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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语言的译名问题

时间:2023-04-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外语姓名的汉语译写,实际上是改变了原有姓名的文字形式和读音。

十三、其他语言的译名问题

在亚洲一些国家,当地人有使用汉语名字的习惯,一些人的名字有固定的对应汉字。这些人的名字,实际上是先转成汉字,再依据汉字读音,不是根据发音,转成对应的汉字。对这些人名,同样名字,在两种语言中发音可能截然不同,不能从外语发音中判断中文名字。包括日本、韩国、朝鲜、越南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存在类似问题。与汉语相同,他们在国际活动中提供的也是罗马字母拼写形式,从这些拼写形式不能逆转回相应的汉字。有些语言虽然可以逆转,找到对应汉字,但准确度不高,如日语。对于这样的名字,应在事先确定当事人的中文名字,按照中文发音来读,不再考虑其原有发音。这种情况同样适用于自己已有明确中文名字的情况。为了便于交往和出于爱好,有些人拥有单独的中文名字,如费正清、大山等。根据名从主人的原则,应首先使用这些已有的中文名字。但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可使用其音译名字。日本人名字中的片假名,没有对应的汉字,应当使用音译汉字替代,为了统一,可以确定一些专用于日语片假名的译音字。

汉语名字在转化为汉语拼音后,由于声调缺失和同音字问题,不可能准确地还原成原来的名字。采用威妥马字母拼写的港台和海外汉语名字,由于类似原因或方言发音不同,也很难还原成原来的名字。在还原成中文时只能按汉语拼音或威妥马拼法去试拼,猜测使用类似的汉字临时代替,或干脆使用拼音原文。为了清楚起见,应当在汉字译名后注明“音译”字样,以示可能与原名有出入。

根据我国法律,自然人有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即姓名权。姓名权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改变权。对外语姓名的汉语译写,实际上是改变了原有姓名的文字形式和读音。姓名所有者本人应当有决定权和改变权。但是,鉴于语言和文化隔阂,除少数姓名所有者主动干预汉语译名,自己决定汉语名字外,多数人无法决定自己的汉语译名,只能被动接受。在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时,可视为默认接受。如果当事人提出异议,应当根据当事人意愿进行文字更改。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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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O’Donnell,Lewis B,1996,Announcing Broadcast Communicating Today,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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