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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布”与先秦赋税

时间:2023-04-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九 论“布”与先秦赋税一、从“百两一布”说起《左传·昭公二十六年》:夏,齐侯将纳公,命无受鲁货。认定“百两一布”的“布”是赋税,并非仅依据郑众的一条注释。自东汉以来,人们长期将这些“布”当作铸币,由此还将先秦铲形铜币“钱”误认为“布币”,并一直延续到今天。这是我们要对“布”的税赋性质进行重新考察、论证的原因。

九 论“布”与先秦赋税

一、从“百两一布”说起

《左传·昭公二十六年》:

夏,齐侯将纳公,命无受鲁货。申丰从女贾,以币锦二两,缚一如瑱,适齐师,谓子犹之人高齮:“能货子犹,为高氏后,粟五千庾。”高齮以锦示子犹,子犹欲之。齮曰:“鲁人买之,百两一布。以道之不通,先入币财。”子犹受之。(本文所引《十三经注疏》文字,均据北京大学出版社标点本,2000年)

研究中国早期货币史的人,都会对“百两一布”一句话感兴趣。因为从清代中期以来,特别是现代,有很多钱币学者认为这里的“布”是货币名称,而且是古代典籍中较早的、可信的对货币的记载,虽然大家对“布”究竟属于什么性质的货币的看法并不一致。

早些时候人们大多认为这里的“布”是铲形铸币。有代表性的是王毓铨的看法。他在论述春秋时期已有铸币时提出,《左传》中“有和钱同性质的东西,那就是‘布’”。在引述了上文后他说:

这段文字里重要的是“鲁人买之,百两一布”。布,杜预注“布陈之”,毫无意义,此解难通。我们以为这布字实即布钱之布。惠栋、洪亮吉也这样解释。沈钦韩以为如此解释,则百两之价不可通。的确,如果真正百两一布,那是贱的荒唐。但文中之义甚明,高齮在诱骗子犹,言其价值极贱,鲁人得之甚易,将来他确有能获得很多贿赂的可能。(《中国古代货币的起源和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48页)

近年来有人认为这里的“布”是实物货币布匹。张德馨在《楚国的货币》(湖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308页)中说:

“百两一布”,译成现代白话,按硬译法,为“一百零一匹布”;按意译法,为“一百多匹布”。

而在钱币学界以外,人们一般认同杜预的注释:“言鲁人买此甚多,布陈之,以百两为数。”即每一百匹币锦摆成一堆,通过数量之多,表明价值之重。

对“一布”这个短语的理解歧异如此之大,说明对它有重新研究的必要。况且它对中国经济史研究的影响重大。《左传》中此事发生的背景是,鲁昭公被权臣季氏驱逐出国,齐侯攻占鲁国的郓地,准备安置昭公,并命令臣下不得接受季氏的贿赂阻挠这件事。但是季氏还是派家臣女贾和申丰手持“百两一布”的币锦去行贿。子犹先是喜欢,后是接受了币锦,就去齐侯那里进鲁公的谗言,终于让行动停止下来。从此鲁昭公在外流浪八年,至死也没能返回鲁国。

可以看出,这次行贿的成败对季氏多么重要,此时对季氏来说,他用来贿赂的财物应该是极贱还是极贵的?从高齮这个行贿的中间人来看,他得到的除了“为高氏后”的政治好处,还有“粟五千庾”。据此足以断定,季氏是用重金厚利来打动齐人的,因此,认为币锦极贱,“一布”就是一枚铲形币的说法确实荒唐,难以成立。以常理来论,古往今来,不可能有一百匹只值一枚铜币的锦。这样的问题同样适用于将“一布”当作一匹布的观点。锦是丝织品,布是麻织品,一匹锦的价值永远高于一匹布,而不可能反是布的百分之一。至于将“百两一布”硬译为“一百零一匹布”,在语法上也讲不过去,因为即使是古人,也不会在谈到数量时把量词硬插在两位数字中间。

从自圆其说的角度来说,杜预的解释容易被接受。照此理解,高齮向子犹说那番话,是为了讲明贿赂物价值高昂。但仔细分析,仍然疑问很多:如果只是“一布”,即“一堆”,那么只说“鲁人买之百两”就可以了,“一布”没有意义;如果不止“一布”,有很多“堆”,可高齮又没有说出准确的数量来,子犹仍然不明底细。而且鲁人明明只拿来“二两”,“百两”又从何谈起?所以从事件的内在逻辑来说,杜预的解释也有问题。

实际上,东汉初年经学家郑众有一个久未被笺注家注意的观点(郑众的注释散见于《周礼》郑玄注中,称“郑司农曰”,下文径引为“郑众说”)。现在看来,更能说明“百两一布”的本义。他在解释《周礼·地官司徒·载师》中“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一段文字时说:

或曰布,泉也。《春秋传》曰“买之百两一布”,又《廛人职》“掌敛市之次布、儳布、质布、罚布、廛布”,《孟子》曰“廛无夫、里之布,则天下皆说而愿为其民矣”,故曰宅不毛者有里布,民无职事出夫家之征。欲令宅树桑麻、民就四业,则无税赋以劝之也。

郑众将《春秋传》也就是《左传》中出现的上述“布”,和《周礼·廛人职》中记载的五种“布”、《孟子》中记载的“夫、里之布”看作同等事物,认为是劝勉宅树桑麻、民就四业的税赋。那么,“百两一布”中的“布”,就是在买卖币锦时缴纳的税。

用这种观点再来看《左传》的文字,就会豁然开朗:高齮对子犹说:鲁国人买这两匹锦,用一百匹布缴一次税。从税收角度说明币锦价格的昂贵。这才是子犹一见币锦就想拥有并违命收下它的真正原因。《左传》中上述记事,是有准确年代的春秋时期市场交易中征收名为“布”的税赋的记载。

至于鲁国的交易税“布”的税率是多少,不得而知,但《管子》中说管仲曾建议齐国实行“市赋百取二”,借这个税率来推算,每匹币锦价值两千五百匹布。由于“百取二”是一种理想,实际上的税率要高一些,币锦的价值要少一些,但仍然非常昂贵则毫无疑问。《管子·轻重丁》篇中,齐桓公说:“寡人有鐻枝兰鼓,其贾中纯万泉也。”纯是丝织品的计量单位,一般认为“鐻枝兰鼓”是一种有着漂亮图案的美锦。“鐻枝兰鼓”一纯价值万钱,可以作为鲁人币锦价值的参照。又《管子·轻重甲》中说:“伊尹以薄之游女工文绣纂组,一纯得粟百钟於桀之国。”于传说中也可见精美丝织品的价值之高。

