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价值评价
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意义,既可能是正价值,也可能是负价值。但是,人的趋利避害的本能决定,主体希望获得正价值、避开负价值。因此,主体必须对价值进行选择。而价值选择的前提,便是价值评价。只有在价值评价的基础上,主体才能发现价值、选择价值、创造价值、实现价值。因此,价值评价对于主体生存与发展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可以说,价值评价是人作为主体存在而具有的一种本能活动。
价值评价是一种精神活动,但是与一般认识活动不同的是,其对象并非一般实体性客体,而是价值,是一种关系存在。因此,价值评价是在精神上就客体对主体产生的价值的评判,或者说,是价值存在在人的精神上的反映。价值评价的基本功能是价值判断,这种判断体现在两个维度:其一,价值属性。因为主体具有内在尺度,客体具有外在尺度,二者都是客观存在的,不能随意改变。当客体与主体形成对象关系时,如果客体外在尺度与主体内在尺度一致,那么客体对主体产生正价值,否则,产生负价值。并且客体与主体都是处于运动变化中,因此,价值属性并不是恒定的,在不同条件下,价值属性会发生变化。如炎热夏天口渴了喝冷饮,浑身无一个毛孔不舒坦,即产生正价值,但是,如果冬天喝冷饮,则会浑身冰凉,即产生负价值。其二,价值大小。由于主体的需要是有程度差异的,且客体也有数量属性,因此,价值是有大小的。如炎热夏天口渴了喝冷饮,喝的第一口饮料产生的价值大,随着主体不断喝饮料,口渴程度减缓,后续喝的饮料产生的价值减小。并且价值存在着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如喝冷饮解渴,刚开始时产生正价值,如已经解渴了,继续喝,则会撑肚子,即会产生负价值。
依据价值评价发生的生理与心理过程,可以把价值评价分为两大类,也可以说两个层次:其一,心理水平的价值评价,指客体直接作用主体,并产生价值,主体则通过五官(视、听、嗅、味、触)感觉这种价值,并形成精神结果。如小女生突然看到一条毛毛虫,发出尖叫。这种价值评价的特征是: (1)价值评价只在人的周围神经进行,大脑中枢神经只是意识到上行神经传来的评价结果。(2)速度快。客体只要直接作用到主体,主体会在很短时间内产生评价。(3)评价结果通常以心理水平的情绪、态度、愿望表现出来。如看到漂亮衣服就想买,看到狗粪就恶心。(4)直接性、难以掩饰性。这种价值评价是在周围神经进行,通过上行神经传到大脑并在很短时间内表现,因此具有直接性。这种直接性评价,是没有经过大脑的回旋、控制便表现出来,所以,难以掩饰。其二,观念水平的价值评价,指主体通过自觉思考,借助概念、比较、推理等心理活动,进行的评价活动。其特征是:(1)大脑中枢神经是评价执行的主要器官。(2)相对独立性,即主体可以脱离直接客体作用进行评价,或者说,评价是在概念基础上进行的。(3)理智性。这种价值评价,通常是主体深思熟虑的结果,因此是理智的表现,速度慢、深刻、稳定、持久。(4)评价结果是观念形态的价值判断,不一定会表现为情绪、态度上的变化。因此,可以掩饰本来的态度、情绪。当然,二者不是截然分开的,心理水平的价值评价,可以通过主体的自觉意识上升为观念水平的价值评价,如我们常说的“痛定思痛”便是这样一个过程。
价值评价,是人的一项本能活动,是长期的,可以说每个人随时都会进行价值评价。并且针对一个具体的实践过程,或实现价值的过程,主体通常会在实践前进行观念水平的价值评价;在实践过程中,主体会伴随性地、实时地进行心理水平的价值评价,并且可在此基础上产生观念水平的价值评价;在实践结束后,主体一般会自觉进行观念水平的价值评价,即所谓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二)评价标准
虽然价值评价属精神活动范畴,但是与同属精神范畴的认识活动不同,认识结果最终是由客体决定的,而价值评价产生结果不仅需要客体,而且需要另一重要因素,即评价标准。评价标准是评判价值的尺度和根据。它是价值评价的逻辑前提,没有评价标准,无法进行价值评价,也不可能得出评价结果。
