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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创作主体的主体性沦丧与广告价值的沦丧

时间:2023-04-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如前所述,主体性存在一个统一的二维结构:目的合理性与能动性。但事实上,在广告发展史上,依附于广告代理的广告创作主体,作为广告创作主体的主要存在形态,却随着广告代理费制的发展,越来越依附于广告主。这也是依附于广告代理的广告创作主体,为维护广告代理固定佣金制而做出的进一步调适。

如前所述,主体性存在一个统一的二维结构:目的合理性与能动性。任何一个维度的属性缺失,都将视为主体的主体性沦丧。在人类社会伊始,虽然万物一体,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即具有目的合理性,但是,由于劳动工具简单、落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类受制于自然,依附于自然,其能动性低下,所以,这不能体现人类的主体性。近百年来,在“征服大自然”、“向大自然开战”的传统“主体性”思维指导下,人类开采自然资源、改造自然达到前所未有的空前规模与程度,可谓具有充分能动性,但是却导致森林滥伐、土地沙漠化、环境污染、泥石流、气候变暖,等等。面对自身能动性造成的灾害,人类却显得束手无策,虽然尝试以现代科技进行治理,却节节败退,即受制于自身能动性造成的灾害。现在看来,那种主体性并非我们期盼的主体性,那种目的也偏离了我们的合理性,这是典型的人类主体性沦丧。

广告创作主体,从最早的依附于广告主、商人的自发存在形态,创作简单的广告,如叫卖,到依附于广告代理的自觉存在形态,广告创作从简单的广告文案写作,到现在形态多样的广告摄影、广播电视广告、网络广告、动画广告。广告创作使用的工具越来越高级,广告的表现形式越来越丰富、多样化。在现实中不能拍摄到的场景、对象,可以通过动画创作虚拟场景模拟、生成。高级三维动画广告,已经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不怕做不到,只怕想不到”的广告创作时代已经来临。因此,广告创作主体的实践能力在不断提高,其能动性亦随之不断提高。

但是,广告创作主体的主体性,却在不断沦丧,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其一,广告创作主体的独立性越来越弱,对广告主的依附性越来越强。

从横向来看,广告创作主体有四种存在形态,或依附于广告主,或依附于商人,或依附于广告媒介,或依附于广告代理。商人通过销售广告主生产的产品实现自己的经济价值,广告媒介通过收取广告主的媒介发布费实现自己的经济价值,广告代理通过收取广告主的广告代理费实现自己的经济价值,因此,四种存在形态的广告创作主体,最终都依附于广告主。但是,从纵向来看,广告创作主体的这四种存在形态的出现,却具有时间先后顺序,从依附于广告主到依附于商人,再从依附于广告媒介到依附于广告代理。这是社会分工不断深化发展的结果,广告创作作为一种实践,专业性越来越强,越来越区别、远离于广告主的生产实践。这样,从形式上看,四种存在形态的广告创作主体,对广告主的依附性越来越小,即依附于广告代理的广告创作主体,独立性最强。

但事实上,在广告发展史上,依附于广告代理的广告创作主体,作为广告创作主体的主要存在形态,却随着广告代理费制的发展,越来越依附于广告主。最早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逐步形成了广告代理的固定佣金制,代理佣金固定在15%。广告主的利益来自广告策划的科学性,以及由此带来的营销业绩,存在较大风险,而广告代理利益不存在任何风险,是媒介发布费的15%。这样,依附于广告代理的广告创作主体的利益也有保障,因此,其广告创作实践受广告主的牵制较小,即对广告主的依附性小,具有较大程度的自由性。正如我们所见的那样,此期以关于产品的事实-意识为内容的广告作品,数量多,占广告作品总量中的比例偏高。但是,由于广告代理存在道德风险等原因,导致广告主非常不满,“它从建立之日起即受到挑战。”20世纪20年代,以关于产品的价值-意识为内容的广告创作观形成,广告的工具性功能走向劝服,对广告主营销产品有利。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依附于广告代理的广告创作主体,为维护广告代理固定佣金制而做出的调适。显然,这是广告的工具价值取向的强化。随着二战后营销与传播环境的复杂化,20世纪50年代广告的工具价值取向继续强化,形成了“广告创作艺术观”,广告功能走向诱导。这也是依附于广告代理的广告创作主体,为维护广告代理固定佣金制而做出的进一步调适。但是,自我调适是有限的,在市场博弈中,20世纪60年代广告代理开始做出让步,形成协商佣金制。这样,广告主的利益仍然来自广告策划的科学性,以及由此带来的营销业绩,存在较大风险,而广告代理的利益开始受到挑战,是媒介刊播费的不固定比例,多则10%左右,少则3%~5%,甚至更少。这样,广告代理的利益受到威胁,依附于广告代理的广告创作主体,便不得不强化广告的工具价值取向。20世纪70年代,奥格威率先提出了实费制,却把广告代理的利益压制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因此,触及了广告代理的整体利益,实费制遭到了广告代理的集体的强烈抵制。同时,他提出的品牌理论与实践,继续张大了广告的工具价值取向。20世纪90年代,开始了效益分配制,依附于广告代理的广告创作主体、广告代理与广告主完全成了“一条线上的蚂蚱”,广告代理便不断强化其工具价值取向,拓展其代理范围至整合营销传播代理,同时,依附于广告代理的广告创作主体也不断强化其广告的工具价值取向。我们看到,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问题广告越来越多。所以说,随着广告代理费制的演进,依附于广告代理的广告创作主体便不断强化广告的工具价值取向,其对广告主的依附性越来越强,自身独立性越来越小,主体性便不断沦丧。

