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和具体方法的各项制度的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地方国家机关人员的选举和罢免权,并有权批准本级国家机关人员的辞职请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要报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和具体方法的各项制度的总和。选举制度的概念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选举制度是指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公职人员的制度。狭义的选举制度是指选民依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代议机关代表的制度。我国选举法调整的对象只限于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采用了狭义选举的概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权限: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地方国家机关人员的选举和罢免权,并有权批准本级国家机关人员的辞职请求。
宪法和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要报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设区的市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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