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堂发
近两年来,国家新闻出版监管部门严招频出,治理新闻有偿与勒索敲诈。《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规定自2011年5月开始,实行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制度;2011年4月15日至7月25日,新闻出版总署开展记者站专项治理“百日行动”;2012年5月15日至8月15日,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中央纪委驻新闻出版总署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相关部门采取职业纪律、行政监管与法律惩治相结合的手段,足以说明新闻有偿现象已经从行业道德问题演化为一种社会问题。[1]
公众对于记者品行的期待决不仅仅满足于拒绝新闻有偿,或者说,为这个时代所需要的“优秀”记者应该有更高的职业操守、更丰富的伦理修养。2012年12月4日,澳大利亚某电台两名记者分别冒充英国女王和王储身份,致电凯特王妃所在的医院,套出凯特怀孕及在医院接受诊查的私密情况。值班护士信以为真,将电话转接凯特的护士,护士详细介绍了王妃身体情况和治疗情况。电台加以直播。值班护士出于羞愧、自责与压力,3天后自杀身亡。电台方面辩解,记者行为并没有触犯法律。西方社会对记者“恶作剧”谴责的声浪,使得新闻从业者再次面临职业技巧、敬业精神与职业操守的底线问题。[2]国内新闻从业者的非常采访行为也时常引发价值取舍的伦理问题争议。2012年7月29日“焦点访谈”播出《男科门诊的秘密》就引起了社会舆论对于职业手段正当性质疑:为揭露不法医院骗取病人钱财的内幕,记者谎称有男性病以“患者”名义先后对石家庄、沈阳、长春的男科医院进行暗访,用事先准备好的绿茶当作尿液检样,送医院化验窗口检查,茶水被检出有“炎症”。用茶水验医德的“钓鱼式”采访在2007年3月亦被浙江电视台一记者采用,部分舆论对记者“策划”新闻的行为予以谴责:缺乏行业的基本知识,用谎言去验证谎言,得到的一定是谎言。
关于优秀记者的道德评价标准问题,有论者归纳为6个方面,即“坚持新闻报道真实”,“坚持新闻报道客观”,“作为追求公平公正的力量”,“坚持中庸之德”,“坚持以人为本”,“以自尊、谦虚、智慧、勇敢为自身修养目标”。(《“优秀记者”之界定及其道德评价》,《国际新闻界》2010年第12期)笔者认为,这种随机性列举使部分评价标准的内涵之间存在相互交叉,难以完全涵盖记者应然素养与理想人格构成的要素。若清晰地阐明记者之“优”,应经由高低不同层次范畴“法—道德”“道德”“道德—伦理”及“伦理”予以设定,优秀与否的判断尺度从是非标准比较清晰的较低层次的自制要求到强调职业价值社会共享的高层次的人性关爱与价值自审,越能恪守属“伦理”范畴而非“道德”范畴中的评价标准,才越接近“优秀”。评价标准体系应该辨明作为高层次范畴的伦理抉择、道义自律、准则恪守与作为合格记者应具备的底线道德品质在“优秀记者”内涵中占有的不同权重。
一、“法—道德”范畴的评价标准
“传播伦理常常遵循这样的模式——最后退到以法律作为唯一可靠的指导。”[3]记者对其职业的承诺未必一定达到令人景仰的境界,但不可放弃底线要求——法的硬性规诫。就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关系而言,法律规范所遵循的原则实际上也是道德规范的原则,法以道德原则为原则,法不再有超出道德原则之外的其他原则。“道德规范的最低限度要求、最具体要求,就构成法律规范内容。”[4]这一层次的规则与指令具有明确性、统一性、强制性,记者被要求禁止的行为有成文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作为执行依据,记者对于相应义务的遵循是职业合法性的必要条件。
(一)法定禁止传播内容系“政治义务”与“社会责任”基本要求
记者角色应当严守不同位阶法律的明文规制,包括不得传播有违政权利益、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价值体系的思想内容,不得传播危害国家秘密利益、扰乱社会秩序的内容,不得传播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及迷信等不雅邪恶内容。
(二)合理限度的注意义务要求避免过错行为侵权
无论作为一般民事关系,还是作为享有宪法权的政治关系,新闻报道都不得以言辞侮辱、失实或诽谤方式毁损他人名誉、商业声誉或违背他人意愿披露隐私。表达谴责意见、贬斥情绪与态度应避免人格侮辱与人身攻击;信守“客观”、防止失实应依据多方言辞呈现事实“尽可能状态”,尽可能寻求多种意见的平衡;慎重处理隐私事项,区别道德过错行为中的隐私与违法犯罪行为中的隐私。
