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之一:把握重大事项决定内容的热度和深度。
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一般是在人大会议上通过的,而每次会议不只是一项内容,这就需要记者在写好程序报道的同时,也要突出重点内容。
记者要突出重大事项决定的内容,记者应该在消息稿件中,占有重要位置或重要段落叙述。如果只是说开了一个会,通过了哪些程序,把会议内容的名称罗列一番,像这样肤浅的报道,说明记者本身对人大重大事项权的意义认识不够。下面有两个例子。第一个是会议消息,记者虽然也意识到人大的决定是重要内容,在副题作了标注,但在内文中却没有一点内容的叙述。第二个例子是个言论,写得与消息同一个重大事项决定。这篇言论的立论有高度,剖析有深度,抓住问题的要害,指出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着眼人大监督工作的缺失部位和薄弱环节,瞄准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在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方面提出新的内容、新的举措、新的要求,有效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呼声和社会关切,凸显新闻亮点。这个言论对第一篇消息起到了弥补作用。
例1:
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 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决定
本报讯1月23日上午,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闭会。会议应出席常委会组成人员63人,出席61人,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决定》、关于批准《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的决定、关于批准《太原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的决定。
会议经表决,通过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向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稿,通过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代表出缺情况和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通过了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名单,通过了关于接受部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辞职请求的决定和人事免职名单。
[2015年1月24日《人民代表报》1版(节选)]
例2:
擎起监督利剑 营造弊革风清法治环境
1月23日,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做出《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决定》。决定是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开创弊革风清、富民强省新局面中充分发挥作用的行动宣言;是依照依法确定权力、科学配置权力、制度约束权力、阳光行使权力、合力监督权力、严惩滥用权力的“六权治本”思路,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创新蓝本。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对其他国家机关进行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根本任务,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是完成这一任务的重要方式。当前,山西正处在一个重要历史关头,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异常繁重,肃清系统性、塌方式严重腐败问题的任务异常艰巨。面对这种严峻、复杂、尖锐、特殊的形势,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必将有力推进弊革风清法治环境建设,必将有效净化政治生态。
决定着眼人大监督工作的缺失部位和薄弱环节,瞄准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在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方面提出新的内容、新的举措、新的要求。近年来,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认真行使监督职权,为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人民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努力和重要贡献。但是,人大监督工作还存在针对性不够强、力度不够大、刚性手段用得不够、效果不够实等问题。针对人大监督工作实际,决定突出几个“强化”:强化依法确权监督;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强化财政监督;强化司法监督;强化人员履职监督;强化监督实效。
透过决定文本,“源头监督”“全程监督”“重点监督”“跟踪监督”“合力监督”跃然纸上。决定明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督促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加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依法确定权力边界,科学配置内部权力,建立推行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权力清单’、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责任清单’制度……”“围绕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实行全程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加强对政府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重大建设项目批准与实施等领域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促进行政机关阳光用权,切断各种利益输送链条。”决定强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创新监督方式,增强监督针对性,提高监督实效。加强跟踪监督,要求被监督单位整改的,要及时听取整改报告,督促整改到位并取得实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人大监督与党内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有机结合起来,畅通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渠道,努力扩大人民群众的有序参与,形成监督合力。”
