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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有所了解与研究

时间:2023-04-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掌握了法律武器不仅能在外商面前维护自己的权益,还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虽然这不是一起版权贸易官司,但是却是一起跟海外出版商密切相关的案件,版权代理人应对这类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物权法对著作权的质押有规范,因为版权贸易标的就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而财产权处置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质押。

掌握了法律武器不仅能在外商面前维护自己的权益,还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版权代理人要掌握的最重要法律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也要比较了解,因为其中有部分内容与版权有关。

一些出版机构出版海外作家的作品因为联系不上作家,无法取得作家本人、委托人或者继承人的授权。可是这并不影响某些人使用那些作家的作品,因为在他们看来“联系不到权利人,可以找别的办法”。换句话说,这些人铁定要出那些作家的作品,联系不到权利人没有授权也要出。我就遇到过这样的问题,海外作家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中国出版商使用,之后委托相关人员向我国有关政府部门提出侵权指控。多亏我与这些部门素有沟通,否则赔偿起来就比较麻烦。

我还听到过一件事,一个出版单位的书中准备使用某些海外作品的某些段落,编辑可能觉得版权问题解决起来比较困难,去请示领导,领导说“使用是肯定的,让版权部门联系联系看”。其实,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未经他人允许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即便你在图书的后面或者媒体上刊登声明,说将版税留存等待领取,那也无济于事。

再举一个付款方面的案例,这与合同条款有着密切的关系。

有个出版社跟外方订立了版权购买合同,等到应该支付预付款时才发现要支付的预付款金额高于首印版税的总和,甚至是首印版税的两倍多。于是出版社领导就让版权部门与海外代理商协商,是否可以减半支付。海外代理商来信,回答十分客气:“还是按照合同办理吧”。

实际上,按照我国合同法,我们也应该按照合同支付人家的预付款,这是因为如果没有证据显示要求减半支付预付款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相关条款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有失公允,即便到了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也不会得到支持。

出版过程中,如果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图书,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若干年前,我国发生过震惊出版界的“彼得兔不侵权”案,这起案件经过工商部门行政处罚、一审法院维持行政处罚到中外双方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耗时将近三年。很多问题最终还是悬而未决,谁也没拿到一个“说法”。

尽管如此,官司本身还是给我国的出版机构敲响了警钟,那就是光研究著作权法还不够,还要研究商标法以及一切有可能与图书出版相联系的法律。虽然这不是一起版权贸易官司,但是却是一起跟海外出版商密切相关的案件,版权代理人应对这类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

物权法对著作权的质押有规范,因为版权贸易标的就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而财产权处置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质押。至于信托法,我国的出版机构研究得不多,可是外国出版机构对这类法律却多有心得而且运用自如,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这个问题将在后文中进行详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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