认定“百两一布”的“布”是赋税,并非仅依据郑众的一条注释。实际上,在先秦古籍中,作为赋税名称和赋税活动出现的“布”还有很多,但由于对郑众“布,泉也”注释的误解,特别是受郑玄将“邦布”、“作布”中的“布”明确指为“铸币”的错误解释的影响,这些“布”的真正含义被掩盖。自东汉以来,人们长期将这些“布”当作铸币,由此还将先秦铲形铜币“钱”误认为“布币”,并一直延续到今天。近年来,钱币学界对“布币”名称的来源形成新的看法,遂有观点将这些“布”看作是实物贷币布帛或是货币的总称,但这些观点仍然是对“布”的真正性质的误解。这是我们要对“布”的税赋性质进行重新考察、论证的原因。

二、《周礼》中大多数“布”是赋税名称

在《周礼》中,“布”一词屡次出现,大都被郑众和郑玄注释成了“泉”(按郑众和郑玄所说的“泉”,就是“钱”。除了王莽执政时期,汉代的“钱”并不称“泉”。郑众等称铸币为“泉”,恐怕和经学的传承即所谓“家法”有关。郑众受学于其父郑兴,郑兴讲学的时代正好在新莽时期。因此郑众可能祖述郑兴的说法,而郑玄又沿袭郑众的说法。下文在引述文献的时候,对“钱”和“泉”均照录原文,不再互相注释)。上文已经引述过的郑众对“里布”的注释就是一例。我们不妨先从“里布”开始对“布”的性质进行辨析。《地官司徒·载师》:

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以时征其赋。

郑众的注上文已节录。为将问题说得更清楚,再照录一次:

宅不毛者,谓不树桑麻也,里布者,布参印书。广二寸,长二尺,以为币贸易物。《诗》云“抱布贸丝”,抱此布也。或曰布,泉也。《春秋传》曰“买之百两一布”,又《廛人职》“掌敛市之次布、儳布、质布、罚布、廛布”,《孟子》曰“廛无夫、里之布,则天下之人皆说而愿为其民矣”,故曰宅不毛者有里布,民无职事出夫家之征。欲令宅树桑麻、民就四业,则无税赋以劝之也。不知言布参印书者何,见旧时说也。

郑玄注:

宅不毛者罚以一里二十五家之泉,空田者罚以三家之税粟,以共吉凶二服及丧器也;民虽有间无职事者,犹出夫税、家税也。夫税者,百亩之税;家税者,出士徒车辇,给繇役。

郑众先说“里布”是一种类似布条的货币,叫“布参印书”,最后他表示不知道布参印书是什么,等于将其否定了。这样他只对“布”作了注释,说有人认为它是“泉”。郑玄对“里布”和“布”都没有出注,只解释了句子的意义,表明他同意郑众的观点。按《载师》里的这段话,紧接在按照土地的不同情况征收赋税的规定之后,说的是宅院不种桑麻、不耕田地、无职业人要分别交纳里布、屋粟和夫家之征。载师的职责是管理土地、制定土地税则并按时征收土地税。里布、屋粟和夫家之征并列,都属载师的管理、征收范围,况且“夫家之征”明言是“征”,下文又说“以时征其赋”,因此里布是一种带有惩罚性的赋税并无可疑。

又下文《闾师》:

凡无职者出夫布。

郑玄注:“独言无职者,掌其九赋。”姑不论“夫布”是否等于九赋,但他是将这里的“布”当作“赋”看待的。《孟子·公孙丑上》:“廛无夫、里之布,则天下之民皆悦而愿为之氓矣”。夫、里之布就是夫布、里布。两者既然并称,性质必然相类。从郑玄认为“夫布”为赋的角度来看,“里布”也是一种赋税。

郑众虽然在否定了“布参印书”之后没有再给“里布”下定义,但从他说的“欲令宅树桑麻、民就四业,则无税赋以劝之”来看,他是将“里布”看作一种劝勉农民“宅树桑麻”的税赋的。那么他说的“泉”,实际上是“赋税”,并不是带有具体形态的某种铸币。郑玄注中所说的“罚以二十五家之泉”,也只能理解为“罚交二十五家的税泉”,所以唐代贾公彦在《周礼疏》中将“罚以二十五家之泉”进一步明确为“罚以二十五家之税。‘布’谓口率出钱”。

既然郑众和郑玄都知道“里布”是一种赋税,为什么还要将“布”释为“泉”呢?这是因为他们在用东汉的语言注释古书。而在东汉,“泉”或说“钱”除了现在熟知的“铸币”和“货币”含义之外,还有另一个义项,就是“赋税”。

汉代除田租用粮食缴纳外,其他各式各样的赋税特别是汉朝财政最主要的来源人头税,都是用“钱”缴纳的。缴税即等于缴钱,时日一久,“钱”和“赋”在这一方面的意义就等同起来,将赋税称呼为“钱”,也成了汉代人的语言习惯。汉代许多重要赋税的名字都是由“钱”构成的。

《汉旧仪》(《汉官六种》本,中华书局,1990年):

算民,年七岁以至十四岁,出口钱,人二十三。

《汉书·昭帝纪》元凤二年:

并令郡国毋敛今年马口钱。(本文所引“二十四史”文字,均据中华书局标点本)

《后汉书·百官志》:

反山泽陂池之税,名曰禁钱,属少府。

汉代最重要的人头税“算赋”,也被郑玄称为“算泉”。《周礼·大宰》“以九赋敛财贿”,郑玄注:“玄谓赋,口率出泉也。今之算泉,民或谓之赋,此其旧名与?”

算赋又被称为“赋钱”。《汉书·高帝纪》高帝四年八月“初为算赋”,注引如淳曰:“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岁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

上述重要的用货币来缴纳的税赋都叫做“某某钱”。可以看出,“口钱”、“马口钱”之“钱”,与汉代先后通行的货币“半两钱”、“五铢钱”等绝非同一事物,此时的“钱”已经脱离了货币范畴,成为一个赋税概念,即“某某税”。郑玄对“赋”的注释最能体现这一点。在郑玄时代,人们习惯于将人头税“算赋”叫做“算泉”,叫“赋”的反而是少数,所以郑玄反以为怪,以为“赋”是“泉”的古名。换言之,在郑玄时代,“泉”是“赋”的今名。郑众说“布,泉也”,也是用“泉”来指称赋税,这和他认为“百两一布”、次布、儳布、质布、罚布、廛布、夫里之布都是税赋的观点是一致的。所以贾公彦将“泉”明确为“税”,将“布”解释为“口率出钱”,也就是郑玄对“赋”的释义,符合二郑的原意。当然他们的这一解释并不完全贴切,因为“口率出钱”是人头税,而“布”和“赋”的范围要超出人头税,还包括别的税种。