决定立足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直面山西政治生态方面的突出问题,着力在进一步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重要作用上下功夫,在营造弊革风清法治环境上做文章,有效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呼声和社会关切,彰显了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在重要历史关头的责任担当。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使命崇高;注目重要历史关头,深入贯彻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决定责无旁贷。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以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为己任,以营造弊革风清法治环境为担当,真正将决定精神落到实处,将决定蓝本化为现实。
(2015年1月24日《人民代表报》1版 吉卫国)
亮点之二:善巧整合不同层面的新闻事件,立体报道,透视重大事项决定对经济社会的重要作用。
重大事项决定权作为地方人大一项最有分量的权力,其权利能否有效行使,能否实现由虚到实的转变,如果新闻报道回答好这个问题,就有了新闻亮点。
一是在内容上做到重大事项的决定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合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充分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对重大事项的内容进行科学的界定,做出与经济社会发展最合拍的决定。
例1:
把决定权交给人民——湖南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聚焦
禁止向农民乱收费、促进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加强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在湖南人大历史上,每一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都是人民当家做主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根本体现。
【事件】
2008年7月28日至31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情况的报告,做出了《关于保障和促进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改革试验区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支持省人民政府以及长株潭三市积极改革。
【见证】
9月15日上午,记者就《决定》的出台过程采访了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姚茂椿。
2008年5月24日,时任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春贤组织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赴湘潭就两型社会建设进行专题调研,并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在两型社会建设中充分发挥权力机关的作用,提供法制保障。
5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根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我省特别是长株潭三市实际,借鉴上海、重庆两市立法经验,就两型社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做出决定,保障和促进两型社会建设依法顺利有序推进。按照主任会议的要求,省人大财经委承担决定草案及说明的代拟任务。
“省人大财经委接到《决定》草案代拟任务,前后四易其稿。”姚茂椿介绍,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省人大财经委克服人员少、任务重、时间紧的困难,集中时间精力,在省人大法制委、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的协助下,顺利完成了决定的调研、论证、起草任务。
7月31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决定。
姚茂椿介绍,当时有部分地方政府存在片面的思想认识,认为湖南本来发展速度就不快,搞两型社会建设会束缚手脚,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决定》的出台,对于统一全省各级政府思想认识,推动‘两型’社会建设相关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授权省人民政府就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城乡发展、行政管理和运行体制等综合配套改革重大事项适时决策,先行先试。
《决定》出台后,省人大常委会根据改革试验工作的情况和需要,相继出台了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修订)、绿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和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为“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足音】
多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省委中心工作,围绕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中的难点问题,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依法行使决定权,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于维护和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和谐社会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990年12月23日至28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再次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做出了《关于要切实贯彻执行<湖南省禁止向农民乱收费乱派款的规定>的决议》。
为了保障和规范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2003年11月26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其中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有关机关应当贯彻执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提出的重要审议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机关办理,并限期报告办理结果。
