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广告法规体系及其组成
在广告活动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不仅存在利益关系,而且存在工作关系。这些关系的处理和协调,既影响广告活动的运作,也影响公众的切身利益。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为开展和检查广告活动提供了基本依据,也为解决广告活动中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我国《广告法》的组成
《广告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广告内容及广告活动的法律,也是其他广告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依据。《广告法》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对广告活动的法律约束,一是明确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媒介部门的社会责任;二是充分体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三是对市场准则与广告经营有了明确规范;四是加强了对广告侵犯行为的处罚力度。具体来说共有6章49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阐述了制定《广告法》的意义,广告、广告主、广告客户、广告经营者的定义,广告的总体要求,广告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广告管理的授权、执法机关等。
第二章“广告准则”,规定了广告发布的一般标准,同时还对专利产品、特殊商品如药品、烟草、食品、酒类、化妆品等的广告内容作了特殊规定。
第三章“广告活动”,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广告活动的行为规范。如广告主的权利义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条件,广告收费,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方法等。
第四章“广告的审查”,主要规定了广告的审查制度、审查范围和审查程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广告各种违法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广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该法生效的时间以及与以前的广告法规之间的关系。
(二)其他广告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及其部、委、局在各自权限内享有立法权,尤其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为广告管理的最高行政主管机关,单独或会同其他部、委、局制定了大量的有关广告的规定、章程、办法、标准、制度、通知等,行政法规有20多种,行政规章有近百个,其中有的已经废止,而有的继续发挥着作用。这些行政规定,是依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的原则规定而制定的具体规定,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在我国广告法制体系中发挥重大作用。这些行政规定,处于边施行边修改、不断充实完善的过程中,是我国广告法制体系中比较活跃的组成部分。现在仍然有效的广告管理规章主要包括《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等。
(三)地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广告管理的法规、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机关,在本级行政区域内,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可以制定和发布有关法规、规章。这样的法规、规章为数众多,也在广告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广东、湖北等省制定的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甘肃等省制定的广告监督管理条例,北京、上海、辽宁等省市制定的一些对特定广告活动或商品服务广告予以规范的行政规定等。在全国广告业发展不平衡、广告管理工作基础不尽一致的情况下,这些地方行政规定,有利于有针对性地解决本地区的实际问题和处理群众反映较强烈的某些倾向性问题,是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重要补充,为将来完善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经验。
(四)有关法律中涉及广告的法律规范
广告作为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活动和传播行为,同时也受到国家《刑法》、《民法》有关规定和某些国家经济、社会管理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就后者而言,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经济合同管理、城市建设、交通、环保、医药卫生事业管理等等。它们在规范广告活动方面起着重要或间接的作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