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规条例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是从宏观上对图书产销关系进行协调。而在具体的图书购销活动中,通过经济契约的方式明确产销双方的权利、责任,则是微观协调方式中使用最普遍的一种。
国外书业界使用最普遍的经济契约是订单,其次是专门的合同书,一些交易活动中使用的票据,有时也具有经济契约性质,能对产销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认定。
订单是图书市场销方向产(供)方提供的订货依据,也是产(供)方向销方发货与结账的凭证。无论何种形式的订货一般都需填写订单,即使是推销员带样书上门推销的看样订货也不例外。英国、荷兰等通过电脑订货的国家,电脑输出的文件也具有订单的效力。订单上对供销双方围绕某一种图书的交易而形成的权利与责任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内容通常包括:书名、出版者、订货者、订购册数、单价、订购总码洋、购销形式、购销折扣、订购实洋、订购日期、收货地址等。每一项内容的确认,都构成了对产销双方权利与责任的限定。国外书业界的订单都属正式经济合同,受国家基本法以及书业专门法律的保护,不认真执行订单,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如德国在《图书贸易往来条例》的“订货的法律有效性”一条中专门指出:“用出版社印好的小订单订货,只要订单的内容是订货者写的,并有订购者的签名或盖章,这份订单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德国书业界使用的订单,甚至还专门增加了一项必填的内容,即:如有一方不执行合同事项时,到某某法院对簿公堂,订单一式3份,除产销双方各执一份之外,另外的一份专门交由指定的法院保管。法院的监控,使订单的执行具有了法制意义。
除了日常使用的订单之外,一些国家还通过专门签订特定合同书的方式,来明确产销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德国政府规定,开办零售书店要签订两个合同,一个是与出版社签订的合同,另一个是与批发公司签订的合同。在合同中零售书店要承诺:保证按书价售书,保证按期付款;出版社与批发公司要承诺:随时掌握零售店的图书进货、添货情况,及时满足订添货要求,不等脱销就立即组织重印,以保证零售店的货源。法国书业界在确定折扣时,产销双方必须签订专门的合同书,因为法国书业界实行的折扣包括三类,除基本折扣外,附加折扣与增大折扣都不是固定的,所以针对不同种类的图书或者不同的供销合作关系,会有不同的折扣标准,因此,在正式成交之前,产销双方必须通过专门的合同书对折扣标准及双方应负的责任进行明确。英国书业界也通过一系列的专门合同来调整产、供、销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包括:出版社与作者签订的合同,如《版权一次性转让合同》、《利润分配合同》、《版税合同》、《委托出版合同》等;出版商与批发商签订的合同,如《代理合同》、《交货合同》、《运输合同》等;批发商与零售商签订的合同,如《代销合同》、《试销合同》等;零售商、批发商、出版商与图书交易所签订的合同,如《交易所受款人合同》、《交易所付款人合同》,等等。通过这一系列合同书的签订,使英国书业界出版社、批发店、零售店都能按预先的承诺行事,同时也享受相应的权益,从而保证了英国图书市场的良好运行秩序。日本出版社与批发公司(或代理公司)的交易条件也都以经济合同的具体条款为依据。这些合同规定了出版方法、购销形式、付款条件、进发货方法、储备方法、结算方法、进货折扣、零售价格、债权债务等。如果产销双方因某种原因而违背了合同中的某一条款而又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就要通过法院商事裁判部门裁决。
国外图书产、供、销各方在具体的交易活动中所使用的一些票据,如发货单、结算单、购书券账务清单、付款凭证、发票等票据,通过某些特殊事务的记载、注明,对经营合作方也能起到某种约束作用。如德国出版商在向批发商或零售店开具的发货票上,如果注明“本件图书已在发货前核对无误”,就意味着这是发货前认真核对过的古旧书、豪华本、版画等贵重品种的包件,书店收到这样的包件后,应当立即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或隐藏的缺陷,一旦忽视了到货检查,也就失去了以后发现缺陷后再向出版商提出交涉的权利;如果注明了保留发货也即表现出版社单方面意愿的发货时的“保留条件”,书店在收货后对保留条件提出异议,出版社应当接受退货,如不立即提出异议,就意味着同意了出版社所提出的保留条件。英国和日本都有统一图书上市日期的经营规则,这是在图书上市日期公布之前,留出充分的时间,让出版社把书店订购的新书事先送到各书店,使书店做好销售准备,但不能提前上架。为了保护竞争的公平性,必须保证各个书店在统一的出版日期里开始上架销售同一种新书,这是图书产销之间的一种重要约定。可是,出版社怎样将统一的出版日期通知销售商呢?一般的做法就是出版社将新书的正式出版日期写在向书店开出的发票上或发书的邮包上,通知书店照此执行。英国图书销售中还有实价书与非实价书之分,实价书按实价书条款订货,未经出版社许可,不得低于实价销售。出版社向书店开具的发票上,对实价书与非实价书都进行了明确的记载,这样,零售书店确定某种书的销售价格,就必须以发票为依据了。
与国外相比,我国出版业界还不善于利用经济契约来明确产销双方的权利责任。国外使用最普遍的三类具有经济契约的性质的文字材料,在我国出版业界却难以发挥经济契约的功能。首先,我国书业界使用的图书征订单内容不完整,如缺少要约方的责任及双方违约行为的处理等事项,只能起一种信息单向传递的作用,难以作为契约式交易凭证使用;其次,我国的出版单位对专门合同书的使用也很不习惯,数以千万数的出版物市场交易活动,大多按“君子协定”进行操作,真正使用专门合同书的比例非常低;此外,我国出版业日常交易活动中所使用的一些票据,也大多保管不善,难以形成配套的证据链,因此对出版物交易双方的约束作用也就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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