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不退的房地产市场是受众普遍关注的共同话题,那么房地产市场报道应该关注哪些话题呢?其实,说到底,房地产市场主要是政策市,它的一举一动与政策变化密切相关。
一、楼市调控:时而紧箍咒,时而强心剂
房地产调控几乎伴随着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全过程。到目前为止,房地产市场共经历了四个阶段的调控,每一阶段的调控重点都有所不同,有时候调控政策是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鼓励居民的住房消费,这时的调控政策就成了“强心剂”;有时候是为了抑制住房消费,防止房价过快上涨,这时的调控政策就成了“紧箍咒”。
第一阶段:1998年至2003年,主要目标是启动居民住房消费需求,培育房地产市场。1998年7月3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提出住房货币化,并且实施了积极的税收政策和住房金融政策,鼓励居民住房消费,房地产市场逐渐形成。
第二阶段:2003年至2008年第3季度。这一阶段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特征是,商品住宅市场交易活跃,房价不断攀升,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较快。此时的宏观调控主要着眼于防止房地产投资过快上涨和控制住宅需求。2003年8月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指出房地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强调完善供应政策,调整供应结构;发展住房信贷,强化管理服务;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市场秩序。2004年4月,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和《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房地产行业被列为“投资过热”行业之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由20%及以上提高到35%及以上;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收紧土地“闸门”,以期遏制投资过快增长和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2005年3月央行发布《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将贷款利率的上限打开,并再次重申下限利率为基准利率的0.9倍。同时,在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或地区,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可由20%提高到30%;同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八条”),加大对投机性和投资性购房等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控力度。200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建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的通知(“国六条”),提出90/70比例;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进一步抑制投机性和投资性购房需求;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2006年8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强化严把土地“闸门”;2006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2007年9月央行发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二套房贷”政策),提高购买非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抑制住房需求增长。
第三阶段:2008年第4季度至2009年第4季度。2008年第4季度全球金融危机全面爆发,对我国经济产生严重冲击。在前一阶段房地产调控政策和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2008年第4季度商品住宅交易量继续萎缩,2009年第1季度房价同比出现下降。为应对危机,宏观经济政策从“两防”转向保增长。在房地产方面,200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2009年第1季度至第4季度商品住宅交易量同比增速大幅回升,2009年第2季度房价重拾涨势,2010年第2季度房价同比涨幅达到14%,为1998年以来的最高点。[1]
