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化产业政策的显性与隐性(1)
上海交通大学 张琳悦
内容提要:本文从雷蒙·威廉斯在1984年提出的文化政策本身(cultural policy proper)和文化政策作为展示(cultural policy as display)着手,结合吉姆·麦奎根的《重新思考文化政策》,由法国学者杰瑞米·阿亨基于米歇尔·德·塞尔托、雷吉斯·德布雷等学者关于法国文化政策研究理论基础上提出的显性与隐性文化政策作为最重要的理论指导,结合显隐性决策者、非决策理论、政策议程、显隐性知识等理论来论证文化产业政策在政策制定和政策议程、政策内容上是存在着显性与隐性两面性的。目前国内还未有关于文化产业政策显隐性的探讨,本文指出,文化产业政策的显性方面已经为大家所熟知;而隐性功能却尚未被科学指明出来,而其在决策过程、决策者、政策内容上都有重要的表现和意义。而后运用了皮埃尔·布迪厄关于文化资本、罗纳德·伯特关于社会资本等的理论,以及约瑟夫·奈关于文化软实力和综合国力理论,来论证文化产业政策在功能作用上同样具有显性与隐性双重体现,进而阐述文化产业政策隐性的巨大作用,从而完成对文化产业政策显隐性的论述。
关键词:文化产业政策;显性;隐性;社会资本;文化软实力
一、引言
关于文化产业政策的研究在国内已取得一定积累,尽管起步较晚,但国内不少学者就我国当代的文化产业政策的起源、发展、变化作出了奠基性与发展性的贡献,内容主要涉及文化产业政策的定义、历史等概述性介绍、时代发展下的文化产业政策创新与发展、文化产业政策的转性与重构、文化产业政策与城市社会、国家地区间的文化产业政策对比、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政策以及各细分产业政策等研究方面。
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文化产业及其相关分类(2012)》,文化产业的分类是“为界定我国文化及相关单位的生产活动提供依据,为当前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文化宏观管理提供参考,为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提供统一的定义和范围”。这种分类涵盖和包括的范围极广,对应的行业类别与部门均有不同于其他产业甚至是不仅仅局限于文化产业层面的特殊性,因此,本文所针对的文化产业政策,并不局限于某一特定产业,限于篇幅和实际可操作性,本文也无法一一为各分支行业的每一部产业政策作显隐性的归类及划分。笔者将从宏观意义上,从属性的角度,为文化产业政策的显隐性的表现、界定及功能作探讨,并以宏观及全局层面的我国文化产业政策为例进行分析。
笔者在英国交流期间认真地学习了西方尤其以英法为代表的有关学者的文化政策理论。受杰瑞米·阿亨关于法国文化政策研究理论和观点的启发(杰瑞米·阿亨教授在2004年率先系统性提出文化政策有显性与隐性之分,此理论在文化政策研究界引起较大反响),笔者将借鉴其及雷蒙·威廉斯、戴维·斯罗斯比、吉姆·麦奎根和约瑟夫·奈等主要理论依据,借用其理论和分析工具,在中国具体至文化产业政策,试图对我国文化产业政策从显性和隐性两个角度进行剖析,并启示这种划分的相应理解及作用和意义。经查阅中外文献,国内有关文化产业政策的显隐性划分及其显隐性功用的相关理论文献尚无;国外就文化政策的这部分相关理论研究主要从2004年开始,由几名英法学者探讨。虽然国外专家是探讨文化政策问题,但由于文化产业政策属于文化政策范畴里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其显隐性的特征与文化政策应当有着同根同源的可追溯性。笔者受这部分研究角度与研究理论的启发,认为可借鉴其研究思路、研究角度和研究理论来为中国的文化产业政策研究开辟一新角度,以期为中国文化产业政策的透视和改革贡献绵薄之力。
早在1984年,英国学者雷蒙·威廉斯(Raymond Williams)就曾经做过文化政策作为“本身”(proper)和文化政策作为“显示”(display)之间的区分工作。他从指出文化政策作为“显示”开始(虽然根据定义已经是非常明显的)通常被人忽视的是特别在文化领域的公共政策的问题。“有一个关系到国家文化的方面几乎总是被遗忘,因为我们接触得太早,因此我们几乎都察觉不到这个忽视。值得记住的是,国家一直有这个双重意义:它不仅是中央的权力机关,但也是一种‘显示’,实际上通常是专门一个特定社会秩序的公共盛况。您不需要在任何一个社会深究来看一个不被文化政策或艺术政策所特别确认的文化,但它是文化地关联着显示的。”
吉姆·麦奎根(Jim McGuigan)基于威廉斯的见解上也表达了自己的观点:“聚焦于文化政策‘本身’(艺术赞助、媒体监管和文化认同)通常发生在行政架构以内,代表着政府议程。而在另一方面,聚焦在文化政策作为‘显示’(国家强化和经济还原),则是更典型地发生在一个关键的和独立的框架之内。”
进入20世纪,英国学者、华威大学教授杰瑞米·阿亨(Jeremy Ahearne)在其《文化政策的明确性和隐含性:界定及用法》(Cultural policy explicit and implicit:a distinction and some uses)中明确提出一种“明确”或“显著”的文化政策之间的区别(政策明确标示为“文化”)和“隐含”或“有效”文化政策(政策未明显标有“文化”,但是是在给定的范围内致力于规定和塑造文化态度和习惯)。它首先通过引用一个法国思想家雷吉斯·德布雷(Régis Debray)提出的暗示的不一致性的理论,然后,进一步突出与这些以英语为母语的文化政策研究有关和更广泛的政治思想[杰夫·摩根(Geoff Mulgan)和肯·沃普乐(Ken Worpole),雷蒙·威廉斯,约瑟夫·奈(Joseph Nye)]引用的区别。
由杰瑞米·阿亨提出的显性和隐性的文化政策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一是明确的文化政策,指一个直接涉及了文化,以及文化是否被功能性定义(例如定义为艺术),或在一个构成意义层面(例如传统,价值观念和共同生活的方式)的集合。二是隐含的文化政策,指的是一部政策,只是间接性地对文化起到影响作用;而这一政策的明显的意图是指向其他领域的。
在杰瑞米·阿亨的理论基础上,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Macquarie Uni-versity)经济系教授戴维·斯罗斯比(David Throsby)在《显式和隐式的文化政策:一些经济方面的问题》(Explicit and implicit cultural policy:some economic aspects)中回应了这个理论,他从经济学的角度探讨了显、隐式的文化政策的区别。他认为,一些经济政策有一些隐藏的文化目的,因此是有资格作为隐含的文化政策的。在公共政策领域,不少的例子可以来自宏观经济政策、移民、税务、劳动市场政策、媒体的监管和国际贸易等等。其中有些可能涉及意识的文化变革,而在其他政策中,对文化的影响可能并不是目的性的,还可能有一些政策仅仅是文化现状的反映而已。
二、关于文化产业政策
1.文化产业政策的对象
(1)文化产业
