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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还贷,谁欠谁的

时间:2023-04-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提前还贷,谁欠谁的播出时间:2005年4月11日主 持 人:雨亭    责任编辑:罗厚    主持人:最近,提前还房贷该不该收违约金的话题非常热门,由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提高,很多贷款买房的朋友很自然就打算提前还贷。而目前国内购房按揭借款都是不收提前还贷利息或违约金的,这一点实际上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商业管理。

提前还贷,谁欠谁的

播出时间:2005年4月11日

主 持 人:雨亭    

责任编辑:罗厚    

主持人:最近,提前还房贷该不该收违约金的话题非常热门,由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提高,很多贷款买房的朋友很自然就打算提前还贷。但是在大家产生这个打算之后,我们就听到很多这样的消息,为了制止提前还贷的势头,多家银行已经准备出台措施,针对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

现在有的银行已经规定,把还贷的月底息作为违约金,像中行已经规定,月息作为违约金。另外,工行、农行、建行也在紧急商讨当中,他们的方案也在制订当中。

那么银行这样做到底有没有道理,这也是最近讨论最多的问题。据我所知,还没有听说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探讨是否侵害消费者权益。今天我们将和消协的同志一起来探讨这个话题。

对于这个话题大家一定非常关心,被居高不下的房价和房贷升息折腾的这些消费者来说,这则消息可以算是一枚重磅炸弹。大家发现,前面有大利息拦路,后面的退路又多了违约金这一道门坎,伸头是一刀,缩头也是一刀,于是有人就有些愤愤不平,认为银行收取提前还贷的违约金是趁火打劫,我想消费者还是应该冷静下来理性看待。今天请到的嘉宾就是中国消费者协会新闻与公共事务部副主任张德志。

张主任,在去年10月底,央行9年来第一次升息,曾经引发过一次还贷高潮。今年3月17日再次调高还贷利率,很多人又加入提前还贷的行列当中。记者从一个国有银行的支行了解到,这个支行3月份提前还款额达到600多万,同时当月还收到提前还款申请100多万,很多人都是选择提前还款。还有一些消费者认为,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收得不太合理,但是也没有办法,作为消协这方面的工作人员,你认为银行收取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是否合理?

张主任:这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按揭购房,消费者与银行之间是借款合同,按照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因此,如果借款利息中没有约定的,银行是没有权力收取消费者的提前还款利息或者所谓的违约金的,以单方申明、告示等形式公布的应该属于无效。另一方面,如果有约定,但是约定不是十分明确的,我们认为按照《民法》第61条的规定,就是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或者习惯确定。而目前国内购房按揭借款都是不收提前还贷利息或违约金的,这一点实际上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商业管理。所以从这方面来讲,银行收取违约金或者利息,也应该说是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

主持人:看来如果合同当中没有另行约定,我们消协的观点非常明确。

张主任:或者说它是不明确的。

主持人:银行没有权力收取这种提前还贷利息或者所谓的违约金,银行方面也有他们的解释。我们来听听他们怎么说,现在很多银行都表示提前还贷打断了银行资金的中长期安排,也给银行带来了一些损失,另外,一部分客户是多次还款,银行在临时受理这种业务的时候,还需要付出人力资源的成本。而且我还注意到,很多银行不仅是刚刚出台了所谓条款或者措施,在去年央行第一次加息的前后,就有一些银行曾经出台过类似的说法。比如说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有的银行就会提醒消费者说:如果你提前还贷,要征得我们的同意。这种说法是不是合理,他们的这种声音是不是值得考虑?