第四阶段:2010年第1季度至今。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中央出台了差别化信贷政策以及包括限购、限贷、行政问责在内的行政性调控措施,对购房需求特别是投资投机性需求实行严控。2010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家庭二套房贷”政策),强调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提出“家庭二套房贷”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相比2007年9月的“二套房贷”政策更加趋紧。2010年4月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家庭二套房贷”首付款比例至50%,并对外埠居民购房进行限制。2010年9月国家规定暂停第三套及以上购房贷款,并严格施行问责制。2011年1月国务院召开会议,确定了八项政策措施(“新国八条”政策),再次提高“家庭二套房贷”首付款比例至60%,并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2011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必须坚持调控方向不动摇、调控力度不放松,促进房价合理回归。2010年以来,在越来越严厉的经济手段和行政措施的调控下,房地产市场热度逐渐降低,房价涨势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
二、政策性报道是焦点
在各轮楼市调控政策下,中央和地方都会出台各种房产新政。房地产市场与证券金融市场一样,受政策的影响比较大。每一轮调控政策的出台都会对房地产市场产生重大的影响,这些出台的新政成为房地产市场报道的重要内容。以2010年以来的第四轮楼市调控为例,各种调控政策都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
(一)限购令
2011年2月16日,北京正式公布了关于贯彻“国八条”的通知,对于普通百姓最为关心的限购政策作出要求,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对已经拥有一套住房的户籍居民家庭,对持有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有住房的购房人,且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家庭,限购一套住房。随后,全国各地相继出台了基本遵照“北京模式”的限购令,如南京规定限购三套房、杭州规定不论户籍限新购一套房、福州规定每户限购一套房等。截至2011年8月31日,限购令已经在北京、上海、天津、南京、杭州、石家庄、合肥、宁波、贵阳、金华、佛山、绍兴等全国43个城市展开。
限购令的出台引发了许多的新闻和争议。有媒体报道限购令存在四个漏洞:只能查询新购家庭房产情况,为异地购房者规避政策创造了可能;只限制家庭成套存量房,未限制共同产权及商业产权;一些不能提供税单和社保证明的客户,给一些公司几千元费用,就可以开具收入证明,补缴社保;为了降低二套房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1.1倍的高昂利率成本,贷款申请者甚至想出借道固定利率、个人消费贷款或住房抵押贷款的方法。还有媒体报道限购令存在对外地人的户籍歧视,对曾经买过房贷过款但现在没有房子的群体不公平,等等。限购令同样引起了专家学者的争议。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发展室原主任易宪容认为,“信贷和税收政策才是关键,现在的信贷政策80%还没有落实好”,如果把现有的信贷政策落实好,已经足够,无需再出更多政策。财经评论员叶檀在媒体上撰文认为,各城市出台的限购令没有区分已经持有的物业套数。不管是尚未购房的居民,还是拥有七八套住房的居民,一律可以再购一套新商品房,与其说这是对房地产投资的抑制,不如说是对投资者的鼓励。
此外,媒体密切关注限购令的取消和放松。2011年10月11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地人才引进,产权超过五年房屋,本地居民,以及农村住房进行变相限购放松。其中尤为值得注意的是第四条,本市居民可以增购一套住房。由此,佛山成为首个放松限购的城市,但后来被紧急叫停。此外,有新闻报道,成都、大连、海口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放松情况。放松限购令说明房地产的博弈进入深水区。无论是放松还是取消,实际上都表明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潜在变动,这也是新闻媒体的报道内容。
(二)贷款政策
在新一轮的楼市调控政策中,除了限购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严格贷款政策,提高贷款门槛。2010年5月26日,住建部等三部门出台《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明确二套房认定以家庭为单位,并执行“认房又认贷”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2)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3)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一些银行是否执行了“认房又认贷”政策,这是新闻报道关注的一个内容。有媒体报道称:“有银行人士坦言,银行是看人下单的。还有银行人士说,越是有第二套住房的人,放贷的资金风险越小。如此,银行能否严格遵守三部委新规很可疑。而且,还有银行与中小企业主合谋,打着申请经营性物业贷款的幌子,实际上却将贷款用于投资住房。”[2]