文化产业政策是以具有经济属性的“文化产业”作为政策对象的。“它既涉及文化产业发展的总体性政策,也包括文化产业结构中具体的行业政策;既包括文化生产政策,也包括文化产品的流通和消费政策……从某种意义上说,所谓‘文化产业政策’是指一个复杂的‘政策体系’,而非传统意义上的产业政策”。作为文化产业政策的作用对象,所谓“文化产业”,是指“以生产和经营文化商品和文化服务为主要业务,以创造利润为核心,以文化企业为骨干,以文化价值转化为商业价值的协作关系为纽带,所组成的社会生产的基本组织结构”。我们可以把文化产业理解为一个包含了一系列与文化相关的产业的产业集群性概念。文化产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在规范文化产业这个特殊对象的政策文件具有区别于其他产业政策的特殊性;文化产业政策的决策、制定、执行和效果评估具有文化这一丰富内涵的内在的密切承接关联。
(2)文化产品
文化产业具有意识形态和经济双重属性。而文化生产的核心是文化内容的生产,而文化内容生产的关键就在于其原创性。因此,文化产业的核心内容文化产品又有自己独特的原创性和可复制性。文化产品的生产是源于文化产品自身独特的原创性,是特有文化内涵、精神体现的载体,这种独特的思想与文明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再生性和不可重复性。但是,文化产品的生产,又具有可复制性的特征,即将这种内容和精神体现的产品通过机械复制等外在技术因素,大批量地复制其载体——而非内容本身——而生产出来。对于文化产品而言,我们消费的主要对象是载体形式上的文化内容,而不仅仅是载体的形式本身。这与单纯的制造业、建筑业完全不同。
从限定对象来说,文化产业政策的作用对象是文化产业,而文化产业的最根本最核心对象,就是和文化相关的一系列可被加工和传播的信息、内容等构成。文化产品具有内外双重特征,即外在载体的依附性和内在内容的抽象性。作为文化产业政策的最根本的文化产品,便已经具备双重属性,一是外在的载体形式,以显性的形式表现,例如纸张、光盘等;二是内在的内容、信息等隐性的知识与创意,这些是隐性的,但却是我们所消费的主要对象。
2009年,丹尼尔·马托(Daniel Mato)提出了“所有产业都是文化的”这一论断。他认为,这因为他们生产的产品除了功能应用同时也是有显著的社会象征的。换句话说,消费者获得和使用的产品不仅能满足需要(营养、居住、行动、娱乐),也依据其特定的价值观和世界观产生意义。文化产品的内容核心是文化符号,文化是非物质的,凝聚了人类历史文明的成果和风俗习惯,体现了人类的组织和社会文明,是人类传承和发展的历史见证。这种见证具有独特的时空性、地域性、可传承性。
因而,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理解,在文化产品—文化产业—文化产业政策这样的一条逆向追溯思维路线中,文化产品的内外在两面性是最根本原因,继而最终反映在文化产业政策也会因文化产品的双重性,加以决策、制定,以及执行和效果评估等过程而体现显性与隐性的两重属性。
2.文化产业政策
从文化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来看,因为文化产业具有更多的渗透性和复杂性,因此文化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会涉及一系列与文化产业政策所规定活动的相关的行政部门,例如文化部、宣传部、新闻出版、电信、文化、广电等;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具体政策的实施与执行,又会因政策的需要而关系到公安局、税务局、海关、法院等部门。因此,在文化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都体现了文化产业政策的对部门需求的复杂性、综合性和广泛性。
从文化产业政策所规范的对象来看,正如前文所述,文化产业涵盖着一系列相当广泛和交叉的细分产业。文化产业尚在建构其确定内涵和科学定义的过程中,正如上文所述,纲领性文件的文化产业政策的主要作用是在总体上把握国家文化产业的航母式发展,而具体到文化产业的具体内容,则文化产业政策更多的是运用在文化产业下属各个子产业中,通过对每个分支产业不同特点、实际经验和市场需要来切实制定符合各自领域自身特质的具体文化政策。同时,除了产业分类的维度,中央政府、行业部门和地方政府都会在各自层面和管理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文化产业政策。每个地区因其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积淀等资源的不同,当地政府和文化部门也因地制宜地出台了各种符合当地情况的文化产业政策。
因此,在文化产业政策如此包罗万象的特征之下,我们想要根据每个文化产业来研究出一个全盘适用的产业政策分析工具是不可能的,但是我们从政策的角度,似乎可以找到一点启发——尽管文化产业内涵复杂,但是文化产业政策始终属于产业政策,属于政策的一个分类,因此,从文化的双重属性,加之政策的双重属性,应当可以为我们分析文化产业政策提供一个可综合和整体分析的角度。
三、文化产业政策的显性与隐性分析
1.显性的与隐性的文化产业政策探讨
杰瑞米·阿亨提出了显性(明确)的和隐性(隐含)的文化政策。他描述了一个隐含的文化政策致力于“规定或塑造文化态度或习惯”。这种效应可能是故意的(虽然导致他们这种意图的原因可能是被隐藏的),又或者他们会以一种意想不到的政策的副作用效果出现。无论哪种方式,这个隐含的文化政策定义设想一种态度或信念的改变是存在潜在可能性发生的结果。一个慎重的隐性政策可能不会成功地带来这个结果,但某种形式的文化变革是它的“客观性”。然而,值得一提的是,它涉及的政策和文化之间的关系也可以运行在其他方面。阿亨的观点是,如果他们只是由决策制定者所相信的普遍的文化规范那样,那么一些在非文化领域的政策,可以被标记为隐性的文化政策。这些政策没有任何隐藏的目标性而带来文化变革;他们所隐含的文化内涵仅仅是因为它们反映,也许是加强,目前政府对于文化现状的某一个观点。
从杰瑞米·阿亨的角度来理解,他认为,有两种文化政策,显性(明确的)文化政策是直接针对文化的,包括其功能性定义,包括其涵盖领域的指向性文本的集合。而隐性(隐含的)文化政策,则主要是规范另外一些看起来跟文化无关的领域上的政策,但是对文化领域间接起着影响的作用。例如外交法会体现一个国家的意识形态、体现执政党的外交文化和影响着国内外文化的交流情况;经济的宏观调控政策包括税收、产业建设目标等等,也会影响着一国的文化面貌状态与文化产业的发展。如大卫·斯特罗斯所述,政府控制经济的目标通常表述为经济用语,例如效率、公平、经济增长、充分就业、价格稳定、外部平衡等。但是,这些崇高目标背后是一个假设,即这些目标都是建立在与国家文化偏好一致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可以认为,经济政策的广泛定义是隐含的文化,因为它反映和强化了所接受的文化准则(或政府采取这些规范是什么)。
另外,吉姆·麦奎根指出,在文化本身(proper)和文化展示(display)的框架内,官方的文化政策“本身”主要是官方的界定和评估,是一种管理的手段;而“展示”主要是国家强化和经济简化等效果。那么,关于文化和政策的问题则更少地被视为一个构成狭隘定界和专业领域的管理工作,而是一个更广泛的经济、意识形态和政治问题的陈述。他在《重新思考文化政策》一书中认为研究的关键总目标之一是把——也就是说,阐明——那些在其他方面仍然是隐含的,并不是不寻常的,被利益统治阶级力量的意识形态的扭曲所掩盖的部分。
关于这点,杰瑞米·阿亨也给出了类似的观点。吉姆·麦奎根(2004)使用了文化政策作为展示(cultural policy as display)和文化政策本身(cultural policy proper)卓有成效地发展了威廉斯的研究(2)。而前者的特点是由各种公共配套措施和以政治和经济为目的的文化政策资源的配置;而后者指的是文化政策“本身”的目的(麦奎根协助“民主实践的艺术、文化和媒体”定义的(3),尽管其他人可能定义得与此不同)。