客体对主体是否有价值,有什么价值?不是由客体本身直接决定的,而是由主体内在尺度决定的,因此,评价标准归根到底是主体的需要。棉衣和食物会对受冻挨饿的人产生价值;“饥寒起盗心,饱暖思淫欲”,正说明主体的需要是最终评价标准。主体的需要直接作为评价标准,主要体现在心理水平的价值评价。此时,主体的需要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主体没有得到满足的状态,主体尚未形成与需要对应的分化出来的意识,即评价标准没有与主体需要发生分化。客体直接作用于主体,同时产生评价结果,客体满足了主体需要,即符合评价标准,便产生正价值,否则,产生负价值。
但是,人与动物不同,人具有自觉的自我意识。因此,主体的需要一旦产生,主体便会形成与主体需要相对应的分化出来的意识。这种意识可以持续存在于主体大脑中,并会对主体的价值评价、实践活动产生影响。但是,这种从主体需要分化出来的意识,一般不直接存在,而是与客体结合,通常以一种抽象的观念形式存在,即价值观念。价值观念作为评价标准,不仅具有抽象性,而且具有概括性,体现出一种“类”的属性、普遍性,如“开卷有益”,作为评价标准,具有普遍指导性。价值观念作为评价标准,具有相对恒定性,甚至人的有些信念、信仰、理想,是终生不变。另外,从主体需要分化出来的意识,还可以直观意象形式存在。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信息加工存在两套系统:一套是抽象观念系统,价值观念作为评价标准属于此;另一套则是直观意象系统,二者所使用的符号不一样,但是又相互对应。主体在认识客体过程中,首先感觉客体外在的直观感性形象,这种形象会保存在大脑中。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主体对客体形成抽象的理性认识,这种理性认识包括价值实践过程中产生的价值判断,它会以观念形式保存在大脑中。这种观念在大脑里与相应的形象结合便是意象。意象存在于人的大脑精神中,其本质是意中之象、表意之象、创意之象。[24]当然,主体在形成这种可以作为评价标准的直观意象时,会投射自己的需要、兴趣、爱好,对意象进行改造。在感性客体通过视觉和听觉感官直接作用于主体时,主体大脑里的意象便作为评价标准产生作用,并产生评价结果。审美活动便属于此类,是一种直观的价值评价活动。生活中经常发生这种情况,如我们购买衣服有这样的经历,进卖场前自己有一个评价标准,然后逐个店面寻找符合标准的衣服,结果找了一条街,也没找到中意的,正准备败兴而归时,突然眼前一亮,一件衣服赫然而出,顿时有一种兴奋感、快感,再仔细端详,这衣服正好符合自己的标准。直观意象形式的评价标准与抽象观念形式的评价标准不是截然分割的,而是交织在一起,在评价活动中,二者也通常共同产生作用。当然,一般情况下,前者产生作用在前,后者产生作用在后。
虽然评价标准常以主观形式存在,但是客观存在的。对某一特定价值评价活动而言,评价标准预先存在,表现为先在性,但是,它不是先验的,而是后天的。并且,评价标准在实践生活中会不断发生变化。因为,评价标准归根到底是主体需要决定的,主体需要在实践中会不断发生变化,评价活动的标准自然会发生变化。并且,评价标准还受文化影响。面对同一客体,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个体主体,具有不同评价标准,会产生不同评价结果。如虽然人都有吃肉的生理需要,但是,由于受文化影响,回族同胞不食猪肉,土家族不食狗肉,而汉族却几乎通吃。
(三)价值选择
一方面,人的生命存在与人的发展是需要价值维持的,即正价值会有利于人的生存、推动发展,反之亦然。这样,在生物进化基础上,人类在实践与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条公理,即人在本性上总会趋利避害、趋善去恶、趋正价值去负价值等。[25]另一方面,价值评价都可以得到价值判断,价值判断是关于客体对主体的价值关系的认定,回答的“意味着什么”的问题。因此,为了生存与发展,主体会在价值判断基础上,进一步形成相应的价值指令,指示主体“应如何”,即凡是对主体产生正价值的,则是应该得到的,否则应该摒弃。
价值是属于主体的,主体首先是一个有时空属性的生命体存在,因此,价值具有现实性。实现价值需要一定时空条件:主体与客体必须时空统一,即一方面二者必须同时存在,如我今天无法吃到100年后的橘子;另一方面二者在空间上具有现实性,一般来说二者必须处于近空间距离关系,如我在武汉时便无法现场欣赏三峡大坝的雄姿。在一定条件下,主体会面对多种可能的价值,有正也有负,有大也有小。因时空限制,主体只能实现其中的一部分价值或某一价值,这时,主体必须选择性地实现价值,即价值选择。价值选择具有普遍性。人生十字路口、生死关头,难以抉择、进退维谷,是重大价值选择。先创业还是先结婚,今天先做啥后做啥……时时刻刻,我们都会面临价值选择。正确选择,我们可能从此走上阳关大道,错误选择,我们可能误入歧途。因此,对人的生存、生活与发展,价值选择举足轻重。