(三)以既有法律作为防线的道德底线不得僭越
“媒介机构创设的审批制使得媒体成为稀有资源,而市场体制为稀缺资源的交易提供了条件。”[5]刑法设立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及“敲诈勒索罪”“受贿罪”适用记者身份的违法行为,“孟怀虎案”传递一种信号:法律对“有偿新闻”惩治当严则严。“孟怀虎案”最终以“受贿罪”而非“敲诈勒索罪”结案,孟怀虎被判12年。该案一审判孟怀虎犯“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7年。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提起刑事抗诉。二审法院采纳检察院抗诉理由,认定孟的行为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予以改判,惩处加重。[6]此案之前,记者因有偿新闻交易数额较大的,均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或“敲诈勒索罪”追究责任,以“受贿罪”论处,孟怀虎案属首例。“受贿罪”的量刑惩处在后果相同情况下重于“敲诈勒索罪”,这是加大“有偿新闻”治理力度的一种体现。
对于不得不采取的隐蔽采访录拍手段,涉及触犯法律的行为,如冒充法律授予的某些特定身份,以明显违法手段或侵害他人合法人格利益的手段促成事件发生或便利地获取视听素材,采用只适用特定类型刑事案件的诱侦手段或其他欺骗手段以引发或诱使对方违规违法与犯罪,上述行为均有相关部门法律法规予以禁止。2010年,广州两家媒体记者为揭发官员在非法出具虚假地质灾害报告单上存在金钱交易内幕,以暗访手段诱发对方在特定环境下实施职务犯罪以获取证据。针对此事件,有学者指出:“法律并没有赋予记者为了揭露真相而实施违法犯罪的特权。”[7]如果允许记者用制造违法犯罪的方式来制止违法犯罪,公权力或普通公民的效仿后果将非常严重。
二、“道德”范畴的评价标准
“道德”范畴与“法—道德”范畴的评价标准共同点在于,两者对行为是非的判断标准都是比较明确的,对与错、是与非的价值判断约定俗成,不同评价主体之间一般不存在争议。而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记者应当遵守这些规诫,而后者则强调必须遵守这些准则。
(一)杜绝在可控制因素范围内的虚假失实报道
由记者自利动机出发,或由人为控制因素如地方政策、利益牵制,人为导演、主观追求不够真实的报道,或编写虚假新闻,或隐匿应公开的新闻事实,导致发表的新闻报道与事实严重不符。对未造成明确损害后果与受害对象的,应当由职业道德规戒调整。虽然新闻报道不能摆脱特定的“框架”,记者用不同的“框架”手段选择、定义、评论各种事实信息,建构“拟态真实”,与“客观真实”不可能完全一致,不能完全恢复到事实原貌状态,但记者对“真实”的判断应基于合理相信,记者经过采访、调查或亲身经历,能够使自己确立合理相信。当前,随着新媒介的辐射能力日益凸显,记者(尤其是地方报纸)职业道德精神的懈怠突出表现为过于依赖互联网信息,记者的“编辑”角色遮盖了“采访”角色,对网络来源信息的采用缺少必要的核实,不真实新闻或虚假新闻时有发生。
记者面对一时难以克服的外在影响因素,形成不够客观、真实的新闻,如意识形态调控、新闻事件主体“拟剧表演”、对真相把握受制于社会行为“索引性”特征、问题本身复杂性或发展阶段上的不明确性等,记者在摆脱“无知之幕”后,在可以控制的范围应该对事件真相有一个必要的弥补性的澄清。
(二)尊重被采访对象的特定处境、特殊身份与正当要求
新闻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有时取决于消息来源的身份属性,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采访,采访对象清楚对自己的言论负责,而选择未成年人作为采访对象,必须谨慎对待“童言无忌”现象,应充分考虑到其认知能力、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局限,言词片面性、准确度不高、缺乏逻辑性、易受周围人影响等因素。对特定处境中的采访报道对象出于利益合理保护考虑而提出的正当要求,记者应当予以满足或配合,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侵害。
三、“道德—伦理”范畴的评价标准
如果行为的道德评价在量的级差上可以表述为“正当”“良好”“高尚”,那么“道德—伦理”范畴的评价标准对应的则是“良好”,即这些行为规则旨在倡导一种显而易见的社会价值,但角色冲突的问题不是很突出,或者说,记者的职业行为选择还没有遇到价值效忠的困境问题。
(一)对行为公正的信守与追求