杰瑞米·阿亨提到,麦奎根标识“展示”的功能主要是以一个“隐性”文化政策,因为它是不明确的适用于文化政策的(4)。这是夸张的显示,但它的功能和支持却不被接受(5)。因而他精辟地论述了一些与20世纪80年代靠近巴黎的欧洲迪士尼乐园的建设同样被认为是政府持续资助的显著工程,却很少在法国文化政策的讨论中被提及(6)。阿亨认为,大家应该避免混淆这两个类别,避免在这种情况下将“隐性”文化政策与文化政策作为“展示”和“明确”文化政策与文化政策“本身”混为一谈。
因此,显性与隐性文化政策、文化政策“本身”和文化政策作为“展示”等两套概念之间有相同之处,但是也有不一样的地方。显性的文化政策经常反映为文化政策“本身”,因为通常来说显性的文化政策直接能体现文化政策本体;而隐性文化政策是其他领域的政策起到了影响和塑造文化政策的作用,这时候就是“展现”文化政策。作为文化政策的本身,它是各个国家采取的管理手段,用以官方界定、评估和掌控本国的文化,具体地来说则是以明确的形式——例如文本,狭隘界定这部分领域的管理工作,也就是显性政策。而作为文化政策的展示,涉及的是一个更广泛的经济、意识形态和政治问题的表现,可以体现国家形象强化和放大,是一直为政策制定者、执行者甚至是受益者所忽视的隐含的表现。然而,两套概念也存在交叉和例外的特例,例如文化政策作为“展示”并不完全对应隐性的文化政策,比如人民大会堂等,这些体现了我国文化精神“展示”正好是我国制定文化政策的机构。在本文,这两套概念都是本文为分析文化产业政策显性和隐性的理论工具,但又不完全一致。
综上所述,根据杰瑞米·阿亨、吉姆·麦奎根、雷蒙·威廉斯等人的理论,这里给出自己关于显性文化产业政策和隐性文化产业政策的定义。直接指向文化产业的政策属于显性的文化产业政策,即是指政策制定者明确表明为与文化产业直接相关的政策,通过政府行政立法等手段,包括文化产业下属一系列的行业门类,也包括与文化产业密切相关的财税、制度、贸易等政策,这是我们一般意义上理解的以政策文本形式规定的文化政策;另外一种即是隐性文化政策,既包括管理某特定范围内的政策性策略(未明确以文化政策命名的手段和文案等),也包括整个国家关于教育、媒体、产业、外交政策等一系列相关的政策,这类政策会给文化产业带来相关效应及影响的政策。
在这个分类的概念里,由于文化的特殊性与普遍性渗透至我们生活的各个角落,各行各业各区域都有相关的产业政策,并且这些产业政策通常对文化产业会起着或多或少的影响作用,这些隐性的文化产业政策涉及面非常广,而我国出台的一系列其他产业政策也会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和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对文化产业起着或多或少的影响作用。这部分的产业政策面太广,并且影响范围难以评估,因此,在此借鉴显性与隐性讨论的理论工具,在本论文中着重分析“显性”文化产业政策内部的显性与隐性体现问题。
2.文化产业政策的政策制定与政策议程
文化产业政策作为文化政策的一种,具有历史继承性功能的角色,是具有时代性特征政治功能的手段,体现了政府的活动。而政府的意志和关键角色,首要体现在文化产业政策的决策上。
(1)文化产业政策的决策研究问题
文化产业政策作为一项公共政策,在政策的决策过程中,离不开最关键的政策议程的设立部分。罗格·W.库玻(Roger W.Cobb)认为,议案进入议程有三种途径:外部推动模式、动员模式以及内部推动模式;政策议程设立大致有这样一些途径:系统途径、权力途径、决策制定途径以及团体途径。托马斯·R.戴伊的《理解公共政策》一书,介绍了政治生活中的八个分析模型。国内学者王绍光则根据对议题影响的重要性进行排序,分为传媒议程、公众议程和政策议程,其中关键人物是传媒、公众和政府官员。基本上学界都同意公众议程会影响政策议程,并且都注意到了官方、非官方、媒体、公众等几大因素。
从以上关于政策决策的政策议程理论上来看,显性决策者和隐性决策者是学界主流承认的政策议题核心参与者,即官方显性决策者、官方隐性决策者、公众、大众传媒等。也就是说,在文化产业政策制定阶段,便已经有显性与隐性的因素参与其中,这部分对政策决策的过程同样起到了两种显性与隐性的力量。值得一提的是,在决策者决策的过程中,并非所有决策者采纳的行动都属于决策性意义的行动,因此,在这个过程中也涉及显性决策与隐性决策问题。综合地说来,文化产业政策决策显隐性可以分为决策者的显隐性以及决策的显隐性等两大方面。
(2)文化产业政策的显隐性决策者
官方决策者可以分为显性决策者和隐性决策者,正如字面所表述的那样,显性决策者主要指的是一般意义上政策的制定部门以及最高领导层、各部门领导者和有关的政策决策人物。当这些部门的最高领导者通过某项文化产业政策的议案,那么这个议案便基本上可以立刻进入决策议程。这些政策决策者主要通过权利排序、行政职能、任务分工来对议案进行讨论和审核,并且他们的决定会直接影响接下来的政策议程。
而官方隐性决策者是指除了最高领导层的决策人物外,与此次问题决策相关的智囊团、学术专家以及有关的从业人员,例如研究所、社科院研究员等。这些相关的决策者都应当对特定的政策领域具备理论或实践等专业特长,例如中国共产党的最高智囊机构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各地的社会科学研究院,等等。
关于决策者,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表达了自己关于决策机构的意见。在回顾1994年国际作家议会的可能性用途的时候,皮埃尔·布迪厄提出了第一个原则:“面对政治,经济和媒体权力以及各种形式的正统的独立。议会行动的天职必须是捍卫任何威胁到创意自主权,且必须回归到保护作家对他们生产方式和工作定义全面权利上,且定义的本身为一个独立于国家‘文化政策’的‘创造性政策’,并且是与市场或媒体施压无关的群体。”一般来说也许是这样的:在一个基本双极性的文化政策领域,布迪厄研究提出了一个第三极的有组织的补充,这个第三极至少是能动摇两个极点。由于在商业均质化和新自由主义推力的文化产业的条件下,当给定倾向的国家文化政策的公开或变相形式的“日丹诺夫主义”(Zhdanovism),以及当这两个极端的有效组合(可以思考下美国的隐性文化政策),布迪厄描述了第三个极点,即是由一个文化生产者构成的自我意识的组织。
因此,皮埃尔·布迪厄早在十多年前便已经意识到隐性决策者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经过多年发展的文化产业中,他所描述的第三极点已经逐渐成为显性决策者的重要参谋力量。出于体制和国情不同的缘故,尽管在我国这个“第三极点”的性质并不属于完全的“自我意识”,但是毫无疑问的是,这个隐形决策的组织成为了官方决策者的重要补充。
显性决策者和隐性决策者由于其在政策决策过程中的根本决策不同、性质不同和职能的不同,因此对决策也有着不同的影响作用。总的说来,显性决策者起着最根本、决定性的决策作用,而隐性决策者则起着参谋性、辅助性的参考作用;在政策制定中,前者决定议程的进行,后者则就前者的决策提供若干备选方案;在作用的形式上,前者是直接作用于政策决策进程和结果,后者是起着间接的影响;在各自的职能上,显性决策者更关注于问题覆盖面、政策层面的宏观视野,而隐性决策者则更多的是围绕某一学科或某一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专业领域更为擅长。在描述官方决策者在政策议程建立中的作用,“精英模式”“自上而下模式”“权威模式”等理论已经给予充分解释。
