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为困难群众遮风挡雨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而提出的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长效机制,是党中央重视民生问题的一个重大决策。城乡低保是社会救助工作的主体,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对滞后,困难群体占总人口比例较高。目前,全省有城市低保对象68万多人,农村特困群众有149万人,解决不好这部分人的生活问题,就不可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近年来,省委、省政府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出发,就社会救助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加大了资金投入。市县两级党委政府也高度重视,各级民政部门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经过上下各方共同努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全面建立并逐步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已经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框架已初步形成,社会救助工作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了千家万户。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标工作进展顺利
在地方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将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连续三年每年提高10%。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经过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努力,截至2006年底,已顺利完成两次提标工作。全省平均保障标准由2004年底的每人每月128元提高到了153元,全省享受城市低保人数达到68.2万人,月人均补差达到85元,比2004年增加25元。2007年,是我省城市低保标准连续三年提标的最后一年,从1月起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再提高10%,省政府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为民办的“十二件实事”之一,为此,民政部门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对提标的标准和人数、保障资金及早进行了认真统计和测算。今年提标后,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将由上年的每人每月153元提高到168元,接近全国去年底169.9元的平均补差水平。即兰州市5区由209元提高到230元;嘉峪关和酒泉市肃州区等24个县(市、区)由157元提高到173元;庆阳市西峰区等3个县(区)由145元提高到160元;定西市安定区等6个县(市、区)由142元提高到156元;清水县等50个县由125元提高到138元。根据前两年提标后保障人数增长幅度推算和各市(州)人民政府上报的数据统计,预计2007年保障人数将达到71万人,比去年增加2.7万人左右。全年资金需求量将接近8亿元。我们将以上情况及时向省政府作了汇报。
(二)经省政府同意后,我们及时对提标工作作出了安排部署。2月1日,我们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2007年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10%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民发[2007]8号),对各地提出了明确要求:
1.要尽早完成提标任务。城市低保提标10%从今年1月开始执行。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尽快落实提标任务。
2.要认真落实配套资金。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属地管理、保障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要求,市县两级财政列支必须达到当地低保资金支出总量的20%。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根据省上要求和保障标准调整的实际情况,抓紧编制资金预算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确保低保配套资金足额到位。
3.要加强规范化管理。要求各地如实核算家庭收入,严把审批关,对家庭收入不明、情况不清的,不得盲目纳入;对符合条件的全部予以保障,既要做到应保尽保,又要有利于促进就业,促进社会公平。要强化动态管理制度,落实分类施保政策,确保提标工作落到实处,做到及时、规范、公正、准确。
(三)协调下拨了资金。省财政厅于1月底下拨了今年城市低保第一笔中央补助资金2.73亿元,确保了春节期间低保金按时发放和提标工作的落实。
(四)加大力度对城市低保提标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据我们检查了解,2007年1月已按提标后新标准发放的有嘉峪关、酒泉、张掖、金昌、庆阳、临夏等6个市(州),其余8个市(州)和甘肃矿区因等待省上的提标文件,前两个月尚未执行新的标准,计划从3月份起执行新的标准并补发前两个月的提标部分。我们计划近期组织力量对各地的提标进展情况进行抽查,以促进这项工作的落实。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全省城市低保提标工作在3月底前将全部落实到位。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稳步推进
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农村低保工作,把解决农村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作为关注民生的重要问题摆到了突出的位置。2006年9月,省政府决定,在过去已经实施农村特困户定期定量救助和开展农村低保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从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制定出台了《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并将其作为当年为民办的五件实事之一,向社会公布,对这项工作作了全面的安排部署。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精神,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农村低保制度建设。去年年底,省厅由领导成员带队,组成五路工作组,对全省14个市(州)的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行重点调研和督查。今年1月,又组织了三路工作组,分别对陇南、天水、张掖、武威、临夏、定西和兰州市的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行了抽查。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由于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全省农村低保工作进展顺利。目前,全省已有12个市州71个县市区全面建立和实施了农村低保制度,其余2个市州都在所辖区内选择1个县或1个乡镇进行了试点(陇南徽县,定西7个县辖区的7个乡镇),准备在今年4月底前全面启动。截至今年2月底统计,全省已领取保障金的农村低保对象有31万人,发放保障资金1767万元,月人均补差19元。总体上看,我省农村低保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保障标准比较低,但这已经是各级党委、政府在我省财力薄弱的情况下,为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所做出的最大努力,赢得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其主要特点:
一是建立健全制度,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试行办法》颁布实施后,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对保障对象、保障标准、申请审批程序、制度建设、资金筹集和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出台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政策性文件,合理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和保障范围。目前,全省已有9个市州出台了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暂行办法。其他市州的办法或意见(陇南、定西、天水、庆阳、临夏),均已上报当地政府审定,近期有望出台。基本形成了上下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使工作开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落实保障资金,较为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已经基本建立。《试行办法》颁布后,省委、省政府在我省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加大了省级财政的投入力度,并要求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担负起在农村低保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列支应负担的保障资金。建制初期,省上本着“低标准起步、重点保障农村特困户、逐步扩大覆盖面”的原则,将全省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00元的农村特困人员78.2万人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占全省农业人口的3.9%,占绝对贫困人口的52.5%。从2006年第四季度起,省级财政按照年人均1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已经下达农村低保资金4632.5万元(去年第四季度2288.5万元,今年第一季度2344万元)。各地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了市、县两级财政资金分担比例,认真落实保障资金,基本建立了较为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
三是加强规范管理,保证农村低保工作的健康运行。在推进农村低保工作中,各地充分借鉴城市低保工作的成功经验,普遍建立了“个人申请、村民评议、村委会初审、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工作程序;实行保障政策、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金额四公开;建立和完善农村低保家庭村、乡、县三榜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保证了救助对象的准确性。同时,建立了对农村低保对象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复查制度,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切实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的长效工作机制。此外,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工作操作程序,建立较为完善、统一的档案管理制度,省民政厅统一设计了《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式样印发各地,其内容及格式实行全省统一,确保农村低保工作从一开始就步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摘自2007年3月在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的发布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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