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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共担风险

时间:2023-04-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杨主任:我认为这个条例是我们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个条例出台使得一些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条例的出台并不会给驾驶人增加负担。

交强险:以人为本,共担风险

播出时间:2006年4月4日

主 持 人:雨亭    

责任编辑:罗厚    

主持人:今天早上《新闻纵横》谈到了和交通有关的话题,从短信当中可以看出有两派观点,开车的朋友大多数是指责行人的不文明行为,而行人发来的短信大多是对司机的违章情况表示自己的愤慨,人、车的矛盾始终都是存在的,今天《今日论坛》咱们谈的话题,也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看起来和车有关,其实和行人也有很大的关系。

3月28日国务院下发了第462号国务院令,正式对外公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条例就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者或者是管理者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强制保险,这也是我国第一个通过法规予以强制实施的险种,把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一个首要的目标,这个条例一发布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有的人说这是非常公平的一个政策,还有一些司机朋友说,这个政策可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但也有朋友发来短信说,这个条例只管车下人死活,不管车上司机的安危。可能每个人都有各自的感受,听众朋友在收听直播过程中,可以通过短信来继续发表你的观点。今天走进我们节目的嘉宾是中国保监会法规部的主任杨华柏,杨主任,早上好。

杨主任:你好。

主持人:非常高兴请你来到节目当中向大家解答相关的问题。这个条例最明显的一点在于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关于合同里契约自由的合理限制,原本是由双方按照自愿原则签订的,现在这个条例当中有两个字非常关键,“强制”双方都必须签订强制三者保险合同,为什么要出台这样一个强制保险条例?

杨主任:之所以出台强制保险条例,目的是为了保护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就是在我们国家一些交通事故当中,特别是一些群死群伤的交通事故当中,由于有些肇事者无力赔偿或者有意逃逸,而引发一些社会矛盾,为了妥善地处理这些矛盾,使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赔偿,及时到医院治疗,我们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如西方的一些国家利用保险来缓解一些社会矛盾。同时这也是我们国家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理念的体现,也是我们国家的一个举措。

主持人:根据目前整个社会的发展趋势,特别是中国逐渐走入汽车社会,现在全国有1亿多辆机动车,像北京、上海等这样的大城市机动车数量相当高,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条例当中主要有哪些强制的执行点,我想司机朋友肯定特别关心。

杨主任:条例的执行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强制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承保,另外要求投保人必须投保。如果投保人不投保,这个条例的监管机关是保监会。另外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有义务来对投保人进行监管,就是说不投保的人买新车登记不了,年检的时候年检不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在查处交通事故的时候,就要查有没有实行强制保险,另外在承保过程中,保险公司要给投保人一个承保标志、一个保险标志,这个保险标志在所有的检查过程当中就要体现出来,没有保险标志的车主,就要被扣车或者罚款。

主持人:根据这个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个法定的险种,就像你所说的,每台机动车必须保险,各个保险公司不得拒保。这个险种当中有这样一个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挺引人关注的。只要车辆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第三者人身损伤,无论是不是有责任都要赔偿。一位听众说,“我就是一名司机,现在整个路况每天都非常复杂。可以说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人占了一定的数量,有时候司机是挺苦恼的。如果说有一个精神病患者不守规则,横穿马路造成车祸,是不是也必须要赔偿,赔偿的比例和以前有什么不一样呢?”

杨主任:首先,明确地告诉你们,即使是一个精神病人横穿马路,完全是由他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按强制条例的规定还是必须赔偿。以前是按过错来赔偿的,即使是按过错来赔偿,如果完全是受害人的过错是不赔偿的,按照以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里的规定,可以给予10%的补偿,不是保险意义上的赔偿,按照现行强制条例的规定,受害人要得到赔偿。

主持人:一位听众说,“对机动车实行强制保险是一件好事情,但是我有一个问题,你们对于这些无牌无证的车辆还有外地车辆是如何进行管理的?条例是不是也适用呢?”

杨主任:无牌无证的车辆是不能上路的,如果说无牌无证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赔偿不是由保险公司直接来赔偿的,是由道路救助基金来进行赔偿。

主持人:外地车辆是不是也符合规定?