问题在于,“泉”作为赋税的名称是从交纳铸币充当赋税这一活动中发展出来的,作为赋税的门类,“泉”是赋税概念;作为赋税的实体,它又还原为铸币,成为货币概念。二者关系过于紧密,两个概念也容易混淆:当人们拿着名为“泉”的铸币去缴纳名为“泉”的赋税时,一般不会去区别这两个“泉”在概念上的不同。从郑众和郑玄的注释来看,他们对这两个概念也没有分辨清楚,导致两个问题出现:一是在先秦文献中,不同的“布”具有“赋税”和“货币”两个不同含义,但二郑均用同一个“泉”字来注释,这使读者往往无法分辨,容易将二者混为一谈;二是用来注释赋税“布”的“泉”,却有赋税和货币两重含义,直接造成对“布”的误读,影响后人对先秦经济史的了解,这样的影响一直持续到现在。这在郑玄对《周礼》中“邦布”、“作布”的误释中表现得特别清楚。对这两个问题,我们下文将作专门分析。

《周礼·地官司徒》所属的司市是市场管理机构。在司市的职责中,有多处涉及“布”。《司市》:

司市,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以商贾阜货而行布……凡万民之期于市者,辟布者、量度者、刑戮者,各于其地之叙……国凶荒札丧,则市无征而作布。

《地官司徒·廛人》:

廛人,掌敛市絘布、緫布、质布、罚布、廛布,而入于泉府。

《地官司徒·肆长》:

肆长……敛其緫布,掌其禁戒。

《地官司徒·泉府》:

泉府,掌以市之征、布。

对“以商贾阜货而行布”,郑众的注说:“布谓泉也。”郑玄只引用郑众的注,未下己意,表明他同意这个观点。贾公彦疏补充说:“货贿阜胜而布泉得行。”

按照我们上文对郑众所说的“泉”的分析,此处“泉”的具体含义也需要分析。因为郑玄在后面的注释中,对“布”的解释包括货币和赋税两义,先后不同。

按照《周礼》的制度,某一方面的主管官掌管的职事分别由属官具体完成。司市是市场的主管官,他的属官“廛人”、“肆长”、“泉府”的一项工作,就是征收、保管各种“布”。如廛人负责征收絘布、緫布、质布、罚布、廛布五种“布”,并将它们上缴到泉府。对这些“布”,郑玄注云:

布,泉也。郑司农云:“絘布,列肆之税布。”杜子春云:“緫当为儳,谓无肆立持者之税也。”玄谓“緫”读如“租alt”之“alt”。布谓守斗斛铨衡者之税也。质布者,质人所罚犯质剂者之泉也。罚布者,犯市令者之泉也。廛布者,货贿诸物邸舍之税。

可见,他们认为这五种“布”是市场上的各种税收和罚金(罚金借用现代说法)。他们说的“泉”,实际上和对“里布”的注释一样,指的是赋税,而不是具有特定形态的铸币本身。另外,“泉府”的职责是“掌以市之征、布”,“布”和“征”并列出现,说明它们是同类事物。“征”是在市场上征收的税,“布”也应该是税。因此,“廛人”、“肆长”征收的、“泉府”保管的这些“布”,可以确定为市场上的各种赋税。按照上下级职责对应的原则,他们所征收的“布”就是司市所行的“布”,“行布”是一项税务活动。

在《周礼》以外的文献中,也有一些“布”具有市场税的含义,上文已讨论过的《左传》中的“百两一布”即是一例。《管子·戒》:

(管仲和齐桓公)盟誓为令曰:……关几而不征,市征而不布。(本文所引子书文字,均据《二十二子》本)

这里的“布”也是市场税。另外《墨子·贵义》:

今士之用身,不若商人之用一布之慎也。商人用一布布,不敢继苟而售焉,必择良者。

“一布布”叠用两“布”字,向称费解。如果将其理解为“用一匹布交纳布税”,则文从字顺。这些都说明,春秋战国时期,“布”是使用范围广泛的市场税的名称。它们都可以证明,《司市》中所说的“布”就是市场上的税赋,“行”则是税赋的征收交纳得以运行之义。

在《司市》的职责里还有一项是“辟布”。郑众改字注为“辞讼泉物”,郑玄注为“市之群吏考实诸泉入及有遗忘”。“诸泉”即“诸布”,也就是廛人等征收的各种布。郑注义为市场上的群吏稽查各种赋税的缴纳情况和是否有遗漏。按《司市》上文说:“以商贾阜货而行布;以量度成贾而征儥;以质剂结信而止讼,以贾民禁伪而除诈,以刑罚禁暴而去盗”,与“辟布者,量度者,刑戮者”分别对应。“辟布”直接对应“行布”,是“行布”的一项内容。郑玄的解释与司市的职能是一致的。

“辟”有“征取”的意思,《管子·轻重乙》:“滕鲁之粟四流而归我,若下深谷者,非岁凶而民饥也。辟之以号令,引之以徐疾,施平其归我若流水。”按《管子·国蓄》:“今人君籍求于民,令曰……故不求于万民而籍于号令也。”“辟以号令”与“籍于号令”句意类似,籍就是收税。《管子·揆度》又说:“号令者,徐疾也。”则“辟之以号令,引之以徐疾”是用两句话说明一个问题,“辟”与“引”互文见义,“辟”是征引之意。另外《管子·轻重甲》:“故夫握而不见于手,含而不见于口,而辟千金者,珠也。”这里的“辟”也是来而致之的意思。古文中常见“辟”作征召人才解,如“辟士”、“辟命”等,盖在财物即为征取,在人才则为征召。“辟布”应当就是“征收税布”之意。

三、“作布”不是铸币而是征税

司市的职能还有“国凶荒札丧,则市无征而作布”一项。郑玄注释说:

有灾害,物贵,市不税,为民乏困也。金铜无凶年,大铸泉以饶民。

把“作布”释为铸造钱币。这是历来将“布”认作铜铸币的重要根据,因为郑玄明确说“布”可以铸造。直到今天,这句话仍然是人们重新认识“布”的一个难点。

裘锡圭先生在论述先秦的“布”并非铲形币“钱币”,而是具有“货币一义”即货币的通称的时候,涉及“作布”。他说:

“国凶荒札丧,则市无征而作布”一语中的“作布”很可能确实是指铸钱币而言的。……像“作布”这样的例子,并不是我们说法的反证。(《先秦古书中的钱币名称》,见《中国钱币论文集》第四辑,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第19页)

他认为,因为钱币也是货币的一种,所以铸钱也可以称为“作布”。我们认为,如果真是这样,它固然不能否定“布”是“货币”的通称,但同时也使我们不能否定“布”是“钱币”的名字。因为书中明言铸造的是“布”,那么如何去证明铸出来的钱币在当时一定不叫“布”呢?推论下去,又如何判别古书中哪些布是“钱币”,哪些布是“货币”呢?因此,只要认同“作布”为“铸钱”,“布”是否是“钱币”的问题就不会得到真正解决。而要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把“作布”的真实意义辨别清楚。

