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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国内法律保护

时间:2023-04-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它是商标经过注册所获得的法律保护的权利。也就是说,经过一个国家注册的商标,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受到该国法律的保护,其他国家对这一商标权没有保护的义务。商标经核准注册之后,在正当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在某一法定的时间内有效使用,受到法律保护。通过注册获得商标权,特别是商标专用权是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和基本保证。

第一节 商标的国内法律保护

谈到法律保护的问题,我们就要从一般的品牌概念转变到商标概念。因为只有使用商标的概念,才算比较正规,比较符合法律规范。注册保护问题本身就是一个法律问题。所谓注册保护实际上就是企业通过法律程序获得属于自己的商标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现行的商标法即是2001年修订过的版本。

一、商标权及其特征

(一)什么是商标权

一般认为,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它是商标经过注册所获得的法律保护的权利。商标权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转让权、商标使用许可权、继承权和法律诉讼权等项权利。其中,最主要的是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也称商标独占使用权。即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有权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同时可以禁止其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最基本的也是最主要的内容。没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正是基于这一原因,人们常常不加区别地把商标权和商标专用权相提并论。

(二)商标权的基本特征

1.商标权是由国家确认的一种权利。商标权的确立或取得,大多不像有形资产那样是通过市场交换获得的,而是由国家依法授予的。可以说商标权是由国家授予的一种权利。对商标权的占有实际上是一种法律上或名义上的占有,商标所有人不可能像一般的财产所有人那样把商标这种财产置于自己的直接控制之下,从而实现真正的占有。基于此,商标权较有形的财产权利更容易遭受侵害。商标权利遭受侵害时,由于损害的是注册商标的信誉,而商标信誉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因此如何给予被侵害方以赔偿以及赔偿额的确定,远比一般财产遭受侵害时复杂和困难。

2.商标权具有专用性。商标权的专用性又称独占性或垄断性。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在同一国家同一商标只能由某一企业或个人在指定商品上注册并归其所有,不能由多家所有;二是指商标获准注册后,注册商标所有人具有独占使用权。即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注册所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这一商标,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

3.商标权的地域性。地域性是指在一国核准注册的商标,只在该国领域内是有效的,对其他国家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经过一个国家注册的商标,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受到该国法律的保护,其他国家对这一商标权没有保护的义务。这对于要开拓国外市场的品牌来说,就要颇费周折地到自己商品输出的国家预先注册,才能获得所在国的法律保护。

4.商标权的时效性。商标经核准注册之后,在正当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在某一法定的时间内有效使用,受到法律保护。这一时间称为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中国的商标法规定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后,商标权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续展”。依法获得续展的商标,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也是10年,并且可以无限期地续展下去。

二、商标的注册

为了获得法律的保护,商标必须依法注册。通过注册获得商标权,特别是商标专用权是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和基本保证。商标注册的基本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审定(公告)、注册(公告)四大程序。

(一)注册申请

商标的注册申请依据自愿注册原则,凡需要在自己生产、加工、制造或经销的商品上或提供的服务项目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都可依法提出注册申请。申请注册除了申请人资格审查外,还需要做一定的申请前的准备,主要是了解自己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已经注册或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同时,还需要了解自己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哪一类别。从1988年11月1日起,中国商标注册开始采用国际分类标准,将商品分为34类,服务分为8类,一共42个大类。

中国的商标注册采用的是“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即在同一份申请书中,只允许申请一件商标并限定在同一类别商品之中。也就是说,在一份申请书中,只能申请注册一件商标,不能同时申请两件或两件以上;同时,你的这一件商标也只能限定在一类商品之中,不能跨类申请。如果你想把你的商标在34类商品中全部注册,对不起,你必须提出34件申请。如果你再为你的这个商标注册几个防御性商标,譬如在文字上、图形上、读音上各注册一个商标,当然也可以各类商品都注册,你就得提出102件申请。这是一件非常麻烦的工作,而且每提出一件申请,你都必须交纳一定的申请费、注册费和规费。但是这又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

(二)注册申请的审查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是指商标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注册申请的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部分。形式审查是对商标注册申请的书件能否受理的审查。其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是否符合商标法规定;申请人地址是否正确、准确;申请人名义、章戳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申请人要求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填写得具体、规范,分类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其经营范围;通过代理的代理人委托书是否合乎要求;商标及商标图案的质量、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应附的证件、说明是否完备;商标注册申请规费是否缴纳;书写要求是否合格。

实质审查是对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的审查。包括禁用条款的审查和新颖特征的审查两部分。禁用条款共有10项,按照我国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新颖特征的审查主要是要求新注册的商标要与在先的商标权益不发生冲突。我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这主要是因为,在商标权的问题上,国际上存在两种不同的原则,即使用在先原则和注册在先原则。我国使用的是注册在先原则。注册在先原则给注册人的商标权以优先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在保护之列。而在注册过程中,如果同一个商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或个人同时在一类商品上申请,商标局将依据申请在先的原则,给首先提出申请者予以注册,其他人则依法予以驳回。也就是说,如果你申请的商标在某一类别中与其他人已经注册或首先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主管当局会依法驳回你的申请。

如果上述两项审查符合要求,顺利通过,即可获得受理注册申请。

(三)商标审定公告

这里的商标审定还是指初步审定。初步审定是指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商标局的审查,得出可以注册的结论,可以进行商标公告,但是还不能正式注册。

商标公告是商标注册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程序。商标公告的内容包括很多方面,初步审定公告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对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公告,其主要内容有:①审定号。②申请日期。③商标(整个商标图样)。④使用商品。⑤申请人名义。⑥地址。

初步审定商标公告的目的,一是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二是让使用在先的商标注册人、申请在先的商标注册人有维护其权益的机会,减少注册以后可能发生的争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异议期为3个月。在这3个月内,有关当事人可以对公告的初步审定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依据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双方陈述的理由和事实,依法作出裁定,撤销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或者驳回不能成立的异议。

(四)商标的注册及公告

通过了上述各项程序之后,即可进行商标的正式注册。商标注册是指对核准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标注册簿》上登记。登记的主要项目有:注册号、注册商标、核定商品、商品类别、有效期、续展有效期、注册人名义等。《商标注册簿》由商标局保存,是注册商标法律效力的原始依据。

商标经注册后即由商标局给注册人颁发“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是商标注册人取得商标注册专用权的法律凭证。

商标注册后,由商标局发布《注册商标公告》,晓喻公众该商标已经注册,任何人不得侵犯。

自此,你的品牌就取得了合法的地位,可以在中国范围内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品牌战略中国内发展战略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步骤和环节。为了保证商标法的顺利贯彻实施和各项条律的落实,国家又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并于2002 年9月15日由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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