(3)文化产业政策的显隐性决策过程
谈到决策的显隐性则不得不提彼得·巴查赫(Peter Bachrach)和莫尔顿·巴特兹(Morton Baratz)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非决策理论。在决策过程中,决策者的权力控制性一面属于权力的显性特征,即通过正式的秩序安排使决策过程处于一方对另一方的支配状态。除了这个广为人知的显性权力以外,巴查赫和巴特兹提出了权力的隐性方面,即决策参与者可以通过塑造或者强化某种社会政治价值观从而将相反观点排除在决策过程之外。这种非决策机制,是政府等部门有意识地不去解决特定问题的决策,它是通过内化的知觉力量而达到影响政策选择的机制。霍华德·帕克(Howard Pack)、卡马尔·萨基(Kamal Saggi)表示,产业政策决策者为成功实施政策所须掌握的知识广度和深度是超乎寻常的,他们必须准确知悉大量复杂问题并了解它们的相关性,还要具备准确评估细微差别的能力。
法国学者米歇尔·德·塞尔托(Michel de Certeau)早在20世纪70年代的《文化和政治战略》(Actions culturelles et stratégie politique)一书中,就提到了决策者的“隐性权力”(invisible powers)他为文化部和文化委员会第六计划做的工作,启迪他去对比明确的政府机构(一个“无能语言”)和他们所隐含的功能(遵从“权力已成为无形的”)(CAP 90(7)[121])(8)事实上,毫无疑问的,受在政府内部文化部门被围攻的困境的启发,塞尔托描述了国家的“无形的权力”本身是如何被分割成同样无形的竞争单位、避开政治上可靠的甚至是合理的技术专家指令来采取有效的决策。尽管在塞尔托的认识里,决策者的隐性权力可能是存在被不合理使用的情况,但肯定的是,决策者的隐性权力在政策的决策过程中的确是存在着的。
这里不讨论政策制定者的个人制定动机(例如因考虑自身利益,追求自身偏好的优先实现的自利性弊端)而出现的非决策行为,也暂不讨论这种隐性决策、非决策行为的弊端与后果,而只讨论行使显性权利以外的隐性权力这个过程及隐性权力在文化产业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体现。这种隐性决策体现在文化产业政策的决策中,则是说,在针对某一个具体的文化产业问题出台政策之前,相关的文化产业管理部门和政策制定部门,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已有的文化产业政策的运行规范,以及一定的意识形态渗透等权力形式,在即将制定政策之前塑造或强化其所倡导的意识形态和社会价值观,以及排除或限制不符合其期望的相反观点或潜在问题。这种隐性权力的表现,在于巴查赫和巴特兹所说的“权力的第二面”,即“A将其精力投入建构或强化社会政治价值和制度之中,将政策制定的范围确定在对A没有害处的问题之内。此时,A成功地排除掉B的所有目的,A就行使了权力”。
3.文化产业政策的政策内容分析
(1)文化产业政策的政策内容分类
文化产业包罗万象,不同的文化产业发展有不同的特点;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区域文化风俗差异较大,因此,针对不同的文化产业门类,针对各地的特殊性,行业一级和地方一级的相关文化部门也纷纷出台了针对性的文化产业政策来促进本行业和当地文化产业的发展。在我国,政策制定主体主要分为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三种,文化产业政策类涉及面极广,纵向包括新闻出版、影视、音像、动漫、演出娱乐、广告等行业;横向包括了科技、税收、资金、进出口贸易、人才培养、知识产权、创意产业园区、统计指标等等相关方面。
(2)文化产业政策的政策内容显隐性
根据杰瑞米·阿亨的文化政策理论,“明确的”文化政策往往会用一些神圣的艺术表达的规则来确定“文化”,从而使注意力从其他形式的政策转向文化之上。在“隐性”文化政策的领域,也可能区分各种政策的非计划内的文化效果以及那些直接的旨在塑造文化但却并没有明确指定为文化主题的行动。
在分析显隐性政策内容之前,先引用英籍犹太裔物理化学家和哲学家迈克尔·波兰尼(Michael Polanyi)关于显隐性知识的理论。他首次提出知识可以被分为“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或“缄默知识”)。他提出,显性知识是指那些在一般情况下可以以概念、公式、图表等具体形式陈述或表达出来的知识;而缄默知识则较为不容易被知晓、掌握,主要是指在目前程度上尚未能阐述、言传和掌握的知识,处于朦胧和未知状态的知识。他认为,在我们平常生活里,大部分的知识都属于缄默知识,“知识犹如一座冰山,水面以上的部分是显性知识,水面以下的部分则为缄默知识”,波兰尼的自我认识论命题“我们所认识的多于我们所能告诉的”(we know more than we can tell),便正是这个意思。
需要指出的是,不论是显性决策者,还是隐性决策者,在文化产业政策的决策过程中,是一个掌握已有显性知识、不断开拓隐性知识,从而达到更好的科学决策、制定有效的政策文本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他们的知识构成也分为显性知识与隐性知识两个部分。政府决策是一个集体智慧行程的过程。在收集文化产业政策内容,限定文化产业政策范围,撰写政策文本的过程中,就是一个不断文本化显性知识,挖掘隐性知识,对隐性知识进行挖掘、加工、吸收、提炼、转化和升华的过程,隐性知识在这一系列阶段中逐渐成为显性知识。在出台一部政策和编写政策文本的时候,隐性知识的获取终归是有限的,已有的文本只能建立在目前所掌握的所有显性知识之上。因此,在已有的显性知识不断被实践、反复验证,同时又不断接触到“冰山水面以下的部分”,不断认识隐性知识,掌握和运用这部分知识,并且在理论和实践的反复检验下转化成显性知识,以新的文本形态被确定而显性出现。
因此,文化产业政策的政策显性内容我们很容易理解,即是在某一文化产业政策的政策文本中明确指定和规定的范围、条款、标准以及事项等,是直接的、明显的在政策中实实在在地表述出来的。而隐性内容,则是游离于这部分文本,并未在政策中所规定,但又与政策文本紧密相关、可以由已有的政策文本所推导或具体细化或改进完善而至的内容,在字面上并不一定都具有与显性政策同等的政策效用;而这部分隐性的内容,在日后通常可以以“修订”“解释”“细则”“补充”“说明”“解读”“批复”“废止”等文件形式出现。
4.文化产业政策显隐性的功能和作用分析
在这之前,笔者在米歇尔·德·塞尔托、雷吉斯·德布雷、雷蒙·威廉斯、杰瑞米·阿亨、迈克尔·波兰尼、彼得·巴查赫、吉姆·麦奎根、莫尔顿·巴特兹、罗格·W.库玻、托马斯·R.戴伊、大卫·斯罗斯比等学者有关显性与隐性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两种性质文化产业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制定的显性与隐性、文化产业政策内容的显性与隐性,并作出了相应的分析。在这些基础之上,将在本节开始阐述文化产业政策从显性与隐性两种属性角度来考虑的重要功能和作用。这个作用分析可以说是对文化产业政策进行显隐性评判的最重要贡献之一。
