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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制与新闻职业道德的建设

时间:2023-04-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新闻法制与新闻职业道德的建设新闻法制与新闻职业道德的建设,是改革开放后新闻体制在宏观管理层面改革的重要举措。《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出台,是社会主义中国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过程中具有标志性的事件。

三、新闻法制与新闻职业道德的建设

新闻法制与新闻职业道德的建设,是改革开放后新闻体制在宏观管理层面改革的重要举措。

1﹒新闻法制建设

新闻法制建设问题,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新闻界总结“文化大革命”沉痛教训后提出的。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新闻法制、制定社会主义新闻法规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1984年前后,制定新闻法的条件趋于成熟。1983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湖北代表纪卓如和黑龙江代表王士贞、王化成提出了《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的书面建议。1984年1月,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局提出的《关于着手制定新闻法的请示报告》得到中央批准,新闻法起草小组在北京成立,新闻法制定工作正式起步。1987年1月新闻出版署成立后,新闻法制定工作改由该署主持。因客观条件所限,新闻法至今尚未出台。

在新闻法的酝酿制定过程中,为了及时解决新闻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还颁布了为数甚多的新闻法规性文件。特别是1987年1月国家新闻出版署成立后,新闻法规的颁行明显增多。《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规范性文件出台,一些重要问题已可在上述文件中找到具体答案。此外,这一时期新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也含有为数不少的有关新闻事业的规定,成为我国新闻法律规范的一个重要渊源。

“新闻官司”的出现与迅速形成高潮,是80年代后新闻法制趋于完善的重要表现之一。“新闻官司”,是中国内地对近十几年来出现的新闻侵权诉讼的俗称。所谓新闻侵权诉讼,是指新闻媒介所发表作品的内容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导致的诉讼。1985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上的第一起“新闻官司”在上海发生。这是一起刑事自诉诽谤案,原告是上海某公司业务经理杜融,诉《民主与法制》杂志社记者沈涯夫、牟春霖,涉讼作品是《民主与法制》杂志1983年第1期刊载的通讯《二十年“疯女”之谜》。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实施后,“新闻官司”因有法可依而急剧上升,出现了“告记者热”的新现象。1988年,“新闻官司”进入了第一次高潮。据不完全统计,仅1988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受理的新闻纠纷诉讼案就多达200多起,原告大多是一些不知名的普通公民,而被告则上有中共中央机关报,下有各级地方党委机关报。上海处于这一高潮的中心,各法院受理的“新闻官司”至1988年底约为30余件,涉及新闻机构18家。“新闻官司”的原因,绝大多数是因为侵害名誉权,也有一些是因为侵害隐私权、肖像权、名称权或姓名权等。

2﹒新闻职业道德建设

80年代初,新闻职业道德及其建设这一新问题也被提了出来。1981年,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局和首都各新闻单位共同研究制定了《记者守则》(试行草案),其中含有不少新闻职业道德的内容。1982年后,“新闻道德”这一新概念开始在新闻界广为流行,不少有识之士开始将新闻职业道德问题作为一个重要课题加以研究。1985年前后,新闻职业道德开始成为新闻界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因为新闻改革已造成了许多利益的冲突,从而也导致新闻职业道德水平的滑坡。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各类冠以“经济动态”、“经济信息”等名目的“新闻广告”在1985年前后出现在各类报纸、电台、电视台上,且呈日见增多之势。新闻机构“一切向钱看”、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不良习气也传染给了不少意志薄弱的新闻从业人员,出现了新闻从业人员拉广告拿回扣、接受宴请贿赂乃至公然索贿、出卖版面或节目时间、走穴经商等不良现象。

1987年9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和中国记协等有关部门推出了两项全国性的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举措:一是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局拟定并颁布《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草案);二是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中国记协于9月9日联合召开有关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座谈会,提出《关于纠正当前新闻界不正之风的几点意见(草稿)》,明确规定:不得搞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记者不得利用采访之便索贿、受贿;专业新闻采编人员不得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并从中提成,新闻单位也不得向专业广告经营人员发放记者证。

1991年1月,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重点讨论与研究了新闻职业道德及其建设问题,一致通过了建国后第一个统一的、适用全国所有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准则》共8条:一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二是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三是遵守法律和纪律,四是维护新闻的真实性,五是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六是保持廉洁奉公的作风,七是提倡团结协作精神,八是促进国际友好和合作。《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出台,是社会主义中国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过程中具有标志性的事件。

1993年,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问题受到了有关部门和新闻界领导前所未有的重视,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全国记协等机构发出通知,要求遏制不正之风,中央和地方新闻单位纷纷制定了各项措施,一场大规模的、自上而下的反对有偿新闻的运动在全国展开,新闻界第一次以整体的名义向有偿新闻宣战。1997年1月23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又联合发出了《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强调“新闻单位采集、编辑发表新闻,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规定发出之后,各省记协纷纷响应,发表公告,建立新闻工作者接受社会监督制度,一些新闻单位也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许多新闻单位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着重落实新闻报道和经营活动分开,经过长期教育和治理,有偿新闻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上各类侵权问题日益突出,新闻媒体网站终于联手作出了强烈反应。1999年4月16日,国内23家上网新闻媒体首次聚会北京,对商业网站肆意盗用新闻媒体网站新闻的做法表示了不满,呼吁全社会重视和保护网上信息产权,坚决反对和抵制任何相关侵权行为,建立起网上新闻发布和信息传播的“游戏规则”。会上通过了《中国新闻界网络媒体公约》,各公约单位郑重约定,凡不属于此公约的其他网站,如需引用公约单位的信息,应经过授权并支付相应的费用,使用时注明出处,建立链接;各网络媒体无论规格高低,实力大小,实行信息产权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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