实际上,“市无征而作布”并不是在市场上铸钱,而是在灾年采取的一项减税措施,目的是减轻商人负担。这是“荒政”的一个手段。将“作布”释为“铸钱”,正是郑玄对“泉”拥有的赋税和铸币两个义项分辨不清楚造成的错误。

在春秋时期,市场税赋是政府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在《周礼》中,就有很多规定,如《大宰》:“以九赋敛财贿……七曰关市之赋。”《大府》:“关市之赋以待王之膳服。”《关师》:“任商以市事,贡货贿。”

当时市赋或说市征是固定的,有较高的税率,因此经常有人呼吁减低税率,减轻商人负担。《管子·幼官》:“田租百取五,市赋百取二,关赋百取一。”《管子·大匡》:“桓公践位十九年,弛关市之征,五十而取一。”可见“五十取一”是当时的理想税率。遇到灾年,即“凶荒札丧”,国家就要实行“荒政”,经济方面的措施主要是减轻税赋。《周礼》大司徒之职:

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一曰散利,二曰薄征,三曰缓刑,四曰弛力,五曰舍禁,六曰去几,七曰眚礼,八曰杀哀,九曰蕃乐,十曰多昏,十有一曰索鬼神,十有二曰除盗贼。”

又:

大荒、大札,则令邦国移民通财,舍禁弛力,薄征缓刑。

并没有也不可能有“大铸泉”的规定。薄征是减轻赋税,对市场而言,是在市场上存在“征”和“布”两种税的情况下,停止征收“征”,只征收“布”,这就是“无征而作布”。

有许多理由可以说明“作布”即“征收布税”。首先是《周礼》一书中的内在逻辑,司市的一个职责是“行布”,即维持税收运行,他的下属官吏所做的都是征收各种税赋的工作。这时,作为“行布”一个内容的“作布”怎么会是“铸泉”呢?也就是说,司市及其下属官吏所做的与“布”有关的工作,必然是同一性质的,而不会是像征税与铸币这样差别甚大。另外,按照《周礼》的制度,每一项职责都要有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铸币是一项复杂繁重的工作,非多人不办,可是不论司市还是大、小司徒,他们的下属都没有专司铸钱的职官和机构,甚至整部《周礼》中也没有铸币机构,也没有反映出铸币活动,这足以反证“作布”不是铸币,也说明铸币和发行货币不是市场管理机构“司市”的职责。

从“布”的角度来考察,可以清楚地看出这里的“布”是市场上的税赋。《管子·戒》:

人患饿,而上薄敛焉,则人不患饿矣;人患死,而上宽刑焉,则人不患死矣。盟誓为令曰:……关几而不正,市正而不布。

这里的“市正而不布”恰好和“无征而作布”相对成文。这是管子建议采取的“薄赋”措施。齐国市场上也同时征收“征”和“布”两种税赋,但管仲要求齐桓公取消的是“布”这一种。《周礼·司市》中又说:

泉府掌市之征、布。

“市无征而作布”、“市正而不布”、“市之征、布”,这一组“征(正)”和“布”的用法,清楚地表明“布”和“征”一样,是市场税。而且从“布”的词性来看,它也不可能是钱币或是铸币。《管子》中的“正而不布”、《墨子》中的“商人用一布布”的第二个“布”,都是动词用法。而我们知道,不论是“钱币”还是“货币”,都无法用作动词。试将“钱”或“币”等字换到上述“布”字的位置,各句无一可通。而“赋”、“税”等词却是名词兼动词的,而且在做动词使用时还可以分别表示征收或缴纳赋税。如果将“布”字换为“赋”字,上述句子依然可通,表明这里的“布”只能是“税赋”之义。

如果再从“作”字的用法来考察,更能看出“作布”不是“铸泉”。在记录春秋时期历史的文献中,经常用“作”组成词组,表示开始征收某种赋税。如《左传》中:


僖公十五年:“晋于是乎作爰田……晋于是乎作州兵。”

成公元年:“为齐难故,作丘甲。”

昭公四年:“郑子产作丘赋。”


童书业认为,这些都是关于春秋时期赋制及其改革的记载,“‘作州兵’者,案州出兵甲之赋耳,与‘作丘甲’、‘作丘赋’之制大体相同”。(《春秋左传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91—195页。参见郑学檬主编《中国赋役制度史》中《军赋的变革》一节,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8—23页)所言甚是。可见“作某赋”是春秋时期在赋税方面的常用语,义谓“开始征收某某赋”。“作布”中“作”的用法与《左传》中的用法完全相同。相反,先秦文献中关于“铸造钱币”的说法,我们只看到“铸钱”、“铸币”,未发现有称为“作钱”或是“作币”的,这说明“作布”确实是一项税务活动,而不是铸造钱币。

四、“邦布”的实体是布帛

郑玄对“布”作出的最详尽的解释,是在“邦布”一注中。《天官冢宰·外府》:

外府掌邦布之出入,以共百物,而待邦之用。凡有法者。共王及后、世子之衣服之用。凡祭祀、丧纪、宾客、会同、军旅,共其财用之币赍、赐予之财用。凡邦之小用皆受焉。

郑玄注:

布,泉也。布读为宣布之布。其藏曰泉,其行曰布,取名於水泉,其流行无不遍。入出,谓受之复出之。共百物者,或作之,或买之。待犹给也。有法,百官之公用也。泉始盖一品,周景王铸大泉而有二品。后数变易,不复识本制。至汉,惟有五铢久行。王莽改货而异作,泉布多至十品,今存于民间多者,有货布、大泉、货泉。货布长二寸五分,广寸,首长八分有奇,广八分。其圜好径二分半,足支长八分,其右文曰货,左文曰布,重二十五铢,直货泉二十五;大泉径一寸二分,重十二铢,文曰大泉,直十五货泉;货泉径一寸,重五铢,右文曰货,左文曰泉,直一也。

按他的说法,“邦布”中的“布”就是“泉”,泉与布同为铸币。他举出王莽所铸的泉、布作为例证,并详细说明货布和货泉的形制,以说明“布”的形态。我们说,这仍然是郑玄不能分辨“泉”的赋税和货币两个意义造成的误解,而这个误解又因为王莽铸造的布币得到加强。

首先郑玄的研究方法就有问题。王莽发行的“货布”确实是铸币,但那是在秦统一货币二百多年之后的事,与《周礼》时代相去甚远,和先秦货币也没有关系(详见艾俊川、周卫荣《布、布币与早期货币新论》,《中国钱币论文集》第四辑)。郑玄如果认定“布”是铸币,并想用实物来说明它,他就应该举出《周礼》时代的铸币“布”作为例证。而在这里,他先入为主,用后世的东西去比附前代之物,方法不科学,也就不具有说服力。从中也可以看出,郑玄并没有见过或听说过先秦铜铸币“布”的样子。这不是因为郑玄不够渊博,而是“布”在先秦根本就不是铸币,当然也就不存在实物。