其二,广告创作主体的价值取向偏离了合理性。

在广告市场上,广告主是产权主体、经济人,以实现经济价值为根本目的,因此,必然坚持经济价值取向。其产品生产、分销、广告营销等,都是以实现经济价值为根本目的,并且多多益善。广告作为一种营销工具存在,因此,为了促进产品销售,广告主坚持了广告的工具价值取向,强调广告作为工具的有效性。在广告市场上存在着广告的多元主体,不仅有广告主,而且有商人、广告媒介、广告代理、消费者等。广告主却一味地强调自己的经济价值,并追求经济价值极大化,显然,从广告的多元主体整体来看,广告主的目的,没有考虑到多元主体的整体利益,更没考虑到社会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只是集中于自己短期的局部利益,因此,广告主的目的必然导致价值失衡,偏离合理性。同时,广告主坚持广告的工具价值取向,不断强化广告的工具性功能,不断张大广告功能至劝服功能、诱导功能。甚至在广告主看来,商人、广告代理、广告创作主体、广告媒介等主体,都只是营销工具的组成部分,并且仅仅具有工具性,这便导致工具的异化、人的异化。显然,广告主的广告工具价值取向,偏离了基本价值观,迷失了合理性方向,即广告主的主体性沦丧。因此,坚持广告主价值取向的广告创作主体,也必然会丧失主体性。

广告是一种结构为“广告主-广告-消费者”的系统存在。广告作为一种工具存在,其工具价值是二元的,既对广告主具有作为营销工具的价值,又对消费者具有作为信息工具的价值,并且,其二元工具价值辩证统一。显然,广告创作主体坚持,并不断强化为广告主服务的广告的工具价值取向,不仅意味着广告创作主体不断弱化自身的独立性、增强对广告主的依附性,即自身主体性沦丧,而且意味着广告不断强化其作为广告主营销工具的价值,这必然损及消费者的利益,产生价值冲突。消费者具有主体性,便主动退出这一系统存在。这便意味着,结构为“广告主-广告-消费者”广告传播系统的破裂,广告价值的沦丧。

并且,广告是社会性的,是一种社会关系实践方式。通过广告传播,形成了广告的多元主体,包括广告主、消费者、广告创作主体、广告媒介、广告代理等。广告的多元主体通过广告形成了一个更大的多元价值系统,并且,在多元主体相互之间存在着价值分配。一方面,主体的存在与发展以价值为基础,另一方面,多元主体相互之间是平等的,因此,这个多元主体的价值系统存在,必须以多元主体之间的价值平衡为基础,达到和谐统一状态。广告创作主体坚持,并不断强化为广告主服务的广告的工具价值取向,偏离了合理性,这意味着价值会更多流向广告主,并在广告主处堆积,这便导致在广告主与消费者之间,甚至其他广告多元主体之间产生价值失衡、价值冲突。偏离了合理性的广告,功利性太强、“铜钱味”太浓,显然不值得可信,甚至遭人反感,因此,消费者乃至所有社会公众,开始抵制甚至拒绝广告,不再相信广告,不再看广告,不再以广告作为生活中认识产品的信息工具,这意味着广告价值的沦丧。

【注释】

[1]参见柳庆勇,张金海.论广告发生的空间逻辑[M]//中国媒体发展研究报告(2009年广告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109.

[2]张金海,廖秉宜.广告代理制的历史检视与重新解读[J].广告大观理论版,2007(2):25.

[3]参见社会人[EB/OL].[2011-04-08].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953986.htm.

[4]参见宋宝莉.生态与利润对峙的终结——企业从“经济人”到“社会人”的蜕变[J].生产力研究,2007(21):14.

[5]参见易珉.论企业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源[J].求索,2008(7):71.

[6]参见张金海,廖秉宜.广告代理制的历史检视与重新解读[J].广告大观(理论版),2007(2):26.

[7]参见吴伟著.公共物品有效提供的经济学分析[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81.

[8]马庆平编著.外国广播电视史[M].北京: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1997:109.

[9]宋玉书.商业广告的文化功能与文化责任[J].新闻与传播研究,2000(4):83.

[10]张智勇.广告与道德[J].道德与文明,1986(4):20.

[11]转引自朱春涛.广告宣传的导向问题[J].新闻大学,1995 (秋):59.

[12]周中之,吴欢喜.广告的社会伦理责任[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58.

[13]魏红梅.注意力经济下,广告宣传勿忘道德责任[J].现代经济,2008(2):154.

[14]花家明著.大转型与新视野——当代中国广告批评研究[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44.

[15]张金海著.20世纪广告传播理论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158-159.

[16]饶德江.现代广告批评解读[J].现代传播,2003(3):97-98.

[17]花家明.当代中国大陆广告批评简论[J].商业时代,2008(4): 26.

[18]惊艳VOL 8:发乎性止乎礼,时尚广告与情色的不解之缘[EB/OL].[2012-09-14].腾讯女性http://lady.qq.com/a/20120914/000030.htm#p=2.

[19]转引自列宁全集(第3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 201.

[20]李德顺著.生活中的价值多元[M]//价值多元与和谐社会.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7.

[21]吴德勤著.在一元与多元价值观的统一中论和谐[M]//价值多元与和谐社会.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59.

[22]参见合理[EB/OL].[2012-09-09].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528562.htm.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519.

[24]参见[德]斐迪南·藤尼斯著.共同体与社会[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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