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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制度研究

时间:2023-04-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宏观制度研究1.著作权保护制度长期以来,中国缺乏以法律保护著作权的实践,但进入转型期后,中国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建设步伐加快,由此也带来相关研究的繁荣。之后,研究者从不同侧面探讨在我国进行全面版权立法的必要性,呼唤《版权法》的出台。

一、宏观制度研究

1.著作权保护制度

长期以来,中国缺乏以法律保护著作权的实践,但进入转型期后,中国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建设步伐加快,由此也带来相关研究的繁荣。早在1983年初,沈仁干就提出应“尽快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版权法”[6]。之后,研究者从不同侧面探讨在我国进行全面版权立法的必要性,呼唤《版权法》的出台。1990年《著作权法》颁布之后,不少文章介绍《著作权法》的出台背景,分析现代著作权立法的理论与基本原则,宣传著作权立法的原则、特点和社会意义,提出著作权法是文化人的行为准则,是创作者的福音,指出应尊重知识,依法保护智力成果。但不久就有学者指出《著作权法》所表现出的滞后性。《中国知识产权法:特点、优点、缺点》一文认为《著作权法》中“出现了多处‘一语两解’的实例(如发表、录音、编辑等词),以合同取消作者的法定权利,对侵权未规定法定赔偿额,第四十三条的特例离国际公约的最低要求太远,对一些术语所下定义欠妥,对计算机软件的特殊保护已显得多余”等。[7]《信息高速公路对著作权制度的影响》一文指出,“信息高速公路的产生并未动摇著作权制度的基础,但对《著作权法》中的一些具体规范造成了冲击。合理使用中的‘个人使用’的范围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被进一步限定”。[8]《高新技术对著作权基本原则的影响》一文认为“高新技术的发展,既依赖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又对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了影响,特别是高新技术对著作权的基本原则如作者身份原则、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原则、‘固定’原则、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原则、著作权国际保护原则等产生了影响,但无论将来如何修改《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不应改变”。[9]1990年我国《著作权法》颁布时没有在《著作权法》中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许超认为:“缺少实施法律的机制,特别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著作权法》的执法情况就不尽如人意”;建议我国修改《著作权法》时,应“单为集体管理列一章,至少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性质、法律地位和基本权限,同时规定来自政府的监督机制”。[10]

2.出版业宏观管理体制

政党、政府与出版业的关系实际上涉及出版业宏观管理体制的问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出版业被看做党和政府的舆论喉舌,甚至被当做阶级斗争的工具。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我国出版业的宏观管理体制也随之变革,政党、政府与出版业的关系成为研究的一个焦点问题。

一般的论者都认可出版的意识形态属性,从而突出党和政府对出版业管理的重要性;同时,随着出版产业属性的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研究开始关注并探索党和政府对出版管理方式的转变。1980年陈翰伯和宋木文就从保障出版自由的角度,建议改善党和政府对出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适当放宽尺度,一般不用行政手段限制出版物。[11]唐砥中认为:“社会主义出版社,从根本上说,是党的宣传、舆论工具,是传播科学文化的阵地,是生产精神产品的单位。”[12]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出版业,需要加强党的领导,但加强党的领导,“首先要转变以往的领导观念”,“是党摆脱执行者的处境,发挥决策者的作用”[13]。2006年,时任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的龙新民撰文指出,出版发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着重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要积极探索实行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新闻出版单位依法运营的宏观管理体制”[14]。中国出版业宏观体制的转型也引起了国外学者们的注意,Lucy Montgonary和Michael Keane认为,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包括出版业在内的中国文化产业领域内的一个重要变化是“把产业发展的重心从社会的、道德的,在中国还有政治的获益转移到它们的商业潜力”[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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