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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失误”的背后

时间:2023-04-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决策“失误”的背后王比学据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透露:原国家电力公司由于个别领导违反决策程序或擅自决策造成或潜在损失32.8亿元。在这种所谓的“失误”背后,掩盖的是真正的犯罪,决策“失误”只是逃避法律制裁的遁词而已。对那些决策失误者,必须严肃处理。不能简单地以决策“失误”,花钱买教训而了结。为避免决策失误,还必须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决策“失误”的背后

王比学

据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透露:原国家电力公司由于个别领导违反决策程序或擅自决策造成或潜在损失32.8亿元。

32.8亿元,一个触目惊心的数字。如此巨大的损失,令人痛心疾首。

从法律意义上说,失误,即过失。过失,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1994年至1996年,国家电力公司下属的北京供电公司总经理赵某在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为北京威克瑞公司提供担保。最后,由于威克瑞公司濒临破产,造成供电公司赔偿损失4.75亿元。如果说这也是失误的话,那么是疏忽大意,还是过于自信?赵某明明知道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却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这只能说是故意而为。

常委会还透露,原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副理事长林某在任华中电业管理局局长期间,以权谋私,其女儿、女婿等在承包电力工程、向电力单位供货中暗箱操作,弄虚作假,非法牟利8300万元。从这可以看出,正是由于林某的“失误”,才为其女儿、女婿从事违法活动大开了“绿灯”。

透过现象看本质。在这种所谓的“失误”背后,掩盖的是真正的犯罪,决策“失误”只是逃避法律制裁的遁词而已。我国《刑法》、《招投标法》、《担保法》对这种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提出建立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它适用于各行各业、各级党政机关的决策者。对那些决策失误者,必须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须受到应有的处罚。该判刑的判刑,该没收财产的没收财产,该撤职的撤职。不能简单地以决策“失误”,花钱买教训而了结。更不能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以规避法律责任的追究。只有这样,才能迫使那些决策者杜绝个人专制、滥用权力,在决策前多听听各方意见,避免决策失误。

为避免决策失误,还必须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现在不少地方也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在江苏,大凡决策前,总要先听听政协的意见,这已成为江苏各级政府的共识;上海市去年成立了一个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决策咨询委员会”,以提高政府的决策能力和水平。这些做法值得其他地方借鉴。

(人民网2004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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