出于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责任,记者应无所偏袒地报道具备社会共享价值的所有新闻以及事实真相的尽可能状态,特别是那些处在被遮蔽状态的新闻事实。“对于寻求公正的媒体来说,衡量的标准是看它是否能够忠诚地对待那些最被疏远的人们。”[8]“道德问题关系到有抵触的声音能否被公平地表达出来的程度,报道需要能够明确反映那些受委屈的人们所持的观点,最低程度的公正也要求新闻报道反映事件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9]
信守行为公正就要求记者体现职业的“良心”,它表现为三种基本态度,作为对自己自身的态度的真实,要求言行和内在意向相一致,不欺骗自己,不欺骗别人;作为对他人的态度的敬和爱,依赖和诚意;作为对社会的态度的责任感和正义感。实质上,公正与责任感是互为依存的,公正就是被自己的真实、被他人的诚意和信赖所证实的责任感。
(二)对作为公正价值观的坚守与理性引导
责任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媒体对正确价值观的坚守与理性引导,而“公正”价值在一系列社会价值观中居于核心地位。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和社会事件,记者应该对“公正”价值观有一个全面、准确地把握:“公正就是使人们所得的待遇合乎其享有的权利”;[10]公正意味着“每个人都应该接受自己的本性和行为所带来的利益和痛苦,每个人都应该带走自己行为的后果”,“公正就是恒久不变地使各人得其应得”;[11]公正要兼顾利益享有的“施惠弱者”原则,“先天条件最少者受惠”,“不平等将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12]公正体现为“获益条件与机会均等”;[13]“公正是最适度的爱,又是最低限度的爱”,“爱同公正是一回事,因为公正就是被分配了的爱”。[14]新闻舆论引导的要义之一体现在记者如何通过具体新闻事件鲜明地表达上述一系列社会价值主张,营造培育公正价值观的舆论氛围。
四、“伦理”范畴的评价标准
记者之“优”评价标准不是侧重于践行了“应当如此”的行为,而在于“如此行为”也未尝不可却放弃了“如此行为”,选择了更可取的行为,亦即:选择这种行为而放弃那种行为,只是表明“这种行为”更合乎社会的价值期待,更合乎道德要求,更能避免价值冲突或公众争议,而不是说被放弃的“那种行为”不合乎道德要求。道德判断的“优”是在面对一种以上“价值忠诚”中作理性抉择显示出来的,选择一种价值忠诚而放弃了其他仍然有合理之处的价值忠诚,是考虑到新闻价值与新闻的价值应该尽可能地协调共存,而非新闻价值追求至上。从最典型的意义上说,“伦理”范畴的评价标准更多指向“高尚”,即记者面对多元价值效忠时,追求高度社会责任,选择更优先的价值,特别关注角色冲突问题,以对人的尊重作为职业行为的最高取舍标准。
(一)以符合社会一般道德准则的手段获取已然性新闻事实
记者职业应该使新闻价值最大化实现,但在采取非常规手段(记者作为新闻事件介入、推动要素)上应服从与尊重社会一般的道德准则,新闻职业不应该有超出普适性的社会道德准则的特殊道德标准,“新闻伦理,即是生活中的伦理应用到新闻报道的实践中去”。面对阻挠事实真相的力量,记者表现出的机智应对不应涉及伦理价值上的争议。运用与社会公认道德法则明显相悖的手段(如冒充身份、伪饰采访动机、设置圈套)人为地促成新闻事件,无论手段本身性质如何,也无论被促成的事件是否导致违法或违德后果,均不符合“用正当、合法手段获取新闻”的基本原则。2007年、2012年两家媒体记者拿茶水充当尿液检样引起舆论争议的“茶水发炎”事件,虽有好的行为动机,但采取欺骗手段本身无论如何不能成为获取好新闻的通行证。
(二)“社会人”与“记者”冲突应服从“社会人”角色
归根结底,新闻报道服务于有生命、有人性的人,不尊重生命、无视人性,即使记者角色的扮演非常出色,也无益于新闻职业社会价值的实现,因为它背离了“人是目的,而非手段”。作为新闻资源的承载者,新闻事件中的人应该被记者聚焦,但如果记者所面对的新闻事件的主体正面临着某种至关重要的时刻(如生命或伤害危险、人生选择的十字路口、重大损失即将发生),放弃纪录现场而尽其所能地先行施以挽救或阻止,是善良记者优先的选择。
“从事媒介这种职业充满了模棱两可的情景和相互冲突的效忠对象”,媒体从业者经常面临多元价值(一种价值主张与另一种价值主张都有其相对合理性)、多种效忠对象(如媒体与政府、公众或社会、报道对象、新闻源、广告商)之间的冲突。而且,“职责的德行取决于角色,道德词汇唯有在一种角色和职责得到明确界定的社会生活方式背景下,才具有连贯或前后一致的意义”。[15]除非特定行为法授,“社会人”角色的德行标准都应该是评价所有职业行为是否道德的参照系。正如康德所言:“你的行动,要把人性,不管是你自己身上的人性,还是别人身上的人性,永远当作目的看待,决不仅仅当作手段使用。”“你必须遵循那种你同时也立志要它成为普遍规则的准则而去行动。”