价值选择是在价值评价基础上进行的,是主体的更高层精神实践活动,因而,价值选择充分体现了主体性。动物只是被动地适应自然,其生活习性是生物进化的结果,吃什么、在哪里栖息?这都是由物种决定的,千百年来一直如此,所以,马克思说,动物只会按自己的物种生产。人与动物不同,不是被动适应自然,而是自由选择、按任一物种尺度生产,并懂得把自己的内在尺度运用到物上,这充分体现了人的自觉能动性,也体现了人的选择自由性。当然这种选择自由性不是先天存在的,而是在历史实践中不断创造的。价值选择通常是主体的更高层次的理性思维结果。主体在自觉认识客体与自我基础上,通过归纳演绎、综合分析等抽象思维活动,把握事物未来发展趋势,从而做出自己的英明抉择,因此,价值选择还具有预见性,这是动物所不具有的。当然这种预见正确与否,只能在未来实践中接受检验。更为重要的是,主体会在不断的价值选择与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自己的价值判断与选择能力,这正是主体性体现。
价值选择是确定具体价值目标的过程。面对相同条件,不同主体会有不同价值选择,即确定的具体价值目标有差异。这说明,在主体自身有决定价值选择的因素。或者说,在主体自身存在着决定价值选择的评判“标准”,这一“标准”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价值取向。[26]
(四)价值取向
价值取向的本质是一种抽象程度较高的价值观念,如“宁死不屈”、“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宁为鸡头,勿为凤尾”、“见利忘义”,以及消费者购物的价值取向“求新、求异、求美、求廉”,等等。
价值选择与价值取向关系密切,是一种“行为”与“观念”的关系。其实,二者都属精神范畴,具有观念性,只是所处层次不同。价值选择作为一种“行为”实质是一种精神实践,相对具体些,而价值取向作为一种“观念”则是一种更高层次、更抽象的精神存在。一方面,当主体面对多重价值矛盾必须做出选择时,其价值选择会受到价值取向的制约。这体现出价值取向的先在性、约束性。另一方面,当主体多次面对类似价值选择情况时,其价值选择会表现出一种共同的价值选择倾向、目标指向,这种倾向、指向便是价值取向。[27]价值取向并不完全固定不变,而是随着主体实践不断发展,在不同条件下,价值取向可能会发生变化。价值取向的变化又会进一步导致价值选择的变化。因此,价值取向的本质功能便是作为一种先在的评判“标准”,规范、制约价值选择。
价值取向归根到底是由主体需要的结构性决定的。人是主体的前提,人既是物质性的、精神性的,又是社会性的,因此,主体需要是综合的、多方面的,包括物质性、精神性、社会性需要。马斯洛的需要层次模型认为,人的需要是分层次,从低层次到高层次依次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五类。只有当低层次的需要得到满足后,才会去满足更高次的需要,依次类推。这说明,不同类的需要对主体具有不同重要性,层次越低越重要,或者说,主体各类需要的重要性,从低层次到高层次依次递减,即不同需要具有不同权重,因此,主体需要具有结构性,或者说,主体需要是一种结构存在。价值是客体属性和功能与主体需要的统一,因此,主体需要的结构性决定主体的价值具有结构性。在实践中,结构性价值存在会在主体大脑中形成结构性价值意识,特别是价值观念,即在主体意识中,不同价值具有不同重要性。进而结构性价值观念作为评价标准,最终会在价值实践中表现为价值取向,制约价值选择。当然,主体需要的结构会在实践中发生变化,并不恒定,因此,价值取向也会发生变化。
价值取向属于价值观念范畴,因此,不同文化具有不同价值取向,文化发生变化,价值取向随之而变。当然,价值取向还会受个体主体的个性影响。在相同文化背景下,不同个体主体由于具有不同个性,其价值取向也会发生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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