其次从《周礼》中对“邦布”的记述来看,它不可能是具有特定形态的某种铸币。《周礼》中的“府”是国家的财物保管部门,即所谓“国库”。《天官冢宰》规定大府的职责是:

掌九贡、九赋、九功之贰,以受其货贿之入;颁其货于受藏之府,颁其贿于受用之府。

大府下属的府有玉府、内府和外府,它们按类别保管大府颁发下来的“货贿”,也就是各地进呈的贡品和征收来的赋税实体。“外府”作为一个保管部门,掌管的“邦布”就是这些贡赋的一部分。“邦布”无疑是一个赋税概念,指某种赋税,或赋税中的某一部分。经过上文的详细讨论,我们已经知道《周礼》中很多赋税的名字都叫做“布”,外府保管的“邦布”,应该就是人民缴纳的各种“布”的实体。

在《管子》中也出现过“邦布”:


《轻重甲》:“泽鱼之正,伯倍异日,则无屋粟、邦布之藉。”

《山至数》:“邦布之籍,终岁十钱”


这些记载明确说明,“邦布”属于“藉(籍)”,是一种赋税的名称。这和《周礼》中的“邦布”在概念上是相近的,都属于赋税范畴,只是《管子》中的“邦布”又演化为一个具体的税种。在《山至数》篇成书时铸币已大量流通,所以“邦布”可以用“钱”来缴纳。《管子》将“邦布”称为“籍”,将它与“钱”明确分别,表明作者对二者的区别十分清楚,赋税“邦布”与用来缴纳赋税的货币“钱”概念不同,不可混淆。

那么,《周礼》中的“邦布”会不会如《管子》中那样,其实体是作为赋税征收上来的铸币“泉”呢?我们认为,从《周礼》中没有出现铸币机构和铸币管理机构、制度等情况来看,当时大量使用铸币的可能性不大。一般认为,《周礼》是战国时期儒家不堪“礼崩乐坏”而发愤恢复“周公之礼”的著述,那么它里面描绘的景象必不全同于战国社会,一定会包含大量西周和春秋社会的信息。根据钱币学研究的成果,西周时期除铜贝外,未见其他铸币流通;铸币“大型空首布”在春秋后期才出现,而且数量寥寥无几,它当年的流通范围和数量是有限的。而《周礼》中“布”税种类繁多、覆盖甚广,如果用铸币缴纳,所需数量应该很大,现有出土钱币实物资料无法支持这样的假设。

实际上,“布”这个赋税名称的来源,已揭示了它最早应该是用布匹或说布帛来缴纳的。这正和汉代用“钱”来缴纳赋税,遂使“钱”成为赋税的名字一样。这可以从“里布”的缴纳情况看出来。在征收“里布”和“屋粟”的规定中,粟和布是相对应的,既然“屋粟”是对不耕作田地者罚以一定数量的粟,那么“里布”就是对宅院中不种桑麻不织布的人罚以一定数量的布帛。比郑玄早一百多年的王莽就将里布、夫布理解为用布匹缴纳的税。《汉书·食货志下》:

(莽)又以《周官》税民:凡田不耕为不殖,出三夫之税;城郭中宅不树艺者为不毛,出三夫之布;民浮游无事,出夫布一匹。

王莽的征税依据就是《周礼》中关于“里布”和“夫布”的规定。“三夫之布”就是《周礼》中的里布,它和“夫布”按匹计算,是布匹无疑。王莽是中国最早铸造“布币”的人,但他仍认为“布税”要用布匹来缴纳,而不是用铸币。

市场上的税种“布”,在早期也是用布帛缴纳的。《左传》中的“鲁人买之百两一布”、《墨子》中的“商人用一布布”,都明确表明用布匹来缴纳,而不是用铸币。

古代男耕女织,布是主要的手工业产品,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生活资料,也是可用于储备、交换的重要物质财富,当然也就成为政府征收赋税的重要对象。先秦古籍中关于国家征收布帛的记载指不胜屈。

如:


《孟子·尽心下》:“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

《管子·臣乘马》:“彼善为国者,使农夫寒耕暑耘,力归于上,女勤于纤维,而织归于府者,非怨民心伤民意,高下之策,不得不然之理也。”

《管子·事语》:“岁藏一,十年而十也;岁藏二,五年而十也。谷十而守五,绨素满之。”

《管子·国蓄》:“春赋以敛缯帛,夏贷以收秋实。”


上述各例都是收来布帛藏于府库中,绨素、缯帛都是布帛之别言。后来铸币大量流通,占据主要地位,但布帛仍然是重要的赋税内容。

《管子·山至数》:“栈台之钱,散诸城阳;鹿台之布,散诸济阴……故赋无钱、布,府无藏财。”

鹿台据说是商纣王所筑,用以贮藏财物。武王克殷之后,将里面的财物分发给百姓。此处的“鹿台”泛指府库。《管子·轻重丁》:“君之栈台之职亦坐长什倍。”栈台也是府库的名字。钱、布则是国库中的财货,又明言是“赋”的内容。这说明在铸币没有大规模流通之前,布帛是主要储备;在铸币大规模流通之后,钱和布同是重要储备。


《荀子·富国》:“厚刀布之敛以夺之财。”

《荀子·王霸》:“县鄙将轻田野之税,省刀布之敛,罕举力役,无夺农时。”


田野之税、刀布之敛、力役之举,也就是《孟子》说的布缕、粟米、力役之征,只不过是增加了刀币一项而已。

此外,“邦布”的各项用途也表明了它的特性。一个用途是“共王及后、世子之衣服之用”。能用来做衣服的当然是布帛;“凡祭祀、丧纪、宾客、会同、军旅,共其财用之币赍、赐予之财用。”祭祀、丧纪、宾客、会同中需要布帛的例证,古书中比比皆是,毋劳征引。而在军旅中,布帛除制作军服、军械外,还另有用途。《管子·乘马·士农工商》:“黄金一镒,百乘一宿之尽也。无金则用其绢,季绢三十三制当一镒;无绢则用其布,经暴布百两当一镒。”布帛和黄金一样,可以用来充当军费开支。这可以作为“邦布”供军旅“财用之币赍、赐予之财用”的一个说明。

在进行上述考察之后,我们有理由判定,“邦布”就是国家征收上来的“布税”,它的实体,在《周礼》时代应以布帛为主,或者就是赋税中的布帛部分。

值得说明的是,在辨析完《周礼》中“布”的性质之后,我们发现“泉府”是一个难以理解的事物。根据泉府的职能,它是市场上的税务机构,“泉”应用赋税含义。但“泉”作为赋税名称,是在铸币大量流通并基本用它来缴纳货币税之后产生的,而《周礼》时代并不存在这种情形。按照《周礼》的内在逻辑,这样的机构应该有一个类似“布府”的名称。一个比较合理的解释是,“泉府”或郑众见到的“钱府”是汉人整理《周礼》时使用的当代语言,或者是有意更改的。要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等待新材料的出现。