(三)尊重、关怀报道对象优先于“岗位角色”
新闻价值的水准依赖于专业理念与技巧实现程度,而新闻的价值则有更高准则——人文关怀,新闻既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价值载体,也是最有影响力的价值示范手段之一。记者开展媒体救助应充分考虑被救助者的承受能力,避免善意的尊严伤害,不要使被救助对象的人格尊严成为报道的牺牲品,也应避免关注视角的边缘化,放大事件中“趣味性”元素;尊重被采访对象的感受,力戒以不恰当的方式滥用被采访对象的信任;报道修辞与叙事方式注意避免对某些阶层或群体形象作刻板化描述,有意或无意地流露出身份或阶层的隐性歧视;对于灾难事故或灾害报道应体现同悲情怀与人性关爱,采访与报道方式应顾及和尊重当事人的心理感受,防止将被报道者置于工具地位。任何新闻事件中的个体都不只是记者在报道中作为艺术或思想表达的纯粹资源,更重要的是当作有生命尊严与情感体验的人。
[原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12期]
【注释】
[1]2013年2月18日,央视《焦点访谈》曝光:持有《购物导报》有效记者证的李德勇借记者身份,本人或指派家人亲朋以采访名义向存在问题的企业或基层政府进行敲诈,少则一两千元,多则上万元。涉案人员目前已被警方控制,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
[2]2012年9月28日,美国福克斯电视台在报道一起警察追捕犯罪嫌疑人案件时,将犯罪嫌疑人突然开枪自杀的瞬间进行了直播,饮弹自尽的整个过程被记录,血腥的画面引发了民众强烈抨击。随后,新闻主持人向观众道歉。2012年12月3日,美国纽约时代广场地铁站内发生乘客因争执被推下地铁站台、跌落后被列车撞死的惨剧。现场的自由摄影师拍下受害人拼命挣扎、企图爬上站台的生死瞬间。《纽约邮报》4日头版刊登该组“生死绝照”,图片下方有醒目标题:“没救了!”随即引发公众的强烈质疑和谴责:有时间拍照,为何不去救人!报纸是否应当和有必要采用头版大幅图片和大字号标题的方式处理这一悲剧事件,值得思考。
[3][美]克利福德·G.克里斯蒂安等著,蔡文美译:《媒介公正》,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年,第2页。
[4][英]边沁著,时殷弘译:《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
[5]陈堂发:《授权与限权:新闻事业与法治》,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年。
[6]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2006)杭上检刑抗3号。
[7]黄秀丽:《记者暗访揭发官员,正义之举还是“钓鱼执法”》,载《南方周末》2010-03-11。
[8][美]克里福德·G.克利斯蒂安著,蔡文美译:《媒体伦理学》,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年。
[9][美]罗恩·史密斯著,李青藜译:《新闻道德评价》,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年。
[10][美]罗纳德·德沃金著,张国青译:《原则问题》,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15页。
[11][美]迈克尔·J.桑德尔著,万俊人译:《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80页。
[12][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2页。
[13][美]威廉·K.弗兰克纳著,黄伟合等译:《善的求索:道德哲学导论》,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34页。
[14][美]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著,龚群译:《伦理学简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328页。
[15][英]C.D.布劳德著,廖申白等译:《五种伦理学理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2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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