此外,还有媒体关注到“认房又认贷”政策对银行业务的影响,甚至对其他行业的影响。如《21世纪经济报道》曾报道商业银行在新政下积极寻找新的出路,如兴业银行在全国各地大力推广个人经营性贷款“兴业通”。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则将目光瞄准了车市,截至2010年5月底,该行累计发放汽车贷款近4亿元,比2009年增长近一倍。[3]
认房又认贷政策存在的问题也是媒体报道的一个内容。如有媒体报道目前的认房又认贷政策存在以下问题:外地房产因为没有联网,所以在其他地方无法查到;小房子卖了换大房的“改善性刚需”执行该政策是否不公平等。
(三)房产税
当“新国十条”严厉的调控措施遭遇地方政府的“温柔”化解,房价依然居高不下,购房者纷纷寄希望于房产税的出台。2011年1月27日,上海、重庆宣布次日开始试点房产税,上海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新购房且属于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本市居民新购房,税率暂定0.6%;重庆房产税的征收对象是独栋别墅高档公寓、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以及无工作户口无投资人员所购二套房,税率为0.5%~1.2%;201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和房产税改革试点;2012年5月9日,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秦虹透露,国务院已经明确今年要扩大房产税试点,但具体城市名单、方案还不清楚。因此,房产税将进一步扩大试点,甚至向全国推广,已成定局。[4]
对于房产税的试点和推行,许多人都将其与房价联系起来。房产税是否会成为房价下调的“一剂良药”,也成为专家学者和媒体的争论焦点。针对部分住宅试点开征房产税,主要目的有三个:一是大幅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二是引导房地产需求合理化;三是推动缩小贫富差距。但是,房产税实行已一年,效果并不明显。从增加地方政府收入的角度讲,这部分房产税实现的税收相较于整个财政收入和土地出让收益来说“微乎其微”,地方政府推行房产税新政的动力不足;而且当前房地产调控主要是靠非市场手段,看不出房产税对房地产业的影响;贫富差距也无需多谈。[5]一些专家学者在房产税试点之初便发表了自己的观点,著名经济学家郎咸平认为,千万别收房产税,否则房价将一发不可收拾[6];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张千帆表示,房产税可以推行,但不是现在,因为现在中国并不具备开征房产税的充分必要条件,那就是各地政府首先应停止“卖地财政”。[7]甚至连地产商任志强都说房产税将推高房价。[8]《21世纪经济报道》更是对房产税进行了相对深入的报道,提出这样一个质疑,即房产税的实行究竟是为了调控房价,还是作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一种财政政策?[9]
三、房地产投资:从国内到国外
由于存款利息低,物价上涨快,钱越来越不值钱,基金和股票市场长期疲软,房地产市场近年来价格不断攀升,房地产作为一个保值增值、低风险高回报、政府直接关注的投资行业,自然是投资者的首选。房地产投资是当前投资的重要领域,也是财经新闻报道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房地产投资最引人关注的还是“炒房”。“炒房”无疑是房地产市场最响亮的一个名词。说到炒房,自然离不开温州、山西炒房团。炒透本地楼市后,温州人开始大规模向外扩张,这就有了“温州购房团”。相比温州炒房团的“轰轰烈烈”,山西炒房团则低调了很多。山西炒房团在房产面前,给人留下了诸多奇怪的印象:买房不住空着不租、麻袋装满百元大钞、其貌不扬一掷千金、看完样板间拍板买下若干套等等。温州富商、山西煤老板,这一批批“炒房团”,被认为是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一股重要气力,介入了高额利润的分配。炒房团的气力到底有多大?他们是怎样介入房地产市场的利益分配,就是对房子简单的低买高卖吗?他们的组织形式、贸易运作究竟怎样?《第一财经日报》曾专门对此进行了调查,从炒房团的资金来源、炒房团如何顺利退出、炒房团如何与开发商合伙避税抬高房价、民间印子钱的介入、炒房团的组织运作形式以及炒房团的资金对市场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报道。[10]
另外一个广为关注的现象就是“海外购房”。2008年,由于金融危机引发了全球经济的不景气,一些精明的投资者开始寻找到新的投资机会。然而,这一时期的海外投资客几乎都铩羽而归,海外炒房陷入低谷。2010年以来,随着国内楼市调控的加强,特别是限购令在全国的大范围铺开,已逐步退烧的海外买房热又再次兴起。人民币在汇率市场上的优势也推动了中国大陆投资者的海外置业。和2008年前后以温州炒房团和山西煤老板为主体的海外炒房时代相比,如今的海外炒房更多了不少“技术含量”,他们大多先在中国找好经纪人再去投资。但是,由于缺乏国际投资的经验,海外买房的投资者凭借的还是在国内炒房的惯性。甚至,炒房这种方式在国外很难行得通。如德国法律对租房者的保护很健全,大约六成的德国人都可以用很低的成本租住很高质量的房子。另外,多年来,德国每年的房价增长只有2到3个点,房子根本不具备投资价值。而中国人移民较多的加拿大,尽管近年来大城市房价每年都有10到20个点的上涨,但也大多是海外移民推动的结果,加拿大本地人租房的也越来越多。如果买房,管理费、房产税、保险、维护费等都是不小的开支。[11]因此,财经新闻报道在进行海外购房的报道时,更需要专业、广度和深度。如《理财周刊》曾经做过一个专题《海外购房,你准备好了吗?》该专题不仅具体报道了海外购房的背景,也采访了一些事例、对当事人选择房产的标准进行了解释,甚至连交水电费、聘请律师的费用等都不错过,是一篇很全面的报道。