五、《周礼》中的“布”兼有赋税、货币二义

《周礼》中还有两处记载了“布”。


《夏官司马·羊人》:“若牧人无牲,则受布于司马,使其贾买牲而共之。”

《夏官司马·巫马》:“巫马,掌养疾马而乘治之,相医而药攻马疾,受财于校人。马死,则使其贾粥之,入其布于校人。”


这两处“布”,郑玄均注为“泉”。按“受财于校人”和“入其布于校人”,财与布相对成文,“布”是财货之义。羊人受布与此事相类,二“布”同义。我们认为,这里的“布”用于买卖物品,与上述各“布”不同,应属于货币范畴,郑玄所说的“泉”,使用的是它的货币意义。

那么,《周礼》中充当货币的“布”是否是铸币?这关系到“布”税的实体问题。因为很多“布”都是市场上的税种,市场税的一个特征就是需要用货币来缴纳。如果先秦货币“布”的性质无法明了,我们对赋税的研究也就无法完成。

近年来,探讨先秦货币“布”的性质的文章越来越多,但结论却是众说纷纭、不一而足。为了对这个问题进行准确的研究,我们查阅了所能找到的先秦文献,将里面有关货币“布”的记载集中起来比较、研究,发现在郑玄将其注释为“泉”之前,并没有哪一项记载明确说明它是铸币,更没有资料说明它作为铸币的形态。在这里我们先讨论郑玄注释过的“布”,然后再讨论其他文献中的“布”。

除了《周礼》,郑玄还注释过《礼记》中的“布”。《礼记·檀弓上》:

子柳之母死……既葬,子硕欲以赙布之馀具祭器。子柳曰:“不可。吾闻之也,君子不家于丧,请班诸兄弟之贫者。”

又:


孟献子之丧,司徒旅归四方布。

郑玄注:“旅,下士也。司徒使下士归四方之赙布。”清代阮元认为经文有脱误,正确的应该是“司徒敬子使旅归四方布”。可从。两种版本都不影响将“布”字理解为“赙布”。

郑玄注“赙布”:“古者谓钱为泉布,所以通布货财。”

赙是帮助丧家料理丧事的财物,所以《曲礼》中说:“吊丧弗能赙,不问其所费。”这些财物具体是什么?我们注意到《礼记》中有一些关于馈送赙礼的记载。《檀弓上》:

孔子之卫,遇旧馆人之丧,入而哭之哀。出,使子贡说骖而赙之。子贡曰:“于门人之丧,未有所说骖。说骖于旧馆,无乃已重乎?”

说(脱)骖是解下拉车的骖马(副马)。孔子给旧馆人送的赙礼是一匹马,但子贡认为送礼送得太重了。也就是说,还可以送比马更轻一些的赙礼。《少仪》:

赙马与其币、大白兵车,不入庙门。

这里说的是诸侯之丧,所以赙礼规格极高,有马、币、大白兵车。《礼记》中还有一个具体的赠送赙礼的例子。《檀弓上》:

伯高之丧,孔氏之使者未至,冉子摄束帛乘马而将之。孔子曰:“异哉!徒使我不诚于伯高。”

孔子认为赙礼不是自己亲自赠送的,所以不诚。冉子代孔子送的赙礼是“束帛”和“乘马”。按《礼记·杂记下》:“纳币一束,束五两,两五寻。”这里的束帛,就是上文的币。乘马是拉一辆车的马,通常四匹。孔子是“从大夫之后”,行的是“大夫之礼”,所以送的赙礼也比较重。如果依次削减,去掉车、马,币帛在赙礼中必不可少。在当时,币帛等丝织品是贵族才能拥有的东西,民间大量生产和使用的是麻纺织品“布”。《檀弓》中所说的“赙布”,应该就是别人作为赙礼赠送的布帛。

我国古代对葬礼的重视,体现在有极为严格的丧服制度。为死者具衣衿,为生者制丧服,都需要大量布帛。《礼记·礼运》:

制其麻丝,以为布帛,以养生送死,以事鬼神上帝。

可以说明布帛在“送死”也就是丧事中的重要性。助人治丧赠送一些布帛,是对丧家最直接的帮助。直到现在,丧礼中的丧家仍需要使用大量白布,向丧家赠送挽幛等布制品也是民间的重要风俗。此外,由于布帛可以充当通货,如上述剩余的“赙布”就有具祭器、班(颁)兄弟、归四方的用途,所以人们乐于接受和赠送。

古人对“赙”的解释多为“货财”,如《荀子·大略》就说“货财曰赙”,由于“布帛”是古代百姓可以支配的财物,又是赙礼的重要内容,所以唐代陆德明就将“赙”直接解释为“布帛”,也接近事实(毕竟能收到车马的极少)。但如果将“布”限定为像“泉”一类的金属铸币,则与上述《礼记》中的记载不符。在不同等级的赙礼中都没有铸币,铸币也就不可能成为赙礼的名称。因此上述《檀弓》中的“布”不会是铸币。

这样,郑玄注释过的“布”只剩下羊人和巫马在交换中使用的“布”的性质尚不清楚,但在先秦文献里,充当货币或交换中介的“布”经常出现,可以用来购买、交换各种各样的商品。这些“布”应该与羊人和巫马所用的“布”性质相同。如果将那些“布”考察清楚,羊人和巫马所用“布”的性质也就清楚了。

六、先秦的货币“布”是布帛

《管子》是先秦文献中对“布”记载、论述得最多、最明确的一部书,书中“布”的含义多种多样。与赋税有关的,我们在上文已经引证过,兹不赘述。


《山国轨》:“龙夏之地,布黄金九千,以币貲金,巨家以金,小家以币;周岐山至于峥西之西塞丘者,山邑之田也,布币称贫富以调之。”

《山至数》:“故币乘马者,布币于国,币为一国陆地之数,谓之币乘马。”


这两处“布”,与“币”和“黄金”连用,但它们都是发行、分配的意思,与我们的讨论无关。《管子》中“布”更常见的用法当属下面一类。


《山国轨》:“先王为其途之远、其至之难,故托用于其重,以珠玉为上币,以黄金为中币,以刀布为下币。”(《地数》、《揆度》等篇数见)

《山至数》:“今刀布藏于官府,巧币万物轻重皆在贾之。”

《轻重乙》:“黄金刀布者,民之通货也。”


这几处“布”,都是刀布并称,并明言“刀布为下币”、为“民之通货”,那么刀和布是货币无疑。《管子》中的“币”,有货币的总称和铸币两个含义。“珠玉为上币,黄金为中币,刀布为下币”中的“币”,是货币的总称,因为这些“币”的材质、形态各不相同;“汤以庄山之金铸币”等处的“币”,是铜铸币。“刀布为下币”,只说明了刀和布是下等货币,并没有说明它们的形态和材质。