杰瑞米·阿亨举了几个例子来阐述文化政策显隐性的表现和作用。他指出,从一开始,政教分离有效的(在这里也指隐性)政策在指令模式下的举措比在崇尚自由(重要的)的马奎斯·孔多塞(Marquis de Condorcet)和费迪南·爱德华·比松(Ferdinand douard Buisson)所建议的声明那样被局限得更多。其目的是破坏教会的控制和保持东西在它原本的位置(以免与世隔绝的环境再次沉回到一个更让人放心的地方)。一项具有吸引力且富有感染力的积极文化内容是必需的。莫娜·欧祖弗(Mona Ozouf)在关于18世纪的法国革命者的教育思想中写道,他们赋予学校的“设想一个能够为现在独立的个体带来生活和凝结在一起的信念的系统的任务,如果可能的话,给这些信念带来一定程度诱惑和推动宗教那些刚刚摆脱他们身上的枷锁的人”。以一种文化取代另一种文化的隐性政策的任务,当然,出于一个关键原因,即使对情感的迎合覆盖在信念之上,这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完成的。一个世纪后,比松注意到在1902年,教会不能以一个“垄断”的教育的“诗意”方面被留下(从而也许是承认政策纯粹的去神秘性或说明性的原因是不可行的。用德布雷的话来说,“政教分离将成为一种文化,抑或什么也不是”。在杰瑞米·阿亨的定义里,它需要一个有效的(隐性的)文化政策。
从上面法国学者关于20世纪法国政教分离的政策例子可以看到,文化政策表面的显性功能总归是有限的,局限很大;然而他们也承认,想要为个体带来信念和团结,必须有一种积极而富有感染力的文化。这种积极文化的传递,可能更需要隐性文化政策的力量。但是这种隐性文化的传递,也需要在一定的有限性的显性指令模式下才能发挥较大作用。从这个角度上我们可以看到,结合我国文化产业政策实施现状看来,文化产业政策的隐性,应当是目前更值得我们发掘和关注的聚焦点所在。
下面重点分析我国文化产业政策显性功用和隐性功用。
(1)文化产业政策的显性功能及作用
文化产业政策是文化市场中规范各大文化市场参与者、引导文化各行业积极发展、统一文化产业各行业思想的必须遵照的法规性文件。文化产业政策的显性效用,即体现在执行其文本规范的时候背后的行政支持和法律支持。这些政策文本,规定了文化市场参与和交易的原则和秩序,文化产业的参与者必须有法必依、依法办事。因此,文化产业政策在显性层面的主要作用有以下几点:
第一,政策引导文化产业积极发展。事实证明,文化产业政策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加速器”。政府在制定文化产业政策,从而对文化产业发展和调控进行更有利的监管,并且通过行政和立法的手段来进行政策倾斜、资金支持从而对文化产业的发展能产生巨大作用的事实是毋庸置疑的。
第二,政策调整文化产业结构和深化体制改革。调整我国文化产业的合理结构,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是顺应我国文化经济发展新形势的新要求,国家按照科学定位、统筹规划、区别对待、分类支持的原则,制定相关的文化产业政策,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创新支持方式,鼓励民间资本融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工作纵深发展。
第三,政策促进地区资源优化配置,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政府在面对区域发展不均的我国文化产业现状,通过制定与文化产业区域布局有关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市场机制失灵的弊端,优化文化资源在地域空间上的合理配置,提高文化产业发展的空间效益,进而缩小文化产业发展的地区差距,促进文化产业的地区协调发展。
(2)文化产业政策的隐性功能及作用
在目前我国的文化产业研究情况来看,以上提及的文化产业政策的显性功用在学术界基本上没有争议,而且广大的文化政策研究者在关于论述我国文化产业政策的功用上也有了不少的研究成果。查阅有关文献,目前文化产业政策的显性功用已经获得共识,但是关于文化产业政策的隐性功能和作用,尚且没有一个系统的整理和提法。然而文化产业政策作为规范文化产业、核心在于文化产品的特殊行业政策来说,文化产品的双重属性决定了文化产业政策也具有显隐两面性,同时,决定了文化产业政策在实施和作用的过程中也应当具有显性与隐性两种作用。以下从社会资本、辐射效用、国家软实力等三方面提出个人对文化产业政策隐性功用的理解与观点。
第一,文化产业政策的社会资本积累作用。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被普遍认为是第一个真正系统界定和分析社会资本这一概念的先驱。他认为:“社会资本其实是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的集合体,这些资源与由相互默认或承认的关系所组成的持久网络有关,而这些关系或多或少是制度化的,网络从集体性拥有的资本的角度为每个会员提供支持,提供为他们赢得声望的凭证。”罗纳德·伯特(Ronald Burt)提出:“社会资本指的是(朋友)同事和更普遍的联系,你通过他们可得到使用象征形式的资本……企业内部和企业间的关系是社会资本……它是竞争成功的最后决定者。”英国学者肯尼斯·纽顿(Kenneth Newton)认为,社会资本表现为与公民的信任、互惠和合作有关的一系列态度和价值观构成的人格网络。西方著名政治学家、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罗伯特·D.帕特南(Robert D.Putnam)将社会资本界定为“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它们能够通过促进合作行为来提高社会的效率”、“信任是社会资本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根据布迪厄的观点,资本是一个积累的过程,与社会形成一种嵌入关系。资本可以分为物质资本和非物质资本,前者主要是指经济资本,也是马克思主要研究的对象,而后者由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本两部分组成。他提出,这些资本形式之间均可以相互转化,从而社会资本可转化为经济资本来测量。社会资本和我们通常所理解的资本并不完全一样,它更多的是一种以信任为核心的道德资本,在这种资本之上,合作、行动、互动会变得更加简单,社会资本在不断地行动合作投资中越变越多;而这种资本愈多,社会合作、沟通流动则越高效。詹姆斯·S.科尔曼(James S.Coleman)认为:“许多社会资本具有的公共物品特征是社会资本与其他形式资本最基本的差别。”互利互惠的准则和公民参与的平台使得社会交往在公民信任的纽带下加强了交往和合作,又在这个过程中增加了双方的社会资本存量,同时还开拓了有效的网络范围。社会资本是一种独特的资本资源,它最大的特征就是信念基础、规则和网络都是隐形的,这与文化产业政策的隐性功能有极大的相似之处。
由此,任何文化产业政策的施行都是基于一定的已有的社会资本之上,社会资本强烈的政治功能属性影响着政策实施的效果。一个有着充足社会资本储备的公民社会,是一个凝聚力强、信任感强、高度文明的社会,“政策信息流动最不失真的传播渠道是人际间的传播,因为它是双向的、范围小、无中间环节”。社会参与者的遵纪守法、积极参与、认真遵守等品质对文化产业政策的实施有着极大的正面作用。雷蒙·威廉斯在《文化与社会》中提到:“任何统治机构都试图把‘正当的’观念灌输到它所统治的人们心中,但是流亡则没有政府机构。人们的心灵是由他们的整个经验所塑造的,没有这种经验的确认,即使是最巧妙的资料传送,也不能被传播。传播不仅仅是传送,而且还是接受与反应。”这也表明,文化产业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只履行政策和执行规章的单纯“灌输”是没有作用的,必须被人们接受和反馈,才能起到政策的指导和管理作用。而信任、凝聚力等社会资本的积累,有助于人们对政策的信任度、拥护感的培养,使得政策的传播更加有效。
