,成功地借鉴了“产官学模式”,由政府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学术和研究机构负责提供市场预测、发展前景等信息支持,企业通过与政府和研究机构合作谋求文化产业的发展。
对振兴地区和地方文化,日本政府有明确的规定。比如,政府应支援地区文化活动,包括重新挖掘、振兴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遗产、民间艺术、传统工艺和祭祀活动等;制定长期规划,对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提供综合援助;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联手举办全国规模的文化节。日本有47个都道府县以及众多的市町村等各级地方政府,他们充分认识到发展文化产业对于振兴地方经济的重要作用,并根据当地实际,举办各具特色的文化活动。京都、冲绳等地利用当地的文化优势和旅游资源优势,提出了文化立市、旅游立县的战略口号,都获得了良好回报。
2.建立和完善文化产业的法律法规
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日本不仅在政策上予以鼓励,而且还制定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是1970年5月6日颁布的《著作权法》。该法经过20多次修改,于2001年10月1日更名为《著作权管理法》并开始实施。近来,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新形势,日本又制定了多部新的法律,如《IT基本法》、《知识产权基本法》、《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等。可操作性强是日本文化产业法律法规的特点。新的法律颁布后,往往还有更为具体的措施相配套。比如,同《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相配套的就有《关于文化艺术振兴的基本方针》,同《知识产权基本法》相配套的是《知识产权战略大纲》。
为满足日本民众不断高涨的振兴文化的愿望,日本国会在第153届临时国会上提出了《振兴文化艺术基本法》,经众参两院审议,该法于2001年11月30日获得通过,并于同年12月7日公布施行。日本《振兴文化艺术基本法》明确规定了振兴构成文化核心的艺术、媒体艺术、传统技能、生活文化、大众娱乐、出版物、唱片、文化遗产等文化艺术的基本概念,国家及地方政府的责任,同时规定了有关振兴文化艺术的基本政策和方法。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从事文化艺术活动的行为者自主地开展活动,全面推进有关振兴文化艺术的政策的实施。针对文化市场的中介业务、中介组织、经纪人、经纪公司等,日本还制定了《著作权中介业务法》。
3.文化和市场深入结合
文化的市场化运作,要靠文化企业来完成。在日本,企业是文化产业发展的主体,不仅大型文化活动要靠企业的参与和赞助,更重要的是,日本拥有一支成熟的知名文化企业队伍。比如,演出界有四季剧团、宝歌剧团,电影界有松竹公司、东映公司、东宝公司,出版界有大日本印刷公司、凸版印刷公司,票务界有琵雅公司,广告界有电通公司。此外,日本还拥有一批综合性的文化公司,如吉本兴业公司、艺神公司等。这些企业都有各自的发展规划、独立的市场及营销体系,特别是强烈的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它们通过市场化运作谋求发展,从而推动日本文化产业发展。
凡是可以市场化的文化,都应通过市场运作方式来发展,这是日本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经验。日本的文化产业不是由政府“包办”的,文化产业项目都进入市场操作。即使是个性化的文化活动,日本也依靠市场化运作。在日本,各大报社都设有专门从事文化活动的部门和中心,其文化中心经常邀请大学教授和专家学者来举办讲座。讲座面向普通百姓,收费很低,内容涉及高雅表演艺术、美术、书法、摄影等,很受大众欢迎。
电影、出版和音乐综合经营是文化和市场深入结合的一个典型。一部小说出版后,改编成电影,同时发行电影音乐磁带,这是日本电影、出版和音乐的一种综合经营模式,也是文化产业中较为成功的做法,由此可产生综合经济效益。2001年,我国影片《那山那人那狗》在日本推出时,采用的就是这种模式。这部影片在东京岩波电影厅上映,迄今已动员观众近40万人次。在影片上映前,同名小说先由日本出版社出版发行,已先后再版8次,共销售7.6万多册。电影的营业额目前已达3亿多日元,小说销售额为1.2亿日元。
4.中介组织在文化产业发展中作用明显
日本文化行业协会很多,几乎每个行当都有自律性的组织或机构。这些行业协会都是社团法人,负责制定行业规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同时进行行业统计。日本文化行业协会的作用十分突出,被看做是政府职能的延伸。日本文化产品的审查,通常不是由政府直接负责,而是由行业协会把关。比如,影协下设的电影伦理管理委员会负责电影审查,该委员会由5位管理委员及电影业各领域的8位审查员组成,每年约审查500部长篇电影和剧院用电影。凡未经该机构审查的作品,一律不能在影院公映。因此,日本的文化企业很看重行业协会,不仅积极参加,而且遵守行规。
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39年,是专门从事音乐著作权事务的法人团体。它主要根据《著作权中介业务法》,负责征收电视、广播、卡拉OK、CD等所使用的音乐著作权的使用费。该协会拥有作曲家和作词家会员1.2万余人,管理着160多万首曲目。2000年度音乐著作权的征收费为1063亿日元。日本电脑娱乐提供者协会成立于1994年,现有会员200多家,其中一半以上为软件开发商,其余为学校及经销商。该协会属社团法人,主要针对行业的发展开展调查和研究,进行行业统计等项工作。2002年该协会对电脑游戏软件产品实行分级制度,并对行业内企业开发的软件产品内容进行审查。软件开发公司每开发出新产品必须送审,否则将会受到协会的惩处。
5.积极开拓海外市场
2002年8月,日本经产省与文部省联手建立了民间的“内容产品海外流通促进机构”,并拨专款支持该机构在海外市场开展文化贸易与维权活动。该机构由17个社会团体和19家文化企业组成,主要目的是促进日本文化产品的出口,管理海外市场的反盗版活动,代表日本文化产业界参加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论坛,参加海外市场的诉讼关联活动。