《地数》篇说:“出铜之山,四百六十七山……戈矛之所发,刀币之所起也。”表明刀是用铜铸造的。今天齐国刀币的出土实物很多,可以和文献相印证。《管子》中还多次出现“铸钱”、“铸币”的说法,却没有说“布”可以用铜铸造。值得注意的是,在《地数》篇“出铜之山……刀币之所起”下面一段,说的就是“刀布为下币”。“刀币”和“刀布”的一字之别,隐含了它们之间的区别:“布”是无法铸造的。

《管子》中单称“布”的货币流通的实例只出现过一次。《乘马·土农工商》:

黄金一镒,百乘一宿之尽也。无金则用其绢,季绢三十三制当一镒;无绢则用其布,经暴布百两当一镒。

它规定了黄金和绢、布(即所谓中币与下币)在作货币使用时的比价。“两”是布帛的专用计量单位,按“两”来计算,和绢相提并论的“布”,是布匹无疑。在这里,“布”是充当货币使用的。

《管子》中经常出现由布帛充当货币的记载。《治国》篇:

秋籴以五,春粜以束,是又倍贷矣。

“束”也是布帛专用的计量单位,一束为十端。商人秋天买入粮食,用布五端,春天卖出,得布一束也就是十端,价格翻了一倍,所以管仲认为给农民带来很大负担。《轻重甲》:

且君朝令而求夕具,有者出其财,无有者卖其衣履,农夫粜其五谷,三分贾而去。是君朝令一怒,布帛流越而之天下。

君王横征暴敛,百姓卖衣卖粮,布帛则会“流越”、“之天下”,形象地表现了布帛充当通货的情形。《轻重丁》:

天下诸侯载黄金珠玉五谷文采布泉输齐,以收石璧。

布泉,清人王念孙认为是布帛之误,可从。它说明布帛在当时可以用作跨国贸易。此外,《国蓄》篇说:

岁适凶,则市籴十繦,而道有饿民。

我们怀疑反映的也是布帛充当货币的情况。一般认为“繦”是穿线的绳子,“十繦”略似后世的“十绺、“十贯”。但是,不论一“繦”穿多少枚“钱”(总当在百枚以上),这里的物价都比书中其他地方用“钱”计算的物价高出太多。在同一篇中,管子说:

使千室之都必有千钟之藏,藏繦百万。春以奉耕,夏以奉耘,耒耜械器,种穰粮食,必取赡于君,故大贾蓄家不得豪夺吾民矣。然则何君养其本谨也?春赋以敛缯帛,夏贷以收秋实,是故民无废事,而国无失利也。

国家在耕种季节拿出藏粮和“藏繦”借给农民,然后“春赋以敛缯帛,夏贷以收秋实”,到收获季节又收回“缯帛”和“秋实”,利益并无损失。钟是谷物的计量单位,千钟对应“秋实”,是粮食自不待言;“藏繦”对应的是缯帛。所以“繦”有可能是布帛的又一个别称或计量单位。《君臣》篇:

千里之内,束布之罚,一亩之赋,尽可知也。

布匹可以用来支付罚金。还有一个非常有力的外证,可以证明在齐国充当“币”的就是布帛。《韩非子·内储说上》中记录齐桓公和管子的一次问对:

齐国好厚葬,布帛尽于衣衿,材木尽于棺椁。桓公患之,以告管仲曰:“布帛尽则无以为币,材木尽则无以为守备。而人厚葬之不休,禁之奈何?”

上述资料从各个角度说明,《管子》中说的“刀布为下币”之“布”,就是布帛。这也可以得到出土实物资料的支持。人们一般认为《管子》是齐人所著,反映的是齐国的情况,而齐国区域是没有铲形币出土的。过去将《管子》中的货币“布”理解为青铜铸币是错误的,错误之根源,当是受郑玄观点的影响。

在其他先秦文献中,布帛充当货币的记载也很多。《诗·卫风·氓》:

氓之蚩蚩,抱布贸丝。

古今公认这里的“布”指“布帛”。毛传:“布,币也。”郑玄笺:“币,所以贸买物也。”按郑玄将古书中他认为是货币的“布”均释为“泉”,此处言币,明显有别。所以孔颖达的疏说:“此布币谓丝麻布帛之布。币者,布帛之名。”并提出一个理由:“知此布非泉,而言币者,以言抱之,则宜为币。泉则不宜抱之也。”这当然不是一个科学的论据,却可以拿来反问那些将“布”当成铲形币的观点。《庄子·山木》:

林回弃千金之璧,负赤子而趋。或曰:“为其布与?赤子之布寡矣。为其累与?赤子之累多矣。”

赤子(婴儿)身上除了襁褓或是一点小衣服外,不会有别的东西,更不会有带锐角的铲形铜币,否则太不安全。因此这里的“布”只能是布匹。赤子身上即使有布也没有多少,所以才说“赤子之布寡矣”。“赤子之布”和“千金之璧”对言,正是“珠玉为上币,刀布为下币”的体现。玉璧和布,同可用作通货,但价值相差悬殊,庄子便以此表现林回的轻利重义。(按:“赤子之布”令我们想起上面提到的“藏繦”。“繦”是背负小儿的布带,李善注《文选》引张华《博物志》曰:“繦,织缕为之,广八寸,长丈二。以约小儿于背上。”“繦”的形态极似秦简《金布律》中对“布”的规定。附此俟考。)《韩非子·五蠹》篇说:“布帛寻常,庸人不释;铄金百溢,盗跖不掇。”取譬与《庄子》相似,也是极言布匹价值之少。布与金、玉相对出现,其相关点在于它们都充当货币。

《荀子》中也有几处说到“布”,并且都是“刀布”连用。


《荣辱篇》:“馀刀布,有箘笷,然而衣不敢有丝帛。”

《富国篇》:“厚刀布之敛以夺之财。”

《王霸篇》:“县鄙将轻田野之税,省刀布之敛,罕举力役,无夺农时。”


后面两例,我们已经说明“刀”和“布”都是征税的内容,此“布”即《孟子》所说的“布缕之征”征收的“布”。前一例的“馀刀布”,是说百姓的刀、布有馀。《管子·侈靡》:“天子藏珠玉,诸侯藏金石,大夫畜狗马,百姓藏布帛。”布帛是老百姓最主要的财产储备。《晏子春秋·内篇谏上》记载晏子赈灾的事:“晏子乃反,命禀巡氓家有布缕之本而绝食者,使有终月之委;绝本之家,使有期年之食。”家有“布缕”就可以作为本钱度过荒年,不需要国家太多帮助,可见“馀布”对农民的重要性。这里的“布”仍然是布帛,不是铸币。《韩非子·内储说下》讲了一个故事:

二卫人有夫妻祷者,而祝曰:“使我无故得百束布。”其夫曰:“何少也?”对曰:“益是,子将以买妾。”

这说明在卫国除了“抱布贸丝”,还能够“抱布买妾”,足见布帛货币的用途之广。南朝梁元帝萧绎撰《金楼子》,其卷六也引了这个故事:“卫人有夫妻祝神者,使得布百匹。其夫曰:‘何少耶?’妻曰:‘布若多,子当买妾也。’”将“百束布”转写为“百匹布”,“布”的意义更加清楚。

1975年湖北云梦出土了一批秦代法律文书,为研究先秦货币提供了新资料。《金布律》:


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

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

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以上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56—57页)


它说明布匹是秦国的法定货币。在秦,被称为“布”的货币就是布帛,不可能是铸币或其他的东西。

西汉初期的文献不多,现在能看到的有陆贾《新语》。《本行》篇说:

消筋力、散布泉以极耳目之好,以快淫邪之心,岂不谬哉!