第二,文化产业政策的辐射效用。文化产业政策的直接显性效用是对于文化产业一系列有关方面的规范与要求,实施这些规范与要求,从直接意义层面来讲就是规范文化市场和文化产业的秩序,使其有序健康发展,从长远意义上说就是为了实现增加文化产业活力、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与综合国力等的一系列目标。但是,除此之外,文化产业政策在对其他除了政策文本以外的方面更有着强大的泛作用。这种辐射作用是隐含的,并不能在政策文本上直接明显地体现出来,而是在政策的执行和实施过程中,甚至可能是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以后才能逐渐显现出来。这里把这些某一政策影响整个国家、社会、人民,以及作用到其他产业部门、其他区域,甚至是其他经济形态等的作用,称为文化产业政策的辐射效用。
吉姆·麦奎根意识到文化政策解决社会排斥性、鼓励社会多样性的问题。在文化产业政策使用文本条框限定行业行为和标准的时候,由此带来和面对的多样性以及其他政策规范内与文化产业无关的问题,似乎就绝大部分交给了文化产业政策隐性功效来实现,从总体而言,隐性功效主要有以下三大力量:
一是社会精神文明面貌的推动力(社会价值观)。文化产业政策在执行和实施的过程中,肩负着向全社会输出国家和执政党的价值观,传递执政党和国家的执政思想以及国家所提倡的精神、理念和道德准则等任务。这些使命一般在文化产业政策的文本上不会明确列出来,但是在政策执行部门实施的过程中,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实际上是一定会顾及的),都会履行着这种文字背后的隐性职责。因此,文化产业政策一方面在显性层面规范着产业和市场的有序运行,另一方面塑造着公共价值观。这种公共价值观不是单纯的各种社会观念,而是国家和社会共同体长远发展的价值判断,是主流的、体现着国家和民族精神文化旗帜的一种公共决策领域依据的价值观。当这种主流的公共价值观在社会意识形态中占了主要支配地位的时候,社会资本也会随之积累,公民会更加自觉地遵守政策要求,将个人价值观向公共价值观靠拢,自觉放弃不正当的小我利益的诉求。反过来也会对文化产业政策的施行起到一个积极的反向作用力。
二是民族文化、文明成果的传承力。我国的文化产业政策不仅致力于现代文化产业的发展,同时还有着发扬传统文明的作用。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建设部、文物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等等。《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提到“弘扬我国传统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内容,形成符合传统美德和时代精神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等内容。尽管政策是有明文规定,但是毕竟这些指导理念也只能在具体的文化产业政策实践中贯彻精神。民族文化内涵的难处在于它是抽象的,而非如建筑和草木那样易于保护和传承。“没有共同的文化,我们将不能生存下去。”因此,建构优秀文化、优秀的理念精神终归需要落实到具体的政策行动,在制定具体的文化产业政策的时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等优秀的理念与价值观必须融入具体的文化产业政策文本,在执行和实施的过程中才能实现弘扬民族文化,传承文明成果,保护我国民族和区域文化的多样性。
三是提高公民素质、普及社会进步成果的宣传力。文化产业政策的出台与执行,在一定区域内发挥着促进文化产业建设的作用,同时,当地文化产业的繁荣与发展,也丰富了居民的业余文化生活,提高精神文明,促进精神消费,从而达到提高公民素质、向全社会普及社会进步成果的作用。提升文化生产能力,满足人民文化需求。文化产业涉及的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手机网络、文化娱乐、会展等行业,都是与居民生活最密切相关、日常接触最频繁的行业。让每一位社会公民都能平等享受文化成果等愿景都属于显性文化产业政策行动背后的隐性行动,一种“看不见”的力量在逐渐推动着社会文化的进步,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共同发展。
第三,文化产业政策对国家软实力的巨大提升作用。杰瑞米·阿亨谈到,如果隐含的或者有效的文化政策被战略家定义为是改变文化态度、对他们所管辖的领土之上或对他们对手的努力,那么它将带我们来到约瑟夫·奈称为“软实力”的领域,他将这个与“硬实力”资源例如军事力量和经济优势等作了对比:如果没有任何明显威胁或交换发生,而我被说服与你的目的一起——总之,如果我的行为是由一个可观察到但又无形的吸引力决定的——这就是软实力在工作。软实力使用一种不同的货币(不是暴力,不是金钱)来产生合作。
约瑟夫·奈作为国际关系理论中新自由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最早提出了“软实力”(Soft Power)的概念,他认为,软实力是比较困难的,因为许多重要资源是在政府控制之外,而它们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受众的接受程度。此外,软实力资源往往通过间接改变政策环境来产生效用,有时甚至需要几年时间才能产生理想的结果。
受到美国过度依赖军事和经济力量而引起的严峻问题的启发,约瑟夫·奈认为在两种意义上“软”实力实际上是“硬”的:它可以保证期望的结果(他认为这点是软实力的第一目的),并且它是难以有效使用的。一个国家的软实力——它的形象和吸引力——在他的分析上取决于三大因素:“一部分取决于文化,一部分取决于国内政策和价值观念,一部分取决于物质、策略和外交政策风格。”这些,在他的定义里,所提及的“政策”和他们的表述是最容易受到政府控制,然而“文化”却是最难以被直接控制的。有趣的是,从我们的角度来看,他并没有像这样提及文化政策,或者甚至是为了文化的政策来整合他的分类。但是,这是他贯穿全书在解决的问题,他从地缘政治的角度强调了一些文化政策专业的学生将熟悉的一些困难或矛盾。
因此,文化产业政策除了在显性意义上执行一系列有关外交、贸易往来的策略以及指导发展壮大民族文化企业的显性政策条例外,在隐性和软性层面也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一是通过政策从精神上武装民族。文化产业政策体现着我国执政党和国家的意识形态,正如上文所述,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向全社会传递着我国的管理文化产业的态度和传输的公共价值观。因此,在新的信息网络时代,面临着各种带有西方民族主义和西方价值观的文化产品,带着隐性“文化霸权主义”“信息殖民主义”等色彩的文化贸易,都会在人们信息摄入和文化生活中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正如约瑟夫·奈所说的那样,一个国家的软实力有一部分取决于国内政策和价值观念,因此,我国文化产业政策的执行,从各个侧面向全社会普及我国的民族精神和国家文化,起着从精神上武装全民族的隐性作用。