张主任:如果是银行作出特别提示并且明确的,应该说是符合合同法有关规定的。再有一个,我们现在也注意到,在原来的合同中并没有这方面的约定,实际来讲是反映了我们在商业银行的预测意识和风险意识不足。比如这次调整央行房贷的利息,就会出现商业银行必须要单方面解释合同,以解决问题的被动局面。至于你所说的,增加了他们的劳动成本,付出了更多的劳动,我觉得这不能成为主要理由。我们知道,从银行现在的管理来讲,就单纯的还款行为,银行工作量的增加应该是比较有限的。目前来讲,房贷利息调整以后,借款的消费者和还贷的循环额比较集中,这种情况可能还会持续一段时间,但不会像购买国券那样大规模排队,甚至说早上两三点钟就排队。我想,一般银行的营业额,一天有几十笔、几百笔的业务,尤其是储蓄所。我了解,有的储蓄所一天一个业务员就有100多笔的业务,房贷相对来说可能复杂一些,但是业务量增加还是比较有限的。

主持人:关于这个问题,听众朋友有很多观点想要表述,东北老听众说:“我认为购房者在购房之前和银行签有合同,银行有长远利益,如果说提前还贷就违背了合同,理所当然,收取违约金是没什么好说的,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那么签合同的时候要擦亮眼睛,银行也应该注意一下自身形象。”还有一位听众说:“我认为出现这个问题还是因为国内的银行业可能存在竞争不充分的情况,也应该让更多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进入,这样才能提高他们的服务质量。”保定听众说:“这是不平等条约,为什么要对我们这些筋疲力尽的消费者斩尽杀绝呢?”他的态度就更加明确了,他认为收取违约金是根本不合理的。这里也有一位银行工作人员发来短信,是一位广州听众,他说:“我就是银行的职工,我认为提前还贷本身有违约之嫌疑,而且现在从国际惯例来看,收取违约金也成为一个共识。”他说到国际惯例,我这里正好也有一些资料可以向大家介绍一下,有关报道介绍说,美国银行的通常做法就是当资金充裕的时候提前还贷要收违约金,当银行的信贷资金紧缺的时候提前还贷就不收违约金,从这种国际通行的做法以及国际惯例来看,你认为这条是否成立?

张主任:从国际惯例角度来讲,我们的经营者不能一出现问题就拿出国际惯例作为挡箭牌,究竟哪个国家的情况被视为国际惯例?比如我们原来提到过收取小费的问题,我们说那是国际惯例,后来经中国消费者协会调查,韩国、日本等国也收取小费。在这个时候,我们更应该强调的是一些商业惯例和国内的基本情况。

主持人:一位听众问了一个更具体的问题,他说:“听了刚才消协方面的介绍我增强了信心,而且我认为在买房的时候合同确实很重要,但是我现在签订的合同当中没有规定类似行为,我所借贷的银行现在在强行收取违约金,我应该怎么办,是否可以去消协投诉?”他问得很具体。

张主任:我想是这样的,因为这个问题是普遍性的问题,现在新闻媒体也都非常关注这个问题,你可以先跟银行方面进行一个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到消费者协会反映情况,我们把有关情况汇总起来。有的消费者如果掌握了充分证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我们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因为有些法律规定和我们消费者直观的理解并不完全一样,所以我们一直在强调这个问题,一定要看你所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并不是他收取相关的违约金就是违反法律规定,一定要看合同中关于提前还贷问题的具体规定。

主持人:还要看这一条的具体约定是否规定得很清楚。

张主任:对,这是非常重要的。

主持人:关于这个问题,社会各界包括媒体也是非常关心,来看一下各大媒体的相关报道以及相关评论。

背景资料:《羊城晚报》报道,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银行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可能是合法合规的。事实上主张银行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的呼声已经响了好几年,但是应者寥寥,因为在现有的格局下,收取违约金的代价就是放弃低风险和丧失市场份额,随着中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开放,银行收取违约金的机会成本也会越来越大。但是,我们也要相信,只要市场规则发挥正常作用,真正理智的银行就不会轻易碰这一块提前还贷违约金的烫手山芋。《中华时报》报道,强行收取的,既然明知为违约金,自然是将客户提前还款视为违约行为,但是银行和客户签订协议时并没有设定提前还贷需要罚金的条款。因此,所谓违约根本就无从谈起。