四、房地产是不是泡沫:一组房地产市场指标的考察
近十年来,房地产市场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房价更是一涨再涨。房价的攀升拉动了经济的发展,满足了投资者的赚钱梦想,然而却害苦了普通消费者。居高不下的房价已经远远超出一般消费者的承受能力。房价上涨成为人们谈论最多的话题。房价是否合理?房价是否虚高?房价是否反映了社会的真实需求?房价是否存在泡沫?这些都是有争议的问题。虽然泡沫论者和无泡沫论者的观点各不相同,但是房地产是否存在泡沫却一直是媒体关注的话题。作为财经新闻记者,理应掌握国际上判断房价泡沫的一些标准,以便在进行新闻报道时能有所用。
(一)房价收入比
所谓房价收入比,是指一个地方或城市每户居民的家庭购房总价与家庭年收入的比值,该指标用于描述一个地区居民购房的支付能力。在西方,房价收入比所选取的房价是中位数价格,家庭收入是中位数收入。国内一般都采用平均数。按照国际惯例,目前比较通行的说法认为,房价在收入的3~6倍之间为合理区间,如考虑住房贷款因素,住房消费占居民收入的比重应低于30%。如果按照这一标准,我国多数城市的房价都属于过高范畴,一线城市房价收入比更是远高于这一水平。以北京为例,目前以郊区为主的普通商品房成交均价为1.8万元/平方米,平均单套成交面积在100平方米左右,总价约180万元。北京统计局数据显示:2011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2903元,以一家三口家庭计算,年收入在12万元左右。按照180万元计算,房价收入比达到了15以上。如果算上贷款利率,以购买180万元房产,首付80万元贷款100万元计算,20年,利息成本高达86.8万元,也就是实际购买一套180万元的房产,需要真实支出266.8万元,房价收入比就达到了22~23,远高于上述标准。[12]
目前我国的房价收入比究竟是多少,各种统计数据参考的口径不一,得出的数据虽略有出入,但结论一致指向过高的房价收入比。摩根大通计算35个城市和全国的房价收入比(采用国家发改委的房价数据)发现,到2010年底,全国平均房价收入比为10.6倍。同时,地区差异较大:房价收入比较高的城市为北京(23倍)、上海(16.3倍)、杭州(17.2倍)和深圳(16.9倍),相比较低的城市为呼和浩特(4.8倍)和沈阳(6.5倍)等。[13]2012年5月,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发布的“2011全国30个省份房价收入比排行榜”显示,2011年北京、上海、海南三地的商品住宅房价收入比排名位居全国前三位,分别为14.1、12.4和11.7。尽管北京、上海两地的房价收入比有下降趋势,却仍是房价收入比合理值的两倍左右。[14]
江苏省统计局发布的《2011年全省房地产市场变化及趋势分析》显示,2011年江苏的房价收入比达到9.5,超过3~6的合理区间。而在这个平均数的掩盖下,不同收入阶层的房价收入比差距更大,一户中等收入家庭不吃不喝11.1年才能买到一套房,而对于低收入家庭来说,这个时间拉长到23.5年。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在其官网上发布的《2011年全省房地产市场变化及趋势分析》中的计算方法,房价收入比的计算公式为[15]:
不过,关于房价是否存在泡沫这一问题各方存在很多的争议。泡沫论者认为,我国的房价收入比远远超出了国际警戒线,显然是泡沫;无泡沫论者认为,纳入中国家庭收入统计的收入只是全部家庭收入中的一部分,况且居民的收入在不断增长。无论房价是否存在泡沫,对于当前居高不下的房价和普通群众有限的购买力,不说房价应该回到温家宝总理所提出的“房价与居民的收入相适应”的价格,但至少,居民收入的上涨速度应该与房价的上涨速度保持同步,甚至超过房价的上涨速度,进一步缩小房价收入比。
(二)房屋租售比
所谓“租售比”是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月租金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价之间的比值。国际上用来衡量一个区域房产运行状况良好的租售比一般界定为1∶300~1∶200。如果租售比低于1∶300,意味着房产投资价值相对变小,房产泡沫已经显现;如果高于1∶200,表明这一区域房产投资潜力相对较大,后市看好。租售比无论是高于1∶200还是低于1∶300,均表明房产价格偏离理性真实的房产价值。2009年12月,据美联物业北京市场研究部调查显示,11月北京的楼市租售比再创纪录,首次突破了1∶500,达到了1∶546,部分区域甚至达到了1∶700。而这一比例在2008年基本在1∶400左右,上涨幅度达到了25%。上海的租售比为1∶500、深圳的租售比平均为1∶450。[16]
对此,泡沫论的双方也有不同看法。泡沫论者认为,房价租售比远远超出合理区间,房价和房租的背离正是楼市泡沫的重要表现;无泡沫论者则认为,投资房产的收益并非仅仅靠房租获得,此外还包括房屋本身的价值增值即房价上涨带动的房屋价值的提升,与租金相比,这部分的价值增值才是最重要的。
(三)房屋空置率
所谓住房空置,就是住房处于没有进入交易或使用环节的一种状态。中国究竟有多少空置房,没有官方的权威统计。2010年有消息说,国家电网公司的一项对全国660个城市的调查发现,有高达6540万套住宅电表连续6个月读数为零,这些空置房足以供2亿人居住。[17]不久后,国家电网宣传部门负责人又出来辟谣,表示国家电网公司从未进行过相关的数据统计和调查。同样是201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到2010年6月末,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待售19182万平方米,同比增长6.4%。[18]于是这一信息也被解读为全国有1.9亿平方米的空置房面积。对此国家统计局解释:商品房待售面积不等于住房空置面积。但是,无论这些数据是否真实,或者是否代表了住房空置率,从“6540万套住宅空置说”,到“全国1.9亿平方米商品房待售”数据,都使空置率成为热点话题。