2013年11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决定》明确规定政府对全部收支实行统一、完整、全面、规范的预算决算管理。
(2014年9月16日《湖南日报》苏莉 刘文韬)
二是在程序上做到重大事项的决定与人民合心。重大事项的决定要贴近民生接地气,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重大事项的选择上要尊重民意,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广泛收集民意、集中民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当家做主、参与管理公共事务的积极性。例如:
温州民主恳谈会13岁 重大决策百姓都有发言权(节选)
“咔嚓,咔嚓”,简陋的会场上,一个黄头发的老外正拿着相机猛拍。这位西装笔挺的外国人,是卢森堡外交官罗兰·里兰德。
虽然里兰德听不懂会议室里的人们正在争论什么,可眼前这种平等而热烈的东方式对话,却足够让他惊讶:“我参加过其他地方的会议,气氛很沉闷。”
这一幕,发生在浙江东部的一个小镇——台州温岭新河镇的会议室里,当地基层官员和一些村民们,正在讨论一个古村的拆迁。
在新河镇,这样被称为“民主恳谈”的对话方式已经历经十多年,从13年前最初的对话型恳谈,到后来的决策型恳谈,民主恳谈的议题范围越来越广,公众的参与程度也越来越深。
“形成了4种主要类型,即对话型民主恳谈、决策型民主恳谈、参与式预算民主恳谈和工资集体协商。”当地官员这样介绍。
11月初,《人民日报》对此发表一则评论《实现民主的“中国路径”》,文中这样评价:温岭的民主恳谈会,被称为从泥土里生长出来的“民主载体”,是中国民主10年发展的一个缩影。
《人民日报》评论:
基层民主从政治形态到生活方式
民主制度化是基层民主的基本要求,民主的实现,还需要将民主内化为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
近日,笔者看到一则报道《温岭民主恳谈会13岁,重大决策百姓都有发言权》,文章提及一位民主恳谈会的积极分子——浙江温岭新河镇人大代表吴笑菊。
2006年,她开始建议政府增加老城区道路修整的投入,未通过。2007年,她再次提出建议,政府最后修整了两条主街道。“还应继续增加。”吴的“胃口”越来越大。终于,2009年,她的想法在年度政府财政预算中得到实现。如今,老城区90%的道路已经改造。
“民主恳谈,不仅是开几个会,更是大家表达想法的平台。”文章提及吴笑菊的感言,“大家的积极性很高,每次辩论很激烈,因为大家都把民主恳谈当作了生活的一部分,都相信通过它,生活可以变得更好。”
透过吴笑菊,笔者看到了温岭民主恳谈会的成长,也悟出一个道理:民主,不仅是一种政治形态,更是一种生活方式。民主的实现,需要经历从政治形态到生活方式的转变,并且这种转变的直接现实反映就是基层民主的长期实践。
综观中国的基层民主建设,成就不胜枚举。但本质上说,它还是政治形态的民主,依旧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比如,尽管村民自治制度已经广泛建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了村民的权利及村委会的行为要求,但人治思想、专制观念仍然滞留在一些群众和官员的头脑中,一些人不敢、不愿和不能行使民主权利。
观念冲突值得注意,社会转型期的制度错位也亟须重视。随着城市社区建设的兴起,作为自治组织的业委会应运而生,并在社区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昔日的居委会管理方式并未改革,与业委会管理体制存在冲突,导致业委会一般不支持居委会工作,社区自治面临新问题。
厘清问题,才能化解矛盾。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如何实现“自治”?如何充分“保障”?
民主制度化是基层民主的基本要求。民主的实现,还需要将民主内化为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
为此,政府不仅要提供制度保障,还要为基层民主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当务之急是完善基层民主自治组织。基层民主自治组织,是社会性的政治组织,但在现实中,仍然在一定程度上是政府管理社会的行政化组织,民主实践、自我管理难以真正实现。因此,需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理清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健全政府民主管理社会的机制与程序,让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等一系列民主活动都能“落地有声”。长期而言,民主意识的塑造才是根本之道。思想文化环境对人的政治认知、情感和态度的影响是长期的,也是深远的。政府应不断通过制度化的民主引导民众,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民主,把民主的相关概念和制度内化为公民的性格,使民众接受民主规范,并运用民主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从而赋予民主实质性内容。
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接受作为生活方式的民主,民主就很难实现。基层民主的重大意义就在于,它在社会的最基层,在实践中建立一系列民主规则,并通过一系列民主形式,培养群众的民主习惯,为民主创造内在条件,让民主成为一种生活方式,这样的民主才是不可逆转的。
(2012年12月19日)
三是在执行上做到重大事项的决定与党委、政府形成合力。
写这样的新闻稿件,记者一定要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扎实的理论功底,才能在选择事实、提炼主题时心明眼亮。
其一,弄清楚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党委决策权的关系。一方面,党委要自觉规范领导方式,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法定程序做出决议决定,主动把应通过人大进行决策的事项,建议政府提交人大审议,做出决议决定;另一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议决定前,要向党委请示汇报,说明做出决议决定的依据、目的和意义,取得党委的一致意见。
其二,弄清楚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与政府行政权的关系。对法律、法规和规定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政府必须向人大报告并及时提交人大讨论决定;对法律明确规定政府职权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事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支持政府行使职权;对法律规定不明确、与政府在一些重大事项问题的决策认识上不一致的,要加强相互沟通与协调。例如:
海口市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为进一步保护珍贵的东寨港红树林,海南省省委决定用改革的办法,将农垦三江农场移交海口市管理,其中包括属于农垦三江公司的9466亩滩涂水产养殖区。