杨主任:这个条例是全国实行的,没有外地车辆这么一说,所有车辆都必须投保。

主持人:接下来的两位听众,他们各有感受。一位听众说,“我以前是一名驾驶员,那个时候非常讨厌行人,现在是一个公务员,天天走路上班,又非常讨厌汽车,这真是一种矛盾,所以说还是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类似这样的条例加以协调,毕竟要以法律作为根本的准则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还有一位听众说,“我感觉目前开车的人在社会当中处于强势地位,条例是挺好的,以人为本,体现了社会公德,建设和谐社会,司机也应该理解行人。”这个条例公布之后,大家反映的问题还是比较多的,你是从事保监会法规部方面工作的,是不是也听到身边的同事或者司机朋友有这样的议论,你的感觉是什么?

杨主任:我认为这个条例是我们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个条例出台使得一些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条例的出台并不会给驾驶人增加负担。在驾驶员无过错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赔了受害人,如果完全是受害人的过错,利用本条例的一个突出特点,奖优罚劣,也就是通过对立的杠杆,调节遵守交通规则,如果驾驶员在开车过程中,自己没有过错撞到了别人,他来年的保费是不予提高的,这个在条例里面作了明确的规定。

主持人:今天这个话题大家反应相当强烈,无论是司机还是行人都有话要说,抓紧时间再选读几条大家的观点。一位听众说,“我是一名司机,现在的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占用机动车道这样的事情特别多,特别是上班时间,很多拥堵都是由这种情况造成的,出了事情还是机动车的责任,现在的路好像是专为行人修的,这个条例出台不知道能不能改变一下。”还有一位听众说,“司机坐在车上就忘记了以前做行人的感觉,这个条例挺好的”。还有几位听众提出具体的问题,比如这位听众说,“我们想问一问,这个新的强制保险和强制第三者保险有什么不一样,对于小型轿车来说,这样一份保险大概需要多少钱?”

杨主任:这个条例出台,对交通事故的减少,对驾驶员的规范会取得更好的效果,因为现行的办法里面规定,如果有交通违章的,就要提高他来年的保费,这是一个方面。另外,现行的强制条例里面跟以前的条例有一个衔接的问题,7月1日生效以后,到10月1日中间是一个过渡期,现在已经买了商业三者险的,即使生效以后,可以不买强制保险,等到他的强制商险到期以后,可以再买强制保险,这中间是一个过渡期,过渡期以后,又由于考虑到强制三者险的保额比较低,所以说他买强制险以后,可以再买商业的三者险,买商业三者险是对强制保险的一种补充,如果买强制保险以后,又买了商业三者保险,这两者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这种情况下,先由强制保险赔完了以后,再用三者险来补充。

主持人:7月1日前后也有一个相应的过渡过程,需要大家在这个时间内适应一下,一位听众说,“由于保险当中存在着道德风险,保险之后会不会出现更不注意安全的情况,造成更多交通事故的发生?”这位听众提的也有可能是大家现在容易想到的问题,这种强制是对机动车主和保险公司缔约自由的限制,有些机动车主就表示这对驾驶者不公平,也鼓励了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人不守规则这样一种心理,反正你得好好开车,否则最终你都得负这个责任,你感觉会出现这种情况吗?

杨主任:这里面有一个问题首先要说清楚,本条例主要是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而且考虑到为了防范道德风险,把强制保险的保额定得比较低,人们不至于为了这点保险损伤自己的身体。另外,如果纯粹是受害人的过错,对来年的驾驶员的保费是不提高的,并不会因为这个增加人们不守交通规则的意识。

主持人:好,这个条例将会在7月1日正式实施,但是强制责任险的条款和费率还没有出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设置的最低数额有没有一个底线?有没有相应的参照标准?

杨主任:最低数额目前还没有确定,因为费率和条款的确定,一个是技术性非常强的问题,要广泛地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专家的意见,听取有关政府部门的意见。

主持人:好,非常感谢杨主任今天来到节目当中向我们解读相关话题,谢谢。

杨主任:我也谢谢主持人,谢谢广大听众。

主持人:一位听众说,“我是一个行人,来北京时间不太长,我认为双方都是应该相互理解的,很多行人经常闯红灯,甚至有时只有少数人走绿灯,人都是有从众心理的,而有时在从众心理之下,也是不得不做的一件事情。”我想车祸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很大,要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风险,保证驾驶者和社会不特定人的权利就必须进行事先防范,让保险公司介入,强制机动车投保承担社会风险,这一要求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反映了从强调契约自由,到缔约时须兼顾社会责任、对合同应当进行必要限制的变迁,体现了当代社会重视公共利益,强调合同的社会责任的进步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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