国际上通行的空置率,是指某一时刻空置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的比率。但不同国家对分子、分母的界定仍存在差异。这一指标既能用于判断市场冷热及泡沫程度,也能用来分析财富分配的公平程度。通常而言,空置率超过10%~15%,即属危险区间。但在中国,由于定义和计算方法没有统一的标准,空置率指标一直流于空白。多年来,国家统计局仅公布空置房面积,2010年更是用待售房面积取代了空置房面积。而民间期待已久的“空置率”版本则是指已销售出去的房屋的空置情况。因此,住房空置率在目前还真是一笔糊涂账,这就急需政府、媒体、专家和民间机构的通力合作,媒体在其中也应该发挥重要的作用。
五、保障性住房:关心中低收入者
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是中央政府进一步加强民生建设的重要举措。2008年年底,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一部分就提出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及棚户区改造问题;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开展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建设的试点。2008年11月1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三年内要新增加200万套廉租房、400万套经济适用房,并完成100多万户林业、农垦和矿区的棚户区改造工程,总投资将达到9000亿元,平均每年3000亿元。其中,对廉租房投资2150亿;棚户区改造投资1015亿元;经济适用房投资6000亿元,综合约9000亿元。[19]从此,保障性住房成为政府大力推进的重要民生工程。
然而,从总体上看,我国住房保障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既有住房保障制度不够健全、政策不够完善的问题,也有管理不到位和实施过程中操作不规范的问题,需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加强管理。问题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地方保障性住房规划布局有待改善,交通等外部配套设施的建设相对滞后;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有待提高;分配和运营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建设资金筹措和征地拆迁压力比较大;政策机制设计不够;法规建设滞后等。其中,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缺口问题、保障性住房的开工率不足、保障性住房数量注水问题都引起了媒体的关注。
六、土地财政
土地财政是当下人们对房价高涨提出诟病的重要原因。不少人认为,房价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在于有些地方为获取高额的土地出让金,采取种种措施,推高地价、推升房价。更有舆论称,“土地财政”是高房价的罪魁祸首。近10年来,各地土地出让金收入迅速增长,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不断提升。资料显示,2001—2003年,全国土地出让金达9100多亿元,约相当于同期全国地方财政收入的35%;2004年,收入近6000亿元;2009年达到1.5万亿元,相当于同期全国地方财政总收入的46%左右。在有些县市,土地出让金占预算外财政收入比重已超过50%,有些甚至占80%以上。[20]
“土地财政”是个俗称,一般是指一些地方政府依靠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来维持地方财政支出。实际上,土地出让后,地方政府还能获取包括建筑业、房地产业等营业税为主的财政预算收入,这些收入全部归地方支配。仅此两项就占到地方税收的近四成。在一些地方,“土地财政”成了名副其实的“第二财政”,有的甚至成了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附着在土地上的收入,还有名目繁多的费用。土地从征用、出让到规划建设等环节,土地管理、房产、财政、水利、交通、人防等部门都会收取不菲的费用。
客观地说,十几年来,“土地财政”对缓解地方财力不足、公共品供给融资难、创造就业机会和提升城市化水平等问题都有很大促进作用,功不可没。“土地财政”为人诟病,不在于地方政府由此获得了较为充分的财政收益,而是获得这一收益的过程不尽合理、公平,以及可能带来一系列弊端。由“土地财政”导致的利益链接,最为令人质疑。“存在多年的‘土地财政’,事实上造就了‘征地——卖地——收税收费——抵押——再征地’的滚动模式,在这一过程中,地方政府、开发商、银行成为最大的受益者。”[21]
除以上内容外,房产商的资金来源、房产中介、房地产市场与其他产业市场的关联、高房价迷局等,都应该是媒体关注的地方。他们在房地产市场的所为也许能够从另一个角度揭示出房地产发展的状况和未来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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