该区域原密布红树林,但在20世纪70年代的围海造田中遭到破坏。海口市将对9466亩滩涂地全部退塘还林,复原本来面貌,并为海南人民建设万亩红树林湿地公园。海南农垦从大局出发,坚决贯彻海南省省委决定,将农垦三江农场和9466亩滩涂水产养殖区整体移交海口市管理。
今年3月17日,罗保铭在传达全国两会精神的全省领导干部大会上指出:“要下决心退养还林还海,恢复中国最大面积的红树林,打造惠及海南人民和子孙后代的万亩红树林湿地公园。”罗保铭要求,海口市要加快通过人大立法,明确红树林湿地及湿地公园的保护规划,严格确定不允许开发的保护红线,公布于众,接受监督;决不允许任何人、任何利益染指这片红树林宝地,要把它保护好、建设好、利用好,造福后人。
海口市迅速贯彻落实该省省委决策部署,海口市人大常委会于3月28日审议并全票表决通过《决定》,决心用3年至5年时间,对全国最大的红树林湿地实施恢复和保护。
海口红树林湿地保护面积从5万多亩增至12万多亩
“《决定》将东寨港红树林湿地总体保护和控制的范围由5万多亩增加至12万多亩。其中,新移交地方管理的9466亩滩涂水产养殖区,将实施退养还林,规划建设为三江红树林湿地公园。由此,这里将成为我国最大面积的红树林湿地。”海口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新闻发言人朱韶雄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了《决定》的特点。
除扩大保护和控制范围外,朱韶雄说,《决定》还明确东寨港红树林湿地分为东寨港保护区及依法划定的外围保护水域、三江湿地公园和红树林湿地景观控制区。其中,东寨港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各区域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功能区划进行保护管理;外围保护水域、三江湿地公园和红树林湿地景观控制区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
在加大保护力度方面,《决定》明确规定东寨港红树林湿地内禁止开垦和围垦,并要求海口市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护和管理。同时,要求该市政府应当统筹协调东寨港保护区周边居民的转产、就业和安置,建立综合生态补偿机制。
(2014年5月5日《检察日报》李轩甫)
亮点之三:地方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中树立权威。
人大新闻记者要清醒地看到,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权,具有法定性。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主决策,其本质是代表本行政区域的人民管理地方国家事务。人大决定权行使不到位,从根本上说就是宪法规定的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力没有落实到位。“有权不用”,也是一种违宪违法行为。其次,要认清决定权在地方人大各项职权中的核心地位。它最能体现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根本特征,反映了我们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性质,是人民管理国家的体现。例如:
广州实施人大常委会讨论重大事项办法 政府确权决定可依法撤销
一部被认为将对推进广东省广州市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起重大作用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已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从现在起,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水、电、燃气、公交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教育、医疗等公益服务价格的调整,对企业、农民等收费的行政机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调整,以及市政府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等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都应向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定。对于政府越权做出的行政决定,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撤销。
记者了解到,2008年年底,广东省委就将广州市确定为民主法制建设的试点城市,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要求,广州要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上率先探索、付诸实践。而这次实施的《办法》,曾七易其稿,是广州民主法制建设试点的重要成果。
对于记者提出的究竟哪些才属“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问题,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杨清蒲向记者表示,《办法》对重大事项的界定和分类作了明晰:凡涉及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均纳入重大事项范围,比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征地拆迁、公共事业、公共服务价格的调整、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项目等。
有专家指出,我国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履行职权时,重大事项决定权有时落实不太到位。广州市人大曾在2001年制定了《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但未清晰界定哪些事项属于重大事项,也未明确提交讨论程序如何。
而这次广州市实施的《办法》,明确了常委会可以采取征求意见、组织调查研究、举行听证会或专家论证会等方法。根据《办法》,列入常委会议程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等,在审议中需要进一步了解民意的,或存在较大争议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举行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
那么今后怎样划分“人大决定”和“政府决定”的界限?广州市相关负责人表示,人大是权力机关,政府是执行机关。人大的决定是创制性的,政府的决定是执行性的;或者说,人大的决定是自主性的,政府的决定是从属性的。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对此表示,《办法》的实施,为老百姓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开启了一扇大门。广州市人大代表、广州大学法学院院长邓成明认为,把重大事项逐一列举出来,变成可操作性强的权力,这是广州推进民主政治的重大举措。
(《法制日报》广州2010年1月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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