二是提升文化产业内在软实力,维护文化安全的需要。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西方文化体系、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将会极大涌入我国市场,与我国的民族文化企业,甚至是民族精神进行力量的抗争;深刻地影响着我国人民,尤其是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尚未健全的青少年价值取向和民族情感的形成。因此,通过践行文化产业政策,将所有的文化产业政策形成一张逻辑严密、相辅相成的政策网络,政策之间具有张力和响应,才能强化文化产业政策的隐性作用,使消费者懂得价值取舍,分辨善恶美丑,增长对传统优秀文化的欣赏能力;也只有培养正确的民族文化认识观,发动公众,唤起公众的认知度、荣誉感和危机感,才是提升我国的文化软实力的关键要义所在;也只有这样,才能与政策的显性手段一起共同维护我国民族文化企业的成长,利用文化产业政策的硬性和软性手段,在中外的合理规范竞争中将我国民族文化发扬光大,从政策到民众层面将我国文化安全彻底维护到实处。
四、总结
综合政策系统、文化政策、公共政策等三方面的理论,以及非决策理论、显隐知识理论、社会资本理论和软实力理论等等,先遵循文化——文化产品——文化产业——文化产业政策这样一条线索引出文化产业政策隐性与显性属性的根本来源;再从文化产业政策的政策制定与议程设置、内容和功用三方面进行显隐性属性的体现分析,其中又分别从政策制定者和决策过程、知识结构和内容体现以及社会资本、辐射效用和软实力等子层面进行细分论述,来证明笔者率先提出的“文化产业政策具有显性与隐性”及“文化产业政策不仅在显性层面具有强大的政策指导作用,其一直被忽视的隐性功能更是有着强大的影响力”等论点。
杰瑞米·阿亨在为文化政策提出显性与隐性影响表述了这么一种意义,他认为他的这个划分,与其说是提出结论,不如说是开启一种新的思路和观点。他的意见是,文化政策的实际影响可能并不总是我们习惯于寻找的那样。由此,他提出了有效塑造文化的政策通常是存在隐性或未主题化的形式,需要与显性和明确的文化政策区别开来。但这并不是说,显性的文化政策就不能在其所在的形式行之有效(偶然发生),或者说隐性的文化政策不能是无效的(业已发生的)。
在显性层面,正如上文所述,国内外已经有非常多的学者探讨过文化产业政策的显性意义,即促进文化产业经济发展、体制改革、结构优化、国际竞争等等。然而,笔者提出了探讨文化产业政策的显性与隐性意义,则更关键在于关注隐性维度所带来的深远意义。在此,由于文化产业政策是具体到面对文化产业的文化政策,其显性与隐性则是基本上以显性文化产业政策做讨论对象,因此,显隐性的属性则贯穿于文化政策从指定到实施的整个过程。这并不是说,文化产业政策体现出的显性,就只能以显性形式存在,隐性特点则只能以隐性形式存在;两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甚至是可以发生转换的。本文为文化产业政策提出显性与隐性的探讨,并且从政策制定、政策内容和政策功用三大过程维度进行了文化政策显性与隐性体现的讨论。与其说是结论,笔者更愿意当成一种尝试,一种新观点的提出。这种新观点提出的意义,主要有四:
1.全面考虑显性因素以外的更具深层影响力的隐性因素
迄今我国出台的文化产业政策,更多的是围绕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文化市场中一系列可能和已经出现的问题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与具体的行动指导,尚未有一个正式提出的适当的概念或理论来阐释如何属于“科学”的维度,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文化产业政策的科学制定与学术研究的深入。因此,提出文化产业政策隐性理论,意识文化产业政策所存在的隐性力量,并且在政策制定中全面考虑显性因素和隐性因素,有助于在决策过程中重视隐性决策者的作用、重视隐性决策的内容;有助于不断挖掘显性政策内容下的隐性知识,不断完善、推进文化产业政策内容体系与科学指导意义;有助于决策者、执行者和普通公民意识到显性政策文本导致的文化产业政策相关行动,以及这些文本政策背后传递的价值观、思想理论和行动所带来的隐性影响力。总而言之,制定和执行文化产业政策应当朝着科学的方向行驶,这个科学的方向要求参与者对文化产业政策显性和隐性因素有着较高的预见性与判断力。
2.增强文化产业政策的可操作性,注意可操作性和地域人文特性,并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注重到文本以外的不确定因素
雷蒙·威廉斯坚定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强调,要反对强硬版本的文化政策,不仅是因为它的控制力,也因为它所经常不被意识到的政策力量。国家作为一个公共权力的载体,仅仅只是增强艺术为它的点缀与装潢而已,并不是真正为了艺术本身的发展。威廉斯也提醒我们,文化政策的真正力量不应该仅仅依靠强制的权力力量,来建设为自己装点门面的文化表象,而是需要真正地发挥政策隐含的实力,从根本上发展文化繁荣。
因此,将文化产业政策从显性与隐性两个维度进行考量,有助于摒弃长期以来主导着决策者、执行者和公民的“唯显性论”,更加注意到文化产业政策的内涵及引申、因地制宜的特殊性以及可操作性。文化产业政策归根到底是对文化在文化产业形态下的规范与指导,文化的时空特殊性应当为文化产业政策所重视。不同的区域有不同的文化特点,相应的文化产业发展也有各自的水平和状态。一个地区的成功的文化产业政策,并不一定完全适用于另外一个地区。因此,文化产业政策的隐性属性,启迪我们,有关部门出台的文化产业政策应当更为考量政策面向对象的地域人文特性,以及提高对政策颁布后产生效果的预见性。同时,在政策内容的制定过程中,能够不断地结合实际发展情况和问题,不断积累隐性知识,有针对、有效率地将隐性知识转化为显性知识,有目的地将隐性政策行动、政策观念普及当地。
3.发挥文化产业政策的道德规范作用及建设和谐社会风气
文化产业政策在显性意义上是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的使用和体现,在隐性意义上应当起着道德的规范作用。一方面,文化产业政策隐性层面的道德规范作用有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和执行政策期间能够有效传达文化执法部门的要求,反映着执政党和政府对待文化问题的态度与价值观;另一方面,文化产业政策的道德规范作用有助于社会信任风气的形成,正确与良好执行文化产业政策,在管理和引导好文化产业建设的同时,传递着执政党和政府所倡导的有利于国家和社会建设的价值观,从而有效积累社会资本,有助于全社会形成信任、互惠、友爱的和谐社会风气。