主持人:海口听众说:“其实银行这样也是一种僵化,也是一种垄断的本性思维,为什么不能换位思考一下,资金的提前回笼也更有利于资金的周转,根本不会影响长效利益。”新疆听众说:“我认为不应该收取违约金,贷款买房本来就是缺少钱的人,收取违约金本身就是加重消费者的负担,简直就是趁火打劫。”我们记者从部分商业银行新的个人住房贷款合同资料当中发现,支付违约金确实已经被列入了正式条款,过去这一项是空白的。比如说有这样一个具体表述,借款人如果在借款一定发送时日起、一定日期内提前还贷,应该按照提前还贷本金一定的百分点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如果订了这个合约,你认为,他们是不是就可以收取?另外,一定百分比本身是不是一个模糊的界限?

张主任:是的,这个百分比还是模糊的,可以确定得更加明确一些,因为按照当时银行国家政策调整的利率比例来讲,做一个约定可能更加明确一些,因为我们说市场经济,尤其是金融这一方面,国家长时间不通过利率调整,是不太可能的,但是一定百分比到时候就会出现一个争议,不如就用国家调整的比例。这样既保护金融者的权益,也能够使消费者在实际还贷当中对利息这方面有一个比较清晰的预期,对它的保护也有一个限度,我觉得一定比例还并不是特别清楚、明确。

主持人:还是需要再细化,我们这次收取违约金本身确实涉及到法律意识方面的问题,你刚才也多次强调,特别是合同当中确实要非常清晰,银行方面要规定得很细致、很具体,消费者也应该擦亮眼睛。从这次来看,我们消费者在预防这种法律陷阱时,应该多注意一些什么呢?

张主任:消费者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了解合同的条款和相关的法律常识规定,比如刚才说的还贷约定问题,现在有的银行已经明确了还贷中的比例问题。消费者就一定要进行一个相应的计算,判断自己的预期收入能力和自己的还款风险承担能力,避免国家利率出现比较大的调整,或者顾客的经济状况出现比较大变化的时候想提前还款,但是经济方面损失过大的情况。

主持人:其实这次收取违约金,各银行的表现也是不一样的,有一些银行现在正在商讨当中,有的银行的表态是非常明确的。伴随我国经济发展、信贷消费范围逐渐扩大,比例也大幅提高,这次房贷市场利率变化产生的影响,也给商业银行金融服务提了一个醒。在这方面你认为商业银行今后是不是应从自身操作方面多加考虑?

张主任:从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和抑制方面,我个人感觉,还是比较薄弱的,比如说这次出现了提前还款,在此之前,也有一些消费者还款的情况,当时银行就认为比例非常低,总额也非常有限,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所以在这个合同当中,也没有具体的体现,面对这么大规模的房贷,如果确实没有这方面的详细约定,对商业银行的竞争也是非常不利的。关于利率调整,过去我们的利率一直都比较高,有一个零存整取的问题,最高的时候零存整取的利率可以达到12.4%,就是在1999年的7月1日之前,那个时候就相当于一个人有存款、有资金可以不去经营,存在银行里就可以有12.4%的高额利息。最后在1999年7月1日的时候,央行作出一次性的重大调整,就是有一个比例问题,逐渐把这12.4%的利率问题解决了,在此之前商业银行就没有更多准备。

主持人:可以说商业银行本身也可以从很多方面再加大服务意识,也要有一个换位思考,比如说通过共识提前对合同的细化方面多做考虑,等等。好,非常感谢你参与我们的节目,并向我们解读这方面的问题,谢谢。

张主任:好,谢谢。

主持人: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房屋是目前最大的一笔经济支出项目,在这方面作出任何政策调整,都会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我们也希望有关银行在这方面一定要慎之又慎。同时要提醒消费者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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