在我国,根据中央下发的《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文化产业快速崛起,势头强劲。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新的传媒生态下,不少媒体由于旧体制保护和新形势下新体制的缺失以及不健康传播习惯的惰性,对于如何改革才能适应新的时代要求和生态环境,仍没有找到合适的答案。那么,日本在传媒产业化的一系列制度保障,或可对当下的中国传媒产业化改革提供借鉴:
一是要加强文化产业的集群发展与规模效应。产业集群化发展是当今产业发展的趋势之一。作为新兴的文化创意产业,其较强的产业融合性决定了其发展过程中需要整合各种资源,集群化发展趋势非常明显。如美国闻名于世的曼哈顿“苏荷(SOHO)艺术聚集地”、好莱坞影视娱乐业集群等,都是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发展的成功范例。
我国文化产业刚刚起步,各类文化产业基地和聚集区建设初具规模,但特色还不明显。未来发展需要加强对特色文化产业集群的培育,建设一批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文化产业基地和园区,打造较为完整的文化产业链条,实现文化产业集群发展和产业规模效应的充分释放。
二是要注重文化产业的本土化,打造优势品牌。我国文化产业由于受经济、科技等条件的制约,文化产业的竞争力相对较弱。加之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中,来自国外的资本特别是跨国公司的投资占有重要比重,对我国本土文化产业构成了威胁。在发展文化产业的过程中,我国要着力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品牌,注重文化产业的本土化发展,避免出现由跨国公司引领、控制甚至垄断我国文化产业的局面。
三是重视政策法规对文化产业发展的作用。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虽然是以市场为基础作用的,但政府通过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和政策法规的制定,为文化创意产业营造一个适宜发展的外部环境,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将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当下的日本传媒已经发展为成熟的产业,在行业自律和法律约束方面形成完整而有效的运作机制。与日本的传媒业相比,我国的传媒业还处于起步阶段,行业自律和法律规范等方面尚亟待完善。
【注释】
[1]《丑闻缠上日本“准首相”》,载于《青年参考》,2009年3月6日。
[2]参见《新闻记者》,2006年第7期。
[3]《解密日本报纸的高发行量》,载于中国记者网,2006年11月20日。
[4]龙一春:《日本传媒体制创新》,南方日报出版社2006年版。
[5]山本文雄编著,诸葛蔚东译:《日本大众传媒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6]李磊:《外国新闻史教程》,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第141页。
[7]雷润琴:《传播法——解决信息不对称及相关问题的法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1页。
[8]孙旭培:《新闻传播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11月第1版,第22页。
[9]陶涵主编:《世界十国新闻史纲要》,文津出版社1989年版。
[10]陶涵主编:《世界十国新闻史纲要》,文津出版社1989年版,第181页。
[11]〔日〕稻叶三千男、新井植之主编,张国成等译:《日本报业理论与实践》,新华出版社1985年版,第50页。
[12]〔日〕稻叶三千男、新井植之主编,张国成等译:《日本报业理论与实践》,新华出版社1985年版,第27页。
[13]郑超然、程曼丽、王泰玄:《外国新闻传播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07页。
[14]何勤华:《日本新闻发达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8页。
[15]孙旭培:《新闻传播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11月第1版,第24页。
[16]刘迪:《现代西方新闻法制概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
[17]李磊:《外国新闻史教程》,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174页。
[18]郑超然、程曼丽、王泰玄:《外国新闻传播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3~414页。
[19]陈力丹:《世界新闻传播史》,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5页。
[20]孙旭培:《新闻传播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11月第1版,第25页。
[21]张国良:《现代日本大众传播史》,学林出版社1992年版,第9页。
[22]〔日〕内川方美、新井植之:《日本新闻事业史》,新华出版社1986年版,第83页。
[23]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北京新闻学会编:《各国新闻出版法选辑》,人民日报出版社1981年版,第271~272页。
[24]陈力丹:《世界新闻传播史》,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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