4.从政策和道德双层面增强软实力和综合国力,维护我国文化安全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文化体制改革”任务,十七大将“文化软实力”写入大会报告;十七届六中全会首次从完整意义上制定“文化强国战略”,十八大报告再度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关键是增强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这一系列战略高度的认识,表明我国执政党和政府越来越意识到文化软实力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战略意义。在文化产业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产业的今天,文化产业政策的作用已经不仅仅体现在显性层面的执行、规范和许可上,更重要的是从国家文化部门出台的文化产业政策中读到其隐性的指向和更深层意义的创造性。
为此,提出文化产业政策的隐性功能,有助于使文化产业政策的文化内涵属性得到更多重视,不仅注重文化产业政策在显性层面执行下带来的规范性作用,更要注意随之而来的一系列积极或消极影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穿文化产业政策的制定、内容及实施等一系列行动中,借助政策载体将之全面普及社会,达到潜移默化的作用,以此带动社会道德规范、法制规范和行为规范建设,促进全民素质的提高。只有人民素质提高,民族传统文化得以捍卫,才能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和综合国力,在文化全球化的浪潮中得以捍卫中华民族的文化主权和我国的文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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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xplicitness and Implicitness of Cultural Industry Policy
Zhang Linyue
Abstract:This paper opens the discussion about the explicitness and im-plicitness of cultural industry policy in China with beginning with the“cul-tural policy proper”and“cultural policy as display”rose by Raymond Wil-liams in 1984 on cultural policy,combining with the Rethinking the Cultural Policy by Jim McGuigan.Under the guidance of a French scholar,Jeremy Ahearn based on the Michel de Certeau and Régis Debray about French cultural policy,his research on explicit and implicit cultural policy is the most importanc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of this dissertation.It draws on the theories about explicit and implicit policy makers,non-decision theory,policy agenda,explicit and tacit knowledge to demonstrate the cultural industry policy is both explicit and implicit in the decision-making,policy agenda and policy content,in which the dominant aspect is familiar with everyone however the latent function has not yet been scientifically specified,which are important in the decision-making process,decision-makers,policy content performance and significance.Then it adopts the Cul-tural Capital by Pierre Bourdieu,Social Capital by Ronald Burt and Cultural Soft Power and Comprehensive National Strength by Joseph Nye to illustrate that the cultural industry policy is also exerting explicit and implicit influence in its functional role,and to elaborate implicit cultural industry policy huge impacts,thus completing the whole argument on this paper.
Key words:cultural industry policy;explicitness;implicitness;social capital;cultural soft power
【注释】
(1)本文节选自上海交通大学2010级硕士学位论文。
(2)吉姆·麦奎根(Rethinking Cultural Policy,第61—91页)实际上将这个区别归功于威廉姆斯,但威廉姆斯似乎并没有用它。(杰瑞米·阿亨注)
(3)[英]吉姆·麦奎根:Rethinking Cultural Policy,第63页。
(4)[英]吉姆·麦奎根:Rethinking Cultural Policy,第64—65页。
(5)[英]吉姆·麦奎根——濒危物种贸易公约爱伦·坡的“被盗取的信”(Edgar Allen Poe’s“purloined letter”)第70页,这里指的是爱伦·坡的经典之作1844年的短篇小说《失窃的信》。(杰瑞米·阿亨注)
(6)[英]吉姆·麦奎根:Rethinking Cultural Policy,第69—70页。
(7)这些文本见M.德·塞尔托(M.de Certeau)《文化的复数》(La Culture au pluriel)“社会文化”(La culture dans la société)和“地方与文化”(Le lieu d’oùl’on traite de la culture)(巴黎:Seuil出版社,1993[1974]),第165—91页[101—21]和第193—203页[123—31]。以下称此章为CAP。关于塞尔托与奥斯古丁·吉拉德(Augustin Girard)和吉内维瓦·蒂尔(Geneviève Gentil)关于这次研讨会的筹备见多斯(Dosse),米歇尔·塞尔托(Michel de Certeau)的《受伤的沃克》(Le Marcheur blessé),第445—446和449页。(杰瑞米·阿亨102页注)
(8)阿亨在其最近的研究的第四章中进一步发展了“隐性”和“显性”文化政策的对比,参考了雷吉斯·德布雷(Régis Debray)的工作。(笔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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