“布泉”应是布和泉的合称。陆贾随高祖起兵,在建立汉朝之后是汉人,在建立汉朝之前是秦人,而被秦人叫做“布”货币法定为布帛。陆贾是楚地人,正是出土《金布律》的地方,因此这里的“布”是布帛无疑。

《史记·平准书》后面有段著名的“太史公曰”:

农工商交易之路通,而龟贝金钱刀布之币兴焉。所从来久远,自高辛氏之前尚矣,靡得而记云……虞夏之币,金为三品,或黄、或白、或赤;或钱,或布,或刀,或龟贝。及至秦,中一国之币为三[二]等,黄金以溢名,为上币;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

司马迁这段话值得注意的地方有两处,一是没有交代“布”的材质,二是没有交代“布”的下落。我们认为,前一个问题是因为那时的人们都知道“布”是布帛,不用交代。因为汉初人原来都是秦人,熟悉秦的货币和法律,而且西汉也有《金布律》在施行;后一个问题值得探讨。

从秦《金布律》埋藏的时间和汉代也制定《金布律》来看,秦统一后布帛货币未必宣布废除。秦统一各项制度,是用自己原有的制度替代六国的,而不是另创新制。货币制度当也不例外。《史记》的这段文字在说到秦统一币制时,是“中一国之币为三等”。由于下面具体说明只有二等,所以中华书局在出版标点本时,将“三”改成了“二”,以求前后相应。但是,也有可能“三”字不误,而是在“上币”和“下币”之间脱掉了“布为中币”这类文字。因为秦《金布律》中“布”处于金与钱之间,恰为中币。《金布律》是秦当代法律文献,有资格提供校勘依据。如果是这样,“布”在秦统一后就会仍然作为货币流通。

《盐铁论》是西汉时期讨论经济的书,在《错币》篇中大夫和文学在讨论货币问题时有如下对话:

大夫曰:“……夏后以玄贝,周人以紫石,后世或金钱刀布,物极而衰,终始之运也……”文学曰:“古者市朝而无刀币,各以其所有易无,‘抱布贸丝’而已。后世即有龟贝金钱交施之也。”

文学指出,“抱布贸丝”中的“布”,是在刀币一类的铸币产生之前,用来交换的布帛实物。他将大夫所说的“金钱刀布”中的“布”明确排除在“刀币”和“龟贝金钱”之外,区分了它们的不同材质。“布”与“刀币”不属于一类,与“钱”也不属于一类。这是西汉人对先秦货币“布”的认识。

《汉书》是东汉人的著述,记载的是西汉的事情。《汉书·食货志》还记载了西汉以前的货币历史。《食货志下》开篇就说:

凡货,金钱布帛之用,夏殷以前其详靡记云。太公为周立九府圜法:黄金方寸,而中一斤;钱圜函方,轻重以铢;布帛广二尺二寸为幅,长四丈为匹。故货,实于金,利于刀,流于钱,布于布,束於帛。

这段话的后面几句是对“货”的神秘主义解释,将布和帛合并,我们会发现这里说的“货”就是以前人们常说的“金钱刀布”,“布帛”是班固对货币“布”的明确说明。

上面列举的,是我们找到的东汉以前文献中大量与货币有关的“布”。可以看出,大多数“布”都呈现出明确的布帛特征,没有一条材料可以证明“布”是铸币。据此可以断定,先秦货币“布”就是布帛,与铸币无关。郑玄将它释为铸币,是错认;后人将铲形币称为“布”,是错上加错。

七、一个简短的结论:“赋”起源于“布”

现在我们可以谈谈对所讨论问题的认识了。综上所述,《周礼》中的邦布、里布、夫布、絘布、緫布、质布、罚布、廛布,《孟子》中的“夫里之布”,《管子》中的邦布等都是赋税的名称;《周礼》中的行布、作布、辟布,《左传》中的“一布”、《管子》中的“不布”、《墨子》中的“一布布”,都是税务活动。郑众和郑玄等人将“布”注释为“泉”,有时是用东汉当时语言来指称赋税,有时是指称具有特定形态的铸币,后者混淆了赋税和货币这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后人又将二郑的注释全部误解为铸币。因此以往对上述“布”所作的各种与赋税无关的释义,均应改正。

先秦的货币“布”是布帛。郑玄等将其中某些“布”注释为“泉”即铸币,也是错误的。后世又在对文献误解的基础上将铲形币误认为“布币”并延续至今。铲形币应复其本名“钱”。

赋税“布”是随着国家对布帛的征收而产生的税种,它的名字来源于它的实体,这和汉代的“钱”非常相像。“布”的产生可能很早,持续的时间也很长,从西周经春秋到战国末年都有名为“布”的赋税在征收,也产生了很多专门的管理制度。“布”是先秦赋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布”的覆盖面很广,《周礼》时代就有对不事纺织的人征收的“里布”,有对没有职业的人征收的“夫布”,还有在市场上征收的各种“布”,它们分别是从土地、人口和商业的角度征收的。到战国时期,“夫里之布”已经成为人民争相逃避的税种,表明它覆盖到全体人民。“布”有可能是人头税的滥觞。

“布”具有货币税的特征,是我国历史上用货币纳税的源头。春秋时期布帛是通用的实物货币,它用布帛缴纳;而在战国后期,随着铸币的兴起,又逐渐改用铸币缴纳,最终演化成主要用铸币缴纳。随着布帛退出货币舞台,“布”也退出了赋税舞台,但它的使命由后来的“赋”和“钱”接替下来。

由于“布”的真实性质长期被掩盖,人们在研究先秦赋税和经济时,没有给予这一大类赋税应有的重视。对“布”进行深入研究,将有助于人们对先秦经济史、赋税史、货币史作出完整、真实的认识。

(原刊《文津学志》第一辑,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3年)

补记:

从语言角度看,古无轻唇音,“布”、“赋”同音,在税收、铺陈、给与等多个义项下意思相同,两词极为密切。“赋”很有可能是从“布”分化出来的后起字,并在赋税意义上完全替代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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