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显平等的价值,中国民主政治又进一步
林凌 邓黎 刘涛 王明华
正在北京举行的中国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目前正在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这次选举法的修改,最受关注的是中国农民将在实质上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选举人大代表的权利,以更好地实现“人人平等”的原则。
从1953年新中国选举法公布实施至今,选举法历经数次修订,农村代表与城市代表所代表人口数的比例不断缩小,从8∶1到4∶1再到今天的1∶1。比例数字的变化,反映了中国民主实践不断深化的过程,折射出中国社会城乡巨变的发展步伐。
平等原则是从1953年新中国选举法诞生之日起就确立的基本原则,成为中国选举制度的核心。它让历经专制统治的中国人民当家作主,唤起了全国选民的无限热情。曾亲历第一届全国人大选举的中国著名法学家许崇德先生说:
(音响一,许崇德讲话,中文)
“(选民登记的时候)有些妇女她就说没有名字,选民登记册是必须每个人都有名字,而且要张榜公布的。我们的工作人员就跟她说,我来给你取名字吧。就起了王淑兰、张淑珍等各种各样的名字,她们也很高兴。”
在中国的选举实践中,平等原则是逐步推进的。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具体的民主形式也有所不同。但“更为平等和完全平等的选举”,一直是中国选举民主的目标和方向。早在1953年,主持起草新中国《选举法》的人——邓小平就已经承诺:“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我们将来也一定要采用更为完备的选举制度。”
今天,中国农民终于在实质上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选举人大代表的权利,这是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表现。1953年,中国的城镇人口比重只有13.26%;到2009年,这一数字已经达到46. 6%。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农村经济文化水平的提高,为推进选举民主奠定了物质基础。
与此同时,农民越来越多地参与民主实践。截至2009年底,中国95%以上的村委会依法进行了直接选举,绝大多数村进行了7次以上村委会换届选举。农民们行使着罢免村官、寻求法律援助、查询村财务的权利。基层民主实践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细观此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人们还注意到,草案为平等原则的落实设计了进一步的机制保障。例如,修改草案规定“选举时应设立秘密写票处”。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先生说:
(音响二,韩大元讲话,中文)
“设立秘密写票处,第一,便于选民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选择候选人;第二,有效地防止选举中的贿选、腐败、不规范的行为。”
与此同时,“确保应有适量基层代表”、“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禁止同时两地担任代表”等条文的修改或进一步明确,也将为代表的广泛性、公正性奠定基础。这次选举法的修改,印证了一个事实:只有法律得到尊重,平等的选举权才有保障。因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先生这样评价这次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
(音响三,韩大元讲话,中文)
“它把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理念体现在选举过程当中,使选民能够感受到平等的价值,能够形成推动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动力,使中国的选举制度更加规范化、民主化,更加开放。”
中国总理温家宝曾撰文指出,民主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观和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也曾说过,为了维护民主,需要对法律和对祖国的爱。随着中国选举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在民主的普适价值和中国特色之间,“扩大人民民主”的路线图正徐徐展开。
发表日期:2010年3月8日
点评:
选举法律制度是中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是该次全国人大年度例会期间唯一进行审议的一个法律案。作者采访了多位权威专家,从一万多字的法律草案中精炼出“实现城乡选举权‘人人平等’”这一核心原则展开论述,阐明了中国的选举制度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步而逐步完善的,是有民主政治实践作为实现基础的,是有制度保障的。
这篇评论的题材重大,广受海内外关注。文章体现了述与评相结合的特点。作者没有拘泥于此次修改的条文本身,而是用新中国成立60年民主政治实践的生动事实阐明了这样一个道理:选举平等是伴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和民主政治的进步逐步实现的。民主、平等、法治之间的关系,通过凝练、有力的文字跃然纸上:只有平等的价值得到尊重,才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无论是对外还是对内传播,这篇评论都起到了生动展示中国民主政治进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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